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4150(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4150(a)(1) 参与联邦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根据联邦公共卫生服务法案第十五篇(42 U.S.C. Sec. 300k et seq.)设立的乳腺癌和宫颈癌早期筛查项目(向本部门提供的拨款)的提供者或实体,只有在确定个体家庭收入不超过联邦贫困线200%的情况下,方可根据该拨款提供筛查服务。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4150(a)(2) 提供者或注册实体应在注册前或注册时,以州医疗保健服务部确定的方式,向所有申请人和受益人提供如何申请负担得起的保险计划的信息。该信息应包括申请负担得起的保险计划的方式、加州健康福利交易所的开放注册期信息,以及医疗补助计划(Medi-Cal program)的持续注册方面。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4150(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4150(b)(1) 本部门应在立法机关为此目的向本部门拨款的财政年度内,根据州和其他资源预算的资金水平,提供乳腺癌和宫颈癌筛查服务。这些筛查服务不应被视为一项权利。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4150(b)(2) 以下个体,如符合所有其他资格要求,应有资格根据本节获得乳腺癌筛查和诊断服务: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4150(b)(2)(A) 任何年龄的有症状个体。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4150(b)(2)(B) 年龄在美国预防服务工作组建议的常规乳腺癌筛查年龄范围内的个体,但须遵守任何优先于这些建议的与乳腺癌筛查相关的联邦行动。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4150(b)(3) 就本节而言,“有症状的”指个体出现乳房外观或触感异常或变化,包括但不限于肿块、硬结、乳腺组织增厚或肿胀、乳房颜色、大小或形状改变,或乳头有任何分泌物。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4150(c) 为实施本节中规定的联邦乳腺癌和宫颈癌早期筛查项目,本部门可在政府法典第19130节允许的范围内,与公共和私人实体签订合同,或利用现有的医疗保健服务提供者注册和支付机制,包括医疗补助计划(Medi-Cal program)的财务中介。但是,只有在项目提供的服务以不要求联邦财政报销的方式明确识别和报销时,方可利用医疗补助计划(Medi-Cal program)的财务中介。与医疗补助计划(Medi-Cal program)的财务中介签订的任何合同以及对其的利用,均不受公共合同法典第二编第二部分第三章(自第12100节起)的约束。本部门与医疗补助计划(Medi-Cal program)的财务中介以外的实体签订的旨在实施联邦乳腺癌和宫颈癌早期筛查项目的合同,不受公共合同法典第二编第二部分(自第10100节起)的约束。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4150(d) 本部门应与州医疗保健服务部签订机构间协议,将联邦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根据联邦公共卫生服务法案第十五篇(42 U.S.C. Sec. 300k et seq.)设立的乳腺癌和宫颈癌早期筛查项目向本部门提供的部分拨款,转移给州医疗保健服务部。根据本条,本部门对州医疗保健服务部不承担其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