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4324

Explanation

加州法律的这一部分旨在建立一个环境健康监测系统 (EHSS)。它的目的是持续追踪影响加州居民的环境暴露和慢性病。加州大学被鼓励协助建立这个系统。

EHSS 有具体目标,例如监测慢性病及其与环境的联系。它还旨在帮助研究人员和卫生官员了解污染物如何影响健康。此外,该系统将向政府机构提供有价值的信息,以制定预防环境因素引起的健康问题的方法。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4324(a)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根据本章规定建立一个环境健康监测系统 (EHSS)。EHSS 的宗旨是建立对影响加州居民的环境暴露和疾病的持续监测,重点关注慢性病的流行率和决定因素。加州大学董事会受邀与该部门和该办公室合作建立 EHSS。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4324(b)  EHSS 的目标如下: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4324(b)(1)  追踪和评估各种慢性病与环境暴露的关系。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4324(b)(2)  允许政府和大学研究人员以及公共卫生官员评估环境污染物对人体的影响。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4324(b)(3)  向加州环境保护局内的相关委员会、部门或办公室以及州卫生服务部内的相关分支机构或部门提供信息,以制定适当的预防策略。

Section § 10432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环境与职业疾病控制司成立一个专家组,该专家组需了解环境危害对儿童、育龄妇女和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影响。

截至2002年7月1日,该专家组必须找出建立环境健康监测系统(EHSS)的不同方法,并估算每种方法的成本。截至2003年7月1日,他们需要将调查结果和建议(包括这些成本)报告给州卫生服务部及其他相关机构。

该专家组还应制定方法,以持续监测加州居民的健康状况,并建立一个数据库来研究慢性疾病与环境之间的联系。加州大学被要求协助组建这个专家组。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4324.2(a)  州卫生服务部下属的环境与职业疾病控制司,应在2002年7月1日或之前,与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协商,成立一个技术专家工作组,其中包括对儿童、育龄妇女、老年人以及受环境危害影响不均衡人群的敏感性和暴露情况有了解的专家,以完成以下所有任务: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4324.2(a)(1)  制定建立环境健康监测系统(EHSS)的可能方法,包括每种方法的估计成本。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4324.2(a)(2)  在2003年7月1日之前,准备并向州卫生服务部、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以及相关立法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内容包括建立环境健康监测系统(EHSS)的可能方法、每种方法的估计成本,以及为加州建立环境健康监测系统(EHSS)的推荐方法。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4324.2(a)(3)  制定所需的健康和环境测量方法,以完成以下两项任务: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4324.2(a)(3)(A)  持续了解加州居民的健康状况。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4324.2(a)(3)(B)  建立一个数据库,以促进研究慢性疾病(包括出生缺陷)与环境之间的关系。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4324.2(b)  请求加州大学董事会与本节所述的司和办公室合作,共同组建该工作组。

Section § 104324.3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了加州立法机关的意图,即制定一项法律,强制要求在特定截止日期前采纳并实施由指定工作组提出的其中一项策略。这些策略在另一节,即第104324.2条中有所阐述。

立法机关旨在制定立法,要求在指定日期前采纳并实施工作组根据第104324.2条建议的其中一种方法。

Section § 104324.5

Explanation
本法律仅在加州大学的管理机构,即董事会,通过正式决议决定适用时,才适用于加州大学。

Section § 104324.2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加州卫生服务部、加州环境保护局和加州大学在2004年7月1日前制定一项计划,以评估他们是否能够整合加州关于环境危害和健康的不同类型数据。他们需要研究这些数据如何与建立环境健康追踪系统的建议相符。

加州环境健康追踪计划必须收集关于州内公共卫生和环境危害监测的法律、政策和系统方面的详细信息。它还可以从其他州实体收集有用的数据。

该法律规定,这些任务只能使用现有的联邦资金,特别是来自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的资金,不得使用任何州普通基金的资金。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4324.25(a)  2004年7月1日或之前,州卫生服务部、加州环境保护局和加州大学应共同制定并签署一份谅解备忘录,以评估以下两项工作的可行性: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4324.25(a)(1)  整合现有环境危害、暴露和健康结果数据。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4324.25(a)(2)  描述这些数据如何与本章下设立的专家工作组最终报告中关于建立环境健康追踪系统的建议相符。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4324.25(b)  该部门环境与职业疾病控制司的加州环境健康追踪计划应获取以下所有信息: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4324.25(b)(1)  授权或强制进行环境危害和疾病监测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描述。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4324.25(b)(2)  对加州公共卫生监测以及环境危害、暴露和健康结果监测信息系统的全面描述,包括但不限于每个系统的目的、范围、内容和能力。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4324.25(b)(3)  对公共卫生监测、环境危害、暴露和健康结果监测信息系统以及相关资金的当前财政支持来源的描述。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4324.25(c)  加州环境健康追踪计划可从任何州机构、委员会、部门或办公室收集任何相关信息,包括与本章下设立的工作组确定的其他优先数据系统相关的信息。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4324.25(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4324.25(d)(1)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根据 (a) 和 (b) 款要求开展的活动属于联邦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向州卫生服务部和加州大学提供的现有合同和资金的范围,旨在支持加州环境健康追踪系统的规划和开发。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4324.25(d)(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4324.25(d)(2)(a) 和 (b) 款应仅在联邦资金仍可用于这些款项中指定的活动时实施。不得使用普通基金的资金来实施 (a) 和 (b) 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