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4559(a) 在县教育局、特许学校或学区拥有或租赁的建筑物内、学校或学区财产上以及学校或学区车辆内,任何时候都禁止使用烟草和尼古丁产品。这包括但不限于无烟烟草、鼻烟、嚼烟、丁香烟以及其他尼古丁输送装置,例如电子烟。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4559(b) 学区、特许学校和县教育局应当在学校财产的所有入口处显眼位置张贴标牌,标明“禁止使用烟草”。
这项法律禁止在县教育局、特许学校和学区的所有学校建筑物、学校拥有或租赁的财产以及车辆内,任何时候使用任何烟草和尼古丁产品,包括无烟型产品和电子烟。
此外,这些地方的每个入口处都必须张贴清晰的标牌,说明禁止使用烟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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