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消防总长总则
Section § 13100
州消防局是加州林业和消防局的一部分。该局的负责人,即州消防长,是林业和消防局的首席副局长。
原州消防长(此前隶属于州和消费者服务局)的所有权力和职责,现已归属林业和消防局内的现任州消防长和现任州消防局。
如果任何法律提及旧的机构或职位,而其职责现已转移到新的州消防局或州消防长,则应理解为指本局内的现任州消防局和州消防长。
Section § 13101
Section § 13103
这项法律允许州消防局长任命助理或副消防局长。这些人可以是现任消防部门的主管,或者来自提供消防保护的城市、县或区的消防局长,以及州消防局长的受薪工作人员。
此外,州消防局长和助理或副消防局长都可以履行类似于治安官的职责,这意味着他们拥有一定的执法权力。
Section § 13104
州消防局长协助执行加州各地与火灾、防火和消防相关的法律法规,遵循《健康与安全法典》的特定章节。他们还负责监督和保护受某些类型火灾(如住宅和商业火灾)威胁的财产,但不包括森林、灌木丛或谷物火灾。对于当地消防部门或县消防员已在执勤的城市或城镇火灾,他们不进行干预。
Section § 13104.5
Section § 13104.6
Section § 13105
州消防局长的职责是通过教育公众、运用工程技术和执行规定来推广防火工作。他们还必须制作并分享有关预防和扑灭火灾的信息。
Section § 13105.2
州消防局长负责在洛杉矶县的德尔瓦列消防设施建立并运营一个危险品培训中心。
这个培训中心只有在有资金的情况下才能在某一年运行,资金可以来自州政府预算、私人捐款、地方机构或其他渠道。捐款可以是现金、实物服务或设备。所有收到的现金捐款都将存入一个专门账户,用于支持这个培训中心。
Section § 13105.5
这项法律要求州消防局长为在地方消防部门工作的消防预防检查员设立一个专门的培训项目。该项目必须便利地设在靠近这些机构的区域。
Section § 13105.6
Section § 13105.7
这项法律允许州消防局长制定收费标准,用于检查和批准评估消费产品消防安全性的检测实验室。这些费用将有助于弥补运行这项检查计划的成本。
Section § 13106
Section § 13107
这项法律规定了州消防局长在调查火灾和爆炸方面的职责和义务,特别是针对发生在州政府建筑或没有地方消防部门的区域内,涉嫌纵火的案件。州消防局长必须调查这些区域内可疑的火灾或爆炸,并且在接到请求时,也可以协助地方消防或警察官员。此外,州消防局长还负责制定一项培训计划,用于培训消防部门人员进行纵火调查,并必须在其办公室设立一个专门的纵火调查单位。如果有证据表明火灾或爆炸与犯罪有关,州消防局长必须向当地的县检察官报告。
Section § 13107.5
Section § 13108
州消防局长负责制定和执行州有和特定州占用建筑的消防安全建筑标准和法规。消防局长与州建筑标准委员会合作批准这些标准。市、县或区消防局长可以出于消防安全目的检查这些建筑。
地方消防官员可能被授权对州有或州占用建筑(州立机构除外)进行检查并执行消防安全法规。地方消防官员提出的任何消防安全要求都可以向州消防局长提出上诉,州消防局长将确保其符合既定标准。
一些特定类型的州占用建筑包括州租赁的建筑、设有审判法院设施的建筑以及惩教部用作重返社会中心的建筑。如果为了州工作人员的安全需要,州消防局长也可以检查州占用的私人所有建筑。
Section § 13108.1
州消防局长需与家用商品和服务局一起检查建筑隔热材料是否需要化学阻燃剂才能达到消防安全标准。如果需要修改,消防局长应在2015年7月1日前提出新的标准供批准。这些标准应确保建筑物防火安全,并保护建筑物内的人员,包括消防员,特别是在墙壁和阁楼等隐蔽空间。
Section § 13108.5
这项法律要求州消防局长与其他州机构合作,为易发生野火地区的建筑物(如屋顶和通风口)制定消防建筑标准。这些标准适用于极高火灾危险区域,并可根据评估以及与包括地方消防官员在内的利益相关者的协商,扩大适用于高危和中危火灾区域。
地方机构有权自行决定在证明对消防安全必要后,将这些标准应用于特定区域。这些建筑标准也适用于面临野火风险的城乡交界野地社区。地方机构对这些区域的决定被视为最终决定。
Section § 13108.5
加州州消防局长负责制定强制性的防火建筑标准,这些标准将根据高火灾严重区域的不同风险类别量身定制。这些标准将影响某些非住宅和关键基础设施建筑,确保它们具有适当的防火等级。例如,风险类别III和IV的建筑物必须符合耐火施工标准,并根据其所在区域(极高、高或中度严重区域),分别具有四小时、三小时或两小时的特定防火等级。加州建筑标准委员会将审议这些提案以供正式采纳。“ASCE 7”指的是美国土木工程师协会制定的建筑设计和荷载标准。
Section § 13108.5
州消防局长负责研究那些只有一处出口和楼梯、超过三层且拥有两个以上单元的公寓楼的安全标准。在2026年1月1日之前,必须向几个立法委员会和加州建筑标准委员会提交一份关于这些建筑的消防和应急安全报告。本条款将于2028年1月1日失效。
Section § 13108.6
这项法律赋予州消防局长权力,制定关于消防员如何进入商业建筑屋顶区域的规定。它还允许限制某些类型的围栏,例如刀片刺网或链环围栏,如果它们阻碍消防员进入。但是,这些规定不适用于公用事业设施。
Section § 13108.9
Section § 13110
本节阐述了州消防局长在全州范围内提出、制定和管理建筑物消防安全法规的权力。这些法规涵盖广泛领域,包括施工、检查和维护,以确保符合安全标准。任何被视为建筑标准的规定都必须获得州建筑标准委员会的批准。
此外,消防局可以收取合理费用来支持这些法规的执行,这符合州宪法关于费用的指导原则。
Section § 13110.3
这项法律要求州消防局长在2025年1月1日之后进行的下一版《加州建筑标准规范》更新之前,提议更新加州针对锂基电池系统的消防标准。这些更新应侧重于通信公用事业公司使用此类电池系统,以确保它们满足72小时备用电源要求。目标是与公共事业委员会制定的其他备用电源相关法规保持一致。
Section § 13110.5
Section § 13110.7
这项法律要求州消防局长建立并维护一个烧伤事件和死亡案例的登记册,并每年发布一份关于这些事件的统计报告。
烧伤中心,即专门的医院科室,每当他们治疗、收治或让患有烧伤或吸入烟雾伤害的患者出院时,或发生与烧伤相关的死亡时,都必须向州消防局长提交报告。
州消防局长和烧伤中心将合作设计报告表格,以确保收集所有必要信息。
Section § 13111
Section § 13111.1
本法律条款允许州消防局使用专门为其职责拨付的资金。所有支出必须与资金分配的原因一致。
此外,州消防局每年可以从普通基金中提取最高 $5,000 用于调查,无需最初提供收据。这作为紧急情况下的灵活现金来源,但所有开支最终必须由州审计长报告和核实。
Section § 13111.3
Section § 13112
如果你违反了本章中的任何规定或规章,这将被视为一项轻罪。你可能面临一百美元到五百美元之间的罚款,最多六个月的监禁,或者两者并罚。
你每天持续违反规定都算作一项新的罪行,这意味着你可能因每次违规的每一天而面临额外的处罚。
Section § 13112.1
这项法律规定了由州消防局长或其副手针对违反消防安全法规所收取的罚款应如何分配。这些罚款的一半将拨给加利福尼亚州消防和纵火培训基金,另一半则拨给犯罪发生地所在县。这些款项需要每月进行分配,并向主计长提交相应的记录。
Section § 13112.2
Section § 13113
如果您经营医院、儿童之家或类似机构,且有超过六人在此过夜,您必须安装经州消防局长批准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如果您经营的是针对可走动儿童或老年人的小型机构,则此规定不适用。在这种情况下,在特定条件下,火灾报警系统可能足以替代喷水灭火系统。收容患有精神健康或智力残疾儿童的机构必须安装喷水灭火系统。该法律不适用于1972年3月4日之前已在施工或已存在的I型建筑。在法律上,“正在施工”意味着实际的建筑工作已经开始,而不仅仅是规划阶段。
Section § 13113.5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某些为最多六人提供全天候护理且没有喷水灭火系统的护理机构,必须安装自动火灾探测装置。这些装置需要由烟雾或其他火灾副产品触发,而不仅仅是热量。
Section § 13113.6
这项法律要求任何拥有、租赁、租借或管理用于售票现场娱乐活动的场所的个人或组织,在活动开始前明确宣布紧急出口的位置。这项规定适用于设有集会室、可容纳少于1,000人,并可容纳50人或以上人员聚集的建筑物或区域,具体标准由加州建筑规范规定。
Section § 13113.7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在供人居住的房屋中安装烟雾报警器。如果您在2014年1月1日之后获得建筑许可证,对房屋进行超过1000美元的工程,您必须在工程最终完成前证明烟雾报警器已获得州消防局的批准。
如果当地法律在1987年之前就要求安装连接到建筑物电源的烟雾报警器,那么这些规定将优先适用。除非当地法律另有规定,否则电池供电的烟雾报警器也是可以接受的。不作为住宅使用的高层建筑可免除这些规定。
租赁物业的业主必须检测和维护烟雾报警器,并在需要进入进行此项工作时通知租户,并确保在新租户入住时报警器能正常工作。租户应报告报警器是否无法工作,业主必须进行修理。到2016年1月1日,如果缺少烟雾报警器,必须安装更多以符合现行标准。
不遵守这些规定可能会导致最高200美元的罚款。
Section § 13113.8
自1986年1月1日起,加州所有出售的单户住宅都必须安装一个经州消防局长批准的、可正常工作的烟雾报警器。房屋出售时,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一份书面声明,确认已遵守此项要求。该声明可以是房地产交易文件的一部分,也可以是单独的文件。
存在一些例外情况,例如某些法院命令的转让、向共同所有人或家庭成员之间的转让。房地产经纪人以及以托管人身份行事的其他方通常不对该披露中的错误负责,除非他们明知其虚假。未能遵守规定不会取消产权转让,但可以要求最高100美元的实际损害赔偿。只要符合这些州标准,地方法律可以要求采取额外措施。
该法律明确包括一户或两户住宅,但将预制房屋、移动房屋和商用拖车排除在单户住宅的定义之外。
Section § 13113.9
本法律条款主要关注住宅防盗栏的安全和监管,以确保消防安全。防盗栏是安装在门窗上的安全栏。州消防局长必须在1998年7月1日之前制定关于这些防盗栏标签和包装的法规。这些法规应确保包含适当的警告,以告知用户火灾紧急情况,并指导他们在需要释放装置时联系当地消防部门。
防盗栏必须符合这些标签要求才能销售。安装人员在安装前必须向房主提供这些安全警告的副本。此外,如果《加州建筑标准规范》要求可开启的防盗栏用于紧急情况,则不允许安装不可开启的防盗栏,特别是在移动房屋和相关住房中,必须确保能够紧急逃生。
Section § 13114
这项法律赋予州消防局长权力,为加州的火灾报警系统和设备制定规则和标准。除非获得州消防局长的批准,否则火灾报警器不得在本州销售。自2014年7月1日起,电池供电的烟雾报警器必须配备不可更换的电池,且电池寿命至少为10年,但某些现有库存可延至2015年7月1日。自2015年1月1日起,烟雾报警器需要显示制造日期,提供一个可写入安装日期的位置,并包含静音功能。州消防局长可以对这些规定制定例外,并且必须批准制造商的说明,以符合建筑标准。
Section § 13114.1
Section § 13114.2
这项法律要求州消防局长为紧急逃生或救援窗户和门使用的防盗栏和安全释放装置制定法规和标准。这些规定必须在2000年1月1日之前到位。从2000年7月1日起,任何销售或安装这些防盗栏的人都必须确保它们已获得认可的检测实验室的批准。
防盗栏是指安装在人们居住场所(如房屋或公寓)窗户或门上的安全栏。住宅包括房屋、汽车旅馆、酒店和移动房屋。紧急逃生/救援窗户或门是《建筑标准规范》中定义的重要的出口。
Section § 13114.3
这项法律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公共机构拥有或租赁的住宅建筑不得安装或保留防盗窗,除非它们符合当前州和地方的安全标准。
防盗窗是指安装在门窗上的安全栏杆。公共机构包括州和地方政府实体、加州大学以及其他公共机构。住宅涵盖房屋、公寓、酒店以及与特定州住房法相关的预制房屋。
Section § 13114.5
Section § 13114.7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两种自动消防喷淋系统:I类和II类。I类系统直接连接到公共供水干线,不使用任何额外的水源,如水泵或添加剂。II类系统与I类类似,但可以包含连接到街道干线的增压泵。
该法律规定,这些喷淋系统在服务连接处不需要额外的回流保护设备,只需符合国家消防协会1980年版喷淋系统安装标准中规定的要求即可。
Section § 13115
这项法律规定,在帐篷或类似织物结构中举办任何大型聚会活动,如马戏团或舞厅,都是非法的,除非该结构由防火材料制成或经过防火处理。供少于 (15) 人使用的小型帐篷,如露营或儿童玩耍用的帐篷,也必须由州消防局长批准的防火材料制成并正确贴标。如果制造商未能达到这些标准,他们将对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害承担责任。这里的“阻燃”一词意味着织物能够通过州消防局长设定的防火测试。对于小型帐篷,完全由合成纤维制成的帐篷被视为阻燃材料。
Section § 13116
Section § 13117
如果您想在1987年1月1日之后在加州销售用于液化石油气的新型探测器或自动高压切断装置,那么在销售前需要获得州消防局长的批准。探测器是一种检查意外气体泄漏的装置。自动高压切断装置旨在检测过高的压力,并自动停止气体流动,显示红色信号,并且在压力问题解决之前无法复位。
Section § 13118
所有销售给消费者的溶剂,其标签必须符合《联邦有害物质法》规定的规则,这些规则是指1979年1月1日生效的规定,或此后通过的任何新规定。如果个人、公司或企业违反此规定,他们可能被指控犯有轻罪。
Section § 13119
Section § 13120
Section § 13122
Section § 13123
这项法律允许州消防局长在听证后发现某些问题时,将任何阻燃化学品、织物或材料从其批准名单中移除。移除的原因包括销售劣质产品、散布虚假信息、未经批准更改配方、使用未经批准的化学品、用未经批准的化学品处理材料、未能正确处理材料以通过安全测试,以及违反特定法规。
如果州消防局长认为符合公共利益,可以暂时将产品从名单中移除,最长不超过30天。此临时移除在通知相关方后立即生效。听证会和决定必须在30天内进行。
Section § 13126
Section § 13127
这项法律要求所有从事阻燃材料制造、施用或销售的公司,必须向州消防局长申请,才能进入批准名单。法律定义了不同类型的施用商,包括将阻燃剂施用于纺织品的(普通施用商)和施用于圣诞树等非纺织品的(有限施用商)。公司必须每年续期注册并支付费用,不同类型的施用商有不同的续期截止日期。逾期续期将面临罚款。注册费由州消防局长设定,旨在弥补相关的行政成本。
Section § 13128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处理化学品和阻燃材料的不同类型企业的注册费期。化学品制造公司、销售阻燃材料的公司以及普通施用者需支付7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费用。然而,有限施用者则支付11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的费用。
Section § 13129
Section § 13130
Section § 13131
本法律将“非行动不便者”定义为在紧急情况下无法自行离开建筑物的人。这包括无法对火警或指示作出反应的人,以及使用拐杖或轮椅等身体辅助工具的人。发育障碍人士的自主行动能力由社会服务局局长评估,并会征求发育服务局局长的意见。对于1984年1月1日之后安置的所有其他残疾人,他们的行走能力也由社会服务局局长决定。
Section § 13131.5
本节概述了安置无法行动人员的老年人居住护理机构的消防安全标准。单层建筑必须安装经州消防局长批准的自动灭火系统、手动火灾报警系统、V型耐火结构,并且如果楼面面积超过6,000平方英尺,则需设置防烟屏障。
两层建筑必须配备类似的消防系统,但要求自动报警系统和至少两套封闭式楼梯。最高五层的多层建筑需要经州消防局长批准的消防系统、II型耐火结构、防烟屏障和两套封闭式楼梯。
对于五层以上的建筑,需要I型耐火结构。这些标准在全州范围内适用,地方政府不得更改。州消防局长负责制定检查费用并与地方当局共同监督执行。
Section § 13132
如果您经营一家照护精神残疾人士的机构,您必须在五天内告知当地消防机构,关于新患者是否能自行走动(可自行走动者)或不能(不可自行走动者),并说明分类理由。对于已在机构内的患者,此信息必须在该法律生效之日起30天内提供。
所提供的信息必须由照护患者的人员证明其正确性。在这些声明中包含任何虚假信息是违法的,并将根据另一相关法律受到处罚。
Section § 13132.7
本法律规定在某些易发生火灾的区域必须使用防火屋顶材料。在高火灾风险区域,屋顶必须使用至少A级(最高防火等级)的材料。在其他区域,根据具体情况要求使用B级或C级材料。屋顶有重大更换的现有建筑和所有新建建筑都必须遵守这些标准。
地方当局可以制定更严格的规定,并且现有条例仍然有效,除非它们比新要求更宽松。历史建筑可以使用替代屋顶解决方案。屋顶安装人员必须证明所用材料的防火性能。木质屋顶材料在销售或使用前必须通过特定测试。保险公司必须接受这些屋顶维修规定。共有权益开发项目不得执行与这些消防安全要求相抵触的规定,并且必须允许至少一种符合规定的屋顶材料。本法律通过修订建筑标准法典来执行。
Section § 13133
加州州消防局长必须专门为住宅和老年人照护设施制定消防安全规定。这些规定在全州范围内统一适用,因此任何地方政府或消防区都不得制定与这些全州性法规相冲突的不同消防安全规定。
但是,如果当地天气、地理或条件需要,市、县或消防区可以就老年人照护设施的屋顶覆盖物制定更严格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