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4559.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禁止烟草零售商销售调味烟草产品和烟草产品风味增强剂。它定义了各种术语,例如“特征性风味”、“调味烟草产品”和“水烟烟草零售商”。某些例外情况适用,例如符合特定标准的水烟吧,或雪茄吧中散叶烟草和优质雪茄的销售。该法律对违规行为实施罚款和吊销执照,并由公共卫生部和地方机构进行监督。它允许采纳更严格的地方性法规。执法可能涉及检查和罚款,并有共享检查结果以避免重复的规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4559.5(a)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4559.5(a)(1) “特征性风味”是指普通消费者在消费烟草产品之前或期间可辨别的、除烟草味道或气味之外的味道或气味,包括但不限于与任何水果、巧克力、香草、蜂蜜、糖果、可可、甜点、酒精饮料、薄荷醇、薄荷、冬青、香草或香料相关的味道或气味,或普通消费者在消费烟草产品期间可辨别的清凉感。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4559.5(a)(2) “成分”是指制造商在烟草产品的加工、制造或包装过程中添加到烟草产品中的任何成分、物质、化学品或化合物,烟草、水或再造烟叶除外。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4559.5(a)(3) “部门”是指州公共卫生部。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4559.5(a)(4) “执法机构”是指州公共卫生部、其他州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总检察长办公室)或地方执法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市检察官、地方检察官或县法律顾问)。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4559.5(a)(5) “调味水烟烟草产品”是指含有赋予特征性风味成分的任何水烟烟草产品。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4559.5(a)(6) “调味烟草产品”是指含有赋予特征性风味成分的任何烟草产品。“调味烟草产品”包括除散叶烟草、优质雪茄或水烟烟草产品之外的任何烟草产品,且该产品未列入总检察长根据第104559.1节建立和维护的无味烟草清单。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4559.5(a)(7) “水烟壶”是指一种水烟管,用于吸食水烟或其他烟草产品,带有一根长而柔韧的管子,用于通过水吸入气溶胶。水烟壶的部件可能包括烟头、烟杆、烟碗和烟管。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4559.5(a)(8) “水烟烟草零售商”是指从事水烟烟草产品、水烟壶和水烟吸食配件零售的烟草零售商。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4559.5(a)(9) “标签”是指烟草产品或其任何包装上的书面、印刷、图示或图形材料。
(10)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4559.5(a)(10) “散叶烟草”是指切碎或撕碎的烟斗烟草,通常以小袋出售,但不包括任何因其外观、类型、包装或标签而适合用作卷烟(包括手卷烟)烟草并可能向消费者提供或被消费者购买的烟草产品。
(1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4559.5(a)(11) “尼古丁”是指任何形式的化学尼古丁,包括任何盐或复合物,无论该化学物质是天然提取还是合成提取,并包括烟碱类生物碱和尼古丁类似物。
(1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4559.5(a)(12) “包装”是指任何种类的包、盒、纸箱或容器,或者,如果没有其他容器,则指用于向消费者出售或提供烟草产品的任何包装材料,包括玻璃纸。
(1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4559.5(a)(13) “优质雪茄”是指任何手工制作、非机械化批量生产、茄衣完全由整片烟叶制成且批发价不低于十二美元 ($12) 的雪茄。优质雪茄不带滤嘴、烟嘴或非烟草烟嘴,并由手工封盖。
(1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4559.5(a)(14) “零售地点”是指以下两者: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4559.5(a)(14)(A) 从中零售烟草产品的建筑物。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4559.5(a)(14)(B) 任何直接向公众进行烟草产品现场销售的自动售货机、车辆、移动单元、摊位、货摊或特许经营点。
(1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4559.5(a)(15) “销售”或“售出”是指《税收和税务法典》第30006节中定义的销售。
(1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4559.5(a)(16) “水烟烟草产品”是指在水烟壶中吸食或旨在吸食的烟草产品。“水烟烟草产品”包括水烟烟草、水烟管烟草、maassel、narghile和argileh,并可被称为这些名称。“水烟烟草产品”不包括任何电子设备,例如电子水烟壶、电子烟或电子烟草产品。
(17)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4559.5(a)(17)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4559.5(a)(17)(A) “烟草产品”是指以下任何一种: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4559.5(a)(17)(A)(i) 含有、由烟草或尼古丁制成或衍生,旨在供人类消费的产品,无论通过吸烟、加热、咀嚼、吸收、溶解、吸入、鼻吸、嗅吸或任何其他方式摄入,包括香烟、雪茄、小雪茄、嚼烟、烟斗烟草或鼻烟。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4559.5(a)(17)(A)(ii) 向从设备吸入的人输送尼古丁或其他雾化液体的电子设备,包括电子烟、电子雪茄、电子烟斗或电子水烟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