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消防总长财政规定
Section § 13137
本节设立了州消防局长许可和认证基金,用于收集和使用资金以支持州消防局长的各项活动。根据法律特定条款收取的资金将存入该基金,并经立法机关批准后,可由州消防局长使用。
该法律确保收取的费用不会超过运营这些项目的实际成本。它还禁止向一个群体收取监管另一个群体的费用,或收取同一项目内不同活动的开支。
Section § 13138
这项法律规定了州消防局长如何向州机构、地方机构和私营实体收取消防和生命安全建筑规范检查及相关服务的费用。这些费用旨在完全弥补提供这些服务的成本。州消防局长可以请求主计长将所需资金从相关机构的预算中划拨,以支付这些费用。
如果州机构对费用有异议,必须书面通知州消防局长。消防局长随后将在未来的账单中抵免争议金额,并暂停进一步的资金划拨,直到争议在获得财政部批准后解决。
Section § 13139
这项法律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州消防局长必须批准设计为儿童防护的便携式汽油容器。这些容器必须符合特定标准,要么类似于ASTM F2517-05,要么符合州消防局长认可的其他国家标准。
从2008年4月1日起,禁止销售或要约销售未经批准的容器。“便携式汽油容器”指任何容量不超过10加仑、主要用于汽油储存和使用的可重复利用容器。
如果某些容器在规定日期前贴有正确标签或符合特定的安全罐标准,则可豁免。但2008年10月31日之后制造的容器,除非另有标签说明,否则必须标明“非儿童防护”。零售商可以销售符合这些早期标准的现有库存。
如果联邦标准取代了这项法律,经州消防局长通知后,本法律将不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