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02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所有内径为三英寸或更小的消防设备接头或连接件,必须使用全国火灾保险商协会规定的国家标准螺纹。对于内径大于三英寸的设备连接件,如果它们有螺纹,也应使用这些标准螺纹。

如果较大的连接件没有螺纹,则必须获得州消防局长和州消防服务委员会的批准,以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相互支援。州消防局长负责制定符合这些规定的州建筑标准,这些标准适用于消防栓和消防水带。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25(a) 所有内径为三英寸或更小的消防设备接头或配件,凡由任何负责公共财产的机构购买的,均应配备由全国火灾保险商协会采纳并指定为国家标准的消防水带接头和消火栓配件的标准螺纹,该标准被指定为本州此类设备的标准。州消防局长应根据本法典第13部第2.5章第4节(自第18935条起)的规定,制定并提交建筑标准以供批准,以使此类建筑标准符合本款和 (b) 款的规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25(b) 所有内径大于三英寸的消防设备接头或配件,如果配备螺纹,均应配备 (a) 款规定的标准螺纹。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25(c) 所有内径大于三英寸但未配备螺纹接头或配件的消防设备接头或配件,应经州消防局长批准,并听取州消防服务委员会的建议。此类非螺纹接头或配件的拟议使用系统应详细提交给州消防局长,州消防局长应在听取州消防服务委员会的建议后,在确保互助能力的情况下批准其使用。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25(d) 州消防局长应根据本法典第13部第2.5章第4节(自第18935条起)的规定,制定并提交建筑标准以供批准,适用于土地上或土地上的任何改良物中的任何消火栓,包括干式立管连接,这些建筑标准规定了 (a) 款或 (b) 款中规定的消防水带接头和消火栓配件的标准螺纹要求。

Section § 1302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旧金山的消防车,特别是那些在邻近城市边界附近运行的车辆,必须携带专用转接头。这些转接头使它们能够连接到当地的消防栓以及邻近地区使用不同尺寸接头的消防栓。这确保了与通常由其他消防机构使用的标准两英寸半接头的兼容性。

任何由旧金山市县维护的消防部门,如果使用非两英寸半 (2 1/2-inch) 螺纹接头的消防栓出水口,则应使其用于消防目的并设计用于从这些消防栓抽水的任何车辆,即通常在与根据第13050.1节定义的任何其他提供消防和灭火服务的公共实体边界接壤的市县区域使用的车辆,携带至少八个转接头,包括四个增径接头和四个减径接头,以使该车辆能够将其设备和器械连接到具有两英寸半 (2 1/2-inch) 螺纹接头的消防栓出水口,并使使用两英寸半 (2 1/2-inch) 螺纹接头的其他公共实体的消防设备车辆能够将其消防设备和器械连接到由市县维护的消防栓出水口。

Section § 13026

Explanation

州消防局长有权进行必要的更改,以确保全州所有消防防护设备保持一致和标准化。

州消防局长有权进行必要的修改,以使全州所有现有的消防防护设备标准化。

Section § 130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消防局长告知工业企业和业主,他们的消防设备需要进行哪些更新。此外,州消防局长还将帮助他们调整设备,以符合标准要求。

州消防局长应通知拥有消防设备的工业企业和业主,告知其为使其设备符合要求而需进行的更改,并应向他们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以将其设备改造为符合标准要求。

Section § 13028

Explanation

如果你出售或提供消防安全设备,例如水带、消防栓或消防车,但它们没有用于配件的标准尺寸螺纹,这属于轻罪。你可能被罚款100到400美元,监禁5到30天,或者两者兼施。

任何出售或要约出售任何用于消防目的的消防水带、消防栓、消防车或其他带有螺纹部件的设备,除非其配备并装有符合消防水带接头和消防栓配件标准螺纹的部件,均构成轻罪,可处以不少于一百美元 ($100) 但不超过四百美元 ($400) 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少于五天但不超过三十天,或并处。

Section § 13029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从2022年1月1日起,任何销售含有额外添加PFAS化学物质的消防员防护装备的人,必须在销售时向购买者提供书面通知。该通知必须说明PFAS化学物质的存在以及添加它们的原因。销售方和购买方都必须将此通知的副本保存三年。如果法律机构要求,他们必须在60天内提供此通知及相关销售文件。

制造商在被要求时也必须提供合规证书。如果企业不遵守规定,首次违规可能面临最高5000美元的罚款,后续违规最高10000美元,但个人消防员免除这些罚款。本节不影响其他法律行动或权利。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29(a) 为本节之目的,适用以下定义: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29(a)(1) “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指《加州法规》第8篇第3403条至第3411条(含)所涵盖的一般工业安全指令中的个人防护装备。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29(a)(2) “制造商”指制造、进口或在国内分销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的个人或实体。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29(a)(3) “全氟烷基和多氟烷基物质”或“PFAS”指一类含有至少一个全氟化碳原子的氟化有机化学品。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29(a)(4) “个人或实体”具有第19条所定义的相同含义,并包括公共实体。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29(a)(5) “公共实体”具有第13050.1条所规定的相同含义。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29(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29(b)(1) 自2022年1月1日起,任何向他人销售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的个人或实体,包括制造商,如果该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含有故意添加的PFAS化学品,则应在销售时向购买者提供书面通知。该书面通知应包含一份声明,说明该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含有PFAS化学品以及将PFAS化学品添加到该装备中的原因。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29(b)(2) 销售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的个人或实体以及该装备的购买者应自交易之日起将书面通知副本存档至少三年。在总检察长、市检察官、县法律顾问或地区检察官提出请求后的60天内,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的销售者或购买者应向请求实体提供该书面通知或其副本,以及相关的销售文件。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29(c) 总检察长、市检察官、县法律顾问或地区检察官可以要求制造商提供一份合规证书,且制造商应当提供,该证书证明该制造商的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符合(b)款的规定。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29(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29(d)(1) 除(2)款另有规定外,并且在总检察长、市检察官、县法律顾问或地区检察官提起诉讼后,违反(b)款或(c)款的个人或实体应承担民事罚款责任,首次违规不超过五千美元($5,000),每次后续违规不超过一万美元($10,000)。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29(d)(2) 个人消防员不承担支付根据(1)款施加的民事罚款的个人责任。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029(d)(3) 本节不损害或妨碍根据任何其他法律可获得的任何其他权利、诉讼理由、索赔或抗辩。本节规定的补救措施与根据任何其他法律可获得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是累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