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高层建筑
Section § 13210
本法律定义了与高层建筑相关的三个关键术语。“现有高层建筑”是指在1974年7月1日之前开始或完成施工的任何高层建筑。“高层建筑”是指任何供人居住的楼层高度超过75英尺的建筑物,医院除外。“新建高层建筑”是指在1974年7月1日或之后开始施工的建筑物。
Section § 13211
Section § 13212
这项法律要求州消防局长在1974年7月1日前为新建高层建筑制定规则。这些规则于同日生效,涵盖了自动烟雾和火灾警报、洒水系统以及消防员通信工具等安全功能。
Section § 13213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现有高层建筑在1979年4月26日之前达到州消防局长设定的特定安全标准。这些标准旨在保护居住者和参与任何火灾相关事件的消防员。如果有正当理由,建筑物可以获得最长两年的合规延期,但必须有经批准的纠正计划。
然而,如果建筑物完全用于住宅用途,拥有12个或更少的单元,完全由业主自住,由钢筋混凝土制成,并且每个单元有两个出口(其中一个可以是消防梯),则可免除这些规定。
Section § 13214
这项法律规定,消防和安全法规,特别是针对高层建筑的法规,必须按照其他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它允许州消防局长和地方消防部门负责人等官员,在任何合理时间进入并检查非住宅用途的建筑物,以执行消防安全规定。建筑物所有者和经营者必须允许这些检查。
Section § 13215
这项法律规定,建造或维护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或其他相关法规的高层建筑是违法的。如果有人违反这些规定,可能被指控犯有轻罪,最高可判处六个月监禁、最高一万美元 ($10,000) 罚款,或两者并罚。在当事人被告知问题后,违规行为每持续一天,就构成一项单独的罪行。此外,这些违规行为被视为公共滋扰,可以立即处理。
Section § 13217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消防部门每年检查高层建筑,以确保它们符合安全标准。这些部门必须在30天内向州消防局报告检查结果。如果地方部门选择不进行检查,他们必须在每年6月30日前通知州消防局。在这种情况下,州消防局将接管检查职责。
该法律还允许地方机构和州消防局向建筑业主收取费用,以弥补这些检查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