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0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城市或机构的消防资源,包括设备和人员,用于帮助其他地区提供消防保护。但是,他们只能在获得请求帮助地区的首席行政官批准后才能这样做。此外,消防资源也可以在其自身公共实体范围之外使用。

任何公共实体的器具、设备和消防力量可用于提供消防保护或灭火服务: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50(a) 在任何其他公共实体内,经依法授权在该其他公共实体内提供消防保护的机构或部门的首席行政官同意。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50(b) 在任何公共实体范围之外。

Section § 1305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何为“公共实体”。它包括州政府本身,以及州内的县、市、区、公共机构、公共部门,以及任何其他行政区划或公共公司。

“公共实体”包括州、县、市、区、公共机构、公共部门以及州内的任何其他政治分区或公共公司。

Section § 1305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指出,当消防部门为某个公共实体(如政府机构或公共组织)提供消防服务时,与这些服务相关的成本,比如消防设备的使用费、维修费和折旧费,都可以由该公共实体承担。简单来说,就是为完成某项消防任务而使用和维护消防设备的开销,可以向请求消防员协助的政府或机构收取。

Section § 13052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公共机构提供了服务,它可以向欠费的公共机构发送账单。如果被收费机构的消防部门负责人(如果有)和管理机构批准了这项索赔,这笔费用就会像其他开支一样被支付。如果没有支付,可以提起诉讼来追讨这笔钱。

如果索赔是针对州的,则必须按照特定的政府程序提交给总务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52(a) 提供服务的公共实体可以向对此负有责任的公共实体提出索赔。如果索赔获得被提出索赔的公共实体内消防部门负责人(如有)及其管理机构的批准,则应以与其他费用相同的方式支付;如果索赔未获支付,可以提起诉讼追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52(b) 尽管本节有任何其他规定,任何针对州的索赔应依照《政府法典》第一编第三点六分部第三部分(自第900条起)和第四部分(自第940条起)的规定,提交给总务部。

Section § 1305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消防保护区与附近的城市签订协议,以获得消防保护服务。城市的立法机构可以决定这份合同的具体条款。当城市消防员因这类合同而在城市外工作时,他们享有与在城市范围内工作时相同的法律保护。

任何县消防保护区的管理委员会可以与任何与该区接壤的城市签订合同,由该城市向该区提供消防保护;任何城市的立法机构可以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和程度,签订合同向该区提供消防保护。
任何城市消防部队或部门在城市领土范围内履行其职能时所享有的所有特权和免于承担责任的豁免,应适用于任何城市消防部队或部门根据本条与县消防保护区签订的任何合同在城市外提供消防保护时的活动。

Section § 13053

Explanation

如果某个县或国家森林的火灾规模太大,当地林业部门、消防队长或联邦消防服务机构无法单独处理,那么县级资源——例如人员和设备——可以被用来帮助扑灭和管理火灾。这种援助由州森林管理员或县消防队长授权。

任何时候,在任何县或任何国家森林的边界内发生火灾,其规模如此之大,以至于无法由该县的林业部门或消防队长,或林业和消防局或美国林务局的设施充分处理时,该县内的州森林管理员或该县的县林业员或消防队长可以授权任何县的人员、设备和消防设施协助扑灭和控制火灾。

Section § 130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一个县动用其消防员、设备或设施去扑灭或管理另一个县的火灾时,火灾发生地县必须向其偿还费用。偿还金额将根据由两个县的监事会共同制定,或者由一个县的监事会与林业和消防局或美国林务局(二者之一)预先商定的时间表确定。

当任何县的人员、设备和设施被用于扑灭或控制其边界之外的任何火灾时,提供其人员、设备和设施的县应由火灾发生地县按照各县监事会之间,或该县监事会与林业和消防局或美国林务局(视情况而定)之间预先商定的偿付时间表所确定的金额予以偿付。

Section § 13055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各类公共机构,例如市消防局或林业服务部门,故意使用受控火来减少或消除火灾隐患。

Section § 130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公共实体在道路上安装蓝色反光路面标记,以指示消防栓和供水的位置。这些标记严格用于此目的,不能用于其他任何用途。该法律不适用于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匝道。此外,如果公共实体想在州公路上放置这些标记,它们必须首先获得交通部的许可证。

任何公共实体均可在任何公路、街道或道路上设置蓝色反光路面标记,用于标记消防栓位置和供水位置。这些蓝色反光路面标记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节不适用于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匝道。
公共实体不得在州公路上设置蓝色反光路面标记,除非其首先获得交通部的占用许可证。

Section § 130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主要规范含有有害PFAS化学品的B类灭火泡沫。从2022年1月1日起,制造商不得在加州生产或销售此类泡沫,其使用也受到限制。对于某些设施和用途,如炼油厂和码头,存在例外情况,并设有合规截止日期。如果能证明没有更安全的替代品,可以申请豁免以延长这些截止日期。设施必须控制并报告任何PFAS泡沫的使用情况,并且州政府要求在确定安全处置方法之前,对泡沫进行安全储存和处置。制造商还必须召回并赔付在特定日期之后销售的产品。不遵守规定可能导致罚款,但个体消防员免除个人责任。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61(a)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61(a)(1) “B类灭火泡沫”指旨在预防或扑灭易燃液体、可燃液体、石油润滑脂、焦油、油类、油基涂料、溶剂、清漆、酒精和易燃气体火灾的泡沫。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61(a)(2) “固定泡沫灭火系统”指一种工程设计或预工程设计的全淹没或局部应用系统,由永久连接的固定灭火剂供应装置组成,用于将灭火剂固定分配至固定喷嘴,这些喷嘴布置成将灭火剂排放到封闭空间(全淹没)、直接排放到危险源(局部应用)或两者的组合;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61(a)(3) “深层燃料池”指燃料积聚在由至少六英寸高的地形轮廓或物理屏障围成的区域内,该区域表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并旨在容纳燃料。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61(a)(4) “制造商”指制造、进口或分销B类灭火泡沫的个人。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61(a)(5) “全氟烷基和多氟烷基物质”或“PFAS”指一类含有至少一个全氟化碳原子的氟化有机化学品。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61(a)(6) “个人”具有第19节中定义的相同含义,并包括公共实体。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61(a)(7) “公共实体”具有第13050.1节中规定的相同含义。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61(a)(8) “码头”指专门从事石油产品(包括液化石油气)商业批发分销的散装液体储存设施,该设施包含至少一个表面积为120平方米或更大的石油产品储罐;或从事从开采或加工设施分销原油的设施,该设施包含至少一个表面积为120平方米或更大的原油储罐。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61(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61(b)(1) 除第 (2) 至 (6) 款(含)另有规定外,自2022年1月1日起,B类灭火泡沫制造商不得制造、或明知而销售、要约销售、分销销售或分销用于本州,且任何个人不得在本州使用含有故意添加的PFAS化学品的B类灭火泡沫。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61(b)(2) 本款不适用于联邦法律要求包含PFAS化学品的B类灭火泡沫的任何制造、销售、分销或使用,包括但不限于《联邦法规法典》第14篇第139.317节。如果联邦要求在B类灭火泡沫中包含PFAS化学品的规定在2021年1月1日之后被撤销,则本款在该要求被撤销后一年内不适用。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61(b)(3) 第 (1) 款在2024年1月1日之前不适用于满足以下两项条件的设施的任何部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61(b)(3)(A) 使用固定泡沫灭火系统扑灭B类火灾。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61(b)(3)(B) 设有旨在110%容纳任何预期排放量的系统。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61(b)(4) 第 (1) 款在2028年1月1日之前不适用于向码头或炼油厂的个人制造、销售或分销B类灭火泡沫,或由其使用B类灭火泡沫,这可能包括使用固定泡沫灭火系统,用于以下任一用途: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61(b)(4)(A) 用于表面积为120平方米或更大的可燃或易燃液体储罐。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61(b)(4)(B) 用于深层燃料池的灭火。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61(b)(5) 符合第 (4) 款规定标准的码头或炼油厂的运营者应在2022年1月1日或之前向州消防局长披露此信息。如果在向州消防局长提供此信息后,第 (4) 款所述的码头或炼油厂的运营者打算将设施过渡到不含PFAS的灭火泡沫,则运营者应在拟议过渡日期前不少于90天通知州消防局长。
(6)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61(b)(6)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61(b)(6)(A) 运营码头或炼油厂的个人可以向州消防局长申请豁免,以将第 (4) 款中的豁免期限延长至2028年1月1日之后。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61(b)(6)(A)(B)
(i)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61(b)(6)(A)(B)(i) 如果申请人提供以下所有信息,州消防局长可以根据分段 (A) 批准特定用途的豁免: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61(b)(6)(A)(B)(i)(I) 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表明,没有不含故意添加的PFAS化学品且能够用于该特定用途的商业替代品。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61(b)(9) 州消防局长应向根据第 (6) 款请求豁免或豁免延期的人征收费用,该费用不得超过管理豁免或豁免延期条款的合理成本。州消防局长应向根据第 (7) 款或第 (8) 款 (A) 项 (v) 目要求提交报告的人征收费用,该费用不得超过管理报告要求的合理成本。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61(c) 在2021年7月1日或之前,含有故意添加的PFAS化学品的B类灭火泡沫制造商应书面通知在该州销售其产品的个人关于本节的规定。对于2021年7月1日之后销售的产品,如果制造商尚未提供通知,则应在2021年12月31日或之前提供该通知。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61(d) 在2021年1月1日之后,制造、销售或分销受 (b) 款第 (1) 项约束的含有故意添加的PFAS化学品的B类灭火泡沫的制造商,应在2022年3月1日之前召回产品,并应向零售商或任何其他购买者偿还产品费用。产品召回应包括安全运输和储存,以及含有PFAS的灭火泡沫的数量和储存地点的文件记录,直到加州环境保护局正式确定一种安全的处置技术。制造商应根据要求向总检察长、市检察官、县法律顾问或地区检察官提供此文件记录。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61(e) 根据 (b) 款第 (3) 项制造、销售或分销含有故意添加的PFAS化学品的B类灭火泡沫的制造商,应在2024年3月1日之前召回产品。产品召回应包括安全运输和储存,以及含有PFAS的灭火泡沫的数量和储存地点的文件记录,直到加州环境保护局正式确定一种安全的处置技术。制造商应根据要求向总检察长、市检察官、县法律顾问或地区检察官提供此文件记录。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61(f) 在根据 (b) 款第 (4) 或 (6) 项的任何适用豁免或弃权到期后,经营码头或炼油厂的人应安全储存任何剩余的含有故意添加的PFAS化学品的B类灭火泡沫,直到加州环境保护局正式确定一种安全的处置技术。安全储存包括安全运输以及含有故意添加的PFAS化学品的B类灭火泡沫的数量和储存地点的文件记录。该人应根据要求向总检察长、市检察官、县法律顾问或地区检察官提供此文件记录。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61(g) 总检察长、市检察官、县法律顾问或地区检察官可以要求制造商提供一份合规证书,证明该制造商的含有故意添加的PFAS化学品的B类灭火泡沫符合本节规定,制造商应提供该证书。
(h)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61(h)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61(h)(1) 除第 (2) 款另有规定外,经总检察长、市检察官、县法律顾问或地区检察官提起诉讼后,违反 (b)、(c)、(d)、(e)、(f) 或 (g) 款规定的人,首次违规应承担不超过五千美元 ($5,000) 的民事罚款,每次后续违规应承担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民事罚款。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61(h)(2) 个人消防员不应承担支付根据第 (1) 款施加的民事罚款的个人责任。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61(h)(3) 本节不损害或妨碍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权利、诉讼理由、索赔或抗辩。本节规定的补救措施与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是累积的。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61(i) 加州环境保护局根据 (d)、(e) 和 (f) 款正式确定含有PFAS的灭火泡沫的安全处置技术,取决于立法机关在年度预算案或其他为此目的的法规中拨款。

Section § 13062

Explanation

从2022年1月1日起,在加州使用含有添加PFAS化学物质的B类灭火泡沫进行培训是违法的。如果有人违反此规定,首次违规可被罚款最高5,000美元,以后每次违规最高10,000美元。但是,个人消防员不会被追究个人罚款责任。除了此处提及的罚款外,本法律仍允许采取其他法律行动或行使其他权利。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62(a) 自2022年1月1日起,任何人不得排放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故意添加的PFAS化学物质的B类灭火泡沫用于培训目的。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62(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62(b)(1) 除第 (2) 款另有规定外,经由总检察长、市检察官、县法律顾问或地方检察官提起诉讼后,违反 (a) 款规定的人应承担民事罚款,首次违规不超过五千美元 ($5,000),每次后续违规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62(b)(2) 个人消防员不承担支付根据第 (1) 款施加的民事罚款的个人责任。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62(c) 就本节而言,“人”具有第19节中规定的相同含义,并包括公共实体。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62(d) 就本节而言,“公共实体”具有第13050.1节中规定的相同含义。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62(e) 本节不损害或妨碍根据任何其他法律可用的任何其他权利、诉讼理由、索赔或抗辩。本节规定的补救措施与根据任何其他法律可用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累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