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040.1(a) 胎儿死亡登记所在县的当地出生和死亡登记官,在胎儿妊娠期已超过20周的胎儿死亡事件中,应胎儿母亲或父亲的请求,签发一份死产证明,该证明须使用经州生命统计登记官批准的表格,适用于每次妊娠期不少于20完整周后自然发生的宫内胎儿死亡。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040.1(b) 根据 (a) 款签发的死产证明,除本节另有规定外,应遵守第2条(自第102425节起)中包含的关于活产证明的所有格式要求。死产证明是对根据第1条(自第102950节起)签发的胎儿死亡证明的补充,而非替代。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040.1(c) 死产证明的申请须使用由州生命统计登记官规定的表格。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040.1(d) 死产证明须使用由州生命统计登记官规定的表格,且仅包含从胎儿死亡证明中提取的以下信息: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040.1(d)(1) 死产日期。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040.1(d)(2) 死产发生所在县。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040.1(d)(3) 死产胎儿的姓名和性别,以原始或修订的胎儿死亡证明上提供的信息为准。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040.1(d)(4) 死产的时间和地点,包括街道地址和城市,以及(如适用)医院名称。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040.1(d)(5) 母亲和父亲的姓名、出生日期和出生州。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040.1(d)(6) 最终胎儿死亡证明的相应档案号。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040.1(d)(7) 死产证明顶部的标题,内容为:死产证明。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040.1(d)(8) 死产证明底部的声明,内容为:本死产证明并非活产证明。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040.1(e) 州生命统计登记官不得将死产证明中包含的信息用于任何政府目的,除非是响应 (a) 款中指定人员对该证明的请求。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040.1(f) 州生命统计登记官可收取处理和签发死产证明的适当费用。该费用应涵盖但不应超过该实体提供证明的全部成本。在2007-08财政年度期间,该费用不得超过二十美元 ($20);此后,该费用可根据第100430节每年调整。当地出生和死亡登记官可收取处理和签发活产证明的适当费用,但不得超过该实体提供证明的全部成本。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040.1(g) 州生命统计登记官应请求签发死产证明,无论胎儿死亡证明的签发日期如何。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040.1(h) 本节不得用于确立、提起或支持寻求对任何个人或实体因死产造成的身体伤害、人身伤害或非正常死亡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040.1(i) 就本节而言,死产证明中记录的“死产”指胎儿分娩时,在妊娠期不少于20完整周后发生自然宫内胎儿死亡。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040.1(j) 本节不得取代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本节所含条款和条件仅适用于本节,不得影响这些术语在任何其他法规、加州判例法或加州宪法中可能出现的定义、使用、含义或意图。除规定请求死产证明的权利外,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创建任何新的权利、特权或资格,或废除任何现有权利、特权或资格。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040.1(k) 通过其法院、法规和根据其宪法,加州法律保护女性的生殖隐私权,立法机关旨在根据加州最高法院在 People v. Belous (1969) 71 Cal.2d 954, 966-968 案中的判决重申这些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