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2100

Explanation
在加州,任何出生、死亡或婚姻都必须使用州政府提供的官方表格进行登记。此外,离婚、法定分居和婚姻无效的详细信息也必须提交给州登记官。这些记录中的所有机密信息均不对公众开放,因为它们豁免于州的公共记录法。

Section § 1021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该部门在全州范围内统一执行特定法规的责任,并允许其制定额外的规则以确保有效执行。

Section § 1021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登记官制定规则,确保出生证明的敏感部分以及相关医疗报告的保密性。它还规定要制定关于谁可以以及如何查阅这些记录的指导方针。

州登记官应制定规定,明确以下两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2110(a) 确保活产证明保密部分(在第102425条(b)款中规定)以及医疗和健康报告(在第102445条中规定)的保密程序。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2110(b) 关于查阅本部分所要求记录的程序。

Section § 1021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卫生部门制定并执行关于如何处理尸体的规定,例如防腐和火化,特别是在涉及可能传染给他人的疾病时。

Section § 102120

Explanation
州登记官负责告知地方登记官哪些疾病被认为是传染性并危害公众健康的。这有助于确保当人们死于这些疾病时,能够采取正确的措施来防止疾病传播。

Section § 102125

Explanation
加州的出生证明、胎儿死亡证明和死亡证明必须用黑色墨水清晰填写。要被视为完整,它们必须包含所有必需的信息,或者在信息缺失时提供一个合理的理由。

Section § 10213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结婚许可证必须清晰易读,并且能够通过摄影和缩微技术进行复制。如果结婚许可证未能提供所有必需的信息,或者未能解释某些信息缺失的原因,则不被认为是完整和正确的。

Section § 1021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任何掌握相关信息的人——例如医生、殡葬承办人、神职人员或法官——在州或地方登记官提出要求时,提供关于出生、死亡、胎儿死亡或婚姻的详细信息。他们必须为此目的使用专门规定的表格。

此外,在提供这些信息时,这些人不得使用冒犯性或非正式的种族或族裔标签。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官方记录准确且尊重他人。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2135(a) 所有医生、知情人、殡葬承办人、神职人员或法官以及所有其他知情人员,应州或地方登记官的要求,应当按照规定表格提供他们所掌握的任何关于出生、胎儿死亡、死亡或婚姻的信息。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2135(b) 所有医生、知情人、殡葬承办人、神职人员、法官、公职人员或其他人员,凡按照规定表格提供他们所掌握的关于出生、胎儿死亡、死亡或婚姻的信息的,绝不得使用贬损、侮辱性或口语化的种族或族裔描述词。

Section § 102140

Explanation
结婚执照或证书一旦被当地登记员登记,就不能以任何方式更改或修改。唯一的例外是,如果需要补充统计信息。

Section § 102145

Explanation
医院或收容机构的负责人,必须为每位病人或被收容者建立详细的个人、医疗及其他必要信息记录。这些记录必须足够完整,以便填写出生或死亡证明。

Section § 102155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关于亲子关系无冲突信息”在特定法律语境中的含义。它指的是没有关于是否存在亲子关系的任何冲突细节。这包括信息被标记为未知、未提供、拒绝说明或明显虚假的情况。

“关于亲子关系无冲突信息”一词,在第 5 章(自第 102625 条起)或第 11 章(自第 103225 条起)中使用时,指关于亲子关系存在与否无冲突信息,如《家庭法典》第 7601 条 (b) 款所定义,并包括诸如“未知”、“未提供”、“拒绝说明”或“明显虚构姓名”等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