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5459(a) 截至2010年1月1日,以及此后每两年,该部门应与该机构、该办公室和DTSC合作,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报告,载有该计划的调查结果,并在报告中纳入基于迄今为止的活动和调查结果的额外活动和改进该计划的建议。报告副本应在提交给立法机关后30个日历日内通过适当媒体向公众提供。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5459(b) 该部门应向公众提供根据《加州公共记录法》(《政府法典》第1编第10部分(自第7920.000条起))要求发布的信息访问权限。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5459(c) 该部门和该办公室应通过适当媒体,包括政府网站和其他网站,以普通人能够理解的方式向公众传播生物监测结果。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5459(d) 任何向公众提供的健康和环境暴露数据应以摘要形式提供,以保护计划参与者的机密性。数据应在经过适当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后,于2010年7月1日之前以及此后至少每两年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