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区法替代收入
Section § 13910
如果区委员会发现资金不足以支付服务费用,他们可以根据本章或通过其他法律途径筹集更多资金。
每当区委员会确定该区或其任何区域的可用收入不足以支付根据第13862条提供服务的费用时,委员会可以根据本章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筹集收入。
区委员会 创收 服务资金
Section § 13911
本法律条款允许地区根据《政府法典》特定条款中规定的具体指导方针征收一项特别税。这意味着地区可以通过税收筹集额外资金,但必须在这样做时遵守某些规定。
地区可以根据《政府法典》第5卷第1编第1部分第1章第3.5条(从第50075条开始)征收一项特别税。
特别税 地区税 征税
Section § 13912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域根据1982年梅洛-罗斯社区设施法案的规定征收特别税。该法案为成立社区设施区域提供了框架,这些区域可以征收税款,用于资助公共设施和服务。
梅洛-罗斯 特别税 社区设施区域
Section § 13913
这项法律规定,一个区域可以征收一种特别税,但他们必须对新建建筑和现有房产适用相同的税率或计税方法。换句话说,新建项目不能比其他房地产征收更高的税率。
区域可以依照《政府法典》第五编第二部第一分编第四章第16条(自第53970条开始)征收特别税。但是,该税不得要求新建建筑的支付税率或其他税收衡量标准高于其他不动产。
区域税 特别税 税率
Section § 13915
这项法律允许地区征收评估费(一种费用),以帮助支付大型建设项目。它规定,这可以根据某些关于改善地方基础设施的历史法案的规定进行。
地区可以根据1911年改善法案第7部(自第5000条起)、1915年改善债券法案第10部(自第8500条起)以及《街道和公路法典》的1913年市政改善法案第12部(自第10000条起)征收评估费,以资助资本改善项目。
地区评估费 资本改善 基础设施项目
Section § 13916
这项法律允许地区委员会收取费用,以弥补其提供服务的成本或执行法规的成本。但是,费用不能超过提供该服务或执行法规的合理成本。不得对新建工程或开发项目收取用于公共设施或设备的费用。
地区委员会必须通过一项条例来确定费用,并且在实施新费用或增加现有费用之前必须通知公众。这包括发布一份通知,其中包含讨论费用的会议详情。提出请求的利害关系方可以收到这些会议的邮寄通知。
委员会必须在会议前至少10天向公众提供成本数据。举行这些会议的成本可以通过费用本身收回。在会议上,地区委员会将听取公众对拟议费用的任何异议。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16(a)
地区委员会可收取费用,以弥补其提供的任何服务的成本或执行收取费用所依据的任何法规的成本。任何费用均不得超过地区在提供服务或执行收取费用所依据的法规时合理承担的成本。地区委员会不得对新建工程或开发项目收取用于公共设施或设备建设或设备购置的费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16(b)
地区委员会应通过一项条例,制定费用表。在批准现有费用增加或首次征收新费用之前,地区委员会应根据《政府法典》第6066条发布其制定费用表的意向通知。该通知应说明会议的时间和地点,包括对拟审议事项的一般性解释,以及一份说明分段 (d) 所要求的数据可供查阅的声明。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16(c)
地区委员会应在会议前至少14天,将会议通知邮寄给任何已向地区委员会提交书面请求,要求邮寄关于新费用或增加费用会议通知的利害关系方。任何要求邮寄通知的书面请求自提交之日起一年内有效,除非提交了续期请求。邮寄通知的续期请求应在每年4月1日或之前提交。地区委员会可根据提供该服务的估计成本,对发送这些通知收取合理的年度费用。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16(d)
在会议前至少10天,地区委员会应向公众提供数据,说明提供服务或执行收取费用所依据的任何法规所需的成本金额或估计成本,以及预期用于提供服务或执行任何法规的收入来源,包括普通基金收入。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16(e)
地区因举行本条所要求的会议而产生的任何成本,可从针对该服务或执行作为会议主题的任何法规所收取的费用中收回。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916(f)
在会议上,地区委员会应听取并审议对拟议费用表的任何异议或抗议。
地区委员会费用 服务成本回收 执法法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