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175(a) 结婚许可证应尽可能确定地包含以下所有项目以及州登记官可能指定的其他项目: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175(a)(1) 第一部分应包括每一结婚当事人的个人数据,包括出生日期、出生时或经法院命令的全名、出生地、邮寄地址、每一当事人父母的姓名和出生地、每一当事人父母的出生时姓氏、之前的婚姻次数、婚姻状况、每一当事人在申请结婚许可证时,在拟议婚姻之前使用的姓名(如果该姓名与出生时或经法院命令的姓名不同),以及每一当事人为在婚姻举行时拟使用而选择的新姓名(如有)。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175(a)(2) 第二部分应包括结婚当事人的签名、结婚许可、许可证签发县和日期,以及结婚许可证编号。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175(a)(3) 第三部分应包括举行仪式的某人的证明,该证明应显示其官方职位,包括其宗派(如果其是神职人员),以及至少一名(不超过两名)婚姻仪式的证人的打印姓名、签名和邮寄地址。举行婚姻仪式的人员还应在结婚许可证上打字或打印其姓名和邮寄地址。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175(b) 结婚许可证不得包含任何关于结婚当事人种族或肤色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