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和烟火装置行政管理
Section § 12552
加州州消防局长负责制定有关烟花爆竹的规定,以确保公共安全。这些规定涵盖了烟花爆竹的多个方面,包括如何发放制造、销售或展示烟花爆竹的执照和许可证。它们还包括烟花爆竹的分类、烟花爆竹从业人员的登记以及对公开展示的监督。此外,这些规定还涉及授予火箭研究的执照、烟火操作员的许可、应急信号装置的登记,以及确保不同烟花爆竹和装置的安全运输。
Section § 12555
Section § 12556
加州州消防局长必须在2024年7月1日之前,找到方法收集更多关于危险烟花和安全合法烟花造成的火灾、损害和伤害的详细信息。这包括计算收集和报告这些数据的成本。
到2025年1月1日,州消防局长需要收集并分析与烟花相关的火灾、损害和法律问题的数据。这应通过与他们的咨询委员会共同开发的方法进行。
此外,到2025年1月1日,他们必须向立法机关报告所需资源,以培训地方消防和执法人员处理烟花事宜,包括处理和起诉非法活动。
Section § 12557
这项法律指示加州州消防局与其他公共安全机构合作,制定一个地方示范条例,用于处理涉及25磅或以下危险烟花的案件。地方管辖区可以采纳这些简化规则,这些规则侧重于执行与此类持有相关的民事罚款。收取的罚款无需遵循特定的州收入分享规定。此外,示范条例应考虑报销消防局处理查获烟花的费用。
截至2008年1月1日,任何关于危险烟花的地方性法律都需要更新,以包含报销条款并明确其仅适用于25磅或以下的烟花。州消防局还负责在听取地方意见后,制定法规以向违规者追回运输和处理费用,包括详细说明费用如何计算以及如何支付给消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