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100

Explanation

州消防局是加州林业和消防局的一部分。该局的负责人,即州消防长,是林业和消防局的首席副局长。

原州消防长(此前隶属于州和消费者服务局)的所有权力和职责,现已归属林业和消防局内的现任州消防长和现任州消防局。

如果任何法律提及旧的机构或职位,而其职责现已转移到新的州消防局或州消防长,则应理解为指本局内的现任州消防局和州消防长。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00(a)  州消防局特此在林业和消防局内设立。州消防局应由州消防长管理,该州消防长应为林业和消防局的首席副局长,依照《公共资源法》第702条(b)款(1)项的规定,并根据本法第13101条任命。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00(b)  林业和消防局内的州消防局和州消防长继承并被赋予原州和消费者服务局内的原州消防局和原州消防长(视情况而定)的所有权力、职责、责任和管辖权。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00(c)  凡任何法律中提及州和消费者服务局内的原州消防局或原州消防长,且该提及涉及已转移并赋予林业和消防局内的州消防局或州消防长的权力、职责、责任或管辖权,则该提及应被视为并意指林业和消防局内的州消防局或州消防长(视情况而定)。

Section § 1310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阐明,该机构的作用是制定并支持策略,以保护人员和财产免受火灾,并预防恐慌情况的发生。

Section § 131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加州消防局长由加州州长在参议院批准后选定。消防局长根据州长的意愿任职,这意味着州长可以随时决定其去留。要获得这个职位,一个人必须在本州消防部门拥有至少八年的经验。消防局长的薪水由《政府法典》的另一部分规定。

Section § 131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消防局长任命助理或副消防局长。这些人可以是现任消防部门的主管,或者来自提供消防保护的城市、县或区的消防局长,以及州消防局长的受薪工作人员。

此外,州消防局长和助理或副消防局长都可以履行类似于治安官的职责,这意味着他们拥有一定的执法权力。

州消防局长可以从现任消防部门主管、城市、县和提供消防保护的区的消防局长以及州消防局长的受薪外勤助理中,任命其认为必要的助理州消防局长或副州消防局长。
州消防局长和助理州消防局长或副州消防局长应行使治安官的职能。

Section § 13104

Explanation

州消防局长协助执行加州各地与火灾、防火和消防相关的法律法规,遵循《健康与安全法典》的特定章节。他们还负责监督和保护受某些类型火灾(如住宅和商业火灾)威胁的财产,但不包括森林、灌木丛或谷物火灾。对于当地消防部门或县消防员已在执勤的城市或城镇火灾,他们不进行干预。

州消防局长应协助执行《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部(第12000条起)以及第12部第1章(第13000条起)和第2章(第13100条起)的规定下通过的所有法律和条例、任何规章制度,以及由州消防局长通过并在《州建筑标准规范》中公布的与火灾或消防和防火有关的建筑标准。
州消防局长应在可能的情况下,参与、负责并保护除以下情况之外的任何火灾可能危及的所有财产: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04(a)  森林火灾、灌木丛火灾或谷物火灾。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04(b)  发生在设有消防部门的任何城市或城镇内的火灾、发生在消防区内的火灾,或发生在设有常任县消防员的县内的火灾。

Section § 1310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林业和消防局清除州属财产上的火灾隐患,但因未缴税款而转让给州的财产除外。如果地方政府提出请求,他们可以在不直接受其管辖的区域内开展这项工作。州政府将使用州财政部为此目的预留的资金来支付清除火灾隐患的费用。

Section § 13104.6

Explanation
州消防局长有权识别州因未缴税款而获得的财产上的火灾隐患。如果发现此类隐患,局长可以向州审计长或其指定人员发出通知。随后,必须按照清除此类财产上公共滋扰的规定,移除已识别的火灾隐患。

Section § 13105

Explanation

州消防局长的职责是通过教育公众、运用工程技术和执行规定来推广防火工作。他们还必须制作并分享有关预防和扑灭火灾的信息。

州消防局长应通过教育、工程和执法手段,鼓励采取防火措施,并应准备或促使准备有关防火和灭火主题的信息以供传播。

Section § 13105.2

Explanation

州消防局长负责在洛杉矶县的德尔瓦列消防设施建立并运营一个危险品培训中心。

这个培训中心只有在有资金的情况下才能在某一年运行,资金可以来自州政府预算、私人捐款、地方机构或其他渠道。捐款可以是现金、实物服务或设备。所有收到的现金捐款都将存入一个专门账户,用于支持这个培训中心。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05.2(a) 州消防局长应在洛杉矶县德尔瓦列消防设施设立并运营一个全州范围的危险品培训设施。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05.2(b)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05.2(b)(a)款仅在任何财政年度内,在年度预算案中拨款或由私人捐助者捐赠、地方机构捐助或由其他资金来源为(a)款目的提供资金的范围内生效。私人捐助者、地方机构或其他来源的捐赠可以金钱、实物服务或设备的形式提供。根据本款收到的所有货币捐款应存入一个特别存款基金账户,以执行(a)款的要求。

Section § 1310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消防局长为在地方消防部门工作的消防预防检查员设立一个专门的培训项目。该项目必须便利地设在靠近这些机构的区域。

州消防局长应当设立或促成设立一项针对受雇于地方消防保护机构的消防预防检查员的培训项目。该培训项目应当以区域为基础开展,设在靠近雇佣或聘用此类检查员的机构的地点。

Section § 13105.6

Explanation
到2023年7月1日,州消防局长必须为符合牲畜通行证计划资格的牲畜生产者制定一个培训计划。该计划是在一个特定咨询委员会的建议下制定的,重点是教育这些生产者了解火灾行为、如何在紧急情况下沟通以及理解灾害中的事故指挥结构。这项培训旨在为这些生产者提供初次认证和持续教育,并且时长不超过四小时,以便商业牲畜生产者能够轻松参与。

Section § 1310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消防局长制定收费标准,用于检查和批准评估消费产品消防安全性的检测实验室。这些费用将有助于弥补运行这项检查计划的成本。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05.7(a)  州消防局长可以制定一份费用表,用于对检测消费产品消防安全性并受其监管的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查、批准和列名。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05.7(b)  州消防局长可以向检测实验室收取费用,以弥补 (a) 款中规定的项目的成本,包括制定费用表的成本。

Section § 131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消防局长保护受火灾影响的财产,直到所有者出现。如果所有者未在24小时内控制该财产,州消防局长可以将其移至储存处,费用由所有者承担。

Section § 131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州消防局长在调查火灾和爆炸方面的职责和义务,特别是针对发生在州政府建筑或没有地方消防部门的区域内,涉嫌纵火的案件。州消防局长必须调查这些区域内可疑的火灾或爆炸,并且在接到请求时,也可以协助地方消防或警察官员。此外,州消防局长还负责制定一项培训计划,用于培训消防部门人员进行纵火调查,并必须在其办公室设立一个专门的纵火调查单位。如果有证据表明火灾或爆炸与犯罪有关,州消防局长必须向当地的县检察官报告。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07(a) 州消防局长应调查发生在任何州立机构、州有建筑或根据州消防局长通过的法规确定为州占用的任何建筑物中的每一次爆炸或火灾,以及发生在州内不属于合法组建的消防部门或消防保护区或其他公共实体(包括但不限于州政府)管辖的区域的每一次爆炸或火灾,这些区域提供消防保护,并且涉嫌犯有纵火罪或纵火未遂罪。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07(b) 应合法组建的消防部门或消防保护区首席消防官员或其管理机构的请求,或应警察局长或治安官关于发生在没有运作中的纵火调查单位的区域的火灾的请求,州消防局长应在为这些目的设定的资源和人力限制内,调查发生在请求官员管辖范围内的任何爆炸或火灾,并且涉嫌犯有纵火罪或纵火未遂罪。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07(c) 州消防局长应合作建立一项计划,用于培训消防部门人员进行纵火调查和侦查。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07(d) 为了履行其根据本节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州消防局长应在其办公室设立一个纵火调查单位,该单位应配备必要人员以履行其设立的职能。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07(e) 如果有理由相信州消防局长调查的任何火灾或爆炸是犯罪行为造成的,或者与此相关的犯罪行为已经发生,州消防局长应将该事实书面报告给火灾或爆炸发生地的县检察官。

Section § 1310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消防局长调查地方机构报告的任何涉及管道的破裂、爆炸或火灾。如果州消防局长认为为了公共安全有必要,他们可以立即命令关闭管道。管道必须保持关闭,直到可以安全重新开放,这可能是因为运营可以安全继续,或者是因为任何安全问题已经得到解决。

Section § 13108

Explanation

州消防局长负责制定和执行州有和特定州占用建筑的消防安全建筑标准和法规。消防局长与州建筑标准委员会合作批准这些标准。市、县或区消防局长可以出于消防安全目的检查这些建筑。

地方消防官员可能被授权对州有或州占用建筑(州立机构除外)进行检查并执行消防安全法规。地方消防官员提出的任何消防安全要求都可以向州消防局长提出上诉,州消防局长将确保其符合既定标准。

一些特定类型的州占用建筑包括州租赁的建筑、设有审判法院设施的建筑以及惩教部用作重返社会中心的建筑。如果为了州工作人员的安全需要,州消防局长也可以检查州占用的私人所有建筑。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08(a) 除受《劳工法典》第1部第6章(自第140条起)和本法典第18930条限制外,州消防局长应准备并采纳与现有法律或条例不冲突的建筑标准,这些标准涉及任何州立机构或其他州有建筑或任何特定州占用建筑的疏散方式的设计和建造中的消防保护、出口的充足性以及火灾报警和灭火设备或系统的安装和维护,并应根据第13部第2.5部分第4章(自第18935条起)的规定,将这些建筑标准提交州建筑标准委员会批准。州消防局长应准备并采纳除建筑标准以外的法规,用于安装和维护在任何州立机构或其他州有建筑或任何特定州占用建筑中存在异常火灾隐患的设备和家具。州消防局长应采纳合理必要的法规,以界定哪些建筑应被视为州占用建筑。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08(b) 任何市、县、市县或消防区消防局长,或该官员的授权代表,可以进入任何州立机构或任何其他州有或州占用建筑,以准备灭火预案或调查州占用建筑中的任何火灾。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08(c) 除本条另有规定外,州消防局长应在全州所有州有建筑、特定州占用建筑和州立机构中,执行由州消防局长采纳的法规以及在《加州建筑标准规范》中发布的与火灾和恐慌安全相关的建筑标准。根据第13146条的规定,经任何市、县、市县或消防区首席消防官员或指定校园消防局长的书面请求,州消防局长可以授权该人员及其授权代表在其负责的地理区域内,对州有或特定州占用建筑(州立机构除外)进行防火检查,以执行州消防局长根据本条采纳的与火灾和恐慌安全相关的法规以及在《加州建筑标准规范》中发布的与火灾和恐慌安全相关的建筑标准。州消防局长的授权仅限于那些设有由带薪人员组成的防火局的消防部门或消防区。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08(d) 首席消防官员或指定校园消防局长根据本条作出的任何要求或命令,均可向州消防局长提出上诉。州消防局长在收到上诉后,并根据第13部第2.5部分第5章(自第18945条起)的规定,应确定所作出的要求或命令是否与州消防局长采纳的火灾和恐慌安全法规以及在《加州建筑标准规范》中发布的与火灾和恐慌安全相关的建筑标准合理一致。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08(e) 就 (a) 和 (c) 款而言,“特定州占用建筑”是指由州全部或部分租赁或租用的建筑,且属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08(e)(1) 州已签订定制建造租赁协议的建筑。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08(e)(2) 设有拘留区的审判法院设施。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08(e)(3) 惩教与康复部用作重返社会设施的建筑。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08(e)(4) 州消防局长通过采纳的法规指定的任何其他建筑。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08(f) 本条不禁止州消防局长在州消防局长认定为保障州工作人员或受监护人安全所必需时,进入并执行州消防局长采纳的与火灾和恐慌安全相关的法规以及在《加州建筑标准规范》中发布的与火灾和恐慌安全相关的建筑标准,无论该建筑是州全部或部分占用的公共或私人所有建筑。

Section § 13108.1

Explanation

州消防局长需与家用商品和服务局一起检查建筑隔热材料是否需要化学阻燃剂才能达到消防安全标准。如果需要修改,消防局长应在2015年7月1日前提出新的标准供批准。这些标准应确保建筑物防火安全,并保护建筑物内的人员,包括消防员,特别是在墙壁和阁楼等隐蔽空间。

州消防局长应与家用商品和服务局协商,审查建筑隔热材料的易燃性标准,包括某些隔热材料的易燃性标准是否只能通过添加化学阻燃剂来达到。基于此次审查,并且如果州消防局长认为适当,他或她应在2015年7月1日前,向加州建筑标准委员会提出供其审议的提案,由委员会全权酌情采纳更新的隔热材料易燃性标准,以实现以下两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08.1(a) 维护建筑物的整体消防安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08.1(b) 确保对在墙壁之间和进入密闭区域(包括爬行空间和阁楼)蔓延的火灾提供充分保护,以保障建筑物居住者以及在火灾期间可能在建筑物内的消防员的安全。

Section § 1310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消防局长与其他州机构合作,为易发生野火地区的建筑物(如屋顶和通风口)制定消防建筑标准。这些标准适用于极高火灾危险区域,并可根据评估以及与包括地方消防官员在内的利益相关者的协商,扩大适用于高危和中危火灾区域。

地方机构有权自行决定在证明对消防安全必要后,将这些标准应用于特定区域。这些建筑标准也适用于面临野火风险的城乡交界野地社区。地方机构对这些区域的决定被视为最终决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08.5(a) 州消防局长应与森林与消防局局长和住房与社区发展局局长协商,根据第18930条,为火灾危险严重区域(包括由州消防局长根据《公共资源法》第4部第2编第1章第9条(自第4201条起)指定的极高火灾危险严重区域)的建筑物屋顶、外墙、结构突出部分(包括但不限于门廊、露台、阳台和屋檐)以及结构开口(包括但不限于阁楼和屋檐通风口以及窗户)提出消防建筑标准。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08.5(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08.5(b)(1) 根据本条通过的建筑标准也应适用于位于根据《政府法》第5编第1部第1编第6.8章(自第51175条起)指定的极高火灾危险严重区域的建筑物,以及地方机构在有记录中实质性证据支持的调查结果之后指定的其他区域,该调查结果认为根据本条通过的建筑标准要求对于该区域内的有效消防是必要的。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08.5(b)(2) 经森林与消防局局长根据《政府法》第51178条以及地方机构根据《政府法》第51179条确定高火灾危险严重区域后,州消防局办公室和住房与社区发展部应提出,且加州建筑标准委员会应在下一个三年一次的法规采纳周期内,采纳将根据本条通过的建筑标准扩大适用于高火灾危险严重区域的方案。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08.5(b)(3) 州消防局长和住房与社区发展部应在与包括地方消防官员在内的相关利益方协商后,考虑是否适合将根据本条通过的建筑标准扩大适用于中度火灾危险严重区域。如果认为适合,州消防局长和住房与社区发展部应根据第18930条,建议将根据本条通过的建筑标准扩大适用于中度火灾危险严重区域。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08.5(c) 根据本条通过的建筑标准也应适用于位于城乡交界野地社区的建筑物。地方机构可自行决定,在公开听证会上,有记录中实质性证据支持的调查结果之后,将其管辖范围内的任何区域纳入或排除于这些建筑标准的要求之外,该调查结果认为这些建筑标准的要求对于该区域内的有效消防分别是必要或不必要的。地方机构在有记录中实质性证据支持的调查结果之后对城乡交界野地社区区域所做的更改应为最终决定,且不可反驳。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08.5(d) 就 (c) 款而言,“城乡交界野地社区”是指由加州森林与消防局火灾与资源评估计划根据《国家消防计划》、联邦2001财政年度内政部及相关机构拨款法案(Public Law 106-291)编制的《面临野火风险的社区》中列出的社区。

Section § 13108.5

Explanation

加州州消防局长负责制定强制性的防火建筑标准,这些标准将根据高火灾严重区域的不同风险类别量身定制。这些标准将影响某些非住宅和关键基础设施建筑,确保它们具有适当的防火等级。例如,风险类别III和IV的建筑物必须符合耐火施工标准,并根据其所在区域(极高、高或中度严重区域),分别具有四小时、三小时或两小时的特定防火等级。加州建筑标准委员会将审议这些提案以供正式采纳。“ASCE 7”指的是美国土木工程师协会制定的建筑设计和荷载标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08.5(a) 州消防局长应在2023年1月1日之后通过的下一版《加州建筑标准规范》(《加州法规》第24篇)三年期修订版之前,研究并制定,并可向加州建筑标准委员会提出强制性防火建筑标准,这些标准应基于占用风险类别,适用于州管辖区、地方管辖区以及由城市和其他地方机构指定为野地城市交界火灾区域的土地上,位于加州极高、高和中度火灾严重区域的建筑,并属于《加州建筑标准规范》第7A章(外部野火暴露的材料和施工方法)的范围。本节所要求的建筑标准应适用于非住宅、关键基础设施建筑,并应包括以下两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08.5(a)(1) 根据ASCE 7对风险类别III和IV结构提出的防火等级要求,以及耐火施工。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08.5(a)(2) 对于风险类别III和IV结构,要求在极高、高和中度严重区域的防火等级分别为四小时、三小时和两小时。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08.5(b) 在本节中,“ASCE 7”指美国土木工程师协会通过的《建筑物和其他结构的最小设计荷载及相关标准》。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08.5(c) 加州建筑标准委员会应审议州消防局长根据 (a) 款提出的建筑标准以供采纳。

Section § 13108.5

Explanation

州消防局长负责研究那些只有一处出口和楼梯、超过三层且拥有两个以上单元的公寓楼的安全标准。在2026年1月1日之前,必须向几个立法委员会和加州建筑标准委员会提交一份关于这些建筑的消防和应急安全报告。本条款将于2028年1月1日失效。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08.5(a) 州消防局长应研究单出口、单楼梯、拥有两个以上住宅单元且位于三层以上建筑的公寓楼的标准,并于2026年1月1日前向参议院政府组织委员会、众议院应急管理委员会、联合立法应急管理委员会和加州建筑标准委员会提交报告。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08.5(b) 根据(a)款要求提交的报告应涉及单出口、单楼梯、拥有两个以上住宅单元且位于三层以上建筑的公寓楼的消防和生命安全或应急活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08.5(c) 根据《政府法典》第10231.5条,本节于2028年1月1日废止。

Section § 13108.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州消防局长权力,制定关于消防员如何进入商业建筑屋顶区域的规定。它还允许限制某些类型的围栏,例如刀片刺网或链环围栏,如果它们阻碍消防员进入。但是,这些规定不适用于公用事业设施。

州消防局长可以制定法规,规定消防员进入商业机构屋顶区域的方式,并可以限制或禁止使用刀片刺网围栏、链环围栏或任何其他会阻碍该通道的围栏。
就本节而言,“商业机构”不包括任何公用事业设施。

Section § 13108.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在1991年7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旨在容纳10,000人或以上大型公共集会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必须配备带有紧急备用电源的公共广播系统。它还规定,任何能够容纳10,000人的现有建筑物,如果在1991年1月1日之后安装新的公共广播系统,则必须确保该系统包含紧急备用电源。

Section § 13109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州消防局长及相关官员在合理时间进入并检查非住宅建筑,以执行消防安全规定。建筑物所有者或管理者必须允许这些检查。

Section § 13110

Explanation

本节阐述了州消防局长在全州范围内提出、制定和管理建筑物消防安全法规的权力。这些法规涵盖广泛领域,包括施工、检查和维护,以确保符合安全标准。任何被视为建筑标准的规定都必须获得州建筑标准委员会的批准。

此外,消防局可以收取合理费用来支持这些法规的执行,这符合州宪法关于费用的指导原则。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10(a) 尽管本部分有任何其他规定,州消防局长可以提出、采纳和管理其认为必要的法规,以确保本州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消防安全,包括与施工、改造、安装、测试、检查、标签、列名、认证、注册、许可、报告、操作和维护相关的法规。属于建筑标准的法规应根据第13部第2.5部分第4章(自第18935条起)提交给州建筑标准委员会批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10(b) 州消防局可以设立并收取为执行本条所必需的合理费用,符合《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A节第3款的规定。

Section § 1311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消防局长在2025年1月1日之后进行的下一版《加州建筑标准规范》更新之前,提议更新加州针对锂基电池系统的消防标准。这些更新应侧重于通信公用事业公司使用此类电池系统,以确保它们满足72小时备用电源要求。目标是与公共事业委员会制定的其他备用电源相关法规保持一致。

州消防局长应在2025年1月1日之后通过的下一版《加州建筑标准规范》(《加州法规汇编》第24篇)三年期修订版之前,向加州建筑标准委员会提议更新《加州法规汇编》第24篇中描述的消防标准,涉及通信公用事业公司独家控制设施中符合UL 9540标准的锂基电池系统的要求,以支持遵守公共事业委员会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776.2节通过的关于72小时备用电源要求的法规。州消防局长根据本节提出的更新应解决通信公用事业公司为满足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776.2节实施的要求而部署锂基电池系统的具体环境。

Section § 1311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消防局长收集加州各地发生的火灾、医疗援助事件和危险材料事件的信息。每个消防部门的负责人必须向州消防局长提供这些事件的详细信息,州消防局长将制定规则,说明需要哪些信息以及如何提交。州消防局长随后负责分析并编制年度报告,将其分享给加州所有消防负责人,以及州紧急医疗服务机构和其他提出请求的感兴趣人士。

Section § 1311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消防局长建立并维护一个烧伤事件和死亡案例的登记册,并每年发布一份关于这些事件的统计报告。

烧伤中心,即专门的医院科室,每当他们治疗、收治或让患有烧伤或吸入烟雾伤害的患者出院时,或发生与烧伤相关的死亡时,都必须向州消防局长提交报告。

州消防局长和烧伤中心将合作设计报告表格,以确保收集所有必要信息。

州消防局长应建立并维护烧伤和死亡登记册,并应每年编制此类烧伤和死亡的统计报告。
各烧伤中心的负责人,凡检查、治疗或收治烧伤或吸入烟雾伤害人员,或因烧伤而死亡人员的,应在检查或治疗结束时、或患者从烧伤中心出院时、或患者死亡时,向州消防局长提交描述该伤害或死亡的报告。
在本节中,“烧伤中心”一词指一个重症监护病房,其中有经过专门培训的医生、护理和辅助人员以及必要的监测和治疗设备,用于为烧伤患者提供专业医疗和护理。
州消防局长应与各烧伤中心合作,制定根据本节规定向州消防局长报告信息所使用的表格。

Section § 131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消防局长制定一个示范条例,供地方机构使用。该条例旨在帮助这些机构,根据相关政府法典条款中概述的具体指导方针,为消防服务评估建立统一的收费表和费率。

Section § 13111.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州消防局使用专门为其职责拨付的资金。所有支出必须与资金分配的原因一致。

此外,州消防局每年可以从普通基金中提取最高 $5,000 用于调查,无需最初提供收据。这作为紧急情况下的灵活现金来源,但所有开支最终必须由州审计长报告和核实。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11.1(a)  州消防局可以支出为管理其负责执行的法律而拨付的款项。该局的此类支出应依法进行,用于开展拨付该款项所指定的工作。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11.1(b)  每个财政年度,可以从拨付给州消防局的普通基金款项中提取不超过五千美元 ($5,000) 的款项用于调查目的,无需当时提供凭证和明细账单。该款项应作为周转金使用,以备需要现金预支时;并且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时,或在任何其他时间,应财政部要求,应向州审计长提交凭证和明细账单进行核算和证实,并由其审计。

Section § 1311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卫生部向非营利性儿童机构和老年之家提供贷款,帮助它们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特殊烟雾探测器。这些贷款可以由立法机关拨款资助。 贷款的年利率为5%,必须在30年内偿还。州卫生部将制定并执行管理该贷款计划的规则。

Section § 13112

Explanation

如果你违反了本章中的任何规定或规章,这将被视为一项轻罪。你可能面临一百美元到五百美元之间的罚款,最多六个月的监禁,或者两者并罚。

你每天持续违反规定都算作一项新的罪行,这意味着你可能因每次违规的每一天而面临额外的处罚。

任何违反本章任何规定,或违反根据本章制定的任何命令、规则或规章的人,均犯有轻罪,可处以不少于一百美元($100)但不超过五百美元($500)的罚款,或处以不超过六个月的监禁,或并处。
一个人在其违反、持续违反或允许违反本章任何规定、或根据本章制定的任何命令、规则或规章的每一天,均犯有单独的罪行。

Section § 1311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由州消防局长或其副手针对违反消防安全法规所收取的罚款应如何分配。这些罚款的一半将拨给加利福尼亚州消防和纵火培训基金,另一半则拨给犯罪发生地所在县。这些款项需要每月进行分配,并向主计长提交相应的记录。

尽管有《刑法典》第1463条的规定,本州任何法院因加利福尼亚州消防局长或受雇于加利福尼亚州的受薪副州消防局长发出的传票,针对违反本部分或根据本部分通过的任何法规的行为所判处或收取的所有罚款和没收款,应在收到罚款或没收款后,尽快存入法院所在县的县财务官处。如此存入的款项应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具体如下: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12.1(a) 二分之一支付给州财务长,由县审计长根据法院书记员或法官的要求签发凭证,存入加利福尼亚州消防和纵火培训基金,并根据主计长的命令执行。在转交时,县审计长应按照主计长规定的表格,向主计长提交罚款或没收款的判处、收取和支付记录。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12.1(b) 二分之一支付给犯罪发生地所在县,用于按照《刑法典》第1463条的规定进行处置。

Section § 1311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另一相关条款(第13112.1条)中的具体规定所收取的资金将存入加州消防和纵火培训基金。这笔资金一旦获得州立法机关的批准,将由州消防局办公室用于资助消防培训项目。

Section § 13113

Explanation

如果您经营医院、儿童之家或类似机构,且有超过六人在此过夜,您必须安装经州消防局长批准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如果您经营的是针对可走动儿童或老年人的小型机构,则此规定不适用。在这种情况下,在特定条件下,火灾报警系统可能足以替代喷水灭火系统。收容患有精神健康或智力残疾儿童的机构必须安装喷水灭火系统。该法律不适用于1972年3月4日之前已在施工或已存在的I型建筑。在法律上,“正在施工”意味着实际的建筑工作已经开始,而不仅仅是规划阶段。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13(a) 除非本节另有规定,任何个人、公司或法人不得设立、维持或运营医院、儿童之家、儿童托儿所,或为老年人、精神健康障碍者或智力残疾者提供护理的机构或家庭,或疗养院、康复院,其中有超过六名住客或患者接受24小时全天候住宿或护理,除非在收容患者或住客的每栋建筑物或其部分中,安装并保持由州消防局长批准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处于可操作状态。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13(b) 本节不适用于为可走动儿童提供24小时全天候护理的家庭或机构,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13(b)(1) 收容儿童的建筑物或其部分高度不超过两层,并按照州消防局长根据第13143节通过的法规以及《加州建筑标准规范》中公布的建筑标准进行建造和维护。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13(b)(2) 收容超过六名儿童的建筑物或其部分,应安装并保持由州消防局长批准的火灾报警系统处于可操作状态。该系统应由响应除热量以外的不可见燃烧产物的探测器激活。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13(b)(3) 建筑物或其部分不收容患有精神健康障碍的儿童或智力残疾的儿童。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13(c) 本节不适用于为老年人提供24小时全天候护理的机构或家庭的任何单层建筑物或结构,如果该建筑物或结构用于或拟用于收容不超过六名可走动的老年人。但是,这些建筑物或机构应安装并保持由州消防局长批准的火灾报警系统处于可操作状态。该系统应由响应除热量以外的燃烧产物的探测器激活。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13(d) 本节不适用于位于州消防局长定义的I型建筑中,于1972年3月4日正在施工或已存在的占用物或其任何改建。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13(e) 本节所使用的“正在施工”是指施工现场已进行实际工作,不应解释为医院、家庭、托儿所、机构、疗养院或其部分处于规划阶段。

Section § 1311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某些为最多六人提供全天候护理且没有喷水灭火系统的护理机构,必须安装自动火灾探测装置。这些装置需要由烟雾或其他火灾副产品触发,而不仅仅是热量。

州消防局长应制定法规,要求在第13143节和第13143.6节范围内的所有提供全天24小时护理、容纳六人或更少人员且没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施中,安装由燃烧产物而非热量激活的自动消防装置。

Section § 1311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任何拥有、租赁、租借或管理用于售票现场娱乐活动的场所的个人或组织,在活动开始前明确宣布紧急出口的位置。这项规定适用于设有集会室、可容纳少于1,000人,并可容纳50人或以上人员聚集的建筑物或区域,具体标准由加州建筑规范规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13.6(a) 任何拥有、租赁、租借或管理举办售票现场娱乐活动的场所的个人、公共或私人公司、组织或企业,都应当在现场娱乐活动开始之前宣布紧急出口的位置。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13.6(b) 在本节中,“场所”指设有集会室、容纳人数少于1,000人,并设有合法舞台用于50人或以上人员聚集的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一部分,其定义应符合《加州法规》第24篇第303.1.1节第2分部(2001年加州建筑规范)。

Section § 13113.7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在供人居住的房屋中安装烟雾报警器。如果您在2014年1月1日之后获得建筑许可证,对房屋进行超过1000美元的工程,您必须在工程最终完成前证明烟雾报警器已获得州消防局的批准。

如果当地法律在1987年之前就要求安装连接到建筑物电源的烟雾报警器,那么这些规定将优先适用。除非当地法律另有规定,否则电池供电的烟雾报警器也是可以接受的。不作为住宅使用的高层建筑可免除这些规定。

租赁物业的业主必须检测和维护烟雾报警器,并在需要进入进行此项工作时通知租户,并确保在新租户入住时报警器能正常工作。租户应报告报警器是否无法工作,业主必须进行修理。到2016年1月1日,如果缺少烟雾报警器,必须安装更多以符合现行标准。

不遵守这些规定可能会导致最高200美元的罚款。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13.7(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13.7(a)(1) 除本节另有规定外,烟雾报警器应按照制造商的说明安装在每个供人居住的住宅中,且在安装时须经州消防局根据第13114节批准并列名。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13.7(a)(2) 对于所有供人居住的住宅单元,凡在2014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建筑许可证,用于改建、维修或增建且费用超过一千美元($1,000)的,许可证签发方不得签署工程完工证明,除非许可证持有人证明该住宅单元所需的所有烟雾报警器均是经州消防局根据第13114节批准并列名的设备。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13.7(a)(3) 然而,如果任何在1987年1月1日之前通过的当地法规、规章或条例,要求在供人居住的住宅单元中安装由建筑物电气系统供电的烟雾报警器,并要求在晚于本节规定日期的日期遵守该当地法规、规章或条例,则该法规、规章或条例中规定的合规日期应优先于本节规定的日期,但仅限于本节中指定的住宅单元。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13.7(a)(4) 除非当地法规、规章或条例禁止,否则电池供电的烟雾报警器,如果在安装时符合根据第13114节通过的烟雾报警器标准,则满足本节的要求。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13.7(a)(5) 可安装符合州消防局规定安装的带有烟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系统,以替代本款第(1)项或第(2)项,或(d)款第(3)项所要求的烟雾报警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13.7(b) 本节所称的“供人居住的住宅单元”包括单单元或双单元住宅、寄宿公寓、公寓综合体、酒店、汽车旅馆、公寓、股份合作社、分时度假项目,或多单元住宅综合体中的住宅单元,或第19971节定义的工厂建造房屋。就本部分而言,“供人居住的住宅单元”不包括第18007节定义的预制房屋、第18008节定义的移动房屋以及第18001.8节定义的商用拖车。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13.7(c) 根据第13210节(b)款定义并受第3章(自第13210节起)管辖的高层建筑,如果其用途并非供人居住的住宅单元,则免除本节的要求。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13.7(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13.7(d)(1) 在单元既不出租也不租赁的酒店、汽车旅馆、寄宿公寓、公寓综合体及其他多单元住宅综合体中,业主应负责检测和维护报警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13.7(d)(2) 在单元出租或租赁的酒店、汽车旅馆、寄宿公寓、公寓综合体或其他多单元住宅综合体中,以及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出租或租赁的独户住宅中,业主应负责按照以下规定检测和维护本节要求的报警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13.7(d)(2)(A) 业主或其代理人可进入业主拥有的任何住宅单元、高效住宅单元、客房和套房,以安装、维修、检测和维护本节要求的单站烟雾报警器。除紧急情况外,业主或业主代理人应向每个此类单元、客房或套房的租户发出书面合理通知,说明其进入意图,并仅在正常工作时间进入。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二十四小时应推定为合理通知。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13.7(d)(2)(B) 在建立新租赁关系时,业主应确保烟雾报警器可正常运行。如果租户发现其单元内的烟雾报警器无法运行,租户应负责通知经理或业主。业主或授权代理人应纠正任何报告的烟雾报警器缺陷,并且在其未收到缺陷通知时,不会因烟雾报警器缺陷而违反本节规定。

Section § 13113.8

Explanation

自1986年1月1日起,加州所有出售的单户住宅都必须安装一个经州消防局长批准的、可正常工作的烟雾报警器。房屋出售时,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一份书面声明,确认已遵守此项要求。该声明可以是房地产交易文件的一部分,也可以是单独的文件。

存在一些例外情况,例如某些法院命令的转让、向共同所有人或家庭成员之间的转让。房地产经纪人以及以托管人身份行事的其他方通常不对该披露中的错误负责,除非他们明知其虚假。未能遵守规定不会取消产权转让,但可以要求最高100美元的实际损害赔偿。只要符合这些州标准,地方法律可以要求采取额外措施。

该法律明确包括一户或两户住宅,但将预制房屋、移动房屋和商用拖车排除在单户住宅的定义之外。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13.8(a) 自1986年1月1日起,每一出售的单户住宅和工厂建造房屋(定义见第19971节)均应配备一个可操作的烟雾报警器。安装时,该报警器应经州消防局长批准并列入名录,并按照州消防局长的规定安装。除非当地规章、条例或法令禁止,在安装时符合根据第13114节通过的烟雾报警器标准的电池供电烟雾报警器,应被视为符合本节要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13.8(b) 自1986年1月1日起,任何包含(a)款所述单户住宅的房地产的转让人,无论转让是通过出售、交换,还是通过《民法典》第2985节定义的房地产销售合同进行,均应向受让人提供一份书面声明,表明转让人符合本节规定。该披露声明应包含在房地产交易的定金收据中、作为其附件,或作为一份单独的文件。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13.8(c) 在出售或交换的情况下,转让人应在产权转让前尽快交付(b)款所述的声明;如果转让是通过第2985节定义的房地产销售合同进行,则应在合同签订前交付。就本款而言,“交付”指亲自或通过邮件交付给受让人或转让人,或交付给任何被授权代表其进行交易的人,或交付给已书面要求转让人交付的其他受让人。交付给受让人或转让人的配偶应被视为交付给受让人或转让人,除非合同另有规定。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13.8(d) 本节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13.8(d)(1) 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11018.1节,要求在转让前向潜在受让人提供公共报告副本的转让。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13.8(d)(2) 根据法院命令进行的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遗嘱认证法院在遗产管理中命令的转让、根据执行令进行的转让、破产受托人进行的转让、通过征用进行的转让,或因强制履行判决而产生的转让。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13.8(d)(3) 违约抵押人向抵押权人进行的转让、违约信托人向信托契约受益人进行的转让、任何违约后的止赎销售转让、抵押担保义务违约后的任何止赎销售转让,或在信托契约担保的义务或任何其他包含销售权力的文书担保的义务违约后,通过销售权力进行的销售转让。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13.8(d)(4) 受托人在管理死者遗产、监护、财产托管或信托过程中进行的转让。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13.8(d)(5) 从一个共同所有人向一个或多个共同所有人进行的转让。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13.8(d)(6) 向配偶,或向一个或多个转让人的直系血亲进行的转让。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13.8(d)(7) 因婚姻解除判决、合法分居判决,或附带于上述任一判决的财产分割协议而产生的夫妻间转让。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13.8(d)(8) 审计长在执行《民事诉讼法典》第三部分第十编第七章(第1500节起)规定的《无人认领财产法》过程中进行的转让。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13.8(d)(9) 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第一部分第六编第七章(第3691节起)或第八章(第3771节起)规定进行的转让。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13.8(e) 对于因转让人根据本节要求作出的披露中的任何错误、不准确或遗漏,不得对产权转让任何一方的任何代理人(包括以托管人身份行事的任何个人或实体)产生任何责任,也不得对其提起或维持任何诉讼。但是,本款不适用于《商业和职业法典》第10011节定义的持证人,如果该持证人在参与根据本节要求作出披露时,实际知晓该披露的虚假性。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13.8(f) 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本节不应被视为对《商业和职业法典》第10011节定义的持证人,或对产权转让任何一方的任何代理人(包括以托管人身份行事的任何个人或实体)施加或暗示监控或确保遵守本节的义务。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13.8(g) 产权转让不得仅因未能遵守本条规定而被宣告无效,且未能遵守本条规定的唯一补救措施是判给不超过一百美元(100美元)的实际损害赔偿金,不包括任何诉讼费和律师费。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13.8(h) 要求独户住宅安装烟雾报警器的地方法规可以制定或修订。但是,这些法规应满足本条的最低要求。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13.8(i) 就本条而言,“独户住宅”包括一单元或两单元住宅,但不包括第18007条所定义的预制房屋、第18008条所定义的移动房屋,或第18001.8条所定义的商用拖车。

Section § 13113.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主要关注住宅防盗栏的安全和监管,以确保消防安全。防盗栏是安装在门窗上的安全栏。州消防局长必须在1998年7月1日之前制定关于这些防盗栏标签和包装的法规。这些法规应确保包含适当的警告,以告知用户火灾紧急情况,并指导他们在需要释放装置时联系当地消防部门。

防盗栏必须符合这些标签要求才能销售。安装人员在安装前必须向房主提供这些安全警告的副本。此外,如果《加州建筑标准规范》要求可开启的防盗栏用于紧急情况,则不允许安装不可开启的防盗栏,特别是在移动房屋和相关住房中,必须确保能够紧急逃生。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13.9(a)  就本条而言: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13.9(a)(1)  “防盗栏”是指位于住宅门窗内部或外部的安全栏。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13.9(a)(2)  “住宅”是指受《州住房法》(第13部第1.5部分(自第17910条起))管辖的房屋、公寓、汽车旅馆、酒店或其他类型的住宅,以及《1980年移动房屋-预制房屋法》(第13部第2部分(自第18000条起))中定义的预制房屋、移动房屋和多单元预制房屋。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13.9(b)  州消防局长应在1998年7月1日或之前,制定并采纳关于防盗栏标签和包装的法规,以满足《加州建筑标准规范》中旨在促进火灾安全的要求。为此,法规应包括包装上印刷语言的规定、语言在包装上的位置,以及所用字体的高度和笔画。法规应指示消费者或安装人员联系当地消防部门或当地建筑官员,以确定市或县是否要求防盗栏在外部设有供消防部门在火灾紧急情况下使用的释放装置。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13.9(c)  防盗栏不得在加州批发或零售,除非防盗栏已贴标签或其包装包含根据(b)款采纳的法规中规定的警告信息。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13.9(d)  任何防盗栏承包商或安装人员在安装防盗栏之前,应向住宅业主提供一份根据(b)款要求的警告信息副本。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13.9(e)  任何人不得在住宅上安装不可开启的防盗栏,(1) 如果《加州建筑标准规范》要求可开启的防盗栏用于紧急逃生或救援,或 (2) 在移动房屋、预制房屋或多单元预制房屋上,除非每个卧室至少有一个通向外部的窗户或门可开启用于紧急逃生或救援。

Section § 131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州消防局长权力,为加州的火灾报警系统和设备制定规则和标准。除非获得州消防局长的批准,否则火灾报警器不得在本州销售。自2014年7月1日起,电池供电的烟雾报警器必须配备不可更换的电池,且电池寿命至少为10年,但某些现有库存可延至2015年7月1日。自2015年1月1日起,烟雾报警器需要显示制造日期,提供一个可写入安装日期的位置,并包含静音功能。州消防局长可以对这些规定制定例外,并且必须批准制造商的说明,以符合建筑标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14(a) 州消防局长应在州消防服务委员会的建议下,制定其认为必要的法规和标准,以控制在本州销售、分销、提供出售或销售的火灾报警系统和火灾报警装置的质量和安装。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14(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14(b)(1) 任何人不得在本州销售、分销、提供出售或销售任何火灾报警系统或火灾报警装置,除非该系统或装置已获得州消防局长的批准并列入清单。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14(b)(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14(b)(2)(A) 除(B)项另有规定外,自2014年7月1日起,为了获得州消防局长的批准并列入清单,仅由电池供电的烟雾报警器应包含不可更换、不可拆卸的电池,该电池能够为烟雾报警器供电至少10年。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14(b)(2)(A)(B) 本款不适用于在2014年7月1日或之前已被业主、管理代理人、承包商、批发商或零售商订购或在其库存中的烟雾报警器,直至2015年7月1日。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14(b)(3) 自2015年1月1日起,为了获得州消防局长的批准并列入清单,烟雾报警器应在装置上显示制造日期,在装置上提供一个可以写入安装日期的位置,并包含静音功能。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14(b)(4) 州消防局长有权通过其监管程序对(2)项和(3)项制定例外规定。作为监管程序一部分可能考虑的例外应包括但不限于带有烟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系统、连接到控制面板的火灾报警装置,或其他使用低功率射频无线通信信号的装置。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14(b)(5) 州消防局长应批准每个烟雾报警器的制造商说明,并应确保说明符合当前关于烟雾报警器位置和安装的建筑标准要求。

Section § 13114.1

Explanation
州消防局长在资源允许的情况下,将制作并分享关于非法防盗窗风险的教育材料。这些材料旨在供地方机构、社区团体和私营公司使用。它们将以多种格式提供,包括盲文和盒式磁带,以适应视力障碍者,并根据需要提供多种语言版本。

Section § 1311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消防局长为紧急逃生或救援窗户和门使用的防盗栏和安全释放装置制定法规和标准。这些规定必须在2000年1月1日之前到位。从2000年7月1日起,任何销售或安装这些防盗栏的人都必须确保它们已获得认可的检测实验室的批准。

防盗栏是指安装在人们居住场所(如房屋或公寓)窗户或门上的安全栏。住宅包括房屋、汽车旅馆、酒店和移动房屋。紧急逃生/救援窗户或门是《建筑标准规范》中定义的重要的出口。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14.2(a)  在2000年1月1日或之前,州消防局长应制定法规和标准,以管控在本州安装、营销、分销、出售或销售的紧急逃生/救援窗户或门的防盗栏和安全释放装置的质量和安装。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14.2(b)  自2000年7月1日起,任何人不得在本州安装、营销、分销、出售或销售紧急逃生/救援窗户或门的防盗栏和安全释放装置,除非这些防盗栏和安全释放装置已获得州消防局长认可的检测实验室的批准。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14.2(c)  在本节中: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14.2(c)(1)  “防盗栏”指位于住宅门窗内部或外部的安全栏。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14.2(c)(2)  “住宅”指受《州住房法》(第13部第1.5部分(自第17910节起))管辖的房屋、公寓、汽车旅馆、酒店或其他类型的住宅,以及《1980年移动房屋-预制房屋法》(第13部第2部分(自第18000节起))中定义的预制房屋、移动房屋和多单元预制房屋。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14.2(c)(3)  “紧急逃生/救援窗户或门”指《1998年加州建筑标准规范》第1-310.4节或其后续版本所要求的出口。

Section § 1311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公共机构拥有或租赁的住宅建筑不得安装或保留防盗窗,除非它们符合当前州和地方的安全标准。

防盗窗是指安装在门窗上的安全栏杆。公共机构包括州和地方政府实体、加州大学以及其他公共机构。住宅涵盖房屋、公寓、酒店以及与特定州住房法相关的预制房屋。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14.3(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任何由公共机构拥有或租赁的住宅,不得安装或维护防盗窗,除非该防盗窗符合当前适用州和地方关于防盗窗和安全释放装置的要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14.3(b)  在本节中: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14.3(b)(1)  “防盗窗”指位于住宅门窗内部或外部的安全栏杆。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14.3(b)(2)  “公共机构”指以下任何一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14.3(b)(2)(A)  州机构、部门、委员会或理事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14.3(b)(2)(B)  加州大学。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14.3(b)(2)(C)  地方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市(包括特许市)、县、市县、社区重建机构、住房管理局、特别区,或州的任何其他政治分支机构。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14.3(b)(3)  “住宅”指受《州住房法》(第13部第1.5部分(自第17910条起))管辖的房屋、公寓、汽车旅馆、酒店或其他类型的住宅,以及《1980年移动房屋-预制房屋法》(第13部第2部分(自第18000条起))中定义的预制房屋、移动房屋和多单元预制房屋。

Section § 13114.5

Explanation
加利福尼亚州的地方政府,例如市或县,有权制定自己的规则或法律,这些规则或法律可以比第13113条和第13114条中规定的州法律更严格。

Section § 13114.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两种自动消防喷淋系统:I类和II类。I类系统直接连接到公共供水干线,不使用任何额外的水源,如水泵或添加剂。II类系统与I类类似,但可以包含连接到街道干线的增压泵。

该法律规定,这些喷淋系统在服务连接处不需要额外的回流保护设备,只需符合国家消防协会1980年版喷淋系统安装标准中规定的要求即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14.7(a)  就本节而言,以下是I类和II类系统的定义: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14.7(a)(1)  美国水工程协会 (A.W.W.A.) M-14号手册第1类——仅直接连接公共供水干线的自动消防喷淋系统;无水泵、水箱或蓄水池;无与其他水源的物理连接;无任何种类的防冻剂或添加剂;且所有喷淋排水管排向大气或其他安全出口。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14.7(a)(2)  美国水工程协会 (A.W.W.A.) M-14号手册第2类——与第1类相同的自动消防喷淋系统,但可将增压泵安装在与街道干线的连接处。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14.7(b)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14.7(b)(a)款所述的自动消防喷淋系统,除国家消防协会题为《喷淋系统安装》(N.F.P.A. Pamphlet No. 13, 1980 edition) 的出版物中包含的此类系统标准所要求的设备外,在服务连接处无需任何回流保护设备。

Section § 131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帐篷或类似织物结构中举办任何大型聚会活动,如马戏团或舞厅,都是非法的,除非该结构由防火材料制成或经过防火处理。供少于 (15) 人使用的小型帐篷,如露营或儿童玩耍用的帐篷,也必须由州消防局长批准的防火材料制成并正确贴标。如果制造商未能达到这些标准,他们将对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害承担责任。这里的“阻燃”一词意味着织物能够通过州消防局长设定的防火测试。对于小型帐篷,完全由合成纤维制成的帐篷被视为阻燃材料。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15(a)  任何人、商号或公司,在任何帐篷、遮阳篷或其他织物围合结构内或其下,建立、维护或运营任何马戏团、杂耍表演、嘉年华、帐篷表演、剧院、溜冰场、舞厅,或类似的展览、演出、活动或提供服务,或其他可供 (15) 人或以上为任何合法目的聚集的场所,均属非法,除非该帐篷、遮阳篷或其他织物围合结构,以及所有辅助帐篷、窗帘、幕布、遮阳篷和所有装饰材料,均由不易燃材料制成,或经过阻燃处理并保持阻燃状态。本分节不适用于为儿童游乐、露营、背包旅行或登山而设计或制造的帐篷,也不适用于在墓地内举行安葬仪式所使用的帐篷;本分节亦不适用于在摄影棚或其他配备顶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类似结构围合内搭建和使用的帐篷、遮阳篷或其他织物围合结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15(b)  任何人制造、销售或要约销售任何设计用于容纳少于 (15) 人的帐篷,均属非法,除非该帐篷由州消防局长批准的阻燃织物或材料制成。本分节所述的帐篷应按照州消防局长指定的方式进行标签。在本州销售帐篷的任何制造商,如果未能使用阻燃织物或材料,或未能按照州消防局长的规定进行标签,则应对因违反本节而对任何人造成的任何损害承担严格责任。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15(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15(c)(1) 本节所使用的“阻燃”,是指织物或材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抗火焰或抗火,使其能够成功通过州消防局长采纳和颁布的标准耐火测试。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15(c)(2) 尽管有 (1) 款规定,就 (b) 分节而言,完全由合成纤维织物制成的帐篷应归类为由阻燃织物或材料制成。

Section § 131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消防局长制定规章制度,以防止帐篷、遮阳篷或其他织物围护结构发生火灾并确保其安全。这些规定包括制定必须通过特定程序批准的建筑标准。

Section § 13117

Explanation

如果您想在1987年1月1日之后在加州销售用于液化石油气的新型探测器或自动高压切断装置,那么在销售前需要获得州消防局长的批准。探测器是一种检查意外气体泄漏的装置。自动高压切断装置旨在检测过高的压力,并自动停止气体流动,显示红色信号,并且在压力问题解决之前无法复位。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17(a) 任何人在1987年1月1日或之后在本州销售的任何新型探测器或新型自动高压切断装置,在销售前应经州消防局长批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17(b) 就本节而言: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17(b)(1) “液化石油气”的含义与《车辆法典》第380节所定义的该术语相同。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17(b)(2) “探测器”指任何监测液化石油气从任何储罐或其他储存设施中意外或偶然泄漏的电子或机械装置。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17(b)(3) “自动高压切断装置”指符合以下所有要求的装置: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17(b)(3)(A) 感应到过压并在压力达到危险水平之前自动切断液化石油气供应系统。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17(b)(3)(B) 同时,用红色指示灯发出切断信号。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17(b)(3)(C) 阻止该装置复位,直到高压问题得到纠正。

Section § 13118

Explanation

所有销售给消费者的溶剂,其标签必须符合《联邦有害物质法》规定的规则,这些规则是指1979年1月1日生效的规定,或此后通过的任何新规定。如果个人、公司或企业违反此规定,他们可能被指控犯有轻罪。

所有零售的溶剂,均应按照根据《联邦有害物质法》(Public Law 86-813; 74 Stats. 372; 15 U.S.C., Sec. 1261, et seq.)通过的、于1979年1月1日生效或在该日期之后通过的法规要求进行标签标注。
任何个人、商号或公司违反本条规定的,均构成轻罪。

Section § 131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像夜总会、餐厅、剧院以及其他人们聚集进行娱乐或活动的场所,必须确保其窗帘、幕布和类似装饰品要么由不燃材料制成,要么经过阻燃处理。这样做是为了防止火灾危险或恐慌情况。这项规定不适用于建筑物中未直接用于这些活动的区域。

Section § 131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消防局长制定最低标准并创建规则,以确保阻燃化学品的安全制造、销售和使用。它还涵盖了用这些化学品处理过的织物的销售,特别是用于相关条款中提到的某些类型的建筑物。

Section § 13121

Explanation
州消防局长必须确保,在任何阻燃化学品、织物或材料获准使用之前,它们都必须在其批准的实验室中,按照法律另一条款中规定的标准进行检测。

Section § 13122

Explanation
每年,州消防局长负责准备和分发一份经批准的阻燃化学品、织物和应用服务清单。这份清单按印刷成本提供,旨在确保注册和批准的实体以及加州消防官员获得关于阻燃产品和服务的最新信息。此外,每个注册的阻燃化学品供应商和应用服务商都将免费获得一份清单副本。

Section § 131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消防局长在听证后发现某些问题时,将任何阻燃化学品、织物或材料从其批准名单中移除。移除的原因包括销售劣质产品、散布虚假信息、未经批准更改配方、使用未经批准的化学品、用未经批准的化学品处理材料、未能正确处理材料以通过安全测试,以及违反特定法规。

如果州消防局长认为符合公共利益,可以暂时将产品从名单中移除,最长不超过30天。此临时移除在通知相关方后立即生效。听证会和决定必须在30天内进行。

州消防局长在听证后发现存在以下任何原因时,应将其批准名单上的任何阻燃化学品、阻燃织物或材料或任何阻燃应用公司的名称删除: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23(a)  销售或要约销售的阻燃化学品或阻燃材料劣于提交测试和批准的样品。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23(b)  分发、传播或导致分发、传播任何关于阻燃化学品、织物或材料的误导性或虚假信息。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23(c)  未事先通知州消防局长并获得其批准,而更改阻燃化学配方或阻燃处理方法。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23(d)  使用州消防局长批准名单上未列明的化学品。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23(e)  使用未经批准的化学品处理材料。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23(f)  未能充分和妥善处理织物或材料,使其达到阻燃效果,以致无法成功通过州消防局长制定的阻燃测试。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23(g)  违反根据第13120条通过的任何最低标准或任何规则或规定。
相关程序应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五节(自第11500条起)的规定进行,州消防局长应拥有其中授予的所有权力。在听证和决定作出之前,如果州消防局长认为该行动符合公共利益,他或她可以暂时将任何名称从批准名单中删除,期限不超过30天。在此类情况下,临时删除令应在通知受影响人员后生效,并且应在通知后30天内举行听证会并作出决定。

Section § 13124

Explanation
如果某种化学品或阻燃剂被从批准清单上移除,那么自移除之日起至少90天内,它不能被重新列入该清单。

Section § 13125

Explanation
如果某种化学品或相关企业已被从批准清单中移除,那么除非向州消防局长提交一份新的申请并附带新的注册费,否则不能将其重新列入清单。

Section § 13126

Explanation
州消防局长在州消防咨询委员会的指导下,必须制定规则和标准,用于批准阻燃化学品、材料和施用商。这包括设定具体程序,以确保这些物品安全有效,并列出批准的名称。

Section § 131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所有从事阻燃材料制造、施用或销售的公司,必须向州消防局长申请,才能进入批准名单。法律定义了不同类型的施用商,包括将阻燃剂施用于纺织品的(普通施用商)和施用于圣诞树等非纺织品的(有限施用商)。公司必须每年续期注册并支付费用,不同类型的施用商有不同的续期截止日期。逾期续期将面临罚款。注册费由州消防局长设定,旨在弥补相关的行政成本。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27(a)  任何化学品制造企业、任何阻燃剂应用企业或任何销售阻燃织物或材料的企业,凡希望其名称出现在批准名单上,须首先向州消防局长提交由州消防局长提供的申请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27(b)  就本节、第13128节和第13129节而言: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27(b)(1)  “普通施用商”指从事或有偿提供将阻燃化合物或化学品施用于任何纺织品(包括装饰材料)业务的企业。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27(b)(2)  “有限施用商”指从事或有偿提供将阻燃化合物或化学品施用于非纺织装饰品(包括圣诞树)业务的企业。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27(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27(c)(1)  化学品制造企业、销售阻燃织物或材料的企业以及普通施用商的年度注册费续期期应在所请求续期的注册年度之前的1月1日开始,5月1日结束。在所有未能在所请求续期的注册年度之前的5月1日或之前支付续期费用的情况下,将处以名单费50%的罚款。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27(c)(2)  有限施用商的年度注册费续期期应在所请求续期的注册年度之前的9月15日开始,10月31日结束。在所有未能在所请求续期的注册年度之前的10月31日或之前支付费用的情况下,将处以名单费50%的罚款。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27(d)  所有申请均须附有由州消防局长确定的注册费。注册费不得超过州消防局长在执行第13120节至第13126节(含)时所产生的必要费用。

Section § 1312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处理化学品和阻燃材料的不同类型企业的注册费期。化学品制造公司、销售阻燃材料的公司以及普通施用者需支付7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费用。然而,有限施用者则支付11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的费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28(a)  化学品制造企业、销售阻燃织物或材料的企业以及普通施用者的年度和续期注册费期为7月1日至6月30日的财政年度期间或其剩余部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28(b)  有限施用者的年度和续期注册费期为11月1日至10月31日的财政年度期间或其剩余部分。

Section § 1312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些化学品名称和公司未能按时支付续期费用,州消防局长将把它们从批准名单中删除。经化学处理的织物或材料,以及通用涂敷商必须在每年5月1日前支付。阻燃有限涂敷商必须在每年10月31日前支付。

Section § 131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本章收取的任何资金都应存入州消防局长许可和认证基金。这些资金随后可供州消防局长使用,但前提是立法机关已正式拨款。这笔资金专门用于与本章所述目的相关的活动。

Section § 13131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非行动不便者”定义为在紧急情况下无法自行离开建筑物的人。这包括无法对火警或指示作出反应的人,以及使用拐杖或轮椅等身体辅助工具的人。发育障碍人士的自主行动能力由社会服务局局长评估,并会征求发育服务局局长的意见。对于1984年1月1日之后安置的所有其他残疾人,他们的行走能力也由社会服务局局长决定。

“非行动不便者”是指在紧急情况下无法在无人协助下离开建筑物的人。这包括任何身体和精神上无法或可能无法对州消防局批准的感官信号或与火灾危险相关的口头指示作出反应的人,以及依赖拐杖、助行器和轮椅等机械辅助工具的人。发育障碍人士的行走能力或非行走能力状态的判定,应由社会服务局局长或其指定代表与发育服务局局长或其指定代表协商后作出。对于1984年1月1日之后安置的所有其他非发育障碍的残疾人,其行走能力或非行走能力状态的判定应由社会服务局局长或其指定代表作出。

Section § 13131.5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安置无法行动人员的老年人居住护理机构的消防安全标准。单层建筑必须安装经州消防局长批准的自动灭火系统、手动火灾报警系统、V型耐火结构,并且如果楼面面积超过6,000平方英尺,则需设置防烟屏障。

两层建筑必须配备类似的消防系统,但要求自动报警系统和至少两套封闭式楼梯。最高五层的多层建筑需要经州消防局长批准的消防系统、II型耐火结构、防烟屏障和两套封闭式楼梯。

对于五层以上的建筑,需要I型耐火结构。这些标准在全州范围内适用,地方政府不得更改。州消防局长负责制定检查费用并与地方当局共同监督执行。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31.5(a)  以下所有建筑标准应适用于任何作为老年人居住护理机构运营并获许可照护六人以上、且安置无法行动人员的单层建筑: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31.5(a)(1)  整个建筑应安装经州消防局长批准的全自动灭火系统,该系统应按照《加州法规》第24篇第2部分第2-38章第2-3801(d)条的规定设计和安装。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31.5(a)(2)  整个建筑应安装经州消防局长批准并列名的手动火灾报警系统。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31.5(a)(3)  整个建筑应至少为V型一小时耐火结构,如《加州法规》第24篇第2部分第2-22章所述。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31.5(a)(4)  每层独立楼面面积超过6,000平方英尺的建筑应设置经批准的防烟屏障,将楼层大致分为两半,除非每个居住单元都有直接出口。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31.5(b)  以下所有建筑标准应适用于任何作为老年人居住护理机构运营并获许可照护六人以上、且在二楼安置无法行动人员的两层建筑: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31.5(b)(1)  整个建筑应安装经州消防局长批准的全自动灭火系统,该系统应按照《加州法规》第24篇第2部分第2-38章第2-3801(d)条的规定设计和安装。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31.5(b)(2)  整个建筑应安装经州消防局长批准并列名的自动火灾报警系统。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31.5(b)(3)  整个建筑应至少为V型一小时耐火结构,如《加州法规》第24篇第2部分第2-22章所述。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31.5(b)(4)  每层独立楼面面积超过6,000平方英尺的建筑应设置经批准的防烟屏障,将楼层大致分为两半,不论每个居住单元是否有直接出口。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31.5(b)(5)  整个建筑应至少有两套封闭式楼梯。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31.5(c)  以下所有建筑标准应适用于任何作为老年人居住护理机构运营并获许可照护六人以上、且在三楼、四楼或五楼安置无法行动人员的多层建筑: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31.5(c)(1)  整个建筑,除非根据第13113条 (d) 款另有豁免,应安装经州消防局长批准的全自动灭火系统,该系统应按照《加州法规》第24篇第2部分第2-38章第2-3801(d)条的规定设计和安装。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31.5(c)(2)  整个建筑应安装经州消防局长批准并列名的自动火灾报警系统。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31.5(c)(3)  整个建筑应为II型耐火结构,如《加州法规》第24篇第2部分第2-19章所述。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31.5(c)(4)  每层独立楼面面积超过6,000平方英尺的建筑应设置经批准的防烟屏障,将楼层大致分为两半,不论每个居住单元是否有直接出口。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31.5(c)(5)  整个建筑应至少有两套封闭式楼梯。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31.5(d)  以下所有建筑标准应适用于任何作为老年人居住护理机构运营并获许可照护六人以上、且在五楼以上楼层安置无法行动人员的多层建筑: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31.5(d)(1)  整个建筑,除非根据第13113条 (d) 款另有豁免,应安装经州消防局长批准的全自动灭火系统,该系统应按照《加州法规》第24篇第2部分第2-38章第2-3801(d)条的规定设计和安装。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31.5(d)(2)  整个建筑物应安装经州消防局长批准并列名的自动火灾报警系统。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31.5(d)(3)  整个建筑物应为I型耐火结构,如《加州法规》第24篇第2部分第2-18章所述。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31.5(d)(4)  每层独立楼面面积超过6,000平方英尺的建筑物,应设置经批准的防烟屏障,将楼层大致分为两半,无论每个住宅单元是否可直接出口。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31.5(d)(5)  整个建筑物应至少有两组封闭式楼梯。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31.5(e)  本节以及州消防局长根据(f)款通过的法规应在全州统一适用,任何市、县、市县联合政府或区均不得通过与本节或州消防局长根据(f)款通过的法规不一致的任何条例、规则或规定。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31.5(f)  州消防局长应制定法规,规定合理的费用,用于对任何须遵守根据本节制定的标准的设施进行最终检查,该费用不得超过进行检查的机构的实际检查成本。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31.5(g)  本节应依照第13146节规定的权限划分执行。

Section § 13132

Explanation

如果您经营一家照护精神残疾人士的机构,您必须在五天内告知当地消防机构,关于新患者是否能自行走动(可自行走动者)或不能(不可自行走动者),并说明分类理由。对于已在机构内的患者,此信息必须在该法律生效之日起30天内提供。

所提供的信息必须由照护患者的人员证明其正确性。在这些声明中包含任何虚假信息是违法的,并将根据另一相关法律受到处罚。

任何维护或运营精神残疾人护理机构的个人、商号或公司,均应在患者入院或再次入院之日起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消防机构提交一份声明,说明该患者是可自行走动者还是不可自行走动者,并列举该分类的理由。本条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也应为每位现有患者提交此类声明。
依据本条规定要求提交的任何声明,均应由照护该患者的人员证明其正确性。
任何依据本条规定要求提交声明的个人、商号或公司,在其中包含虚假声明的行为均属非法。任何此类行为均违反本条规定,并受第13112条规定的约束。

Section § 13132.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在某些易发生火灾的区域必须使用防火屋顶材料。在高火灾风险区域,屋顶必须使用至少A级(最高防火等级)的材料。在其他区域,根据具体情况要求使用B级或C级材料。屋顶有重大更换的现有建筑和所有新建建筑都必须遵守这些标准。

地方当局可以制定更严格的规定,并且现有条例仍然有效,除非它们比新要求更宽松。历史建筑可以使用替代屋顶解决方案。屋顶安装人员必须证明所用材料的防火性能。木质屋顶材料在销售或使用前必须通过特定测试。保险公司必须接受这些屋顶维修规定。共有权益开发项目不得执行与这些消防安全要求相抵触的规定,并且必须允许至少一种符合规定的屋顶材料。本法律通过修订建筑标准法典来执行。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32.7(a) 在森林和消防保护局局长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四部第二编第一章第九条(第4201条起)指定为极高火灾危险严重区域,以及地方机构根据《政府法典》第五编第一部第一编第六章第八条(第51175条起)指定为极高危险严重区域内,任何一年内更换超过总屋顶面积50%的每栋现有结构的整个屋顶覆盖物、每栋新建结构,以及用于每栋现有结构屋顶改建、维修或更换的任何屋顶覆盖物,均应为至少达到州建筑标准委员会采纳和修订的《统一建筑规范》中定义的B级的阻燃屋顶覆盖物。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32.7(b) 在所有其他区域,任何一年内更换超过总屋顶面积50%的每栋现有结构的整个屋顶覆盖物、每栋新建结构,以及用于每栋现有结构屋顶改建、维修或更换的任何屋顶覆盖物,均应为至少达到州建筑标准委员会采纳和修订的《统一建筑规范》中定义的C级的阻燃屋顶覆盖物。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32.7(c) 尽管有(b)款规定,在州森林和消防保护委员会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四部第二编第一章第三条(第4125条起)分类的州责任区域内,除了那些被指定为中度火灾危险责任区域的州责任区域外,任何一年内更换超过总屋顶面积50%的每栋现有结构的整个屋顶覆盖物、每栋新建结构,以及用于每栋现有结构屋顶改建、维修或更换的任何屋顶覆盖物,均应为至少达到州建筑标准委员会采纳和修订的《统一建筑规范》中定义的B级的阻燃屋顶覆盖物。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32.7(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32.7(d)(1) 尽管有(a)、(b)或(c)款规定,在森林和消防保护局局长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四部第二编第一章第九条(第4201条起)指定为极高火灾危险严重区域,或地方机构根据《政府法典》第五编第一部第一编第六章第八条(第51175条起)指定为极高危险严重区域内,任何一年内更换超过总屋顶面积50%的每栋现有结构的整个屋顶覆盖物、每栋新建结构,以及用于每栋现有结构屋顶改建、维修或更换的任何屋顶覆盖物,均应为至少达到州建筑标准委员会采纳和修订的《统一建筑规范》中定义的A级的阻燃屋顶覆盖物。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32.7(d)(2)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32.7(d)(2)(1)款不适用于任何包含极高火灾危险严重区域的管辖区,如果该管辖区满足以下两项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32.7(d)(2)(1)(A) 采纳州消防局长根据《政府法典》第51189条批准的示范条例,或实质上符合州消防局长示范条例的条例。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32.7(d)(2)(1)(B) 采纳后,将条例副本提交给州消防局长。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32.7(e) 州建筑标准委员会应根据第十三部第二编第二章第四条(第18935条起)的规定,将(a)、(b)和(c)款中提出的要求作为《加州建筑标准法典》的修正案发布,以将其纳入其中。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32.7(f) 本条规定不应限制市、县、市县联合政府或消防区根据现行法律制定比本条规定更严格要求的权力。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32.7(g) 本条不应影响市、县、市县联合政府或消防区在(a)和(b)款规定的相关屋顶标准生效日期之前采纳的条例的有效性,除非该条例规定的标准宽松于(a)款规定的标准,在这种情况下,该条例在(a)和(b)款规定的相关屋顶标准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无效。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32.7(h) 任何符合第18955条定义的合格历史建筑或结构,可根据具体情况,利用州历史建筑规范提供的替代屋顶结构。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32.7(i) 屋面覆盖材料安装商应向建筑物所有人提供由制造商或供应商提供的屋面覆盖材料分类认证,并在被要求时向负责执行本部分的机构提供。安装商还应按照制造商的清单安装屋面覆盖材料。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32.7(j) 在本州,木质屋面覆盖材料不得销售或使用,除非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32.7(j)(1) 材料已获得州消防局长的批准并列入清单,符合本节要求。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32.7(j)(2) 材料已通过至少五年的十年自然风化测试。本款所要求的十年自然风化测试应按照《1994年统一建筑规范》标准15-2,在州消防局长认可的测试机构进行。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32.7(k) 保险专员应接受使用符合本节要求的阻燃木质屋面覆盖材料,用于非阻燃木质屋面覆盖材料的部分维修或更换,并视为符合《加州法规》第10篇第2695.9节中关于更换物品在质量、颜色和尺寸上匹配的要求。
(l)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32.7(l) 任何共有权益开发项目(如《民法典》第4100或6534节所定义)不得要求业主以违反本节规定的方式安装或维修屋顶。位于极高火灾危险区域的共有权益开发项目的管理文件(如《民法典》第4150或6552节所定义)应允许至少一种符合本节要求的阻燃屋面覆盖材料。

Section § 13133

Explanation

加州州消防局长必须专门为住宅和老年人照护设施制定消防安全规定。这些规定在全州范围内统一适用,因此任何地方政府或消防区都不得制定与这些全州性法规相冲突的不同消防安全规定。

但是,如果当地天气、地理或条件需要,市、县或消防区可以就老年人照护设施的屋顶覆盖物制定更严格的规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33(a)  州消防局长应制定并采纳法规,为第1502条所定义的居住设施和第1569.2条所定义的老年人居住照护设施,建立新的占用分类和具体的消防安全标准。尽管有第13143.2、13143.5和13869.7条的规定,州消防局长根据本条规定采纳并在《州建筑标准规范》中公布的与消防和恐慌安全相关的建筑标准,以及州消防局长根据本条规定采纳的其他法规,应在全州范围内统一适用。任何市、县、市县(包括特许市或特许县)或消防区均不得采纳或执行任何与州消防局长根据本条规定采纳并在《州建筑标准规范》中公布的与消防和恐慌安全相关的建筑标准,或州消防局长根据本条规定采纳的其他法规不一致的,适用于本条所涉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消防和恐慌安全条例或地方法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33(b)  尽管有(a)款的规定,市、县、市县(包括特许市或特许县)可以根据第13143.5条,或消防区可以根据第13869.7条,采纳比(a)款所含标准更严格的标准,这些标准是为适应与老年人居住照护设施屋顶覆盖物相关的当地气候、地质或地形条件而合理必要的。

Section § 1313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州消防局长为酒精或药物康复机构制定安全法规,重点关注居住者的行动能力,而非他们的年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