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005(a) 验尸官应在检查胎儿后三天内,在胎儿死亡证明上注明胎儿死亡时间、胎儿死亡的直接原因、导致这些原因的条件(如有),以及证明上可能要求的其他医疗和健康部门数据,并签署证明以证实这些事实。验尸官应在检查尸体后三天内,将死亡证明交付给负责的殡仪馆负责人。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005(b) 本节不得用于针对根据第123467节免除责任的任何人提起、提出或支持刑事诉讼或寻求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加利福尼亚州通过其法院和法规以及根据其宪法保护生殖隐私权,立法机关旨在重申这些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