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417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重建机构解散后,继承机构必须履行的职责。它们必须使用《已确认义务支付计划》(ROPS)继续支付有效债务,确保行政预算的编制和批准,并管理资产和转让。每份ROPS都详细说明了支付方式和资金来源。任何不遵守行为都可能导致处罚。它们需要维持准备金,将未使用的资金汇交县主计长,并处置或转让重建资产。它们还需要确保住房职能的正确移交。法律规定了提交和修订ROPS的特定合规时间表和程序,以促进重建机构事务的顺利清算。

继承机构必须履行以下所有职责: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7(a) 继续支付因可强制执行义务而到期的款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7(a)(1) 自2012年2月1日起,直至《已确认义务支付计划》生效为止,仅应根据可强制执行义务支付计划支付款项。最初的可强制执行义务支付计划应为重建机构根据第34169条通过的最后一份计划。但是,根据第34171条(d)款(2)项从可强制执行义务定义中排除的义务相关款项,应从可强制执行义务支付计划中排除,并在继承机构根据本款将其作为其可强制执行义务支付计划采纳之前,从重建机构根据第34169条通过的最后一份计划中删除。可强制执行义务支付计划可由继承机构在任何公开会议上修订,并应在监督委员会成员足以构成法定人数后,立即获得其批准。鉴于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在California Redevelopment Association v. Matosantos (2011) 53 Cal.4th 231一案中的裁决时间,延迟了继承机构编制和监督委员会批准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的《已确认义务支付计划》,继承机构可以修订《可强制执行义务支付计划》,以授权继续支付可强制执行义务,直至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的《已确认义务支付计划》获得监督委员会和部门的批准。如果继承机构向财政部和审计长提交了估算或预测依据的适当支持文件,则可利用合理的估算和预测来支持可强制执行义务的支付金额。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7(a)(2) 部门、县审计长和主计长均有权要求以其选择的方式向其提供与可强制执行义务相关的任何文件。任何征税实体、部门和主计长均有权提起司法诉讼,以防止违反本部分规定并获得禁令或其他适当的救济。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7(a)(3) 自《已确认义务支付计划》根据(l)款生效之日起,继承机构只能从《已确认义务支付计划》中指定的资金中支付该计划中列出的款项。此外,生效后,《已确认义务支付计划》应取代《债务报表》,该报表将不再根据《社区重建法》(第1部分(自第33000条起))编制或具有任何效力。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7(a)(4) 本部分所增设的法案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阻止继承机构在获得第34179条所述监督委员会事先批准的情况下,从《已确认义务支付计划》中未列出的来源支付可强制执行义务。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7(a)(5) 自2012年2月1日至2012年7月1日,继承机构无权且特此禁止加速支付或进行任何旨在预付贷款的一次性支付,除非此类加速偿还款项在本部分生效日期之前已被要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7(b) 按照规约、信托规约或管辖已发行重建机构债券发行的类似文件所要求的金额维持准备金。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7(c) 履行根据任何可强制执行义务所要求的义务。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7(d) 将重建机构资金的未支配余额汇交县审计长,以便分配给征税实体,包括但不限于前重建机构的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的未支配余额。在进行分配时,县审计长应采用第34188条规定的财产税收入分配方法。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7(e) 处置原重建机构的资产和财产,按照监督委员会的指示进行;但,监督委员会可指示承继机构根据第34181条 (a) 款转移某些资产的所有权。处置应迅速进行,并以价值最大化的方式进行。资产出售所得款项及相关资金,经监督委员会确定不再需要用于已批准的开发项目或以其他方式结束机构事务的,应转交县审计长-主计长,根据第34188条作为财产税收益进行分配。本款规定不适用于已由部门根据第34179.7条发出完成认定书的承继机构。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7(f) 为征税实体的利益执行原重建机构的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继续收取应付给重建机构的贷款、租金和其他收入。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7(g) 实现住房职能和资产向根据第34176条指定的适当实体的转移。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7(h) 根据本部分的规定并按照监督委员会的指示,迅速结束重建机构的事务。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7(i) 继续监督财产的开发,直到合同工作完成或原重建机构的合同义务可以转移给其他方。债券收益应仅用于债券出售时的目的,除非这些目的无法再实现,在此情况下,收益可用于解除债券义务。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7(j) 编制拟议的行政预算并提交给监督委员会批准。拟议的行政预算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7(j)(1) 承继机构在即将到来的六个月财政期内的行政成本估计金额。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7(j)(2)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7(j)(2)(1) 款中确定的成本的拟议支付来源。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7(j)(3) 关于由市、县、市县或其他实体提供行政和运营服务的安排提议。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7(k) 从其已批准的行政预算中提供行政成本估算,这些估算将从存入重建财产税信托基金的财产税收入中支付,并提交给县审计长-主计长,用于每个六个月财政期。
(l)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7(l)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7(l)(1) 在 (m) 款或 (o) 款(如适用)规定的每个财政期之前,按照本款的要求编制一份已确认义务支付计划。对于每项已确认义务,已确认义务支付计划应指明以下一项或多项支付来源: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7(l)(1)(A) 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7(l)(1)(B) 债券收益。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7(l)(1)(C) 储备余额。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7(l)(1)(D) 行政成本津贴。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7(l)(1)(E) 重建财产税信托基金,但仅限于没有其他资金来源可用时,或当可执行义务或本部分规定要求从财产税收入中支付时。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7(l)(1)(F) 其他收入来源,包括租金、特许权、资产出售所得、利息收入以及源自原重建机构的任何其他收入,经监督委员会根据本部分批准。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7(l)(2) 已确认义务支付计划不应被视为有效,除非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7(l)(2)(A) 承继机构为原重建机构的可执行义务编制已确认义务支付计划。初始计划应预测在重建机构未解散的情况下,重建机构本可被授权承担财产税增量义务的剩余时间段内,每项可执行义务的预定支付日期和金额。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7(l)(2)(B) 已确认义务支付计划已提交给监督委员会并获得正式批准。承继机构应在将已确认义务支付计划提交给监督委员会批准的同时,向县行政长官、县审计长-主计长和部门提交一份已确认义务支付计划的副本。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7(l)(2)(C) 已批准的已确认义务支付计划的副本已提交给县审计长-主计长、主计长办公室和财政部,并发布在承继机构的互联网网站上。

Section § 34177.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承继机构(即接管了重建机构职责的机构)不能创建新的义务或启动重建项目,除非它们遵守2011年6月28日之前已确立的义务。然而,它们可以创建义务来帮助清算重建机构,例如雇用员工或获取法律服务,但不能用于规划或建设工作。它们也不能偿还原重建机构与市或县之间的贷款,除非另有规定。承继机构不得将其权力或资金转让给其他方,除非该转让已列入经批准的支付计划中。任何未经授权的转让均无效,并且必须撤销。州主计长可以审计并命令返还任何不当转让的资源。此外,重建机构在2011年6月27日之后创建的任何义务均被视为无效。这些规定追溯适用于2012年6月27日及之后发生的行为。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7.3(a) 承继机构无权且不得创建新的可强制执行义务或开始重建工作,除非符合2011年6月28日之前存在的、由第34171条(d)款定义的可强制执行义务。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7.3(b) 尽管有(a)款规定,承继机构可以创建可强制执行义务以开展清算重建机构的工作,包括雇用员工、获取必要的专业行政服务和法律顾问,以及购买保险。除可强制执行义务要求外,清算重建机构的工作不包括规划、设计、重新设计、开发、拆除、改造、建设、建设融资、场地修复、场地开发或改进、土地清理、抗震改造以及其他类似工作。承继机构不得创建可强制执行义务以偿还其所承继的重建机构与组建该重建机构的市、县或市县之间签订的贷款,但第9章(自第34191.1条起)另有规定的除外。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7.3(c) 承继机构无权且不得将其任何权力或收入转让给任何其他方,无论是公共还是私人,除非根据部门批准的《已确认义务支付计划》中的可强制执行义务进行。任何未根据部门批准的《已确认义务支付计划》中的可强制执行义务进行的此类权力或收入转让,特此声明无效,且承继机构应采取行动撤销任何此类转让。主计长可以审计本节禁止的任何权力或收入转让,并可以命令接收方立即返还任何金钱或其他有价物。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7.3(d) 根据2011年法规第一次特别会议第6章决定参与自愿替代重建计划的重建机构,过去和现在均受第1.8部分(自第34161条起)规定的约束。重建机构在2011年6月27日之后采取的任何创建义务的行动均属越权行为,不产生可强制执行义务。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7.3(e) 本节规定应追溯适用于2012年6月27日或之后发生的任何承继机构或重建机构的行动。

Section § 34177.5

Explanation

本法允许承继机构(接管原重建机构的机构)在特定条件下发行债券和承担债务。这些行动主要是为了对现有债务进行再融资,以节省资金或更有效地管理还款计划。承继机构进行这些交易需要获得监督委员会的批准,并且不能增加超出先前约定的抵押财产税收入。该法规定了发行、担保和验证这些金融行动的详细程序,包括州政府部门批准和审查的时间表。此外,还采取了措施确保这些金融决策具有成本效益,并符合原适用于已解散重建机构的所有法律标准。

该法还赋予承继机构将与其义务相关的某些付款次级化的权力,前提是它们能够证明偿债和必要付款都有保障。这些金融行动必须满足特定条件才能有效和可执行,并有机会提起诉讼以确认其合法性。机构还被鼓励与独立的财务顾问合作,以获得任何金融交易的最佳条款。此外,该法允许在特定时间范围内对这些金融行动提出异议,并且在监督委员会和相关部门评估并批准文件以确认未来付款或变更与先前义务一致的条件下进行。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7.5(a) 除授予各承继机构的权力外,并且尽管增设本部分的法案中有任何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第34162条和第34189条,承继机构应仅为以下目的拥有其所承继的重建机构的职权、权利和权力: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7.5(a)(1) 为发行债券或承担其他债务以对其原重建机构或承继机构的债券或其他债务进行再融资,从而为承继机构节省开支,但条件是 (A) 再融资债券或其他债务的到期总利息成本加上再融资债券或其他债务的本金金额不得超过待再融资债券或其他债务的剩余到期总利息成本加上待再融资债券或其他债务的剩余本金,以及 (B) 再融资债券或其他债务的本金金额不得超过解除已再融资债券或其他债务、设立惯常偿债准备金以及支付相关发行成本所需的金额。如果满足上述条件,再融资债券或其他债务的初始本金金额可以大于待再融资债券或其他债务的未偿本金金额。承继机构可以将其已质押给待再融资债券或其他债务的收入质押给再融资债券或其他债务,并且该质押在与此类再融资债券或其他债务的发行相关时,应具有与待再融资债券或其他义务的质押相同的留置权优先顺序,并应根据其条款有效、有约束力且可执行。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7.5(a)(2) 为发行债券或其他债务以资助偿债高峰期,包括气球式到期,但条件是 (A) 现有债务不加速到期,除非为实现基本持平的偿债额所必需,以及 (B) 债券或其他债务的本金金额不得超过资助偿债高峰期所需的金额,包括设立惯常偿债准备金和支付相关发行成本。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7.5(a)(3) 为修订现有可执行义务,根据该义务,承继机构有义务偿还州的一个政治分区为支付该政治分区的债券或其他义务的偿债额,或支付该政治分区的债券或其他义务的全部或部分偿债额,以期为承继机构节省开支,但条件是 (A) 该可执行义务与对该政治分区的债券或其他义务的再融资相关联而修订,以便该可执行义务将适用于该政治分区的再融资债券或其他再融资债务,(B) 再融资债券或其他债务的到期总利息成本加上再融资债券或其他债务的本金金额不得超过待再融资债券或其他债务的剩余到期总利息成本加上待再融资债券或其他债务的剩余本金,以及 (C) 再融资债券或其他债务的本金金额不得超过解除已再融资债券或其他债务、设立惯常偿债准备金以及支付相关发行成本所需的金额。该经修订的可执行义务中规定的质押,在与该可执行义务修正案的签署相关时,应具有与修正前可执行义务中的质押相同的留置权优先顺序,并应根据其条款有效、有约束力且可执行。

Section § 34177.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旧金山市县重建机构的承继机构发行债券或承担其他债务,专门用于资助经济适用房和某些基础设施项目。这些项目包括根据北米慎湾、南米慎湾、猎人角船厂和跨湾实施协议等要求提供的经济适用房和基础设施。承继机构可以将原本应分配给旧金山市县的财产税收入质押给这些债券或债务。这些资金用于开发、建造、维修、翻新或重建最多5,842套经济适用房,这些房屋应在最长可行时间内(租赁单元不少于55年,自住单元不少于45年)对低收入、中等收入、极低收入和非常低收入家庭和个人保持可负担性并由其居住。与这些安排相关的费用以及债券发行和管理成本,如果未通过债券销售收益支付,将完全从重建财产税信托基金中可用的财产税收入中偿还,这部分收入是在支付适用财政年度的债券或债务的偿债后,原本应分配给旧金山市县的金额。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7.7(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7.7(a)(1) 除授予每个承继机构的权力外,并且尽管新增本部分的法案(包括但不限于第34162条和第34189条)有任何规定,旧金山市县重建机构的承继机构应仅为以下目的拥有其所承继的重建机构的权限、权利和权力,即发行债券或承担其他债务以资助: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7.7(a)(1)(A) 北米慎湾业主参与协议、南米慎湾业主参与协议、猎人角船厂一期处置和开发协议、烛台角-猎人角船厂二期处置和开发协议以及跨湾实施协议所要求的经济适用房。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7.7(a)(1)(B) 跨湾实施协议所要求的基础设施。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7.7(a)(1)(C)
(i)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7.7(a)(1)(C)(i) 由旧金山市县或代表旧金山市县开发、建造、维修、翻新或重建最多5,842套经济适用房,这些房屋应在最长可行时间内(租赁单元不少于55年,自住单元不少于45年)对低收入、中等收入、极低收入和非常低收入家庭和个人保持可负担性并由其居住。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7.7(a)(1)(C)(i)(ii) 就本分段而言,并且尽管有第34177.3条的规定,旧金山市县重建机构的承继机构可以设立与发行债券或承担其他债务相关的可强制执行的义务,并可以签订与经济适用房单元的开发、建造、维修、翻新或重建相关的任何合同或安排,只要这些安排的费用完全来自重建财产税信托基金中可用的财产税收入,且该财产税收入代表了在支付适用财政年度的债券或债务的偿债后,根据第34183条(a)款(4)项原本应分配给旧金山市县的重建财产税信托基金中的收入金额。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7.7(a)(1)(C)(i)(iii) 旧金山市县重建机构的承继机构可以与旧金山市县签订安排,目的是根据本分段向旧金山市县提供发行债券或承担债务所得的收益,用于本分段所述经济适用房单元的开发、建造、维修、翻新或重建,并促进承继机构因发行债券或承担债务而产生的任何义务的履行。
(i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7.7(a)(1)(C)(i)(iv) 任何与已发行债券或已承担债务的发行和管理相关的费用,如果未通过出售这些债券或承担债务所得的收益支付,应完全从重建财产税信托基金中可用的财产税收入中偿还,且该财产税收入代表了在支付适用财政年度的债券或债务的偿债后,根据第34183条(a)款(4)项原本应分配给旧金山市县的重建财产税信托基金中的收入金额。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7.7(a)(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7.7(a)(2)(A) 为资助第(1)款(A)项和(B)项所述的义务,旧金山市县重建机构的承继机构可以将承继机构重建财产税信托基金中未另行承担义务的财产税收入质押给债券或其他债务。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7.7(i) 旧金山市县重建机构的承继机构应尽职努力,确保获得最低长期成本融资。该融资不得包含任何一次性大额还款或不规则大幅波动,且不得使用浮动利率。该机构在制定融资方案时应利用独立的财务顾问,并应应部门要求向其提供财务顾问的工作成果。
(j)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7.7(j)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7.7(j)(1) (A) 对于《烛台角-猎人角船厂二期处置和开发协议》中描述的项目开发,关于设立贷款、预付款和债务的时间、重建计划的有效性、偿还债务的时间、适用税收增量的时间、税收金额,或第33333.2条和第33492.13条中规定的任何其他事项的限制均不适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7.7(j)(1)(B) 烛台角-猎人角船厂二期项目协议应规定关于设立贷款、预付款和债务的时间、重建计划的有效性、偿还债务的时间、适用税收增量的时间、税收金额,或第33333.2条和第33492.13条中规定的任何其他事项的适用限制。对烛台角-猎人角船厂二期项目协议的任何修订,以确立或更改这些时间限制,应由监督委员会批准,并应按照本部分所述,经部门批准。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7.7(j)(2) 本部分不应被解释为限制收取和使用源自猎人角重建计划项目区或海景猎人角重建计划项目区第一区的财产税收入,以用于《烛台角-猎人角船厂二期处置和开发协议》中描述的项目。

Section § 3417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当承继机构接管时,市、县或市县与重建机构之间的合同或协议通常被视为无效或不具约束力。但是,某些类型的协议是例外,可以继续具有约束力。这些例外包括在特定日期之前为担保贷款或偿还债务而签订的协议、为机构启动资金而签订的协议、联合权力协议,以及与现有债务再融资相关的协议。

承继机构若要签订新协议,必须获得监督委员会的批准并遵守某些限制。监督委员会除了特定有限目的的协议外,不得批准其他协议。这些规定自 2012 年 6 月 27 日起追溯适用,以确保重建机构高效清算。在此日期之后签订的任何不符合这些规定的协议均被视为无效且不可强制执行。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8(a) 自本部分的生效日期起,由创建重建机构的市或县,或市县与该重建机构之间签订的协议、合同或安排均属无效,且对承继机构不具约束力;但,希望与组建其所承继的重建机构的市、县或市县签订或重新签订协议的承继实体,可在遵守 (c) 款中规定的限制并经其监督委员会批准后进行。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8(b) 尽管有 (a) 款的规定,以下任何协议均非无效,且可对承继机构具有约束力: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8(b)(1) 在发行债务义务时签订的、经正式授权的书面协议,但无论如何不得晚于 2010 年 12 月 31 日,且仅为担保或偿还该等债务义务之目的。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8(b)(2) 重建机构与组建该机构的市、县或市县之间签订的、为重建机构提供贷款或其他启动资金的书面协议,且该协议是在重建机构成立两年内签订的。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8(b)(3) 重建机构作为联合权力机构成员的联合行使权力协议。但是,根据增设本部分的法案的实施,在转让给承继机构后,承继机构在该联合行使权力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和履行责任应受增设本部分的法案对承继机构施加的限制所约束。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8(b)(4) 在发行债务义务时签订的、经正式授权的书面协议,但无论如何不得晚于 2011 年 6 月 27 日,且仅为对 2011 年 1 月 1 日之前存在的其他债务义务进行再融资或再筹资之目的,并仅为担保或偿还已再融资和再筹资的债务义务之目的。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8(c) 监督委员会不得批准承继机构与组建其所承继的重建机构的市、县或市县之间的任何协议,但第 34177.3 条 (b) 款规定的有限目的协议除外。承继机构不得与组建其所承继的重建机构的市、县或市县签订或重新签订任何协议,但第 34177.3 条 (b) 款规定的有限目的协议除外。承继机构或监督委员会不得行使 (a) 款授予的权力,以恢复部门拒绝或削减的任何项目的资金。本款应追溯适用于自 2012 年 6 月 27 日起根据本条签订或重新签订的所有协议。自 2012 年 6 月 27 日起根据本条签订或重新签订的任何不符合本款规定的协议,均属越权行为且无效,不产生可强制执行的义务。立法机关认定并声明,本款对于促进重建机构事务的迅速清算至关重要。

Section § 34178.7

Explanation

在本节中,当处理受特定条件影响的重建机构时,法律中只有特定日期会根据某个特定条款(34191)进行修改。这主要包括更改对“2011年10月1日”和“生效日期”的提及。其他日期仅根据需要调整,以符合正确的财政年度。

就本章而言,对于根据第34195条规定受本部分约束的重建机构,仅“2011年10月1日”以及“本部分的生效日期”的提述应按照第34191条所述方式进行修改。所有其他日期仅在必要时进行修改,以反映相应的财政年度或财政年度的一部分。

Section § 34178.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住房是在重建机构的帮助下开发的,那么该机构指定的住房继承者必须优先将这些住房单元出租或出售给因重建项目而流离失所的个人或家庭。这些流离失所者的后代,即使在当时尚未出生或未与该家庭同住,如果符合收入要求,也同样有资格。然而,未能优先考虑这些人并不会使房产所有权失效。住房继承者必须维护一份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家庭的优先名单,并可以制定规则来确定他们在名单上的排名顺序。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8.8(a) 尽管有第33411.3条的规定,如果重建项目(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是利用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住房单元开发的,且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住房单元是借助重建机构的援助或根据第33413条开发的,则根据第34176条指定的重建机构的住房继承者,应当通过合同或其他适当方式要求,该住房可供出租或出售给因重建项目而流离失所的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以及给因重建项目而流离失所者的低收入或中等收入后代,且该后代在流离失所时未与该人同住或尚未出生,如果这些个人或家庭符合该住房的收入资格和其他要求。 这些个人和家庭在租赁或购买该住房时应享有优先权。但是,未能给予该优先权不应影响不动产所有权的有效性。重建机构的住房继承者应保存一份根据本条规定享有优先权的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名单,并可制定合理的规则来确定名单上的优先顺序。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78.8(b) 就本条而言,“后代”应具有《遗嘱认证法典》第6205条规定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