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447(a)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任何在本州出生的人,或者,如果是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在查明接生医院或地方登记官在填写原始出生证明时犯了性别错误后,可以向州登记官申请设立并签发新的出生证明并封存原始证明。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447(b)
申请应附有以下文件之一: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447(b)(1)
申请人出生所在医院的行政管理人员或由该行政管理人员指定代表的宣誓书,证明出生证明上填写的错误性别信息是由于医院错误造成的。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447(b)(2)
地方登记官代表的宣誓书,证明出生证明上填写的错误性别信息是由于地方登记官的行政错误造成的。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447(b)(3)
申请人出生时接生医师的宣誓书,以及申请人母亲或父亲或在申请人出生时至少五岁的亲属的宣誓书,证明在出生时,申请人的性别与原始出生证明上所示的性别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