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487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就公共安全和财产维护而言何为“杂草”。它包括街道、人行道或私人财产上任何构成火灾风险或危害公共健康的植被。具体类型包括带有特定种子的植物、被忽视而成为火灾隐患的植物、有毒植物(如毒栎),以及可能在居民区引发火灾的干燥材料。

“Weeds”一词在本部分中,指在任何县内(包括任何消防区)生长于街道、人行道或私人财产上的植被,并可包括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875(a) 带有绒毛状或翅状种子的植被。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875(b) 未修剪或被忽视,以至于长得过大,在干燥时对邻近的已开发财产构成火灾威胁的植被。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875(c) 其他有害或危险的植被。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875(d) 当其生长条件构成对公共健康的威胁时,毒栎和毒常春藤。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875(e) 干草、残茬、灌木、垃圾或其他易燃材料,在已被划为单户和多户住宅用途的未划入市区的城市化部分制造火灾隐患,从而危及公共安全。

Section § 148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杂草可以被视为一种公共滋扰,并且有具体的程序来处理或清除它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