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700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本分部中与加利福尼亚州环境保护工作相关的关键术语。具体而言,“机构”指加利福尼亚州环境保护局,“理事会”是根据《公共资源法典》设立的加利福尼亚州环境政策理事会,“秘书”指环境保护秘书。

为本分部之目的,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00(a)  “机构”指加利福尼亚州环境保护局。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00(b)  “理事会”指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71017条设立的加利福尼亚州环境政策理事会。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00(c)  “秘书”指环境保护秘书。

Section § 57001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各办公室和部门在1995年12月31日前建立费用问责计划。该计划必须确保费用仅限于有效管理其所支持的项目或活动所需的金额,并应鼓励成本效益高的运作。

在建立计划之前,每个办公室需要审查并可能调整费用金额、收费方式以及由这些费用资助的活动的效率。涵盖的具体费用包括与农药环境数据、废物管理、车辆排放合规性以及用水权许可等相关的费用。

如果机构认为固定费用需要增加,必须通知立法机关。如果费用未由法律固定,只要经过适当审查和文件记录,即可提高。有毒物质控制部若遵守另一节,即第 25206 节,则视为符合这些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01(a)  除 (f) 款另有规定外,机构内的每个办公室、委员会和部门应在1995年12月31日或之前,针对 (d) 款中规定的费用实施一项费用问责计划。该费用问责计划应旨在鼓励对收取费用的项目进行更高效和更具成本效益的运作,并应旨在确保每项费用金额不超过合理必要限度,以资助收取费用的活动或项目的有效运作。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01(b)  在实施本节要求的费用问责计划之前,机构内的每个委员会、部门和办公室应对其收取的 (d) 款中列明的费用进行审查。本次审查的目的是确定是否应对以下各项进行任何更改,以实施一个能够实现 (a) 款所述目的的收费系统: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01(b)(1)  费用的金额。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01(b)(2)  费用的收取方式。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01(b)(3)  收取费用的项目或活动的管理和工作量标准。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01(c)  机构内每个委员会、部门或办公室的费用问责计划应包含第 25206 节要求中秘书认为适合实现 (a) 款所述目的的那些要素。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01(d)  本节适用于以下费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01(d)(1)  根据《食品和农业法》第 13146 节 (d) 款收取的费用,用于在注册人未能提供所需信息时,开发有关农药环境归趋的数据。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01(d)(2)  根据第 25208.3 节收取的地表蓄水池费用。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01(d)(3)  根据第 43203 节收取的费用,用于弥补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在零售前核实新车排放制造商合规性方面的成本。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01(d)(4)  根据第 44380 节收取的费用,用于弥补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和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在实施和管理 1987 年《空气有毒物质“热点”信息和评估法》(第 26 编第 6 部分(自第 44300 节起))方面的成本。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01(d)(5)  根据《公共资源法》第 43212 节收取的费用,用于弥补加州综合废物管理委员会在承担地方执法机构职责时的成本。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01(d)(6)  根据《公共资源法》第 43508 节收取的费用,用于弥补加州综合废物管理委员会在审查关闭计划时的成本。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01(d)(7)  根据《水法》第 2 编第 2 部分第 8 章(自第 1525 节起)收取的用水权许可费用。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01(d)(8)  根据《水法》第 13260 节 (c) 款收取的废水排放要求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雨水排放要求,以及根据《水法》第 12360 节 (i) 款收取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消除系统许可证费用。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01(d)(9)  根据《水法》第 13304 节收取的费用,用于弥补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或加州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在实施和执行清理和减排命令方面的成本。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01(e)  如果机构内的委员会、部门或办公室确定法定费用金额应予增加,以实施一个能够实现 (a) 款所述目的的费用问责系统,它应通知立法机关,并就法定固定费用金额的适当增加提出建议。对于金额未在法规中固定的费用,委员会、部门或办公室只有在书面记录中认定其已实施符合本节规定的费用问责计划后,方可增加费用。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01(f)  有毒物质控制部若遵守第 25206 节,则应被视为符合本节规定。

Section § 570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该机构对负责监管空气质量、水质、有毒物质、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法规的各种州、区域和地方机构进行调查。目的是查明他们从罚款和处罚中获得了多少资金,以及这些资金是如何使用的。该研究还应审视这些资金如何帮助支持这些机构的运作。

Section § 570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任何机构、委员会或部门在采纳评估化学品风险和毒性的指南或政策之前,必须举办一次公开研讨会。研讨会的目的是促进机构科学家与外部专家之间的讨论,以确保评估基于扎实的科学实践。研讨会结束后,该机构必须根据需要修订指南或政策,并将其公开征求意见,期限至少为30天。

此外,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存在针对此类评估的具有特定程序或时间表的现有法律要求,那么这些研讨会和公开征求意见期不得延迟履行这些法定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03(a)  在机构内的委员会、部门或办公室采纳用于评估化学品毒性的化学品风险评估指南或政策,或准备将在另一委员会、部门或办公室的监管程序中使用的化学品健康评估之前,该委员会、部门或办公室应首先召开一次公开研讨会,讨论这些指南、政策或健康评估。该公开研讨会应旨在鼓励由准备拟议指南、政策或健康评估的委员会、部门或办公室雇用的科学家与不受该委员会、部门或办公室雇用的科学家之间进行建设性对话,并评估拟议指南、政策或健康评估在多大程度上基于健全的科学方法、知识和实践。研讨会结束后,机构应酌情修订指南、政策或健康评估,并将其公开征求意见,期限至少为30天。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03(b)  在任何情况下,如果根据规定了执行要求的程序或时限的法定要求,提出或正在准备(a)款所述的指南、政策或健康评估,则(a)款的要求不得授权延迟或推迟执行该法定要求。

Section § 5700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与环境法规相关的规则必须有可靠科学数据支持的要求。“规则”可以是法规,也可以是像法规一样执行的政策。

在规则生效之前,相关机构必须让一个独立的科学团体审查该规则的科学依据。被选为外部评审员的人员不得是参与制定该规则科学依据的人。

该过程还包括向评审员提交科学数据和发现,评审员将对其有效性进行评估。如果他们发现科学依据不健全,必须说明原因。机构可以根据反馈调整规则,或者解释为何尽管存在分歧仍继续推行。此要求不适用于紧急法规。

最后,任何与水资源相关的规则的科学评审报告都将在网上公布,供公众查阅,以确保透明度。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04(a)  就本节而言,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04(a)(1)  “规则”指以下任一情况: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04(a)(1)(A)  《政府法典》第11342.600节所定义的法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04(a)(1)(B)  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根据《波特-科隆水质控制法》(《水法典》第7部(自第13000节起))通过的、具有法规效力且为实施或使某项法规生效而通过的政策。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04(a)(2)  “科学依据”和“科学部分”指规则中以经验数据或其他科学发现、结论或假设为前提或源自这些数据、发现、结论或假设,并确立了保护公众健康或环境的监管水平、标准或其他要求的那些基础。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04(b)  该机构,或该机构内的任何委员会、部门或办公室,应与美国国家科学院、加利福尼亚大学、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或任何类似的科学高等教育机构,或这些实体的任何组合,或与由加利福尼亚大学校长推荐的具有同等地位和资格的科学家或科学家团体签订协议,对该机构内任何委员会、部门或办公室提议采纳的任何规则的科学依据进行外部科学同行评审。根据第20部第6.6章(自第25249.5节起)或第26部第2部分第3.5章(自第39650节起)采纳的规则的科学依据或科学部分,如果符合根据这些法规建立的同行评审程序,则应视为已遵守本节规定。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04(c)  任何参与了规则科学依据或科学部分制定的人员,不得担任该规则科学部分的外部科学同行评审员。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04(d)  除非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否则该机构内的任何委员会、部门或办公室不得采取任何行动采纳规则的最终版本: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04(d)(1)  委员会、部门或办公室将拟议规则的科学部分,连同拟议规则科学部分所依据的科学发现、结论和假设的声明,以及支持性的科学数据、研究和其他适当材料,提交给外部科学同行评审实体进行评估。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04(d)(2)  外部科学同行评审实体在委员会、部门或办公室与外部科学同行评审实体商定的时间内,准备一份书面报告,其中包含对拟议规则科学依据的评估。如果外部科学同行评审实体发现委员会、部门或办公室未能证明拟议规则的科学部分是基于健全的科学知识、方法和实践,则报告应在商定的时间内说明该发现以及解释该发现的理由。委员会、部门或办公室可以全部或部分接受外部科学同行评审实体的发现,并相应地修改拟议规则的科学部分。如果委员会、部门或办公室不同意外部科学同行评审实体的任何发现,则应在采纳最终规则时解释其作出此决定的依据,并将其作为规则制定记录的一部分,包括其为何认定拟议规则的科学部分是基于健全的科学知识、方法和实践的理由。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04(e)  本节的要求不适用于根据《政府法典》第11346.1节 (b) 款采纳的任何紧急法规。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04(f)  本节的任何内容均不得以任何方式解释为限制该机构内任何委员会、部门或办公室根据授权或要求采纳规则的法规要求采纳规则的权力。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04(g) 对于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或加利福尼亚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提议的任何规则,州委员会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根据 (b) 款进行的外部科学同行评审的副本。

Section § 570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在采纳任何重大法规之前,加州的政府委员会、部门和办公室必须考虑法规的替代方案,这些替代方案可能成本更低,但在提供环境保护方面同样有效。这些重大法规被定义为预计将对企业产生超过1000万美元经济影响的法规。到1994年底,在协商和公众意见征集后,应制定评估这些替代方案的具体指导方针。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05(a) 自1994年1月1日起,机构内的每个委员会、部门和办公室在采纳任何重大法规之前,应当评估根据《政府法典》第11346.5条(a)款第(7)项提交给该委员会、部门或办公室的拟议法规要求的替代方案,并考虑是否存在成本更低的替代方案或替代方案组合,这些方案在实现环境保护增量方面同样有效,并能以确保完全遵守法定授权的方式,在与拟议法规要求相同的时间内完成。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05(b) 就本条而言,“重大法规”指任何法规,根据《政府法典》第11346.3条(a)款所要求的评估,由机构内提议采纳该法规的委员会、部门或办公室估算,将对本州的商业企业产生超过一千万美元 ($10,000,000) 的经济影响。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05(c) 在1994年12月31日或之前,在与贸易和商务部长、机构内每个委员会、部门和办公室的主任或执行官协商后,并在收到公众意见后,秘书应当采纳指导方针,供机构内的委员会、部门和办公室遵循,内容涉及执行本条所要求的评估所使用的方法和程序。

Section § 570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州级环保机构实施优质政府项目,以提高环境保护水平,同时削减成本并加快决策。这些项目旨在征求员工、公众、企业和环保组织的意见,以提高绩效和满意度。将开发一个示范项目,供其他地方机构酌情使用。各机构必须每两年报告其进展和改进工作。这项法律尊重现有的员工权利和集体谈判协议。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07(a) 该机构以及该机构内的各办公室、委员会和部门,应设立优质政府项目,通过提高实施和执行州和联邦环境保护法规的州级项目的质量、效率和成本效益,以实现更高水平的环境保护和公众满意度。这些项目应旨在提高环境保护水平,同时加快决策并产生节约成本。秘书应设立一个咨询小组,由在质量管理方面有经验的州和地方政府、商业、环境和消费者代表组成,为该项工作提供指导。秘书应制定一个示范质量管理项目,供负责实施空气质量、水质、有毒物质、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法律法规的地方机构酌情使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07(b) 该机构以及该机构内的每个委员会、部门和办公室,应不迟于12月1日向州长和立法机关提交一份关于前两个财政年度的双年度报告,报告这些州机构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了其绩效目标,以及其持续质量改进的努力。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07(c)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废除任何集体谈判协议或干涉任何既定的员工权利。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07(d) 就本节而言,“优质政府项目”指以下所有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07(d)(1) 一个获取员工、受监管社区、公众、环保组织和政府官员对实施优质政府项目的机构的绩效、愿景和需求的看法的流程。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07(d)(2) 一个利用第 (1) 款中指定人员和组织的看法来制定可衡量绩效目标的流程。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07(d)(3) 利用从实施第 (1) 和 (2) 款中获得的信息,持续改进质量和培训机构人员的流程。

Section § 57008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机构”和“污染物”等重要术语。污染物被确定为在需要清理的场地中经常发现的特定有害物质或溶剂。它引入了“筛选值”,这些是指示污染水平的咨询数字,但它们不能替代官方的清理标准。

加利福尼亚州环境保护局必须进行科学审查来设定这些数值,同时考虑健康影响、现有研究和已确定的清理水平。会举行公开研讨会讨论这些数值,并且它们可能会随着时间推移而更新。筛选值有助于估算财产清理所需的努力,但它们不限制机构在其他法律下的权力。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08(a)  就本节而言,适用以下定义: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08(a)(1)  “机构”指加利福尼亚州环境保护局。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08(a)(2)  “污染物”指以下所有各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08(a)(2)(A)  列于《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22篇第66261.24节(a)款第(2)项(A)和(B)分项的表II和表III中的物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08(a)(2)(B)  经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和有毒物质控制部经验,在根据《卡彭特-普雷斯利-坦纳有害物质账户法案》(第45部第2部分(自第78000节起))和《波特-科隆水质控制法案》(《水法》第7部(自第13000节起))需进行修复的场地中最常发现的五种卤代烃工业溶剂。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08(a)(2)(C)  经有毒物质控制部和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经验,在根据《卡彭特-普雷斯利-坦纳有害物质账户法案》(第45部第2部分(自第78000节起))和《波特-科隆水质控制法案》(《水法》第7部(自第13000节起))需进行修复的场地中最常发现的、未包含在(A)和(B)分项下的十种有害物质。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08(a)(3)  “筛选值”指机构根据(b)和(c)款规定的程序发布的作为咨询值的污染物浓度。筛选值仅为咨询值,不具有监管效力,且仅作为参考值发布,可供公民团体、社区组织、业主、开发商和地方政府官员用于估算修复受污染财产可能所需的努力程度。筛选值不得被解释为,也不得用作,要求机构确定无需进一步行动的水平,或替代受污染财产上污染物必须达到的清理水平。对受污染场地修复具有管辖权的公共机构应根据管辖该受污染财产修复的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确定污染物的清理水平,且该清理水平可能高于或低于已发布的筛选值。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08(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08(b)(1)  在机构执行第57009节要求的试点研究并准备第57010节要求的信息文件期间,机构应启动对旧金山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发布的题为“基于风险的筛选水平和决策在受影响土壤和地下水场地中的应用(临时最终版-2000年8月)”技术报告第2卷附录1中公布的筛选水平进行科学同行评审。机构应根据第57004节进行科学同行评审程序,并将评审范围限制在(a)款第(2)项中规定的物质。机构应在2004年12月31日或之前完成同行评审程序。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08(b)(2)  机构应与有毒物质控制部、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和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合作,发布(a)款第(2)项所列污染物的筛选值清单,以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并应报告建立保护水质和生态资源的筛选值的可行性。机构应使用第45部第2部分第5章第13条(自第79260节起)中规定的评估以及同行评审结果来确定筛选值,并应使用根据经修订的《国家石油和有害物质污染应急计划》(40 C.F.R. 300.400 et seq.)E分部建立的最严格的危害标准。机构应为无限制土地使用和受限制的非住宅土地使用设定单独的筛选水平。在确定每个筛选值时,机构应考虑以下所有各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08(b)(2)(A)  污染物的毒理学、其对人类健康和安全、生物群的不利影响,以及其对自然资源造成环境损害的潜力,包括但不限于州水体的有益用途,包括饮用水源。

Section § 57010

Explanation

加州环境保护局被要求发布一份信息文件,以帮助各类团体和个人了解在两项特定环境法律下,场地调查和清理决策是如何做出的。这份文件必须免费提供给索取者,并在线发布。它应定期更新,以反映任何新的法律或政策变化。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10(a)  在2003年1月1日或之前,加利福尼亚州环境保护局应发布一份信息文件,以协助公民团体、社区组织、感兴趣的非专业人士、业主、地方政府官员、开发商、环保组织和环境顾问了解在根据《卡彭特-普雷斯利-坦纳有害物质账户法案》(第45部第2部分(自第78000条起))和《波特-科隆水质控制法案》(《水法典》第7部(自第13000条起))作出场地调查和修复决定时所考虑的因素和遵循的程序。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10(b)  该机构应免费向任何索取者提供本节要求的信息文件,并应在机构的互联网网站上发布公共信息手册。该机构应在新的立法或修订的政策影响到《卡彭特-普雷斯利-坦纳有害物质账户法案》(第45部第2部分(自第78000条起))和《波特-科隆水质控制法案》(《水法典》第7部(自第13000条起))的实施时,适时更新印刷版信息文件和互联网网站。

Section § 570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利福尼亚州的某些机构维护一份详细的、关于有土地使用限制的房产清单。该清单必须包含位置详情,例如街道地址和地块编号,任何已知有害物质的描述,以及为实现无限制使用可能需要的任何清理工作。

这些机构必须定期更新这些清单,并将其展示在各自的网站上。加利福尼亚环境保护局负责监督这一过程,确保信息通过超链接和搜索功能在网上易于查找。

他们还需要发布一份全面的(尽管是自愿提供的)清单,指明哪些地方施加了土地使用限制,并注明该清单可能不包括所有此类房产。本规定特别适用于加利福尼亚综合废物管理委员会、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以及有毒物质控制部。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12(a)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12(a)(d)款所列的每个机构,应根据《民法典》第1471条或由该机构执行的任何法律规定,维护一份由该机构施加的所有限制土地使用的文书和协议清单,并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12(a)(1)  该清单应提供每处房产的位置描述,至少应提供街道地址和评估员地块编号。如果街道地址或评估员地块编号不可用,或者如果街道地址或评估员地块编号未能充分描述受限制土地使用文书或协议影响的房产,则该清单应包括位置描述或该位置的地理坐标。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12(a)(2)  该清单应提供对该房产任何受限用途的描述、已知存在的污染物,以及(如果已知)为允许其不受限制使用而可能需要的任何房产修复措施。经记录的限制土地使用文书或协议可替代本款要求的描述。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12(a)(3)  每个机构应随着新的限制土地使用文书和协议被记录以及房产上的限制土地使用文书和协议发生变更而更新其清单。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12(b)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12(b)(d)款所列的每个机构应在其网站上展示(a)款要求的清单,并应根据请求向公众提供该清单。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12(c)  加利福尼亚环境保护局应监督本节的实施。在监督本节实施时,加利福尼亚环境保护局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12(c)(1)  在其网站上维护指向根据本节发布的各个清单的超链接。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12(c)(2)  提供搜索功能,能够从根据本节发布的各个清单中搜索和检索信息。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12(c)(3)  创建并发布一份根据《民法典》第1471条(e)款发送的所有限制土地使用的文书和协议清单。根据本款创建和发布的清单应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12(c)(3)(A)  该清单应指明施加限制土地使用文书或协议的实体或管辖区。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12(c)(3)(B)  该清单应包括(a)款第(1)项和第(2)项要求的信息。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12(c)(3)(C)  该清单仅供参考。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12(c)(3)(D)  该清单应包含一个说明,即所列房产的信息是自愿提供的,该清单并非包罗万象,并且可能存在其他实体施加了限制土地使用文书或协议但未包含在该清单中的地点。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12(d)  本节适用于加利福尼亚环境保护局以及该局内的所有以下实体: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12(d)(1)  加利福尼亚综合废物管理委员会。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12(d)(2)  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以及每个加利福尼亚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12(d)(3)  有毒物质控制部。

Section § 570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有毒物质控制部(DTSC)可以要求与有毒物质合规相关的文档以电子形式提交,特别是如果这些文档是提交给DTSC或特定的计划机构。这些电子提交必须包含样本采集地点的精确位置数据(纬度和经度)。DTSC将制定电子提交的标准,确保它们是免费的、公共可访问的,并且能够正确处理和验证数据。提交的文档必须包括场地地址、环境数据和测试信息。DTSC将确保这些电子提交的安全性。此外,相关法规可以作为紧急法规通过,以迅速应对公共安全需求,并且此类法规除非采取进一步行动,否则可以生效一年。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13(a) 有毒物质控制部可要求提交报告、工作计划、时间表、通知、请求、申请或其他文件或数据以遵守本法典、《教育法典》或其他相关法规的人员以电子格式提交该文件或数据,如果该文件提交给以下任一机构: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13(a)(1) 有毒物质控制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13(a)(2) 实施第20部第6.11章(自第25404条起)规定的统一计划的统一计划机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13(b) 有毒物质控制部可要求以电子格式提交的文件或数据包含样本采集地点的纬度和经度,其精确度应在一米以内。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13(c) 有毒物质控制部应制定标准,包括电子格式,用于提交报告、工作计划、时间表、通知、请求、申请或其他文件或数据。所制定的标准还应包括可随这些文件一并提交的分析和环境合规数据的格式。在制定这些标准时,有毒物质控制部应仅考虑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电子格式: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13(c)(1) 免费提供。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13(c)(2) 在公共领域可用。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13(c)(3) 具有可用的公共领域工具来导入、处理和存储数据。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13(c)(4) 允许将数据导入指示关联距离的表格中。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13(c)(5) 允许验证数据提交的一致性。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13(c)(6) 允许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13(c)(6)(A) 采集样本的实际场地地址,以及许可和报告未经授权排放所需的信息。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13(c)(6)(B) 在初步场地调查阶段以及持续监测和评估阶段采集的环境评估数据。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13(c)(6)(C) 样本采集地点的纬度和经度,其精确度应在一米以内。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13(c)(6)(D) 对样本进行的所有测试的描述、测试结果、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信息、关于样本采集的可用叙述性信息,以及关于实验室对样本分析的可用信息。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13(c)(7) 满足有毒物质控制部确定的适用于有效电子报告提交计划的任何额外标准。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13(d) 在根据本条制定标准时,有毒物质控制部应确保电子提交信息的安全性。
(e)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13(e)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13(e)(1) 有毒物质控制部根据本条制定的法规,包括根据本条在2017-18年常会期间修订的法规,可根据《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分部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作为紧急法规制定。就该章而言,包括《政府法典》第11349.6条,这些法规的制定属于紧急情况,行政法办公室应将其视为紧急情况,并且是立即维护公共和平、健康和安全以及普遍福祉所必需的。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13(e)(2) 尽管《政府法典》第11346.1条(e)款规定了时间限制,但根据本条制定或修订的紧急法规,除非有毒物质控制部根据《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分部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重新通过该法规的全部或部分,否则不得在法规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废止。

Section § 57015

Explanation

环境公正事务助理主任肩负多项重要职责,旨在支持存在危险材料的弱势社区。他们担任这些社区的调解员和外联协调员,确保社区能够发声。

助理主任以这些社区主要使用的语言提供信息和协助,帮助他们参与与危险材料相关的监管决策。此外,他们必须及时向社区提供部门或其他方收集的健康和环境信息,并清晰解释,以便居民了解其影响。

部门设有一名环境公正事务助理主任。该助理主任应在主任的监督下履行以下所有职责: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15(a) 担任第39711条所述的、存在危险材料和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弱势社区的申诉专员和外联协调员。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15(b) 以这些社区主要使用的语言向社区提供有关许可、执法和部门其他活动的信息和协助,以确保社区最大限度地参与部门做出的监管决策。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15(c) 如果部门或其他方已收集社区健康或流行病学信息,应在符合其他法律要求的前提下,尽快向社区提供该信息,并附上对其影响的简明解释。

Section § 57018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州相关法律中关于化学品测试和环境标准所使用的术语。它解释了“分析测试方法”是指确定化学品浓度的程序。它将“生物富集系数”定义为化学品在生物体中的浓度与其在环境中浓度的比率。“化学品”根据美国法律等同于“化学物质”。“制造商”指在加州生产或进口化学品以供销售的任何人。“基质”描述了进行测试的介质,例如水或土壤。“辛醇-水分配系数”是衡量化学品在两种物质中达到平衡时的浓度比率。 “州机构”包括多个环境和有毒物质委员会,但不包括农药管理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18(a) 就第57019节和第57020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18(a)(1) “分析测试方法”指用于对特定基质进行取样、制备和分析,以确定指定化学品及其代谢物和降解产物的身份和浓度的程序。分析测试方法应符合国家环境实验室认可会议通过的标准。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18(a)(2) “生物富集系数”指化学品在生物体中的浓度除以其在测试溶液或环境中的浓度。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18(a)(3) “化学品”与《美国法典》第15篇第2602节所定义的“化学物质”具有相同含义。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18(a)(4) “制造商”指在本州生产化学品或将化学品进口到本州并在本州销售的人。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18(a)(5) “基质”包括但不限于水、空气、土壤、沉积物、污泥、化学废物、鱼类、血液、脂肪组织和尿液。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18(a)(6) “辛醇-水分配系数”指在平衡状态和指定温度下,化学品在辛醇中和在水中的浓度比。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18(a)(7) “州机构”指州空气资源委员会、有毒物质控制部、综合废物管理委员会、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和加州环境保护局。“州机构”不包括农药管理部。

Section § 570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利福尼亚环境保护局管理所有由州机构向化学品制造商提出的信息请求。该机构的目标是尽量减少重复请求,确保成本效益,并记录这些请求。

在州机构向制造商索取信息之前,它必须在线发布意向公告,搜索公共数据库,并联系化学品制造商以收集现有数据并评估是否需要更多信息。

如有必要,州机构可以要求提供关于某种化学品的额外数据,制造商必须在一年内提供。这可能包括测试方法、化学品在环境中的行为等。鼓励制造商与州机构合作,以高效满足信息需求并减少验证工作。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19(a) 加利福尼亚环境保护局应代表州机构,协调根据本条规定向制造商提出的所有信息请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19(b) 在协调根据本条规定提出的请求时,加利福尼亚环境保护局应力求实现以下目标: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19(b)(1) 最大限度地减少或消除对相同或类似信息的重复请求。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19(b)(2) 与相同化学品的制造商协调,以公平且资源高效的方式开发和提交所请求的信息。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19(b)(3) 在可行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单个制造商的成本负担。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19(b)(4) 维护根据本条规定提出的请求记录。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19(c) 州机构在根据 (d) 款向制造商请求任何信息之前,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19(c)(1) 在其互联网网站和加利福尼亚环境保护局的互联网网站上发布公告,说明其根据 (d) 款寻求信息,包括其寻求信息的化学品、所寻求信息的类型以及寻求信息的原因。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19(c)(2) 对根据 (1) 项已发布公告的化学品,在其寻求信息的所有已知公共信息来源中进行搜索。所有已知公共来源包括联邦政府、州政府和政府间组织维护的公共和可电子搜索的数据库。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19(c)(3) 合理尝试联系根据 (1) 项已发布公告的所有列出化学品的制造商,以获取这些制造商可能持有但未公开的任何相关信息。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19(c)(4) 合理尝试与根据 (1) 项已发布公告的所有列出化学品的制造商进行协商,以确定这些制造商需要开发哪些额外信息(如果有),以协助州机构评估这些化学品在相关基质中的归趋和迁移。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19(c)(5) 合理尝试与所有制造商协商,以评估开发机构所请求信息的技术可行性。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19(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19(d)(1) 州机构可以要求制造商提供关于根据 (c) 款 (1) 项已发布公告的化学品的额外信息。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19(d)(2) 应州机构的请求,制造商应在一年内向州机构提供所要求指定化学品的额外信息。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19(d)(3) 州机构请求的信息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19(d)(3)(A) 该化学品的分析测试方法,或该化学品在州机构指定基质中具有生物学相关性的代谢物和降解产物的分析测试方法。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19(d)(3)(B) 该化学品的辛醇-水分配系数和人体生物富集系数。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19(d)(3)(C) 关于该化学品在环境中归趋和迁移的其他相关信息。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19(d)(4) 制造商在响应根据本款提出的请求时,应在可行范围内与提出请求的州机构协作和合作,以实现以下目的: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19(d)(4)(A) 确保所提供的信息符合州机构的需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19(d)(4)(B) 减少对所提供信息的争议。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19(d)(4)(C) 最大限度地减少州机构为核实和验证所提供信息而必须付出的努力和资源。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19(e) 第 57018 条中的定义适用于本条。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19(f) 本条不应被解释为限制州机构根据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获取信息的权力。

Section § 570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保护提交给加州州机构的商业秘密。如果制造商提交的信息包含商业秘密,他们必须书面通知机构,并明确指出哪些部分被认为是秘密。如果这些秘密不属于公共记录,机构必须予以保护。如果有人请求公开这些信息,机构会通知制造商,制造商随后有30天时间请求法院将信息保密。在此法院程序期间,机构不会公开信息。然而,制造商不能因为信息是必需的而拒绝向机构提供必要信息。如果法院认定信息是商业秘密,机构不得披露,除非是出于特定的政府或安全原因。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20(a)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7924.510条和第7924.700条的规定,如果制造商认为根据第57019条向州机构提供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披露,制造商应向州机构披露该信息,并书面通知州机构其此种看法。在其书面通知中,制造商应指明其认为属于商业秘密的提交给州机构的信息部分,并提供支持其结论的文件。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20(b) 在遵守本条规定的前提下,如果制造商指定为商业秘密的商业秘密不属于公共记录,州机构应保护其免于披露。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20(c) 在收到向公众发布信息的请求时,如果该信息包括制造商已通知州机构为商业秘密且不属于公共记录的信息,则适用以下程序: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20(c)(1) 州机构应通过挂号信(要求回执)的方式,书面通知向其披露信息的制造商该请求。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20(c)(2) 州机构应向公众发布该信息,但不得早于信息请求通知邮寄之日起30天,除非在30天期限届满之前,制造商在适当法院获得一项宣告性判决,认定该信息受本条保护,或获得一项禁止向公众披露该信息的初步禁令,并及时将该诉讼通知州机构。为阻止州机构向公众发布信息,制造商应在提起宣告性判决或初步禁令诉讼之日起30天内获得宣告性判决或初步禁令。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20(d) 本条不授权制造商拒绝向州机构披露第57019条要求的信息。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20(e) 任何法院根据本条认定为商业秘密且不属于公共记录的信息,或根据 (c) 款待决最终判决的信息,州机构不得向任何人披露,除非是向市或县、州或美国的官员或雇员,或向与市或县或州签订合同的承包商及其雇员披露,如果州机构认为,披露对于合同的满意履行、工作的执行或保护承包商雇员的健康和安全是必要和必需的。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7020(f) 第57018条中的定义适用于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