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机关声明,本条目的宗旨是:确定目前在指定的联邦、州和地方政府项目以及选定的私营部门项目中可用的营养监测信息的类型和可用性;确定需要哪些额外信息来帮助立法者、州和地方机构以及非政府用户运营具有成本效益的服务并将资金投向最需要的地方;以及评估建立一个原型州-地方数据系统的可行性,该系统将定期报告以下内容:加州人口的营养状况和营养相关健康问题、膳食摄入和食物消费模式、营养教育信息(包括关于营养的知识和态度)、食物供应的质量和健康状况、营养项目和服务可用性(包括服务人口、服务统计数据、数据收集的频率和周期性以及报告类型)、相关的社会经济因素,以及州在需要时提供食物和营养服务的能力。
营养加利福尼亚营养监测发展法案
Section § 104580
这项法律旨在了解加州联邦、州、地方和私营项目目前可用的营养信息状况。其目标是识别哪些营养数据可用、哪些仍需补充,以及如何利用这些数据来提高服务效率和资金分配。此外,它还提议建立一个数据系统,定期报告营养的各个方面,包括加州居民的营养健康状况、饮食习惯、营养教育、食物供应质量、营养项目的可用性以及影响营养服务的社会经济因素。
营养监测 数据可用性 营养信息
Section § 104585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公共卫生部审查当前州和地方食品与营养数据系统的完整性和实用性。它鼓励所有相关的州部门和机构在被要求时与地方县分享其营养数据。
法律列出了必须提供现有营养相关数据的具体部门,包括公共卫生部、老龄部、教育部和社会服务部。这些部门的计划包括学校午餐计划、WIC和CalFresh等举措。
该部门还可以要求其他州和地方政府团体、食品银行等私营部门计划或慈善组织分享其营养数据,尽管加州大学只在特定情况下被要求参与。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4585(a) 该部门应评估现有州和地方食品与营养数据系统的可用性和充分性。所有根据本条规定需要提供数据的州部门和机构,都被鼓励尽可能充分地参与本计划的所有方面,并应请求向各县提供其数据。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4585(b) 为项目目的应提供现有数据的州部门应包括州公共卫生部、老龄部、教育部和社会服务部。应部门请求,这些部门应提供现有的营养相关数据收集表格、文件和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计划: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4585(b)(1) 在老龄部:集中营养服务、送餐上门营养服务和棕色袋网络。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4585(b)(2) 在州教育部:全国学校午餐计划、全国学校早餐计划、儿童保育食品计划、特殊牛奶计划、营养教育和培训计划以及各类商品计划。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4585(b)(3) 在该部门:妇女、婴儿和儿童特别补充食品计划 (WIC)、综合围产期护理计划、遗传疾病计划、儿童健康和残疾预防计划、加州儿童服务、县级卫生服务、初级卫生服务发展、印第安人健康计划、医疗护理服务 (Medi-Cal)、成人健康和生命统计。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4585(b)(4) 在州社会服务部:CalFresh。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4585(c) 部门可以要求任何其他州机构、部门、委员会或委员会(加州大学除外)提供本条所述的现有营养相关数据。部门可以请求加州大学在加州大学合作推广计划、家政计划和扩展食品与营养教育计划的情况下提供此数据。此外,地方政府和私营部门的其他计划,例如地方公共卫生和社会服务部门、食品银行、食品储藏室和膳食计划、志愿健康组织以及慈善社会服务机构,应被鼓励提供可用的营养监测信息。
营养数据系统 食品计划 营养相关数据
Section § 104590
部门需要调查州、地方和私营的营养数据项目,以了解它们如何使用数据、现有系统是否足够、收集数据的成本效益以及未来需要哪些数据。
此外,部门还将评估现有数据能否有效追踪各种营养目标和标准,包括加州营养服务示范标准和国家营养目标。
最后,部门必须开发一个营养监测系统的原型,该原型应与国家系统和最佳实践保持一致,并审查现有系统的有效性。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4590(a)
部门应调查州机构以及目前收集或使用营养数据或两者兼有的相应地方和私营部门项目。部门应确定用户对数据的需求和应用、现有数据系统的充分性、收集这些信息的成本与效益,以及对未来数据需求的建议。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4590(b)
部门应评估数据在多大程度上可用于监测加州营养服务示范标准 (guidelines for local health departments)、1990年国家营养目标 (national health priorities)、美国疾病控制中心的营养监测项目 (prenatal and pediatric surveillance and behavioral risk factors survey related to chronic diseases) 以及其他类似的公共卫生目标。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4590(c)
部门应概述开发州-地方营养监测系统原型的流程。该原型系统应具有科学合理性,并且在可行范围内,应与美国农业部、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国家公共卫生报告系统以及其他公认机构的建议所采用的系统兼容。部门应分别审查现有或拟议的系统,例如全州环境和评估项目系统 (SWEEPS) 和营养管理信息和监测系统 (Nutri-MISS),以评估它们对此目的的适用性。
营养数据 调查州机构 地方卫生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