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17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个人必须持有州消防局长颁发的特殊证书,才能维修、充装或测试便携式灭火器。这项规定适用于所有人,包括加州的州政府机构、大学和其他公共组织。

任何自然人,未经州消防局长根据本章规定颁发并明确授权其执行此类行为的注册证书,不得维修、充装或测试任何便携式灭火器。
本条规定适用于本州、加利福尼亚大学校董会、县、市、区、公共机构以及本州内的任何其他政治分区或公共公司。

Section § 1317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本条款中的规则不适用于个人对其自己拥有的便携式灭火器进行维修、充气或测试的情况,只要法律没有强制要求配备该灭火器。简单来说,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在特定场合必须配备灭火器,那么灭火器所有人可以自行维修,而无需遵守本条款的规定。

此外,持证公司的新雇员可以在最长90天内对便携式灭火器进行维修、充气或测试,但这必须在持有有效注册证书的人的监督下进行。

本条的规定不适用于任何对由其本人拥有的便携式灭火器进行维修、充气或测试的人,条件是该便携式灭火器并非根据任何法规、规章或条例要求提供或安装。
本节的规定不禁止持证人的新雇员在不超过90天的期限内对便携式灭火器进行维修、充气或测试,条件是此类维修、充气或测试须在持有有效注册证书的自然人在场并直接监督下进行。

Section § 13176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在加州获得维修、充装或测试便携式灭火器的证书,你需要填写一份由州消防局长提供的表格。你还需要支付一笔费用,并且申请人必须在申请书上签字。

维修、充装或测试便携式灭火器的注册证书申请,应以书面形式向州消防局长提出,使用其提供的表格,并应附有本章规定的费用。申请书应由申请人签署。

Section § 13177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从州消防局长那里获得从事便携式灭火器相关工作的证书,你必须通过笔试。如果他们认为有必要检查你对这些灭火器的维修、充装和测试的了解程度,可能还会进行实际操作测试。

Section § 13178

Explanation
一旦您提交了完整的申请、支付了必要的费用并顺利通过了所需的考试,州消防局长就会给您颁发一份注册证书。

Section § 1317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原始注册证书从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当年12月31日。第一年之后,你需要每年续签该证书,续签后的有效期是从1月1日到12月31日。

Section § 13180

Explanation
如果您想续期您的注册证书,您必须在证书到期当年的11月1日之前提交申请。您需要填写州消防局长提供的表格,并支付所需费用。

Section § 13181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州消防局长以与拒绝新注册证书相同的理由,拒绝续期注册证书。如果您的续期被拒绝,您有权对该决定提出异议,享有与初始申请被拒绝者相同的权利。

Section § 13182

Explanation
如果您持有注册证书,您需要在地址发生任何变更后的15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州消防局长。请务必将通知寄送至他们位于萨克拉门托的办公室。

Section § 13183

Explanation
如果你对便携式灭火器进行维修、充气或测试,你必须在灭火器上贴一个标签。这个标签上应注明工作完成的日期和你的签名,以及州消防局长要求的其他详细信息。

Section § 13184

Explanation
如果您持有与消防安全相关的注册证书,当州消防局长、其雇员或任何地方消防官员要求查看时,您必须出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