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137

Explanation

本节设立了州消防局长许可和认证基金,用于收集和使用资金以支持州消防局长的各项活动。根据法律特定条款收取的资金将存入该基金,并经立法机关批准后,可由州消防局长使用。

该法律确保收取的费用不会超过运营这些项目的实际成本。它还禁止向一个群体收取监管另一个群体的费用,或收取同一项目内不同活动的开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37(a) 州消防局长许可和认证基金特此在州财政部设立。基金中的所有款项经立法机关拨款后,可用于支持州消防局长的工作。州消防局长根据本部分、根据第11编第2部分(自第12500条起)或第3部分(自第12750条起),以及根据第41961条收取的全部款项,均应存入该基金,并经立法机关拨款后,可供州消防局长分别用于本部分、第11编第2部分(自第12500条起)或第3部分(自第12750条起),或第41961条的各项目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37(b) 本条或本部分、第11编第2部分(自第12500条起)或第3部分(自第12750条起)或第41961条的任何规定,均不得授权收取的费用超过州消防局长所管理项目的实际行政成本,也不得授权向某一项目下受监管的特定群体收取费用,以支付另一项目下的监管成本或同一项目下不同群体的成本。

Section § 1313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州消防局长如何向州机构、地方机构和私营实体收取消防和生命安全建筑规范检查及相关服务的费用。这些费用旨在完全弥补提供这些服务的成本。州消防局长可以请求主计长将所需资金从相关机构的预算中划拨,以支付这些费用。

如果州机构对费用有异议,必须书面通知州消防局长。消防局长随后将在未来的账单中抵免争议金额,并暂停进一步的资金划拨,直到争议在获得财政部批准后解决。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38(a) 对于因州消防局长提供的消防和生命安全建筑规范检查以及相关消防和生命安全活动(例如方案审查、施工咨询、消防值守和调查)而被收取费用的州机构、地方机构或私营实体,州消防局长应收取足以弥补因这些消防和生命安全建筑规范检查和相关消防和生命安全活动所产生费用的金额。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38(b) 应州消防局长的请求,并以主计长规定的形式,主计长应将所提供服务的费用金额从该机构的拨款中划拨至用于支持州消防局长办公室的拨款。州消防局长应向地方机构和私营实体收取足以弥补所提供服务费用的金额。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38(c) 对州消防局长提供的消防和生命安全建筑规范检查费用有争议的州机构,应书面通知州消防局长争议及其依据。州消防局长应立即在随后的账单中向该州机构提供争议费用金额的抵免。在争议由州消防局长解决并经财政部批准之前,不得就争议服务进行进一步的资金划拨。

Section § 1313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州消防局长必须批准设计为儿童防护的便携式汽油容器。这些容器必须符合特定标准,要么类似于ASTM F2517-05,要么符合州消防局长认可的其他国家标准。

从2008年4月1日起,禁止销售或要约销售未经批准的容器。“便携式汽油容器”指任何容量不超过10加仑、主要用于汽油储存和使用的可重复利用容器。

如果某些容器在规定日期前贴有正确标签或符合特定的安全罐标准,则可豁免。但2008年10月31日之后制造的容器,除非另有标签说明,否则必须标明“非儿童防护”。零售商可以销售符合这些早期标准的现有库存。

如果联邦标准取代了这项法律,经州消防局长通知后,本法律将不再适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39(a) 在2008年1月1日或之前,州消防局长应批准并列出根据以下儿童防护标准之一设计和制造的便携式汽油容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39(a)(1) 与ASTM国际(American Society for Testing and Materials (ASTM) International)发布的ASTM F2517-05标准或ASTM国际发布的任何后续标准基本相同的构造和设计标准。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39(a)(2) 经州消防局长认可的国家检测实验室批准的构造和设计标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39(b) 任何人在2008年4月1日或之后,不得销售、要约销售或持有待售未经州消防局长列出和批准的便携式汽油容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39(c) 就本节而言,“便携式汽油容器”指任何标称容量为10加仑或以下,旨在重复使用,并主要用于接收、运输、储存或分发汽油而设计、使用、销售、广告或要约销售的容器或器皿。“便携式汽油容器”不包括以下任何一种: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39(c)(1) 在2005年9月15日存在的《联邦法规法典》第49卷第172.407(a)节中所述的永久压印或永久贴标的容器或器皿,表明这些容器或器皿仅用于非燃料或非煤油产品。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39(c)(2) 符合2008年1月1日存在的《联邦法规法典》第29卷第1926部分F分部(从第1926.150节开始)要求的安全罐。此例外不适用于2008年10月31日之后制造的任何安全罐,除非该罐在醒目且突出位置,以对比背景显示“NOT CHILDPROOF”(非儿童防护)字样的标签或丝网印刷,且字体应清晰易读。对于大于一夸脱的安全罐,标签文字的字体大小应至少为12磅。对于一夸脱及更小的安全罐,标签文字的字体大小应至少为8磅。所有标签应以英文和西班牙文印刷。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39(d) 零售商被允许销售州消防局长尚未列出和批准销售的现有便携式汽油容器库存。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39(e) 如果联邦便携式汽油容器消防安全标准(该标准优先于本节)在本法规生效日期之后颁布并生效,且州消防局长如此通知州务卿,则本节将停止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