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区法总则
Section § 13800
本节规定了管辖加利福尼亚州消防区的一套法律的正式名称。它可被称为1987年消防区法,或伯格森消防区法。
Section § 13801
法律规定,提供消防、紧急医疗援助和危险品响应等服务对于加州社区的安全至关重要。地方社区通常会设立消防区来处理这些任务,通过控制这些服务的管理方式来保持传统。该法律旨在赋予地方官员广泛的权力,以解决其社区的独特需求,并鼓励他们根据当地情况和职责调整服务。
Section § 13802
本节解释了加州消防区法律中使用的具体定义。“市”包括任何类型的市政当局,即使是那些被称为“镇”的。“日”是指任何日历日。“区”是指根据本法或类似法律设立的消防区域。“区委员会”是指该区的董事会。“雇员”是指在该区工作,担任消防员或处理紧急服务的任何人,无论是有偿还是志愿。“主要县”是指该区内拥有大部分应税财产的县。“区”是指根据特定规则设立的服务区域。
Section § 13803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消防区的规则。它取代了1961年的《消防区法》,但1988年之前存在的消防区将继续运作,如同它们是根据新法律组建的。如果一个县的监事会管理一个区,其董事会的选举程序仍将依据1961年的旧规则。1988年之前的特别消防区将根据更新后的规则继续作为服务区存在。
此外,任何在1961年法律下启动并在1988年1月1日待决的重组程序,可以按照旧法律完成。新法案所做的修改不影响这些待决的重组,1988年之前的法律对它们仍然有效。
Section § 13804
本节强调,该法律对于保护公众健康、安全和福祉至关重要。应以最能实现这些目标的方式对其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