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210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与高层建筑相关的三个关键术语。“现有高层建筑”是指在1974年7月1日之前开始或完成施工的任何高层建筑。“高层建筑”是指任何供人居住的楼层高度超过75英尺的建筑物,医院除外。“新建高层建筑”是指在1974年7月1日或之后开始施工的建筑物。

本章中使用的术语: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10(a)  “现有高层建筑”指的是其施工于1974年7月1日之前开始或完成的高层建筑。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10(b)  “高层建筑”指的是任何类型结构或用途的建筑物,其用于人员居住的楼层位于具有建筑入口的最低楼层以上75英尺以上,但根据第1250条定义用作医院的建筑物除外。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10(c)  “新建高层建筑”指的是其施工于1974年7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高层建筑。

Section § 132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消防局长制定并实施专门针对高层建筑的消防和恐慌安全建筑标准。这些标准随后必须获得批准并纳入州建筑标准规范。此外,该法律还规定制定法规,设定最低防火和安全要求,并区分现有高层建筑和新建高层建筑。

Section § 132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消防局长在1974年7月1日前为新建高层建筑制定规则。这些规则于同日生效,涵盖了自动烟雾和火灾警报、洒水系统以及消防员通信工具等安全功能。

在遵守本法典第25条和第18943条规定的前提下,州消防局长根据第13211条通过的适用于新建高层建筑的法规,应于1974年7月1日或之前通过,并于1974年7月1日生效。此类法规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的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12(a)  自动烟雾和火灾探测系统。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12(b)  自动灭火系统。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12(c)  供从事灭火活动人员使用的内部通信系统。

Section § 132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现有高层建筑在1979年4月26日之前达到州消防局长设定的特定安全标准。这些标准旨在保护居住者和参与任何火灾相关事件的消防员。如果有正当理由,建筑物可以获得最长两年的合规延期,但必须有经批准的纠正计划。

然而,如果建筑物完全用于住宅用途,拥有12个或更少的单元,完全由业主自住,由钢筋混凝土制成,并且每个单元有两个出口(其中一个可以是消防梯),则可免除这些规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13(a)  州消防局长适用于现有高层建筑的建筑标准和其他法规,应在最大可行范围内保障高层建筑居住者和参与灭火活动人员的安全。所有现有高层建筑应在1979年4月26日或之前符合此类建筑标准和其他法规中包含的要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13(b)  如果向执行机构提交并经其批准一项系统且渐进的纠正计划,则在证明有充分理由延长此类期限的情况下,可以延长遵守此类要求的期限。此类延长期限自该计划批准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根据本款提交的任何纠正计划应在1979年4月26日或之前提交并获得批准。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13(c)  如果存在以下所有条件,本节不适用于位于市县的建筑物: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13(c)(1)  该建筑物仅用于住宅目的。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13(c)(2)  该建筑物包含12个或更少的住宅单元。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13(c)(3)  该建筑物中的每个住宅单元均为业主自住。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13(c)(4)  该建筑物由钢筋混凝土制成。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13(c)(5)  该建筑物中的每个住宅单元至少有两个出口,其中一个可以是现有的外部消防梯。

Section § 132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消防和安全法规,特别是针对高层建筑的法规,必须按照其他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它允许州消防局长和地方消防部门负责人等官员,在任何合理时间进入并检查非住宅用途的建筑物,以执行消防安全规定。建筑物所有者和经营者必须允许这些检查。

本章的规定、在《州建筑标准规范》中公布的适用于高层建筑的消防和恐慌安全建筑标准,以及州消防局长根据本章采纳的其他规定,应按照第 (13145) 和 (13146) 条的规定方式执行。州消防局长、其副手或其受薪助理,任何市或县消防部门或提供消防服务的区域的负责人,及其授权代表,可以在任何合理时间进入任何非住宅用途的建筑物、场所或其任何部分,以执行本章。任何此类建筑物或场所的所有者、承租人、经理或经营者,应允许州消防局长、其副手、其受薪助理,或任何市或县消防部门或提供消防服务的区域的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在本章规定的时间和目的下进入并检查该建筑物或场所。

Section § 132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建造或维护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或其他相关法规的高层建筑是违法的。如果有人违反这些规定,可能被指控犯有轻罪,最高可判处六个月监禁、最高一万美元 ($10,000) 罚款,或两者并罚。在当事人被告知问题后,违规行为每持续一天,就构成一项单独的罪行。此外,这些违规行为被视为公共滋扰,可以立即处理。

任何人建造或维护任何高层建筑,违反本章规定、违反《州建筑标准规范》中有关消防或恐慌安全发布的建筑标准,或违反根据本章规定通过的其他法规,均属违法。任何违反这些规定、标准或法规的人均犯有轻罪,一旦定罪,应处以不超过六个月的县监狱监禁,或处以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罚款,或两者并罚。
在任何人已被适当的执法机构告知违规行为之后,该人就其违反本条任何规定、标准或法规的任何部分持续或允许持续的每一天,应被认定犯有单独的罪行。此外,任何违反本条任何规定、标准或法规而存在的情况均构成公共滋扰,并可被立即消除。

Section § 132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市和县对高层建筑执行比州建筑标准中规定的更严格的规定,特别是在消防和恐慌安全规定方面。

Section § 132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消防部门每年检查高层建筑,以确保它们符合安全标准。这些部门必须在30天内向州消防局报告检查结果。如果地方部门选择不进行检查,他们必须在每年6月30日前通知州消防局。在这种情况下,州消防局将接管检查职责。

该法律还允许地方机构和州消防局向建筑业主收取费用,以弥补这些检查的成本。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17(a)  市、县或市县消防部门或提供消防服务的区可每年检查所有高层建筑,以确保其符合州消防局的建筑标准和其他规定。如果地方机构选择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在检查日期后不迟于30天内,以州消防局批准的形式和方式提交给州消防局办公室。如果地方消防部门或提供消防服务的区选择不进行检查,该地方消防部门或区应每年6月30日前将此选择通知州消防局。如果州消防局收到此通知,州消防局应进行检查。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217(b)  根据 (a) 款检查高层建筑的地方机构或州消防局,可向高层建筑的所有者收取检查费用,费用金额由检查实体确定,足以支付该检查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