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43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保护医疗保健提供者在发生医疗错误或意外结果后,向患者或其家人表达同情、遗憾或怜悯的任何声明或行为。如果这些表达是在提起诉讼之前作出的,那么它们(即使可能暗示过失)也不能在法庭或纪律程序中用作责任证据。这包括口头、书面或电子形式的沟通,旨在允许提供者表达同情而无需承担法律后果。

“不良患者安全事件”指的是非故意的、导致或可能导致一人或多人受伤或死亡的事件。“善意姿态”是富有同情心的行为,“家人”包括广泛的亲属,如伴侣、子女、父母和姻亲。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4340(a) 声明、书面材料或善意姿态,如果表达同情、遗憾、普遍的善意,或暗示、反映或承认与某人的痛苦、煎熬或死亡,或与不良患者安全事件或意外医疗结果相关的过失,且与提供或未能提供医疗保健方面的作为或不作为有关,并在提起诉讼或要求仲裁之前向该人或该人的家人或代表作出,则应当保密、享有特权、受到保护,不受传唤、调查或披露,且不得在任何民事、行政、监管、许可或纪律委员会、机构或团体行动或程序中用作或采纳为证据,也不得在与任何制裁、处罚或其他责任相关的场合使用或采纳,作为承认责任的证据或用于任何其他目的,且所有此类沟通,无论是口头、电子、书面或任何其他形式,也应享有《证据法》第1119、1152、1157和1160条规定的特权和保护。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4340(b) 就本条而言: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4340(b)(1) “不良患者安全事件或意外医疗结果”指《商业与职业法典》第2216.3条、第1279.1条中确定的任何事件或状况,以及医疗保健提供者在提供专业服务过程中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导致、被指称导致或可能导致一人或多人受伤或死亡,且并非故意或蓄意有害行为的结果。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4340(b)(2) “善意姿态”指任何源于人道冲动而表达同情或怜悯之情的行为。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4340(b)(3) “家人”指配偶、同居伴侣、父母、祖父母、继父母、子女、监护人、继子女、孙子女、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兄弟姐妹、父母的养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受伤害方的姻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