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和地方登记官费用其他费用
Section § 103675
如果你需要办理人体遗骸处理许可证,你需要向负责出生和死亡记录的当地办公室支付2美元的费用。这笔费用适用于你在他们正常办公时间办理许可证的情况,除非有其他规定涵盖的特殊情况。
Section § 103680
这项法律规定,办理人类遗骸处理许可证需要支付3美元的费用,由当地出生和死亡登记官收取。这笔费用中的1美元,每季度会送往州罚款基金,用于帮助培训县验尸官办公室的和平执法人员。剩余的钱则由县政府用于资助无力支付安葬费用的人。
Section § 103685
如果有人需要在当地登记员的常规办公时间之外办理遗体处理(如土葬或火葬)许可,他们需要额外支付 $3 的费用。
Section § 103690
这项法律规定,负责记录出生和死亡的地方登记官,必须在每个日历季度结束后次月的10日之前,将他们所收取费用的一半上交给州登记官。
Section § 103692
自2003年1月1日起,在加州申请处理人类遗体许可证的人,必须向当地出生和死亡登记官支付6美元的费用。这笔费用在2005年1月1日之后会降至4美元,并且不会随其他费用调整而改变。
当地登记官必须将收取的费用上交给州登记官。这些资金一旦收取,在获得立法机关批准拨款后,将用于支持电子死亡登记系统。
Section § 103695
如果您申请延迟出生登记,或通过法院命令创建出生、死亡或婚姻记录,您需要向州登记官支付11美元的费用。这笔费用在您提交申请时收取,并在您的申请被接受后由州登记官保留。
Section § 103700
如果您想在加利福尼亚州修改或修订出生、死亡或婚姻记录,您需要支付11美元的费用,除非您在原始事件发生后一年内提交更改。
Section § 103710
如果您需要在加州修改出生记录,您需要向州登记官支付11美元的费用。这笔费用可以由请求修改的人支付,或者在某些情况下由县书记员支付。在某些情况下,费用可能已经支付,或者您可能符合另一条款规定的豁免条件。
Section § 103715
如果您想在加州设立新的出生记录,您需要向州登记官支付11美元的费用。此流程属于健康法典中专门处理出生记录的特定部分。
Section § 103720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想要修改出生记录,他们必须向州登记官支付11美元的费用。
Section § 103730
如果您要收养某人,在提交收养文件时,您需要向法院支付20美元的费用。但是,如果是机构收养,并且您提供一份声明说费用已免除,则不需要支付此费用。收取的这笔钱会送往州财政部,并存入一个特别基金,用于支付州生命统计注册官办公室的服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