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定火灾责任
Section § 13000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点燃了火或负责看管火,而让火失控或蔓延到他人的土地上,他们可能被控犯有轻罪。该人必须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防止火灾失控或蔓延。
Section § 13001
如果您疏忽或过失地投掷或放置香烟等燃烧物,或使用焊炬等可能引起火灾的工具,您就犯了轻罪。这项法律要求您采取预防措施,例如清除易燃材料,以防止意外火灾。
Section § 13002
这项法律规定,在公共道路、人行道或任何财产上乱扔或丢弃香烟、火柴或任何可能引起火灾的物品属于轻罪。这不适用于私人财产,除非废弃物经地方当局认定构成公共威胁。
如果被定罪,罚款金额从 100 美元到 1,000 美元不等,具体取决于您之前违反法律的次数。初犯者面临至少 100 美元的罚款,而累犯者可能面临最高 1,000 美元的罚款。此外,法院可以要求违法者作为判决的一部分捡拾垃圾。
Section § 13003
Section § 13004
Section § 13005
这项法律规定,出售、租赁或出租用于易燃农田的、配备内燃机的拖拉机、发动机、机器或卡车,如果未安装火花熄灭器以防止火灾,或未书面告知购买者火灾风险,则构成轻罪。在易燃农作物上操作此类未安装火花熄灭器的机械也是被禁止的。火花熄灭器必须能够防止火焰或热量引燃附近的材料。某些车辆,如卡车和轿车,如果安装了消音器,则可免受此规定约束。
Section § 13006.5
Section § 13007
Section § 13008
如果你的财产上发生火灾并蔓延到他人的财产,你需要对造成的任何损害负责,除非你已经采取了合理的措施来控制它。
Section § 13009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如果有人因疏忽或违法行为引发火灾,或未能纠正火灾隐患,他们将负责支付灭火和提供紧急服务的费用。如果他们允许火灾蔓延到他人的财产上,也同样承担此责任。这些费用可以像债务一样被追讨。
参与这些服务的公共机构可以合作,并指定一个机构来追回这些费用。如果火灾源于加州林业和消防局按照规定进行的计划烧除作业,并且符合相关规定,那么这些特定费用将不能被追讨。
本法律适用于全州所有地区,并且根据其他法律规定,提起诉讼有时间限制。
Section § 13009.1
如果有人因疏忽或违反法律而引发火灾,或者在收到通知后未能消除已知的火灾隐患,他们必须支付与火灾相关的调查和管理费用。他们支付的金额以实际支出为准。如果被起诉,原告必须以“证据优势原则”(即“可能性更大”)的标准,证明火灾责任人应承担的费用。被告在这些诉讼程序中说的任何话,都不能在相关的刑事案件中被用来指控他们。这笔欠款被视为普通债务,可由政府或私人机构收取。这项规定适用于加利福尼亚州的所有地区,无论是城市还是乡村。提起此类诉讼的时限在法律的其他地方有规定。
Section § 13009.2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公共机构如何在民事诉讼中追讨火灾造成的损失。这些损失必须与财产在火灾前的价值相比是合理的,并且可以包括恢复或修复财产的费用、重置费用或价值损失。火灾造成的即时费用,如应急响应和维修费用,也包括在内。此外,机构还可以追讨生态和环境损失,例如对野生动物的损害或丧失的娱乐价值,只要这些损失是可衡量的且与其他损失不同。重要的是,这些损失不能通过使用某些其他法律条款来增加,并且任何索赔都必须遵守本条的指导方针。涵盖的公共机构包括联邦、州和地方政府实体。
Section § 13009.5
这项法律规定,当林业和消防局使用囚犯劳工灭火时,林业和消防局局长负责设定这些劳工的使用费用。这些费用可以同时考虑部门产生的成本以及州政府用于囚犯维持的成本。
Section § 13009.6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的过失导致危险情况,他们需要承担应急响应费用。如果对公共健康或安全存在真实且迫在眉睫的威胁(例如危险品泄漏或火灾),责任人必须支付应急服务的费用。即使事件发生在雇佣期间,这项规定也适用,这意味着雇主也可能承担责任。公共机构可以联合起来追回这些费用,并可能与其他针对责任方的法律诉讼合并。公共机构从其他来源获得的任何报销金额将从追回的款项中扣除。“危险物质”包括特定法律条款中列出的物质,“减轻”则指根据危险监测结果决定是否疏散区域的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