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管理机构法住房管理机构的设立
Section § 34240.1
Section § 34241
本法律条文解释了地方政府可以决定某个特定的机构或部门是否有必要在其辖区内运作。他们可以自行做出这个决定,或在收到一份请愿书后做出。这份请愿书必须由至少25名当地居民签署,这些居民认为该机构是必需的,并希望政府正式承认这种必要性。
Section § 34242
Section § 34243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管理机构在决定房屋是否不安全或不健康时应考虑的因素。他们应查看居住房屋的拥挤程度、建筑物占用的土地面积,以及居住者是否有足够的采光、空气、空间和通道。房间的大小和布局、卫生设施以及火灾等危险也应纳入考虑范围。
Section § 34244
Section § 34245
Section § 34246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两个或多个市或县如何通过协议设立区域住房管理局。每个参与的市或县任命两名委员,并共同任命一名不分区委员。被任命的委员拥有与单一市或县住房管理局委员相同的权力。
首批委员分别任期三年和四年,继任者任期四年。如果不分区委员的空缺在30天内未获任命,则由州长介入任命。开展业务所需的法定人数为五分之三的委员到场。行动需经多数票通过,委员们从其成员中选出主席。
Section § 34246.5
这项法律规定,参与协议的管理机构必须共同任命一名区域住房管理局的租户作为委员。如果最初没有租户,一旦有租户入住,他们必须在一年内任命一名租户。
这名租户将在现有任期结束后取代不分区委员的职位,任期两年,但前提是他们必须一直是该住房管理局的租户。被任命的租户委员拥有与其他委员相同的权力。任何继任者也必须是租户,任期两年,空缺职位将补足剩余任期。
Section § 34248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一个之前设立了住房管理局的市或县,签订协议成立一个区域住房管理局时会发生什么。一旦所有必要的委员被任命到新的区域管理局,原市或县住房管理局的权力和职责将自动转移到新的区域住房管理局。
职责包括接管之前持有的任何财产、债务或法律义务。所有这些承诺将继续有效,如同它们最初就是新区域管理局的一部分。重要的是,法律确保原管理局的员工在转移到新的区域住房管理局时,保留其地位和权利。
Section § 34249
Section § 34250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管理机构从住房和社区发展部或任何其他重建机构聘请员工服务,以执行通常由管理局自身员工完成的任务。当管理机构通过某些决议时,这种情况就会发生。这样做,管理机构就承担了通常属于管理局的所有权利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