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的规定不适用于以下任何一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40(a) 受第11部第1部分(自第12000条起)管制的爆炸物。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40(b) 1968年《联邦枪支管制法》定义为枪支的武器和手枪,以及根据《刑法典》第16460条或《刑法典》第16590条所列任何规定分类的此类装置和武器,包括用于体育赛事或戏剧表演的空包弹手枪。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40(c) 火箭或导弹的研究或实验,或由美国国防部生产或运输火箭或导弹,或由任何根据与国防部签订的合同从事火箭或导弹开发和生产的机构或组织。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40(d) 每单位装药量含有少于0.25格令烟火药的纸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