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30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未经当地登记员的死亡证明和处置许可证,不得处置人类遗骸。但是,如果遗骸要在特定情况下运往邻州,则存在例外。如果遗骸在加州边境50英里内被发现,且附近有持牌殡仪馆,并且验尸官授权,则无需这些文件即可转移遗骸。如果对遗骸没有法医方面的兴趣,并且死因很可能得到确认,验尸官可以释放遗骸。他们仍必须在72小时内提交死亡证明。

这项法律还明确,无论其他规定如何,传染病的报告要求仍然有效。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050(a) 任何人不得处置人类遗骸,除非已发生以下两项情况: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050(a)(1) 已根据第6章(自第102775条起)的规定,获得死亡证明并提交给当地登记员。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050(a)(2) 已从当地登记员处获得处置许可证。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050(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050(b)(1) 尽管有(a)款规定,但在以下所有情况均存在时,将人类遗骸从加利福尼亚州运往邻州进行处置,无需死亡证明或处置许可证: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050(b)(1)(A) 遗骸在加利福尼亚州边境50英里范围内被发现,且邻州的一家持牌殡仪馆位于死者死亡所在县边境30英里范围内,并且遗骸已移交给该殡仪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050(b)(1)(B) 对遗骸发现区域拥有管辖权的验尸官根据第(2)款授权释放遗骸。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050(b)(2) 当验尸官确定存在以下所有条件时,他或她可以无需死亡证明或处置许可证,将遗骸移交给一家持牌的州外殡仪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050(b)(2)(A) 对遗骸不存在法医方面的兴趣。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050(b)(2)(B) 合理确定死因将由主治医生提供,或由验尸官或法医审查医疗记录后提供。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050(b)(3) 对遗骸发现区域拥有管辖权并将其移交给州外殡仪馆的验尸官,应在遗骸发现后72小时内向当地登记员提交死亡证明。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050(c)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免除验尸官、卫生官员、医疗保健提供者或其他个人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或《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的任何规定报告任何应报告的传染病或病症病例或疑似病例的要求。

Section § 1030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死亡证明填写正确且完整,当地登记官可以签发一份处理逝者遗体的许可证。该许可证必须指明遗体的去向,例如墓地名称、海葬地点,或火化遗骸的存放地点。

如果逝者死于危险疾病,许可证只能在卫生官员设定的特殊条件下签发。

请注意,这项法律有效期至2027年1月1日。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055(a) 如果死亡证明书签署正确且完整,当地出生和死亡登记官应签发一份处置许可证,该许可证在所有情况下均应指明以下任一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055(a)(1) 遗体将被安葬的墓地名称。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055(a)(2) 依照第7117条规定进行的海葬。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055(a)(3) 遗体将被埋葬或撒放的地点地址或描述。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055(a)(4) 火化遗骸或水解人体遗骸将依照第7054.6条规定保存的地点地址,在州登记官可能批准的条件下,包括但不限于符合公众情感、适用法律以及合理保证处置将按照规定条件进行且不构成私人或公共滋扰的条件。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055(b) 尽管本部分中关于签发处置许可证的任何其他规定,只要死亡是由于经州部门宣布为具有传染性、接触性或传播性并危及公共健康的疾病引起,当地登记官不得签发遗体处置许可证,除非在州部门和当地卫生官员可能规定的条件下。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055(c) 本条仅在2027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103055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在加利福尼亚州获取处理逝者遗体许可证的程序。当死亡证明完整且准确时,当地登记官可以签发一份许可证,其中规定了逝者的最终安息地,无论是墓地、海葬还是其他指定地点。此外,如果死亡是由于高度传染性疾病引起的,则在签发许可证之前需满足特殊条件。本法律将于2027年1月1日生效。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055(a) 如果死亡证明已正式签署并完整,当地出生和死亡登记官应当签发一份遗体处置许可证,该许可证在所有情况下均应指明以下任一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055(a)(1) 遗体将被安葬的墓地名称。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055(a)(2) 依照第7117条规定进行的海葬。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055(a)(3) 遗体将被埋葬、撒播或融入土壤的地点的地址或描述。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055(a)(4) 依照第7054.5条或第7054.6条规定,火化、减量或水解后的人体遗骸将被保存的地点的地址,须符合州登记官可能批准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符合公众情感、适用法律的条件,以及合理保证处置将按照规定条件进行且不会构成私人或公共滋扰。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055(b) 尽管本部分中关于签发遗体处置许可证的任何其他规定,凡死亡原因系部门宣布为传染性、接触性或传播性且危及公共健康的疾病,当地登记官不得签发遗体处置许可证,除非符合州部门和当地卫生官员可能规定的条件。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055(c) 本条将于2027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103060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获取许可的流程,以便将火化或水解后的人体遗骸从火化、水解或安葬地点移走。该许可必须描述遗骸的最终安放地点,并签发给负责遗骸处置的人。

此人必须确认侵入和妨害法律适用,并且该许可不赋予未经允许进入私人财产的权利。许可持有人在最终安放遗骸后,需签署并注明日期,并在10天内将一份副本交还给当地登记员。本节有效期至2027年1月1日,之后将被废止。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060(a) 为将火化遗骸或水解人体遗骸从火化、水解或安葬地移走而签发的处置许可,应包含足以识别该地的最终处置地的描述,并由当地登记员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签发给根据第7100节有权控制遗骸处置的人。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060(b) 根据本节签发的处置许可,仅在申请人签署确认侵入和妨害法律适用于该处置,且该许可不赋予未经许可进入非该人所有的财产以处置遗骸的权利时,方可签发。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060(c) 获得处置许可的人应签署该许可,并在其上注明最终处置日期,并在10天内将经如此注明的许可的第一份副本交还给处置发生地的当地登记员。许可的第三份副本应交还给签发办公室。一年后,当地登记员可以销毁根据本节保留的任何原始或重复许可。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060(d) 本节仅在2027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1030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想将火化或经过处理的人体遗骸从其存放地移走,您需要向当地登记员申请一份许可证。这份许可证必须详细说明遗骸最终的去向。只有拥有合法处置遗骸权利的人才能申请,并且他们必须确认在放置遗骸时不得侵犯他人财产或造成妨害。

遗骸放置完成后,申请人必须签署并注明许可证的日期,并在10天内将一份副本交还给当地登记员。另一份副本则交回签发机构。登记员可以在一年后销毁许可证。这项规定将于2027年1月1日生效。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060(a) 为将火化、减量处理或水解处理后的人体遗骸从火化、减量处理、水解处理或安葬地移走而申请的遗体处置许可证,应包含足以识别该地点的最终处置地的描述,并由当地登记员根据根据第7100条拥有遗骸处置控制权的人的申请签发。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060(b) 本节规定的遗体处置许可证,仅在申请人签署确认侵入和妨害法律适用于该处置,且该许可证不赋予对非申请人所有财产为处置遗骸目的的无限制进入权时方可签发。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060(c) 获发遗体处置许可证的人应签署该许可证,并在其上注明最终处置日期,并在10天内将经如此注明的许可证第一份副本交还给遗体处置发生地的当地登记员。许可证的第三份副本应交还给签发机构。一年后,当地登记员可以销毁根据本节保留的任何原始许可证或副本。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060(d) 本节将于2027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1030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获取处理逝者遗体许可证所需的步骤。您需要根据当地县验尸官的规定(且这些规定必须符合州法律)提交一份正确填写的死亡证明。然后,地方登记员将签发许可证,并将死亡证明和许可证副本发送到死亡发生地或发现尸体的相应区域。 要获得此许可证,您必须支付6美元的费用。其中,30%的费用将支付给死亡发生地的县登记员,40%将支付给州登记员,用于管理此流程。此外,按照本法规定获得许可证的申请人,无需遵守第103675节的规定。

Section § 103070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在加州死亡,或者他们的遗体在州内被发现或被运入州内,那么在未采取处理措施的情况下,遗体不能存放超过八天。如果需要存放更长时间,你必须从死亡发生地或遗体被发现地的当地登记员那里获得一份特别许可。

Section § 1030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通常运送遗体所需的许可证,必须随遗体一同运送至其最终安息地。如果目的地在加利福尼亚州境内,该许可证应交给负责安葬或埋葬地点的人员。

Section § 103080

Explanation
当有人负责安葬、火化或水解时,他们必须签署一份许可证并注明发生日期。在10天内,他们必须将这份已签注的许可证的第一份副本送回发生地点的当地登记员。他们还需要将第三份副本送回签发许可证的机构。一年后,当地登记员可以销毁他们持有的任何原始或重复的许可证。这项规定已于2020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103085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在加利福尼亚州以外去世,并且他们的遗体被运到加州某个地区进行安葬,那么他们死亡地的死亡证明可以用来办理当地的安葬许可证。加州的当地登记员将签发此许可证,并会注明遗体是从外地运入安葬的。

Section § 10309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殡葬承办人将遗体从死亡地或遗体发现地运送到另一个区域,即使是县外,以便为安葬或运送做准备。

Section § 103095

Explanation

如果你有一张安葬许可证,它在许可证中提及的任何县都有效,无论它最初是在哪里签发的。

在一个县或市签发的许可证,在其指定为安葬地点的任何县均有效且充分。

Section § 103100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墓地被划分在两个不同的登记区之间,你只需要一份安葬许可证。这份许可证允许在墓地的任何地方进行安葬,不受区域边界的限制。安葬后,许可证必须交回进行安葬的登记区,而不是签发许可证的区域。进行安葬的区域的登记员会免费存档该许可证。

Section § 103105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挖出或移动已埋葬的遗体,你需要取得许可证。关于这些许可证的详细规定,在法律的另一部分,从第7500条开始有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