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80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管辖加利福尼亚州消防区的一套法律的正式名称。它可被称为1987年消防区法,或伯格森消防区法。

本部分应被称为并可引用为1987年消防区法,或伯格森消防区法。

Section § 13801

Explanation

法律规定,提供消防、紧急医疗援助和危险品响应等服务对于加州社区的安全至关重要。地方社区通常会设立消防区来处理这些任务,通过控制这些服务的管理方式来保持传统。该法律旨在赋予地方官员广泛的权力,以解决其社区的独特需求,并鼓励他们根据当地情况和职责调整服务。

立法机关认定并宣布,地方提供消防服务、救援服务、紧急医疗服务、危险品应急响应服务、救护车服务以及其他与保护生命和财产相关的服务,对本州的公共安宁、健康和安全至关重要。地方社区提供这些服务的方式之一是设立消防区。地方对这些服务的类型、水平和可用性的控制是加利福尼亚州的一项长期传统,立法机关旨在保留这一传统。认识到本州社区具有多样化的需求和资源,立法机关颁布本部分的意图是为地方官员提供广泛的法定权力。立法机关鼓励地方社区及其官员调整本部分的权力和程序,以适应其自身情况和职责。

Section § 1380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州消防区法律中使用的具体定义。“市”包括任何类型的市政当局,即使是那些被称为“镇”的。“日”是指任何日历日。“区”是指根据本法或类似法律设立的消防区域。“区委员会”是指该区的董事会。“雇员”是指在该区工作,担任消防员或处理紧急服务的任何人,无论是有偿还是志愿。“主要县”是指该区内拥有大部分应税财产的县。“区”是指根据特定规则设立的服务区域。

在本部分中: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02(a) “市”指任何普通法市或特许市,包括市县,以及名称中包含“镇”字的任何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02(b) “日”指日历日。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02(c) “区”指根据本部分设立的消防区,或根据本部分所取代的任何法律设立的消防区。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02(d) “区委员会”指区的董事会。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02(e) “雇员”指区内的任何人员,包括全职或兼职受雇并支薪的正式或随叫随到消防员,或任何志愿消防员。“雇员”还包括应经区委员会授权向其他人请求此协助的人员的请求,协助提供任何经授权的紧急职责或服务的人员。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02(f) “主要县”指拥有区内所有应税财产的全部或更大一部分评估价值的县,该评估价值以该县或各县上次均衡评估名册所示为准。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02(g) “区”指根据第10章(自第13950条起)设立的服务区。

Section § 138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消防区的规则。它取代了1961年的《消防区法》,但1988年之前存在的消防区将继续运作,如同它们是根据新法律组建的。如果一个县的监事会管理一个区,其董事会的选举程序仍将依据1961年的旧规则。1988年之前的特别消防区将根据更新后的规则继续作为服务区存在。

此外,任何在1961年法律下启动并在1988年1月1日待决的重组程序,可以按照旧法律完成。新法案所做的修改不影响这些待决的重组,1988年之前的法律对它们仍然有效。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03(a)  本部分规定了消防区组建和权力的依据。本部分取代了1961年《消防区法》及其所有法定前身。任何根据1961年《消防区法》或其任何法定前身组建或重组,并于1988年1月1日存在的消防区,应继续存在,如同其是根据本部分组建的,但当区委员会是县监事会时,其董事会成员的数量和选举方法应继续受1961年《消防区法》第4章(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3831)于1987年12月31日生效的规定管辖,如同该章未被废止一样。任何根据1961年《消防区法》第12章(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3991)或其任何法定前身组建,并于1988年1月1日存在的特别消防区,应继续作为服务区存在,如同其是根据第10章(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3950)组建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803(b)  本部分不适用于根据1961年《消防区法》提交且于1988年1月1日待决的任何重组。这些待决的重组可以根据1961年《消防区法》继续并完成。颁布本部分的法案所作的废止、修订和增补不适用于任何这些待决的重组,且1988年1月1日之前存在的法律应继续对这些待决的重组完全有效。

Section § 13804

Explanation

本节强调,该法律对于保护公众健康、安全和福祉至关重要。应以最能实现这些目标的方式对其进行解释。

本部分对于公众健康、安全和福祉是必要的,且应被广义解释以实现其宗旨。

Section § 1380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其中任何部分被认定无效或不可执行,这不影响法律其余部分的有效性。法律的其他部分仍然可以独立适用和执行。这被称为“可分割性”原则。

如果本部分的任何规定或本部分的任何规定在任何情况下或对任何人、市、县、区、州或州的任何机构或下属单位的适用被认定无效,该无效不应影响本部分在没有无效规定或无效规定的适用下仍可生效的其他规定或适用,为此,本部分的规定是可分割的。

Section § 13806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想质疑某个区的组织方式或其采取的任何行动的合法性,他们需要遵循法律中另一部分规定的具体步骤,具体来说是《民事诉讼法典》第十篇第九章。

任何确定某个区的组织或其任何行动有效性的诉讼,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二编第十篇第九章(自第860条起)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