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387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相关部门开展一项计划,调查全州癌症发生的频率。该计划应关注有癌症数据可用的地区,并重点监测可能与公众在工作场所或环境中接触到的有害物质相关的癌症。

主任负责管理该计划,并可以签订合同来支持这项工作。主任应利用这些数据撰写报告并进行研究,旨在识别和解决与癌症相关的公共健康风险。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每年应提供足够的资金来支付该计划的费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875(a)  部门应开展一项癌症发病率的流行病学评估项目。该项目应涵盖州内所有可获得癌症发病率数据的区域。该项目应包括对公众在职业场所和一般环境中接触到的疑似致癌物相关的癌症进行监测。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875(b)  该项目应由主任指导,主任可签订为开展项目所必需的合同,并可代表州接受用于该项目的公共或私人资金赠款。主任应分析现有发病率数据,并准备报告和进行必要的研究,以识别对公众健康的癌症危害及其补救措施。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875(c)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在每项预算案中列入足以支付该项目年度费用的拨款。

Section § 10388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建立了一个全州范围的癌症数据收集系统,以确定癌症的普遍程度。它要求所有确诊的癌症病例都必须报告给指定的登记处。医院、医疗保健提供者和病理学家必须尽可能通过电子方式向州立癌症登记处提供详细报告。如果他们不这样做,他们必须承担州政府收集和报告这些信息的费用。

癌症数据是保密的,但可以在严格的保密协议下,为经批准的研究目的共享。对于不遵守数据访问要求的行为,将处以罚款。这些信息有助于确定癌症病因和治疗效果,但受保护,不得在法律诉讼中用作证据。某些类型的癌症,特别是恶性肿瘤和原发性中枢神经系统肿瘤,需要报告。医疗机构可以维护自己的癌症登记处,并且应努力利用联邦资金来支持这项倡议。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885(a) 局长应建立一个全州范围的系统,用于收集确定癌症发病率的信息,该系统采用基于人口的区域癌症登记处,并以奥兰治县癌症监测计划为模型。自本节生效之日起,局长应开始分阶段实施全州癌症报告系统。截至1988年7月1日,所有县级或区域登记处均应实施或启动。截至1990年7月1日,全州癌症报告系统应全面运行。自本节生效之日起60天内,局长应向立法机构提交实施和资金计划。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885(b) 部门可以指定本州的任何人口统计区域作为区域癌症发病率报告区,并可以建立区域癌症登记处,负责并有权在指定区域内执行本节的意图。指定的区域登记处应及时向部门提供部门指定的癌症发病率数据。部门可以建立一个竞争性程序,以接收合同、拨款或资金分配的申请并进行授予,包括但不限于合作协议、补助协议或法律允许的任何其他协议,授予给一个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卫生系统机构、单一县卫生部门、多县卫生部门联合体或非营利专业协会,以运营全州癌症报告系统,并与代表指定癌症报告区域的其他机构签订合同,或向其发放拨款或资金分配,用于收集和整理癌症发病率数据。这些合同、拨款或资金分配的授予应免于遵守《公共合同法》第二部(自第10100节起)第二章的规定。部门应在合同、拨款或资金分配中包含适当的条款和条件,以确保州资金的正确使用,包括报销允许的费用、财务报告、项目绩效报告、对代表指定癌症报告区域的机构的子拨款、分包合同或子分配的监督、记录的保存和访问要求、数据使用和管理、独立审计、终止以及根据合同、拨款或资金分配获得的资产处置。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885(c) 局长应将癌症指定为在本州或本节规定收集癌症信息的任何人口统计区域内必须报告的疾病。报告区域内所有诊断或治疗的癌症此后应报告给经授权汇编癌症数据的部门代表,或任何被指定与该代表合作的个人、机构或组织。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885(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885(d)(1) 任何向癌症患者提供治疗的医院或其他机构,在被指定为癌症报告区域的范围内,应以部门规定的格式向部门或部门的授权代表报告每例癌症病例。如果医院或其他机构未能以部门规定的格式报告,部门的授权代表可以从医院或该机构获取信息,并以适当的格式报告。在这些情况下,医院或其他医疗机构应向部门或授权代表偿付其获取和报告信息的费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885(d)(2) 任何诊断或治疗癌症患者的医生和外科医生、牙医、足病医生或其他医疗保健从业者,应向部门或部门的授权代表报告每例癌症病例,但直接转诊至治疗机构的病例或先前已入院治疗该癌症病例的除外。
(3)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885(d)(3)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885(d)(3)(A) 诊断出可报告癌症病例的病理学家或病理实验室,应使用美国病理学家学院的癌症协议或部门批准的任何其他标准化格式,向部门报告癌症诊断结果。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885(d)(3)(A)(B) 报告应通过电子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直接从电子病历中获取或使用部门为病理学家提供的指定互联网门户网站。如果病理学家未能以电子方式并使用批准的格式报告,部门的授权代表可以从病理学家那里以适当的替代格式获取信息。在这些情况下,病理学家应向部门或授权代表偿付其获取和报告信息的费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885(d)(3)(A)(B) 向部门提供文件,令部门满意地证明该实体已建立维护信息机密性的程序和能力。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885(d)(5)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本节授权的任何披露应仅包含请求披露的既定目的所需的信息,用于经批准的目的,且不得进一步披露,除非原始披露是为了研究,且该研究要求研究人员参与与联邦或联邦指定数据存储库的数据共享,或与在最初批准的数据接收者指导和控制下的研究人员共享,该接收者仍是负责数据安全和完整性的研究人员,前提是所披露的数据不包含可合理用于识别或重新识别与个人相关联的个体可识别数据。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885(d)(6) 依照本节向部门或其授权代表提供机密信息,不应使提供信息的任何人、机构或实体承担责任,也不应被视为放弃任何特权或违反保密关系。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885(d)(7) 部门应维护一份所有获准访问机密信息人员的准确记录。该记录应包括:授权访问人员的姓名;获准访问人员的姓名、职务、地址和组织隶属关系;访问日期;以及信息使用的具体目的。访问记录应在部门正常工作时间内向公众开放查阅。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885(d)(8)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机密信息的任何部分均不得用于传票,也不得在任何民事、刑事、行政或其他诉讼中披露、发现或强制出示,且此信息不得因任何原因在任何民事、刑事、行政或其他法庭或法院中被视为可采纳的证据。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885(d)(9) 本款不禁止部门发布报告和统计汇编,这些报告和汇编不以任何方式识别个别案例或个别信息来源。
(10)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885(d)(10) 尽管有本款的限制,信息所属的个人应有权依照《民法典》第三编第四部分第一点八章第一章(自第1798条起)访问其自身信息。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885(h) 就本节而言,“癌症”指以下任一情况: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885(h)(1) 所有恶性肿瘤,无论其组织来源如何,包括恶性淋巴瘤、霍奇金病和白血病,但不包括皮肤基底细胞癌和鳞状细胞癌。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885(h)(2) 所有原发性颅内和中枢神经系统(CNS)肿瘤,无论组织学类型如何,发生在以下部位:脑、脑膜、脊髓、马尾、颅神经和中枢神经系统其他部分、垂体、松果体和颅咽管。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885(i) 本节不优先于向癌症患者提供诊断或治疗服务的机构或个人维护其自身基于机构的癌症登记系统的权力。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3885(j) 部门在根据本节建立系统时,应最大限度地利用可用的联邦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