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健康牙病预防项目
Section § 104770
本法律条款指出,加利福尼亚州95%的儿童患有蛀牙和牙龈疾病等牙齿问题,这些问题可能导致长期健康困扰,并造成数十亿美元的治疗费用。儿童期营养不良是导致这些牙齿问题的一个主要因素。该法律旨在为学前班至六年级的儿童以及有特殊需求的儿童设立由州政府资助的预防性牙科项目,以期及早解决和预防这些问题。这些项目将在州级层面制定标准,但在地方层面实施。
Section § 104775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组织向学前班到六年级的学龄儿童以及有特殊需求的孩子提供牙病预防项目。这些项目可以由卫生部门、学校或非营利机构等经批准的实体来运营。
该项目必须包括教育工作,教孩子们了解牙齿健康习惯、牙齿疾病的病因和预防、营养,以及定期牙科检查的重要性。它还包括牙菌斑控制和牙齿封闭剂等预防性服务,但不包括补牙或牙套等治疗。
任何需要牙医的牙科服务,必须由持照牙医执行或监督,并按照州的牙科法规进行。
Section § 104780
Section § 104790
这项法律涉及希望参与牙病预防项目的当地卫生官员。每年,他们必须与教育人员和地方咨询委员会合作,向相关部门提交一份计划,说明他们将如何运行该项目并报告其成果。如果一个县与州政府签订了卫生服务合同,则由州部门负责提案的提交工作;但如果县监事会在财政年度开始前六个月做出决定,这些县也可以选择自行运营项目。
如果当地卫生官员不提交计划,部门可以直接接受其他公共或非营利机构的提案。这些提案需要符合为当地卫生官员设定的相同标准。
Section § 104795
本法律条文指出,部门将根据特定标准审查并批准某些项目。从2000年7月1日起,部门将每年为这些获批项目的当地赞助商支付每名参与儿童10美元,以支付其行政管理和服务费用。
Section § 104800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卫生官员或赞助方与公共和私人非营利机构、学区以及县学校总监合作,共同开展牙科疾病预防项目。法律承认这些团体已在该领域开展了一些工作,并鼓励他们继续参与。
Section § 104805
Section § 104810
这项法律要求参与牙病预防项目的学区和私立学校与当地赞助商合作实施该项目。他们必须保存每名儿童的参与记录,并备有用于口腔卫生(如牙菌斑控制)的教育材料和用品。然而,学校没有义务参与该项目;它是自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