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应维持一项牙科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4750(a)
在《州健康计划》框架内制定全面的牙科健康计划,以最大限度地利用所有资源。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4750(b)
提供必要的咨询,以协调联邦、州、县和市各机构与牙科健康相关的项目。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4750(c)
鼓励、支持并加强市县卫生部门在其项目计划中实施牙科健康部分的努力。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4750(d)
就预防性服务对这些项目进行评估。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4750(e)
向卫生专业人员、卫生专业教育机构和志愿机构提供咨询和项目信息。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4750(f)
就本条而言,“州健康计划”是指部门根据《公法》89-749(80 Stat. 1180)正在制定的全面州健康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