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352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如果您支付所需费用并提出请求,州登记官、地方登记官或县记录员可以向您提供出生、胎儿死亡、死亡、婚姻或离婚记录的认证副本。但是,出生证明上标有“仅供公共卫生使用的机密信息”的某些详细信息,除非另有法律允许,否则不会在这些副本中显示。

此外,出生、死亡和婚姻记录的认证副本只能根据其他条款(第103526条或第103526.5条)中的具体规定提供。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525(a)  州登记官、地方登记官或县记录员应在收到请求并支付所需费用后,向申请人提供在该官员处登记的出生、胎儿死亡、死亡、婚姻或婚姻解除记录的核证副本。
当州登记官提供的原始活产证明表格底部包含一个打印部分,其中包含医疗和社会数据或标有“仅供公共卫生使用的机密信息”时,除非第102430条另有明确授权,否则该部分不得在记录的核证副本中复制。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525(b) 尽管有 (a) 款或任何其他法律的规定,州登记官、地方登记官或县记录员应仅根据第103526条或第103526.5条的授权提供出生、死亡和婚姻记录的核证副本。

Section § 103525.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在加州获取出生、死亡和结婚记录核证副本的额外费用。截至2006年1月1日,出生或死亡记录需支付2美元的费用,之后降至1美元。从2010年起,结婚记录也需支付1美元的费用。这些费用中的大部分每月会送交州登记员,用于资助安全保障措施,例如记录的计算机化和安全处理。部分费用由地方保留,以支付这些安全措施的成本,包括防止记录被欺诈性使用。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525.5(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525.5(a)(1) 截至2006年1月1日,除第103625条和第103626条规定的费用外,申请出生或死亡记录核证副本的申请人应支付两美元($2)的额外费用。自2006年1月1日起,此费用应减至一美元($1)。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525.5(a)(2) 自2010年1月1日起,除第103625条和第103626条规定的费用外,申请结婚记录核证副本的申请人应支付一美元($1)的额外费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525.5(b) 截至2006年1月1日,根据本条收取费用的每位地方登记员或县记录员应在收到费用月份的次月10日前,将费用中的一美元六十五美分($1.65)转交州登记员。自2006年1月1日起,根据本条收取费用的每位地方登记员或县记录员应在收到费用月份的10日前,将费用中的六十五美分($0.65)转交州登记员。这些资金以及州登记员根据本条收取的费用,经立法机关拨款后,应由州登记员用于制定安全保障措施,以防止出生、死亡和结婚记录被欺诈性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将记录计算机化、依法编辑和删除签名,以及将编辑后的记录电子分发给地方登记员和县记录员,供其在遵守第103526条和第103526.5条时使用。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525.5(c)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525.5(c)(a)款中规定的费用中的三十五美分($0.35)应由负责收取费用的公职人员保留,以支付第103526条和第103526.5条所要求的额外安全功能费用。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525.5(d) 州登记员根据(a)款收取的全部费用,经立法机关拨款后,应由州登记员保留并用于(b)款中规定的目的。地方登记员或县记录员根据(c)款收取的全部费用,应由该公职人员保留并用于(c)款中规定的目的。

Section § 1035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加州如何申请出生、死亡或婚姻记录的认证副本。要获得认证副本,您必须提供一份经过公证的声明或电子验证,证明您是授权人员,例如家庭成员、执法人员或持有法院命令的人。如果您的身份无法通过电子方式验证,您将需要一份经过公证的声明。如果您不是授权人员,您只能获得一份信息性副本,该副本不能用于证明您的身份。

对于电子申请,身份验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设定的特定安全标准。截至2025年1月1日,此验证将不包括生物识别比对。授权的执法人员和殡仪馆员工无需提供公证验证。签发的认证副本必须来自全州数据库,地方登记官不能使用其他来源。此外,法律允许部门直接实施变更,无需正式的规则制定程序。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526(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526(a)(1) 如果州登记官、地方登记官或县记录员收到根据第103525条申请出生、死亡或婚姻记录认证副本的书面、传真、电子或数字化图像请求,且该请求附有在伪证罪处罚下宣誓的公证声明、附有在伪证罪处罚下宣誓的电子声明的身份电子验证,或附有在伪证罪处罚下宣誓的公证声明的传真副本或数字化图像,证明申请人是本节所定义的授权人员,则该官员可以根据第103525条向申请人提供认证副本。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526(a)(2) 根据本款收到的传真申请所附的出生、死亡或婚姻记录认证副本的公证确认书的传真或数字化图像应清晰可辨;如果公证员的印章无法通过摄影复制,则应在确认书中公证员签名下方或紧邻处,以可摄影复制的方式打字或打印公证员的姓名、公证员主要营业地所在的县、公证员的电话号码、公证员的注册号以及公证员的委任到期日。如果亲自申请出生、死亡或婚姻记录的认证副本,官员应要求申请人作出在伪证罪处罚下的声明,声明申请人正在签署其本人的法定姓名并且是授权人员,然后该官员可以向申请人提供认证副本。
(3)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526(a)(3)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526(a)(3)(A) 如果以电子方式申请出生、死亡或婚姻记录的认证副本,官员可以接受使用多层远程身份验证过程来验证申请人身份的电子验证,该过程应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i)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526(a)(3)(A)(i)
(I)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526(a)(3)(A)(i)(I) 达到或超过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 (NIST) 特别出版物800-63A数字身份指南(或其后续出版物)中关于多层远程身份验证的电子认证指南。
(II) 验证达到这些指南中所述的身份保障级别2。
(III) 根据本条款进行的验证应按照这些指南的要求进行,其中可能包括与州或地方机构、信用报告机构或类似数据库进行记录核查、基于知识的验证、物理比对和生物识别比对。
(IV) 尽管有分条款 (III) 的规定,根据本条款进行的验证不应通过生物识别比对进行。本分条款仅在2025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失效。
(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526(a)(3)(A)(i)(I)(V) 按照这些指南的要求完成隐私风险评估。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526(a)(3)(A)(ii) 达到或超过《统一电子交易法》(《民法典》第三编第二部分(自第1633.1条起)第2.5章)和2002年《联邦信息安全管理法》(公法107-347)以及所有其他适用的州和联邦法律法规的信息安全要求,以保护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并防范身份盗窃。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526(a)(3)(A)(iii) 按照NIST特别出版物800-63A数字身份指南(或其后续出版物)的要求,为每次电子验证保留已验证身份的申请人记录以及为验证身份所采取的步骤。为获取重要记录而向州登记官、地方登记官或县记录员提供的用于身份验证的个人信息和文件,不得被任何其他州或市机构或第三方用于任何其他目的,也不得被其共享、分发或访问。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526(a)(3)(A)(B) 如果申请人的身份无法根据本款通过电子方式确立,申请人应在其申请中包含一份根据第 (1) 款公证的身份声明。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526(a)(4) 就本款而言,“数字化图像”指原始纸质出生、死亡或婚姻记录认证副本申请的图像。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526(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526(b)(1) 如果申请出生、死亡或非保密婚姻记录认证副本的人不是授权人员,或者是无法满足 (a) 款要求的授权人员,则提供给申请人的认证副本应为信息性认证副本,并应显示“仅供参考,并非用于确立身份的有效文件”的说明。该说明应以不遮盖信息的方式放置在证书上。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526(b)(2) 如果申请保密婚姻记录核证副本的人士并非授权人士,或虽为授权人士但无法满足 (a) 款的要求,则除非法律另有授权,否则官员不得发放保密婚姻记录的核证副本。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526(c) 就本节而言,“授权人士”指: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526(c)(1) 就申请保密婚姻记录核证副本而言,仅指保密婚姻的当事人。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526(c)(2) 就申请出生、死亡或非保密婚姻记录核证副本而言,指以下任何一种人士: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526(c)(2)(A) 登记人或登记人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526(c)(2)(B) 因法院命令有权获取记录的当事人,或为遵守《家庭法典》第 3140 或 7603 条的规定而寻求出生记录的律师或持牌收养机构。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526(c)(2)(C) 执法机构成员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政府机构代表,正在执行公务。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526(c)(2)(D) 登记人的子女、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配偶或同居伴侣。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526(c)(2)(E) 代表登记人或登记人遗产的律师,或任何经法规授权或经法院指定代表登记人或登记人遗产行事的人士或机构。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526(c)(3) 就申请死亡记录核证副本而言,授权人士亦指以下任何一种人士: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526(c)(3)(A) 《第 7100 条 (a) 款第 (1) 至 (8) 项(含)》所述的个人。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526(c)(3)(B) 殡仪馆的代理人或雇员,在其代理人或雇员的雇佣职责范围内行事,并代表《第 7100 条 (a) 款第 (1) 至 (8) 项(含)》所述的个人订购死亡证明核证副本。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526(d) 委托殡仪馆代理人或雇员代为申请死亡证明的人,保证其与逝者关系的真实性,并对因违反该保证而造成或导致的所有损害承担个人责任。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526(e)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526(e)(1) 执法机构成员或法律规定的州或地方政府机构代表,在执行公务时订购适用于 (a) 款的记录副本,无需提供 (a) 款要求的公证声明。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526(e)(2) 殡仪馆的代理人或雇员,在其代理人或雇员的雇佣职责范围内行事,并代表《第 7100 条 (a) 款第 (1) 至 (5) 项(含)》中指定的个人订购死亡证明,无需提供 (a) 款要求的公证声明。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526(f) 根据 (b) 款签发的出生和死亡证明信息核证副本,只能从州登记官编制的单一全州数据库中打印,并应进行电子编辑以删除任何签名,以遵守本节规定。地方登记官和县记录员不得从州登记官编制的全州数据库以外的来源签发出生和死亡证明信息核证副本。本款应于 2007 年 7 月 1 日生效,但仅限于全州数据库投入运行,并且出生和死亡索引及图像的完整日历年数据已输入全州数据库,并可用于申请信息副本的相应年份的出生或死亡证明之后。州登记官应在某个年份的数据可从全州数据库中签发后,立即书面通知地方登记官和县记录员。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526(g) 尽管有《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 2 编第 3 卷第 1 部分第 3.5 章(自第 11340 条起))的规章制定规定,本部门可以通过增加本款的法案,通过州登记官的全县信函或类似指示,实施和管理对本节所做的修改,而无需采取监管行动。

Section § 103526.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签发出生、死亡或婚姻记录认证副本的要求。所有此类文件必须显示签发日期、签发官员的姓名和签名以及签发机构的印章。它们必须印在具有水印和荧光纤维等特殊防伪功能的防伪纸上,以防止欺诈。但是,如果需要,可以暂停某些安全功能,以确保这些记录的可用性。

该法律还允许使用区块链技术以数字方式安全签发这些记录,确保它们受到保护,防止欺诈或未经授权的访问。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来保护这些记录的实体和数字副本。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526.5(a) 根据第103525条签发的每份出生、死亡或婚姻记录认证副本,应包括签发日期、签发官员姓名、签发官员签名(无论是州登记官、地方登记官、县记录员或县书记员,或其授权仿制件),以及签发机构的印章。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526.5(b) 根据第103525条签发的所有出生、死亡和婚姻记录认证副本,应打印在尺寸为81/2英寸乘11英寸的化学敏感防伪纸上,并具有以下特征: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526.5(b)(1) 凹版印刷。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526.5(b)(2) 潜像。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526.5(b)(3) 荧光连续编号及匹配条形码。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526.5(b)(4) 微缩印刷线。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526.5(b)(5) 棱镜印刷。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526.5(b)(6) 水印。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526.5(b)(7) 无效字底纹。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526.5(b)(8) 荧光防伪线。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526.5(b)(9) 荧光纤维。
(10)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526.5(b)(10) 州登记官认为必要的任何其他安全特征。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526.5(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526.5(c)(1) 如果州登记官、地方登记官、县记录员或县书记员需要向申请人提供根据第103525条签发的出生、死亡或婚姻记录认证副本,州登记官可以暂停使用(b)款所述的任何安全特征。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526.5(c)(2) 尽管有《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则制定规定,部门可以通过全县信函或州登记官的类似指示实施本款,无需采取监管行动。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526.5(d) 州登记官、地方登记官、县记录员和县书记员应采取预防措施,确保全州范围内使用统一和一致的标准来保护(b)款所述的防伪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措施: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526.5(d)(1) 防伪纸应在安全条件下保管,不得向公众开放。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526.5(d)(2) 应记录所有获准进入存放防伪纸区域的访客。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526.5(d)(3) 所有废品均应记录在案,并随后在现场通过碎纸销毁。
(e)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526.5(e)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526.5(e)(1) 除了(b)款要求的方法外,应请求,县记录员可以通过使用区块链技术的可验证凭证,签发根据第103525条签发的出生、死亡或婚姻记录认证副本。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526.5(e)(2) 根据(1)款签发出生、死亡或婚姻记录认证副本的县记录员,应确保副本的发布受制于足以防止欺诈,并保护文件及其内容免受未经授权或非法访问、销毁、使用、修改和披露的技术保障措施。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526.5(e)(3) 就本款而言,“区块链技术”是指一种去中心化数据系统,其中存储的数据可进行数学验证,该系统使用分布式账本或数据库以永久记录的交易顺序存储专门数据。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526.5(e)(4) 就本款而言,“可验证凭证”是指一套密码学安全的信息,且同时满足以下两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526.5(e)(4)(A) 按照符合所有现有隐私保护的开放标准创建。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526.5(e)(4)(B) 通过用户控制的、可移植的方式共享,并通过公开可用的服务进行认证。

Section § 10352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利福尼亚州州登记官审查用于打印重要记录(例如出生证明和死亡证明)的纸张的安全特征,以确保它们达到或超过当前标准。州登记官必须就此评估咨询县记录员协会和其他相关方。截至2018年1月1日,州登记官必须根据《政府法典》的特定指导方针,向立法机构报告该研究的发现以及任何立法建议。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526.6(a) 州登记官应当与加利福尼亚州县记录员协会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协商,研究根据第103525条用于打印重要记录的纸张的所有安全特征,或等同于或优于当前强制要求的替代安全特征。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526.6(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526.6(b)(1) 在2018年1月1日或之前,州登记官应当向立法机构提交一份报告,其中包含根据(a)款进行的研究发现以及与这些发现相关的立法建议。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526.6(b)(2) 根据本款提交给立法机构的报告,应当符合《政府法典》第9795条的规定提交。

Section § 1035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登记官设立一个生命记录保护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的职责是确保出生、死亡和婚姻证明的隐私,并防止欺诈,同时仍允许出于合法目的查阅这些记录。委员会将审查当前的隐私保护措施,建议在生命记录副本中可能需要隐藏哪些信息,并提出欺诈预防策略。

委员会必须包括来自私营企业、政府、消费者和执法部门等各个领域的成员。他们的任期为三年,但初始成员将错开任期,以便每年更换三分之一的成员。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527(a) 州登记官应任命一个生命记录保护咨询委员会,以研究并提出建议,旨在保护个人隐私、遏制身份盗窃、防止涉及出生、死亡和婚姻证明的欺诈,同时为出于合法目的寻求查阅出生、死亡和婚姻记录信息的人提供必要的查阅。委员会应履行以下职责: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527(a)(1) 审查并就保护个人隐私和防止欺诈的程序充分性提出建议,同时确保适当查阅出生、死亡和婚姻记录。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527(a)(2) 就根据第103526条签发的出生、死亡和非保密婚姻证明的信息性认证副本中应删除的项目向州登记官提出建议。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527(a)(3) 就涉及生命记录的欺诈预防措施向州登记官提出建议。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527(b) 委员会应包括来自将生命记录用作身份或法律文件的私营和政府实体、消费者、执法官员、系谱学家以及为法律或社会目的研究生命记录的组织的代表。州登记官应尽一切努力确保委员会成员也代表广大社区。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527(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527(c)(1) 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委员会成员任期应为三年。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527(c)(2) 任命应错开进行,以便每年更换三分之一的成员。初始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应被任命为一年任期,初始委员会成员的另三分之一应被任命为两年任期。

Section § 1035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该部门开发一个自动化系统,以帮助执行具体的、相关的条款。

部门可以创建一个自动化系统,用于实施条款 103525、103525.5、103526 和 103526.5。

Section § 103530

Explanation
如果您想在加州获取出生证明的认证副本,您需要提供足够的信息来识别和找到该记录,但不能使用档案编号。

Section § 103535

Explanation

如果父母提出请求,当地登记员或县记录员将向州登记员索取一份新的、修订后的出生证明副本。一旦收到,他们将从这份文件签发认证副本。修订后的出生证明将与同一时期的所有其他出生证明一样归档。

经父母申请,当地登记员或县记录员应向州登记员请求一份根据第5章(从第102625条开始)修订的新出生证明副本。当收到此类请求时,州登记员应将新证明的副本发送给当地登记员或县记录员,后者应从该文件签发认证副本。根据此程序返回给当地登记员或县记录员的新证明副本,应以与代表同一时期内发生的出生的其他证明副本相同的方式归档。

Section § 103540

Explanation

在向某人提供出生证明的认证副本之前,负责官员必须检查出生记录是否注明该人已去世。如果记录显示该人已故,他们发出的出生证明副本必须在姓名附近清晰地显示大写粗体的“已故”字样。州登记官负责制定规则以确保此流程得到遵守。

在签发出生记录的认证副本之前,州登记官、地方登记官或县记录员应确定其各自的出生记录或记录索引是否已根据第 (102245) 条修订,以表明所请求出生记录的登记人已死亡。如果记录或索引已如此修订,提供给申请人的认证副本应显示“已故”字样,该字样应以不小于半英寸高的粗体字样,不可磨灭地印刷或盖章,并靠近为登记人姓名预留的空间。州登记官应制定法规以实施本节。

Section § 103545

Explanation
只有特定的官员,例如州登记官、在任的当地登记官和县记录员,才有权制作出生、胎儿死亡、死亡和婚姻记录的官方副本。

Section § 1035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出生、胎儿死亡、死亡或婚姻记录,如果在实际事件发生后一年内登记,并在经过相关主管机构(如州登记官、地方登记官或县记录员)的适当认证后,在法律场合中将被视为其中所载细节的初步确凿证据。

任何在事件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根据本部分的规定登记的出生、胎儿死亡、死亡或婚姻记录,或该记录的任何副本或其中一部分,经州登记官、地方登记官或县记录员适当认证的,在所有法院和场所中均为其中所述事实的初步证据。

Section § 1035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登记官、县记录员或任何地方登记官签发简短的出生证明。这种证明将只包含身份识别信息。

州登记官、县记录员或任何地方登记官可签发仅包含身份信息的出生登记证明简表。

Section § 1035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签发一种简化的死亡证明,其中只包含逝者的身份信息,而不包含死因。这种证明可以由州登记官、县记录员或地方登记官使用特定表格签发。

Section § 103565

Explanation
加州的州登记官办公室可以与美国公共卫生局分享关于出生、死亡、婚姻和婚姻解除的生命统计数据。这种数据交换可以通过合同进行,合同会确保州政府的成本得到充分覆盖,但费用不能超过联邦政府认为该服务应承担的公平份额。

Section § 103570

Explanation
如果您需要一份官方文件来证明孩子的出生日期,用于入学或就业,您可以免费获得。任何父母或监护人只需向当地登记员或县记录员提出请求,他们就会提供。

Section § 103575

Explanation
如果你能提供足够的详细信息来识别一份出生记录,州、地方登记员或县记录员可以免费确认你的出生日期和地点。

Section § 10357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无家可归者或无家可归儿童能够证明其无家可归身份,地方或州政府官员必须免费提供一份出生证明。无家可归者服务提供者必须确认这一身份,可以直接确认,也可以通过州公共卫生部制定的特定宣誓书进行确认。

该法律允许每年免费提供最多三份副本,并且无需通过制定法规即可实施。“无家可归者”和“无家可归儿童或青少年”的定义与联邦指导方针一致。“无家可归者服务提供者”包括各种机构、社工、律师以及参与协助无家可归者的执法人员。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577(a) 地方登记员、县记录员或州登记员,应在不收取签发费或任何其他相关费用的情况下,向能够证明其无家可归者或无家可归儿童或青少年身份的人员签发出生证明记录。了解某人住房状况的无家可归者服务提供者,应为本款目的核实该人的身份。根据第103526条规定的所有其他申请要求,根据本款提出的出生证明记录申请应由无家可归者或无家可归儿童或青少年代表其本人提出,或由依法有权代表儿童申请出生证明记录的人提出,如果该儿童已根据本条被核实为无家可归者或无家可归儿童或青少年。根据本款申请出生证明记录的人员,每次申请有权为每位经核实为无家可归者或无家可归儿童或青少年的符合条件人员获得一份出生记录。为本款之目的,根据(b)款制定的宣誓书应构成某人是无家可归者或无家可归儿童或青少年的充分核实。根据本款申请出生证明记录的人员,不应为其资格核实收取费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577(b) 州公共卫生部应制定一份宣誓书,证明申请人作为无家可归者或无家可归儿童或青少年的身份。除非根据(a)款提出出生证明记录申请的人员和了解申请人住房状况的无家可归者服务提供者均签署该宣誓书,否则该宣誓书不应被视为完整。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577(c) 尽管有《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分部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章制定规定,本部门可以通过全县信函或局长或州登记员的类似指示来实施和管理本条,而无需采取监管行动。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577(d) 州登记员应根据本条每年向申请人提供最多三份证明记录,并可酌情提供额外副本。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577(e) 为本条之目的,适用以下定义: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577(e)(1) “无家可归儿童或青少年”具有联邦《麦金尼-文托无家可归者援助法》(42 U.S.C. Sec. 11301 et seq.)中“无家可归儿童和青少年”的定义相同的含义。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577(e)(2) “无家可归者”具有联邦《麦金尼-文托无家可归者援助法》(42 U.S.C. Sec. 11301 et seq.)中该术语的定义相同的含义。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577(e)(3) “无家可归者服务提供者”包括: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577(e)(3)(A) 接受联邦、州、县或市资助,为“无家可归者”或“无家可归儿童或青少年”提供服务的政府或非营利机构,或经当地无家可归者持续照护组织授权提供此类服务的机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577(e)(3)(B) 在本州获得执业许可的律师。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577(e)(3)(C) 根据《美国法典》第42编第11432(g)(1)(J)(ii)条规定的无家可归儿童和青少年地方教育机构联络员,或学校社工。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577(e)(3)(D) 由加利福尼亚州资助,提供无家可归儿童或青少年服务、健康服务、心理或行为健康服务、物质使用障碍服务,或公共援助或就业服务的人类服务提供者或公共社会服务提供者。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577(e)(3)(E) 由本州内地方警察局或治安官部门指定为无家可归者群体联络员的执法人员。

Section § 103578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加州曾被寄养的年轻人,您可以免费获得一份您的出生证明核证副本。您需要县福利机构确认您曾被寄养,并且该证明不会有任何特殊的政府专用标记。您可以自行或通过授权人申请这份记录。州政府将提供一份表格来核实您的寄养身份,该表格需要您和县福利机构共同签署。这项法律已于2019年7月1日生效。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578(a) 各地户籍登记员或县记录员应免费向任何证明其为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11400条 (f) 款定义被安置在寄养家庭的青少年的人,签发一份活产证明核证副本。具有相关青少年知识的县福利机构应为本条目的目的核实该青少年已被安置在寄养家庭。根据本条签发的证明不应包含表明该核证记录仅供政府使用的印章。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578(b) 根据第103526条规定的所有其他申请要求,根据本条提出的活产证明核证副本申请应由已被安置在寄养家庭的青少年自行提出,或由任何合法有权代表被安置在寄养家庭的青少年申请活产证明核证副本的人提出。根据本条申请活产证明核证副本的人,每次申请每位经核实为已被安置在寄养家庭的符合条件的青少年,有权获得一份出生记录。就本款而言,如 (c) 款所述的已填妥的宣誓书足以核实某人是已被安置在寄养家庭的青少年。根据本条申请活产证明核证副本的人,不应为其资格核实支付费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578(c) 州公共卫生部应制定一份宣誓书,证明申请人作为已被安置在寄养家庭的青少年的身份。就本条而言,除非根据 (a) 款提出活产证明核证副本申请的人和具有相关青少年知识的县福利机构均签署该宣誓书以核实该青少年已被安置在寄养家庭,否则该宣誓书不应被视为完整。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578(d) 尽管有《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节(第11340条起))的规章制定条款,但本部门可通过全县信函或主任或州记录员的类似指示来实施和管理本条,而无需采取监管行动。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578(e) 本条应于2019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1035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或地方登记官、县记录员等特定官员在认证文件时,可以使用印刷、盖章或影印的签名,但前提是认证上必须附有其办公室的官方印章。

Section § 10358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当某些信息的认证副本或摘要认证提交给州登记官和县书记员时,不应包含职业、教育水平、种族、宗教等个人详细信息,也不应包含关于过往婚姻和子女的信息。

依照第10章(从第103200节开始)的授权要求向州登记官和县书记员办公室提交的认证副本或摘要信息认证,不得包含与职业、完成的最高学历、肤色或种族、宗教信仰、因死亡、离婚或宣告婚姻无效而终止的先前婚姻或子女相关的信息。

Section § 10359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任何人为在加州登记的任何出生申请并付费购买一份装饰性传家宝出生证明。但是,如果原始证明包含机密部分,一些敏感的医疗和社会数据将不会被包含在内。这份装饰性证书将印有加州州徽和州登记官的签名传真件,但不会有任何民选官员的签名,且只包含身份识别信息。

截至1988年底,这份证书的费用为32美元,此后降至30美元。部分费用用于支持州儿童信托基金,1988年前后分配的比例不同,其余部分则用于支付行政成本。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590(a)  州登记官应根据请求并支付费用(依照 (c) 款规定),向任何申请人提供一份由该官员登记的出生证明的装饰性传家宝证书(依照 (b) 款所述)。
当州登记官提供的活产证明原件底部包含一个印刷部分,其中包含医疗和社会数据或标有“仅供公共卫生使用的机密信息”时,该部分不得在记录副本中复制。如果活产证明原件已被密封,则密封证书上的信息不得包含在装饰性传家宝证书上。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590(b)  依照 (a) 款签发的装饰性传家宝证书应具有由部门确定的独特设计,并应包含加利福尼亚州的印章和州登记官签名的传真件,但不应包含任何民选官员的签名。该证书应仅包含由州登记官确定的身份识别信息。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590(c)  依照本节签发的装饰性传家宝出生证明所需的费用在1988年12月31日之前为三十二美元 ($32),届时费用将降至三十美元 ($30)。在1988年12月31日之前,费用中不少于十美元 ($10) 应分配给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8969节设立的州儿童信托基金。1988年12月31日之后,费用中不少于十五美元 ($15) 应分配给州儿童信托基金。费用的剩余部分应部分用于补偿州卫生服务部和州登记官开发、准备和提供装饰性传家宝证书的行政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