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22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经批准的当地卫生部门的卫生官员负责担任当地登记官。这意味着他们负责处理其指定区域内的所有出生和死亡记录。

任何经批准的当地卫生部门的卫生官员,按照第101部第3部分第1章(从第101175条开始)的定义并经其批准的,是其卫生管辖区内所有登记区的当地登记官,并应履行所有出生和死亡的当地登记官的职责。

Section § 10228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在不同地区,州登记官将为每个区域任命一名地方登记官,负责处理出生和死亡登记。这些任命的任期为四年。但是,如果地方登记官未能正确履行职责,州登记官可以立即将其免职。

Section § 10228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县记录员负责处理婚姻记录,并承担所有相关职责。

Section § 10229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登记官的助理或副手,代表地方登记官执行其通常负责的所有任务和职责。

Section § 102295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各地方登记员在州登记员的指导下,在其管辖区域内执行相关规定。如果他们发现任何违法行为,必须立即向州登记员报告。

Section § 1023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每个地方登记官都有责任向需要空白表格的人提供这些表格。

Section § 1023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负责出生和死亡登记的地方官员仔细审查每份证书。如果任何证书没有按照州指导方针填写,这些官员必须要求提供额外细节,以确保记录在接受之前符合这些指导方针。

Section § 102310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当地婚姻登记官在正式登记每份结婚许可证之前,对其进行彻底检查。如果许可证缺少信息或不符合标准,登记官必须要求提供必要的详细信息,以便在接受登记之前正确地完善记录。

婚姻登记官在接受登记前,应仔细审查每份许可证,如果许可证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他或她应要求提供必要的进一步信息,以使记录在接受登记前达到满意状态。

Section § 1023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地注册官必须在每份证书上签字,以确认该证书在其办公室被接受登记的日期。

Section § 1023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地方登记员为活产证明、胎儿死亡证明和死亡证明分配唯一且连续的编号。每种类型的证明在每年年初都从一号开始编号。

地方登记员应将活产证明、胎儿死亡证明和死亡证明分别按系列连续编号,每个日历年的第一个事件从一号开始。

Section § 10232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地方登记员签发的每份结婚证书都必须有一个唯一的编号,每个日历年从一(1)开始。这个编号可以根据结婚发生的年份,也可以根据证书登记的年份来确定。

Section § 1023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地方登记员制作并保存他们登记的每一份证书的完整准确副本。这些副本必须按照州登记员指示的方式进行保存。

Section § 1023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负责出生和死亡记录的地方登记官必须将每份出生和死亡证明的副本发送给县记录官,以供特殊的县级记录保存。同时,他们还必须按照另一项法律(即第102345节)的规定,将原始证明发送给州登记官。

各地出生和死亡登记官应将每份原始出生证明和死亡证明的副本传送给县记录官,用于特别县记录,并应同时根据第102345节的规定,将原始证明转发给州登记官。

Section § 1023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当地的出生和死亡登记员每周将他们登记的所有原始证书发送给州登记员。这项规定自1993年1月1日起生效。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2345(a)  当地出生和死亡登记员应每周将前一周内由其接受登记的所有原始证书传送给州登记员。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2345(b)  本节应于1993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1023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地方出生和死亡登记官每月将每份被标记为与工作相关的死亡证明副本发送给工业关系部。这一程序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2346(a)  地方出生和死亡登记官应每月向工业关系部传送一份死亡证明副本,该死亡证明中死亡被标记为与工作相关,且是他或她在前一个月接受登记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2346(b)  本节应于2003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1023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县委员会决定当地登记员是否应将每份死亡证明的副本发送给签署该证明的医生。这项决定通过正式决议做出。

Section § 1023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负责婚姻记录的地方官员必须至少每季度一次将他们在过去三个月内接受的所有原始结婚证书发送给州登记官。在发送这些证书之前,应按结婚发生的年份进行分组。如果与州登记官达成协议,证书也可以更频繁地发送。

地方婚姻登记员应至少每季度一次向州登记官提交其在上一季度接受登记的所有原始结婚证书。证书在提交前应按事件发生的公历年份进行批次处理。经与州登记官约定,证书可以更频繁地提交。

Section § 1023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地方婚姻登记官向州登记官报告特定信息,这些信息涉及上一年度的结婚证书,如果婚姻举行时一方或双方是未成年人。这些数据必须包括此类婚姻的总数、当事人的年龄和性别,但不能包含姓名或地址等个人信息。如果没有登记未成年人婚姻,登记官则无需提交此信息。

此外,地方登记官在向州登记官提交信息两年后可以销毁这些信息,并且在提交后可以立即处置法院命令副本。州公共卫生部可以在不经过正式监管程序的情况下监督和实施这些规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2356(a) 为第102233条之目的,地方婚姻登记官应至少每年一次向州登记官提交以下所有信息,这些信息涉及他们在同一日历年内接受登记的结婚证书,且其中一方或双方在婚姻举行时为未成年人: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2356(a)(1) 这些结婚证书的总数。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2356(a)(2) 针对每份此类结婚证书逐项列明,婚姻举行时各方的年龄。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2356(a)(3) 针对每份此类结婚证书逐项列明,各方的性别(如可获取)。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2356(b) 根据 (a) 款提交给州登记官的信息不得包含结婚证书当事人的姓名、地址或其他个人身份识别信息,或识别结婚证书的信息。该信息不得包含结婚证书或《家庭法典》第304条所述的法院命令副本。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2356(c) 如果在同一日历年内,地方婚姻登记官未接受 (a) 款所述的任何结婚证书进行登记,则其不应提交 (a) 款第 (1) 至 (3) 项(含)所述的信息。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2356(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2356(d)(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地方婚姻登记官向州登记官提交 (a) 款所述信息之日起两年后方可,地方登记官可以处置该信息。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2356(d)(2)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地方婚姻登记官向州登记官提交 (a) 款所述信息后,地方登记官可以立即处置根据《家庭法典》第423条从婚姻举行人处收到的法院命令副本。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2356(e) 尽管有《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节(第11340条起))的规章制定规定,州公共卫生部可以通过州登记官发出的全县信函或类似指示来执行本节,无需采取监管行动。

Section § 102360

Explanation

每月,当地出生和死亡登记官必须向选民登记官或县书记官发送一份关于18岁及以上逝者的名单。这份名单包括姓名、社会安全号码、年龄、出生信息、居住地以及死亡详情等各种信息。同样的名单也会分享给当地县福利部门和地区社会保障办公室。

当地出生和死亡登记官应不迟于每月15日向选民登记官或县书记官提供一份通知,内容为上个月在其处登记死亡或由州生命统计登记官通知其死亡的所有18岁及以上已故人员。此通知应至少包括每位逝者的姓名、社会安全号码、性别、年龄、出生地、出生日期、居住地以及死亡日期和地点。此通知清单的副本应同时发送给县福利部门和当地地区社会保障办公室。

Section § 1023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登记官在两年后处理其持有的出生和死亡记录副本,只要州登记官批准,并且原始记录安全地保存在州登记官和县记录官那里。如果县记录官没有副本,他们可以使用州登记官的副本作为特别县记录。

此外,专门服务于城市的当地卫生管辖区可以签发超过两年的记录,如果这些记录是加利福尼亚州现有最准确的记录。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2365(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地方出生和死亡登记官在记录登记之日起两年后,经州登记官批准并受其监督,应当处置地方登记官持有的记录副本,如果同时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2365(a)(1) 记录的原始副本已存档于州登记官办公室。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2365(a)(2) 记录副本已存档于县记录官办公室。如果县记录官没有记录副本,县记录官可以接受州登记官的副本作为事件的特别县记录。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2365(b) 尽管有 (a) 款规定,专门服务于城市的当地卫生管辖区可以签发超过两年的记录,如果所签发的记录是加利福尼亚州存档的最准确记录。

Section § 102370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地方记录保管人收集并保存出生和死亡的原始记录或摘要记录。这些记录必须是在1905年7月1日之前向任何政治分区提交的,并将作为特别县级记录予以保存。

Section § 1023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包括出生证明和死亡证明在内的特别县级记录,可以依照地方登记员制定的特定规章供公众查阅。但是,如果这些记录以特定方式标记,则不允许任何人使用这些记录来创建商业联系人名单。

根据本条提交并归档至县记录员处的出生证明和死亡证明的特别县级记录,应依照部门为地方登记员制定的规章向公众开放查阅。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授权任何编制商业联系人名单的人使用根据原第10056.5节 (a) 款标记的证明。

Section § 1023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县记录员和地方出生与死亡登记员,在获得州政府批准后,将特殊的历史死亡和婚姻记录移交给私人非营利机构或公共机构。这些记录的日期是1905年7月1日之后,接收机构必须保存这些记录供公众查阅,同时禁止影印或出售副本。记录可以转换为缩微胶片格式。此外,如果地方登记员或县记录员没有这些记录,他们被授权接收这些记录。

县记录员和地方出生与死亡登记员,经州登记员批准并受其监督,并经任何县或市县监事会通过法令批准,可授权将1905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事件的县级特殊死亡和婚姻记录以及地方登记员的死亡记录,转交给私人非营利机构或公共机构,由其保存这些记录供当地公众使用。接收机构应保护和保存这些记录,以确保任何有需要或有兴趣查阅记录的人都能查阅,并应禁止影印或出售记录副本,但可将记录转换为缩微胶片格式。
如果地方登记员办公室或县记录员办公室没有这些记录的副本,该办公室特此被授权从县记录员或地方登记员处接收这些记录。

Section § 102385

Explanation
如果公共或私人非营利机构持有记录,但无法确保其安全并供公众使用,则需要将这些记录退还给最初提供它们的登记员或县记录员。

Section § 10239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死亡或婚姻记录被移交给公共机构或私人非营利机构时,它不必遵守通常适用于第 102230 条和第 103245 条的某些限制。

任何根据第 102380 条转移至公共机构或私人非营利机构的死亡和婚姻记录,免受第 102230 条和第 103245 条的约束。

Section § 10239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任何与出生、死亡和婚姻相关的县级特别记录以及当地登记员的记录,都必须遵守《政府法典》第 26205.5 和 26205.7 条中列出的特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