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50(a)
当区委员会认定在区域内的特定区域提供不同服务、提供不同服务水平或筹集额外收入符合公共利益时,其可根据本章设立一个或多个服务区。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50(b)
区委员会应通过一项决议,启动设立新区的程序,该决议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50(b)(1)
说明该提案是根据本章提出的。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50(b)(2)
阐明拟纳入该区域的领土边界描述。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50(b)(3)
说明该区域将提供的不同服务、不同服务水平或额外收入。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50(b)(4)
阐明这些服务或服务水平的融资方式。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50(b)(5)
说明设立该区域的理由。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50(b)(6)
为该区域提出一个名称或编号。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50(b)(7)
确定就该区域设立事宜举行公开听证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50(c)
区委员会应根据《政府法典》第6061条,在该区域内的一份或多份普通发行报纸上刊登听证会通知,其中应包含(b)款要求的信息。 区委员会应将通知邮寄给拟设区域内的所有业主。 区委员会应在拟设区域内的至少三个公共场所张贴通知。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50(d)
在听证会上,区委员会应听取并审议任何对设立该区域的异议。 听证会结束后,区委员会可采纳一项决议,命令设立该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