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3175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结婚许可证必须包含哪些信息。第一部分要求提供每位结婚人士的详细信息,例如他们的出生姓名或法院命令的姓名、出生日期、地址、父母姓名以及之前的婚姻状况。如果他们在婚后选择新的姓氏,也必须列出。第二部分需要新婚夫妇的签名、结婚许可证的相关信息以及签发许可证的县和日期。第三部分涉及主持仪式人员的证明,包括他们的官方职位和所属教派(如果适用),以及他们的姓名和地址。证人的姓名和签名也需要。重要的是,许可证上不得提及结婚人士的种族或肤色。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175(a) 结婚许可证应尽可能确定地包含以下所有项目以及州登记官可能指定的其他项目: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175(a)(1) 第一部分应包括每一结婚当事人的个人数据,包括出生日期、出生时或经法院命令的全名、出生地、邮寄地址、每一当事人父母的姓名和出生地、每一当事人父母的出生时姓氏、之前的婚姻次数、婚姻状况、每一当事人在申请结婚许可证时,在拟议婚姻之前使用的姓名(如果该姓名与出生时或经法院命令的姓名不同),以及每一当事人为在婚姻举行时拟使用而选择的新姓名(如有)。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175(a)(2) 第二部分应包括结婚当事人的签名、结婚许可、许可证签发县和日期,以及结婚许可证编号。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175(a)(3) 第三部分应包括举行仪式的某人的证明,该证明应显示其官方职位,包括其宗派(如果其是神职人员),以及至少一名(不超过两名)婚姻仪式的证人的打印姓名、签名和邮寄地址。举行婚姻仪式的人员还应在结婚许可证上打字或打印其姓名和邮寄地址。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175(b) 结婚许可证不得包含任何关于结婚当事人种族或肤色的信息。

Section § 10318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根据《家庭法典》第307节登记和记录非神职人员婚姻的要求。某些之前的条款不适用于此类婚姻。夫妻双方或一名证人必须在结婚许可证签发县的当地婚姻登记官处,于仪式结束后10天内登记婚姻。

许可证和证书必须包含每位当事人的详细个人信息,例如出生日期和地点、之前的婚姻情况、父母信息以及选择的新姓名。它还必须包括结婚许可证的详细信息,例如其编号和签发日期。此外,还需要夫妻双方和证人的证明,包括婚姻仪式的时间和地点详情,并且在适用情况下应提及所涉宗教社团。重要的是,不应提及种族或主持仪式的人。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180(a) 第103150节和第103175节不适用于根据《家庭法典》第307节缔结的婚姻。(b)款和(c)款规定了这些婚姻的非神职人员婚姻许可证和证书的登记及内容。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180(b) 根据《家庭法典》第307节缔结的每桩婚姻,应由缔结婚姻的双方或由根据第307节(a)款(2)项签署的证人,在仪式结束后10天内,向颁发非神职人员婚姻许可证和证书的县的当地婚姻登记官进行登记。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180(c) 根据《家庭法典》第307节缔结的非神职人员婚姻许可证和证书应尽可能包含以下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180(c)(1) 每位结婚当事人的个人资料,包括出生日期、出生时或经法院命令的全名、出生地、邮寄地址、每位当事人父母的姓名和出生地、每位当事人父母的出生时姓氏、之前的婚姻次数、婚姻状况、每位当事人在申请结婚许可证时,在预期婚姻之前使用的姓名(如果该姓名与出生时或经法院命令的姓名不同),以及每位当事人在婚姻举行时拟使用的任何新姓名(如有)。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180(c)(2) 结婚许可证。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180(c)(3) 许可证的签发县和签发日期。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180(c)(4) 结婚许可证编号。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180(c)(5) 缔结婚姻双方的证明,应显示以下内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180(c)(5)(A) 缔结婚姻的事实、时间和地点。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180(c)(5)(B) 婚姻仪式的两名证人的印刷姓名、签名和邮寄地址。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180(c)(5)(C) 结婚当事人的宗教社团或教派,以及该婚姻是根据该宗教社团或教派的规章和习俗缔结的。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180(c)(6) 结婚当事人的签名。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180(c)(7) 州登记官指定的任何其他事项。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180(d) 非神职人员婚姻许可证和证书不得包含任何提及结婚当事人的种族或肤色,或提及主持或举行婚姻仪式的人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