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区法一般职权
Section § 13861
这项加州法规授权一个区域采取各种行动以实现其目标。该区域可以提起诉讼,获取和管理用于消防的财产,并使用征用权来取得必要的财产。它还允许该区域雇用员工、聘请法律顾问并签订合同。此外,该区域可以创建和更改其印章,制定条例,设定并执行运营规则,与其他实体签订联合协议,并根据需要提供保险。
Section § 13862
本法律条款规定,一个地区有权提供各种公共安全服务。这些服务包括消防、救援行动、紧急医疗护理、危险材料应急响应、根据特定法规提供的救护车服务,以及任何其他有助于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服务。
Section § 13863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地区与联邦或州机构、市、县、特别区或联邦认可的印第安部落签订互助协议。
此外,一个地区还可以与拥有全职消防部门的私营公司、企业或联邦认可的印第安部落签订互助协议。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公司或其员工在互助工作中造成的人身伤害、死亡或财产损失,享有与该地区相同的法律诉讼豁免权。但是,这种豁免权不适用于发生在公司或部落财产上的事件。
Section § 13865
本法律允许区域加入任何专注于保护生命和财产免受火灾危害和其他灾害的团体或协会。这意味着他们可以与地方、州或国家层面的组织合作,以加强安全措施和灾害响应。
Section § 13866
这项法律允许地区官员和雇员参加专业或职业会议,并且地区可以报销他们的差旅费和相关费用。但是,这些报销必须遵守《政府法典》其他章节中规定的具体指导方针。
Section § 13868
这项法律规定,地区委员会必须保存其所有活动的记录,特别是其财务往来。此外,如果地区遵循《政府法典》中另一套规则的特定指导方针,则可以销毁记录。
Section § 13869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域通过引用现有法律来采纳消防法规。在此过程中,区委员会行使地方政府机构的职能,并且该区域被视为一个地方机构。
Section § 13869.7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消防区制定比州消防局长规定的更严格的消防和防恐慌安全建筑标准。当他们计划这样做时,必须在拟议条例的公开听证会前30天通知当地市或县。地方政府随后可以提出意见,并决定是否批准或修改该条例,同时说明理由。
法律明确规定,消防区不能强制要求或禁止在新旧房屋中安装消防喷淋系统,并且不影响1991年之前关于此类强制要求的先前法院案件。它也不适用于公立学校的消防安全。一旦条例获得批准,执行责任将由该区的消防区长或当地建筑官员承担。任何因执行该条例而收取的费用,应仅涵盖提供该服务的实际成本。
Section § 13870
Section § 13871
如果有人因违反消防规定或条例而收到传票,此事可能会根据加州《刑法典》的特定部分进行处理。
如果一个人在收到区域委员会的通知后,仍不消除火灾或生命危险,他们就犯了轻罪。
冒充区域委员会成员或雇员也是一种轻罪。
这些轻罪将根据《刑法典》的另一条款进行处罚。
Section § 13872
这项法律允许地区授权其消防局长或指定代表,对第 (13871) 条中列出的与消防安全相关的特定轻罪开具传票。这些传票的处理规则与《刑法典》中特定部分的规定相同。
Section § 13872.5
Section § 13873
Section § 13874
Section § 13875
这项法律允许地区创建和分享信息,并开展教育项目,旨在预防火灾、消除生命危险以及为医疗紧急情况做准备。
Section § 13876
Section § 13877
这项法律允许地区委员会让车辆和设备在区外使用。他们可以为此制定具体的使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