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3675

Explanation

如果你需要办理人体遗骸处理许可证,你需要向负责出生和死亡记录的当地办公室支付2美元的费用。这笔费用适用于你在他们正常办公时间办理许可证的情况,除非有其他规定涵盖的特殊情况。

除非第 (103065) 条另有规定,签发人体遗骸处置许可证的费用为两美元 ($2),由许可证申请人在许可证于当地出生和死亡登记官的正常办公时间内签发时支付给该登记官。

Section § 1036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办理人类遗骸处理许可证需要支付3美元的费用,由当地出生和死亡登记官收取。这笔费用中的1美元,每季度会送往州罚款基金,用于帮助培训县验尸官办公室的和平执法人员。剩余的钱则由县政府用于资助无力支付安葬费用的人。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680(a) 根据第103675节签发人类遗骸处理许可证的额外三美元($3)费用,应由许可证申请人支付给当地出生和死亡登记官。该金额应免于根据第100430节进行的任何调整。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680(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当地出生和死亡登记官应在每个日历季度结束后的次月10日之前,将根据(a)款收取的费用中的一美元($1)支付至州罚款基金,用于县验尸官办公室的和平执法人员的培训。根据(a)款收取的剩余资金应支付至县财政库,用于贫困人员的安葬。

Section § 103685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需要在当地登记员的常规办公时间之外办理遗体处理(如土葬或火葬)许可,他们需要额外支付 $3 的费用。

当处置许可需要在当地出生和死亡登记员的常规办公时间之外签发时,应额外支付三美元 ($3) 的费用。

Section § 10369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负责记录出生和死亡的地方登记官,必须在每个日历季度结束后次月的10日之前,将他们所收取费用的一半上交给州登记官。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地方出生和死亡登记官应在每个日历季度结束后的次月10日之前,向州登记官支付根据第103675条授权收取的费用的一半。

Section § 103692

Explanation

自2003年1月1日起,在加州申请处理人类遗体许可证的人,必须向当地出生和死亡登记官支付6美元的费用。这笔费用在2005年1月1日之后会降至4美元,并且不会随其他费用调整而改变。

当地登记官必须将收取的费用上交给州登记官。这些资金一旦收取,在获得立法机关批准拨款后,将用于支持电子死亡登记系统。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692(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692(a)(1)  自2003年1月1日起,除第103065条以及第103675条至第103685条(含)规定的费用外,申请处理人类遗体许可证的申请人须向当地出生和死亡登记官支付六美元($6)的费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692(a)(2)  第(1)款规定的费用应持续有效至2005年1月1日,且自该日起,应减至四美元($4)。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692(a)(3)  本款设立的费用应免于根据第100430条进行的任何调整。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692(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当地出生和死亡登记官应根据第103690条向州登记官支付根据(a)款收取的费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692(c)  根据(a)款收取的资金,经立法机关拨款后,应由州登记官用于实施和维护第102778条要求的电子死亡登记系统。

Section § 103695

Explanation

如果您申请延迟出生登记,或通过法院命令创建出生、死亡或婚姻记录,您需要向州登记官支付11美元的费用。这笔费用在您提交申请时收取,并在您的申请被接受后由州登记官保留。

申请人申请根据第4章(自第102525条起)办理延迟出生登记,或根据第12章(自第103450条起)通过法院命令建立出生、死亡或婚姻记录时,应向州登记官支付十一美元($11)的费用。申请被接受后,州登记官应保留该费用。

Section § 103700

Explanation

如果您想在加利福尼亚州修改或修订出生、死亡或婚姻记录,您需要支付11美元的费用,除非您在原始事件发生后一年内提交更改。

申请人应向州登记官支付十一美元($11)的费用,用于根据第11章第1条(自第103225节起)、第4条(自第103325节起)、第5条(自第103350节起)和第8条(自第103446节起)的规定,修改或修订出生、死亡或婚姻记录,但在事件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交的修改除外。

Section § 103705

Explanation
如果您需要在加利福尼亚州修改一份记录,您必须向州登记官支付 11 美元的费用。这笔费用包括获取新修改记录的认证副本的费用。

Section § 103710

Explanation

如果您需要在加州修改出生记录,您需要向州登记官支付11美元的费用。这笔费用可以由请求修改的人支付,或者在某些情况下由县书记员支付。在某些情况下,费用可能已经支付,或者您可能符合另一条款规定的豁免条件。

申请人或在适用情况下由县书记员应向州登记官支付十一美元 ($11) 的费用,用于根据第5章第1条(自第102625节起)和第2条(自第102725节起)建立修订后的出生记录,但已支付所需费用或根据第103730节规定了费用豁免的情况除外。

Section § 103715

Explanation

如果您想在加州设立新的出生记录,您需要向州登记官支付11美元的费用。此流程属于健康法典中专门处理出生记录的特定部分。

申请人应向州登记官支付十一美元($11)的费用,用于根据第5章第3条(从第102750节开始)设立新的出生记录。

Section § 1037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想要修改出生记录,他们必须向州登记官支付11美元的费用。

申请人应向州登记官支付十一美元($11)的费用,以根据第11章第6条(从第103400节开始)建立修订后的出生记录。

Section § 103725

Explanation
如果您想在加利福尼亚州创建新的出生或结婚记录,您需要向州登记官支付11美元的费用。这项规定于2023年1月1日开始实施。

Section § 103730

Explanation

如果您要收养某人,在提交收养文件时,您需要向法院支付20美元的费用。但是,如果是机构收养,并且您提供一份声明说费用已免除,则不需要支付此费用。收取的这笔钱会送往州财政部,并存入一个特别基金,用于支付州生命统计注册官办公室的服务费用。

每收养一人,应在收养程序中提交申请书时向法院书记员支付二十美元($20)的费用,但机构收养除外,在此情况下,收养费可免除,且机构需提交一份免除费用的声明与申请书一并提交。该费用应依照《政府法典》第68085.1条的规定转交至州财政部,存入健康统计特别基金,用于支付州生命统计注册官办公室依法要求的服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