历史性修复债券和票据
Section § 37640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当地政府机构发行债券或票据,为历史建筑的修复提供资金。这些债券可以用于不同的情况:为一个个人修复单一物业,为一个个人修复一系列物业,为多个人修复单一物业,或者为多个人修复多个物业。为了准备出售这些债券,机构可以发行一种叫做“债券预期票据”的临时票据,这种票据可以续期,并且必须在两年内偿清。这些票据最终会用债券销售所得的资金来支付。
发行的债券是“特别义务”,这意味着它们必须从特定的收入来源中偿还。它们被视为可转让票据,就像支票一样,意味着它们可以在特定条件下转让或出售给其他人。
Section § 37641
Section § 37642
Section § 37643
Section § 37644
Section § 37645
本法律条款允许地方政府机构通过与法人受托人(如银行或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协议,为历史财产的修复项目发行债券并提供担保。该协议可以将收入或历史财产本身作为抵押品,并包含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条款。它还明确了债券持有人和受托人的责任与保护措施,以及资金的管理方式。与这些协议相关的费用可以计入历史修复项目的总成本中。
Section § 37646
Section § 37647
这项法律规定,地方机构发行的债券不构成该机构的债务或负债,这意味着这些债券并非由该机构的信用或征税权作担保。本质上,这些债券是从特定资金中支付的,而不是来自税收或该机构的财政信用。债券上会明确声明,它们不使该机构承担任何税收质押的义务。
Section § 37648
本法律允许地方机构发行新债券来替换现有债券,这包括支付赎回溢价和利息等费用。如果需要,地方机构还可以使用新债券来支付历史建筑修复项目费用。
这些新债券的收益可以用于多种方式,例如在到期或赎回时购买或偿付旧债券。在此之前,资金可以存入托管账户并进行投资。这些投资的任何收益都可以用于帮助偿还旧债券。在履行托管要求后,任何剩余资金或投资收益可以返还给机构用于合法用途。
指定用于历史建筑修复的资金,在需要使用之前,可以投资于美国政府担保的债务或存款。在此过程中发行的所有债券都必须遵循管理此类债券的现有法律。
Section § 37649
本法律规定,根据本特定部分发行的债券被视为广泛的金融实体和个人(如信托基金、保险公司、银行以及遗嘱执行人、受托人等受托人)的合法且可接受的投资。这些债券也可以由州学校基金投资,并且适用于任何可以投资于县、市或学区债券的资金。此外,这些债券可以作为证券存放在州或市官员或机构处,特别是用于担保公共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