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400(a) 立法机关已在《住房管理局法》(第1章(自第34200节起))和《住房合作法》(第2章(自第34500节起))中发现并宣布以下各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400(a)(1) 本州存在对本州居民的健康、安全、道德和福祉构成威胁的住房状况。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400(a)(2) 这些状况需要为犯罪预防和惩罚、公共卫生和安全、火灾和事故预防以及其他公共服务和设施支出过高且不成比例的公共资金。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400(a)(3) 公众利益要求通过设立住房管理局来纠正这些状况,以开展贫民窟清理项目,并为收入不足以使其在不拥挤的情况下居住在体面、安全、卫生住房中的人提供安全卫生的住房。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400(a)(4) 这些住房项目用于公共用途和目的,并且是州关注的政府职能。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400(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400(b)(1) 作为一项立法决定,特此发现并宣布住房管理局的财产和债券具有免税性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400(b)(2) 由住房管理局控制的非营利性公益法人团体所持有的财产应包含在第(1)款所述的免税范围内。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400(c) 就本节而言,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非营利性公益法人团体应被视为受住房管理局控制: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400(c)(1) 该非营利性公益法人团体是根据《住房管理局法》的宗旨组织成立的,并且仅由住房管理局的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指导和管理。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400(c)(2) 该非营利性公益法人团体的组织文件包含以下规定:在该非营利性公益法人团体清算、解散或终止时,其所有资产归住房管理局所有。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400(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400(d)(1) 本节的意图和目的在于澄清加州宪法第十三条第3节的(a)和(b)款,因此,本法案对本节所作的修改不构成对现有法律的变更,而是对现有法律的宣告。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400(d)(2) 任何对符合本节要求的住房管理局财产征收的未缴从价税、利息或罚款应予取消,并且任何在2024年1月1日之前支付的、如此征收的税款、利息或罚款应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