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症乳腺癌和宫颈癌治疗项目
Section § 104160
Section § 104161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与乳腺癌和宫颈癌治疗相关的关键术语,以确定在特定条款下的资格。“涵盖病症”指乳腺癌或宫颈癌,包括所有原发性、复发性和转移性形式,以及宫颈发育不良等特定病症。“治疗服务”是指被医学认定为治疗这些癌症所必需的医疗保健服务。它还根据个人拥有的医疗保险类型,明确了谁被视为“无保险”或“保险不足”。如果某人未通过医疗补助(Medi-Cal)、医疗保险(Medicare)或私人健康计划等特定项目获得癌症治疗保障,他们就是“无保险”的。如果您一年的癌症治疗自付费用超过750美元,或者您拥有有限范围的医疗补助(Medi-Cal)且不符合完整医疗补助福利的资格,那么您就是“保险不足”的。
Section § 104161.1
本法律条款确保被诊断患有乳腺癌或宫颈癌的个人在其整个治疗期间都有资格获得治疗服务,前提是他们继续符合既定的资格标准。如果癌症复发,无论是在原发部位还是其他部位,本条款也适用,并且只要符合其他标准,其保障资格在治疗期间将持续有效。
Section § 104162
这项法律概述了个人在加州某项特定计划下获得癌症治疗服务的资格标准。要符合资格,个人必须居住在加州,并且没有保险或保险不足。他们还需要通过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CDC)支持的计划接受过乳腺癌或宫颈癌筛查,并且必须需要针对这些癌症的治疗。
此外,经筛查提供者确定,其家庭收入应等于或低于联邦贫困线的 200%。最后,该个人必须已申请 Medi-Cal 治疗服务,但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的某特定条款被认定不符合资格。
Section § 104162.1
如果某人医疗保险不足,加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将作为乳腺癌或宫颈癌治疗的备用支付方。他们可以帮助支付共付额、保费和免赔额等费用,或者支付保险不涵盖的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