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7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被称为《毒品贩子责任法案》。

Section § 117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帮助个人和组织在受到非法毒品伤害后追回损失。它允许父母、雇主、保险公司以及其他支付毒品治疗费用的人,向参与销售非法毒品的人获得赔偿。该法律还旨在让毒品经销商承担他们造成的成本,并通过金钱损失的威胁来阻止人们进入非法毒品市场。此外,它鼓励吸毒者识别他们的供应商,并向他们寻求治疗费用。

本分部的目的是为因使用非法管制物质而受损的社区居民提供损害赔偿的民事救济。这些人包括父母、雇主、保险公司、政府实体以及其他支付毒品治疗或员工援助计划费用的人,以及因在子宫内接触管制物质而受伤的婴儿(“毒品婴儿”)。本分部将使他们能够向社区中参与非法管制物质销售的人追讨损害赔偿。本分部的另一个目的是,在可能的情况下,将社区中因非法管制物质市场存在而造成的损害成本转移给那些从该市场非法获利的人。本分部的再一个目的是,通过建立巨额金钱损失的可能性,威慑那些尚未进入非法管制物质分销市场的人。再一个目的是为非法管制物质使用者建立一种激励机制,使其能够识别并向过去曾向其出售非法管制物质的经销商寻求支付其自身治疗费用。

Section § 1170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强调,刑事和民事司法系统在打击非法管制物质方面都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刑事法律惩罚犯罪者,而民事系统则为受害者提供途径,以寻求因非法药物销售和分销造成的损害赔偿。

法律强调,参与毒品销售的人员应对其行为在社区造成的损害承担经济责任。这起到了一种威慑作用,特别是对于那些可能考虑进入毒品交易的人,尤其是如果他们拥有资产或在工作场所进行偶然交易。

该法规规定,非法毒品市场的所有参与者都应承担责任,包括那些常被刑事调查忽视的小型经销商。这些小型参与者会增加使用者数量,并最终成为主要经销商;因此,本法律旨在通过法律责任的威胁来阻止他们。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以下所有事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02(a)  尽管刑事司法系统是打击非法管制物质销售的重要武器,但民事司法系统也可以而且必须加以利用。民事司法系统可以为因非法管制物质的销售和分销而遭受损害的人提供赔偿途径。参与非法管制物质销售的人员应承担该市场在社区造成的损害成本。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02(b)  本分部项下的责任威胁对非法管制物质网络中可识别的一部分群体构成了额外的威慑。拥有与非法管制物质销售无关的资产、在工作场所销售非法管制物质、鼓励朋友成为使用者等人员,很可能会认为进入市场的额外成本不值得其带来的利益。对于尚未获得可观利润的首次、偶然的经销商而言,尤其如此。本分部提供了一种机制,使非法药物使用造成的损害成本由那些从非法贩毒中获利的人承担。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02(c)  本分部对非法管制物质销售的所有参与者施加责任,包括小型经销商,特别是那些在工作场所的经销商,他们通常不是刑事调查的重点。小型经销商增加了使用者数量,并且是那些最终成为大型经销商的人。这些小型经销商最有可能受到责任威胁的威慑。

Section § 11703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与非法毒品交易及相关犯罪有关的各种术语。它解释说,“非法管制物质的营销”涵盖了从持有、销售到制造非法毒品的所有活动。“个人使用者”是指使用非法毒品的人,而犯罪则根据所涉毒品的数量,从1级到4级进行严重程度分类。级别从供个人使用的小量到用于销售或制造的大量不等。参与毒品交易包括运输或销售毒品等行为,但不包括仅仅为个人使用而购买。“人”包括个人和组织,而“非法活动地点”和“参与地点”等术语则指毒品相关行为发生的地点。法律明确规定了可卡因和甲基苯丙胺等特定毒品为受管制的物质。

本分部中使用的术语: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03(a) “非法管制物质的营销”指为销售而持有、销售或分发特定非法管制物质,并应包括使此类管制物质可用的所有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其制造。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03(b) “非法管制物质的个人使用者”指其使用特定非法管制物质构成根据本分部提起诉讼基础的个人。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03(c) “1级犯罪”指为销售而持有少于四盎司或销售或提供少于一盎司的特定非法管制物质,或种植至少25株但少于50株大麻,提供超过28.5克大麻,或为销售而持有或销售最多四磅大麻。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03(d) “2级犯罪”指为销售而持有四盎司或以上但少于八盎司,或销售或提供一盎司或以上但少于两盎司的特定非法管制物质,或种植至少50株但少于75株大麻,为销售而持有四磅或以上但少于八磅大麻,或销售或提供超过一磅但少于五磅大麻。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03(e) “3级犯罪”指为销售而持有八盎司或以上但少于16盎司,或销售或提供两盎司或以上但少于四盎司的特定非法管制物质,或种植至少75株但少于100株大麻,为销售而持有八磅或以上但少于16磅大麻,或销售或提供超过五磅但少于10磅大麻。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03(f) “4级犯罪”指为销售而持有16盎司或以上,或销售或提供四盎司或以上特定非法管制物质,或种植100株或以上大麻,为销售而持有16磅大麻,或销售或提供超过10磅大麻。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03(g) “参与非法管制物质的营销”指运输、进口到本州、销售、意图销售而持有、提供、施用或赠送,或提议运输、进口到本州、销售、提供、施用或赠送特定非法管制物质。“参与非法管制物质的营销”应包括非法管制物质的制造,但不应包括仅供个人使用的非法管制物质的购买或接收。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03(h) “人”指根据本州、另一州或外国法律存在或授权的个人、政府实体、公司、商号、信托、合伙企业,或法人或非法人协会。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03(i) “非法使用期”指就非法管制物质的个人使用者而言,从个人首次非法使用非法管制物质到诉讼事由产生的时间。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03(j) “非法活动地点”指就非法管制物质的个人使用者而言,在个人使用非法管制物质期间,个人非法持有或使用非法管制物质的每个县。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03(k) “参与地点”指就根据本分部提起的诉讼中的被告而言,在个人参与非法管制物质营销期间,个人参与非法管制物质营销的每个县。
(l)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03(l) “特定非法管制物质”指可卡因、苯环利定、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以及任何其他其制造、种植、进口到本州、运输、为销售而持有、销售、提供、施用或赠送违反第11351、11351.5、11352、11358、11359、11360、11378.5、11379.5或11383条的非法管制物质。

Section § 11704

Explanation

如果你明知故犯地在本州协助销售非法毒品,并且有人因吸毒而受到伤害,你可能会被起诉要求赔偿。然而,如果执法部门及其合作人员参与销售毒品是作为官方调查的一部分,他们则不承担责任。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04(a)  任何明知而参与在本州内营销非法管制物质的人,须依照本分部规定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任何人均可依照本分部规定,追讨因个人使用非法管制物质所造成的损害赔偿。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04(b)  执法人员或机构、本州,或在执法人员或机构或本州指示下行事的人,如果其参与非法管制物质的营销是为了推进官方调查,则不承担责任。

Section § 11705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某些人因他人使用非法药物而受到伤害时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可以提起诉讼的人包括家庭成员、雇主、医疗机构、保险公司以及其他受影响的人,例如在子宫内接触过毒品的人或被吸毒者伤害的人。他们可以向出售或参与出售毒品的人寻求赔偿,特别是如果这些行为发生在个人吸毒的同一地点。

可以索赔的损害包括医疗费用和工资损失等经济损失,以及精神痛苦等个人损失。法律还允许索取额外的惩罚性赔偿、律师费和诉讼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05(a)  以下任何一人或多人可提起因个人使用非法管制物质造成的损害赔偿诉讼: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05(a)(1)  该管制物质使用者的父母、法定监护人、子女、配偶或兄弟姐妹。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05(a)(2)  在子宫内接触过非法管制物质的个人。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05(a)(3)  该非法管制物质使用者的雇主。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05(a)(4)  为该非法管制物质使用者提供药物治疗计划或员工援助计划,或以其他方式为该非法管制物质使用者支出费用的医疗机构、保险公司、雇主或其他非政府实体。除公共机构医疗设施外,任何公共机构均不得根据本分部提起诉讼。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05(a)(5)  因非法管制物质使用者的故意、鲁莽或过失行为而受伤的人。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05(b)  有权根据本条提起诉讼的人可向以下一人或多人寻求损害赔偿: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05(b)(1)  向非法管制物质使用者出售、施用或提供非法管制物质的人。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05(b)(2)  明知而参与非法管制物质营销的人,如果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05(b)(2)(A)  非法管制物质使用者的非法活动地点位于被告参与地点所在的市、市县或县的非建制区域内。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05(b)(2)(B)  被告参与非法管制物质营销的行为与非法管制物质使用者使用的同类特定非法管制物质有关,且被告已因该类特定非法管制物质的犯罪被定罪。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05(b)(2)(C)  在非法管制物质使用者非法使用该管制物质的任何时期内,被告参与了非法管制物质的营销。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05(b)(2)(D)  特定非法管制物质定罪的根本罪行发生在与个人使用者使用地点相同的县。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05(c)  在(b)款中,“明知而参与非法管制物质营销”是指因运输、进口到本州、销售、意图销售而持有、提供、施用或赠送,或提议运输、进口到本州、销售、提供、施用或赠送特定非法管制物质,或第11703条(e)、(f)、(g)或(h)款中规定的大麻数量而被定罪,且这些行为在时间上是独立的。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05(d)  有权根据本条提起诉讼的人可追回以下所有损害赔偿: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05(d)(1)  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治疗和康复费用、医疗费用、经济或教育潜力损失、生产力损失、旷工、抚养费用、事故或伤害,以及因使用非法管制物质直接造成的任何其他金钱损失。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05(d)(2)  非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身体和精神痛苦、折磨、身体损伤、精神痛苦、医疗痛苦、毁容、乐趣丧失、陪伴丧失、服务和配偶权丧失,以及因个人使用非法管制物质直接造成的其他非金钱损失。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05(d)(3)  惩罚性赔偿。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05(d)(4)  合理的律师费。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05(d)(5)  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专家证词的合理费用。

Section § 117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使用非法毒品,通常不能就毒品使用造成的损害提起诉讼,除非你满足某些条件。首先,你必须向当局披露所有你了解的毒品供应商信息。其次,在提起诉讼前,你必须至少30天内没有使用任何非法毒品。第三,在诉讼进行期间,你必须保持无毒品状态。如果你符合条件,你只能起诉那些涉及你所使用的特定毒品交易的人。你可以追回经济损失,例如医疗费和收入损失、合理的律师费以及诉讼费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06(a) 非法管制物质的个人使用者不得就使用非法管制物质造成的损害提起诉讼,除非本节另有规定。非法管制物质的个人使用者仅在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时,方可就使用非法管制物质造成的损害提起诉讼: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06(a)(1) 该个人须亲自向麻醉品执法机关披露其所知悉的关于该个人所有非法管制物质来源的全部信息。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06(a)(2) 该个人在提起诉讼前30天内未使用过非法管制物质。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06(a)(3) 该个人在诉讼期间持续保持未使用非法管制物质的状态。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06(b) 根据本节有权提起诉讼的人,只能向制造、运输、进口到本州、销售、意图销售而持有、提供、施用或赠予该非法管制物质个人使用者实际使用的特定非法管制物质的人寻求损害赔偿。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06(c) 根据本节有权提起诉讼的人,只能追回以下损害赔偿: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06(c)(1) 经济损害赔偿,包括但不限于治疗费、康复费和医疗费、经济或教育潜力的损失、生产力损失、旷工、事故或伤害,以及因该个人使用非法管制物质而直接造成的任何其他金钱损失。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06(c)(2) 合理的律师费。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06(c)(3) 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专家证词的合理费用。

Section § 117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有保险,任何第三方都不能根据保险合同代其支付经济赔偿或提供法律辩护。此外,本法律允许的任何法律索赔,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都不能转让给任何公共或政府资助的机构或组织。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07(a)  第三方不得根据保险或赔偿合同,代表被保险人支付根据本分部判给的损害赔偿金,或提供辩护或辩护费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07(b)  根据本分部授权的诉讼因由,不得通过明示、代位求偿或任何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转让给任何公共或公共资助的机构或组织。

Section § 117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参与非法毒品交易的个人如何根据其参与的严重程度来确定损害赔偿责任。如果一个人涉及1级犯罪,他们被推定承担25%的损害赔偿责任。对于2级犯罪,他们将承担一半的损害赔偿责任。3级犯罪使一个人承担75%的损害赔偿责任。最后,对于4级犯罪,一个人被推定对所有损害承担全部责任。这些是可反驳的推定,意味着一个人可以在法庭上对这种推定责任提出异议。

参与非法管制物质营销构成以下级别犯罪的个人,应被可反驳地推定承担以下数额的责任: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08(a)  对于1级犯罪,承担损害赔偿的25%。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08(b)  对于2级犯罪,承担损害赔偿的50%。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08(c)  对于3级犯罪,承担损害赔偿的75%。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08(d)  对于4级犯罪,承担损害赔偿的100%。

Section § 1170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多名原告在同一诉讼中合并,如果他们在重叠期间使用过非法药物,并且至少有一个共同的非法药物市场。同样,如果多名被告对至少一名原告负有责任,他们也可以被合并到同一诉讼中。

原告和被告不必参与诉讼程序的每个环节,法院可以根据各方各自的权利和责任作出判决。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09(a)  两人或多人可在本分部项下的同一诉讼中作为原告合并,如果他们各自的诉讼至少有一个共同的非法管制药物市场,并且如果任何非法管制药物的使用期与所有其他原告的非法管制药物使用期有任何重叠。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09(b)  两人或多人可在本分部项下的同一诉讼中作为被告合并,如果这些人对至少一名原告负有责任。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09(c)  原告无需参与获得,被告无需参与抗辩所有请求的救济。可根据一名或多名原告各自的救济权作出判决,并根据一名或多名被告各自的责任作出判决。

Section § 117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如果你因使用非法药物而受伤,你仍然可以起诉要求赔偿。但是,你获得的赔偿金额可能会根据你自己使用药物的责任程度而减少。证明你责任大小的举证责任在于你起诉的对象(被告),并且他们必须提供确凿的证据。

此外,如果你不是吸毒者,除非你故意且明知地给钱给他人购买非法药物,否则你不会被追究责任。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10(a)  非法管制物质的个人使用者提起的诉讼,受比较责任原则管辖。归属于原告的比较责任不阻止追偿,但根据归属于原告的责任程度,按比例减少补偿性损害赔偿金的裁决。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10(b)  证明原告比较责任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且须以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10(c)  比较责任不应归属于非管制物质个人使用者的原告,除非该原告故意且明知地向该个人使用者提供金钱以购买非法管制物质。

Section § 11711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根据这项法律负有责任,他们可以要求其他同样负有责任的人分担责任,这叫做“分摊”。这可以在最初的诉讼中进行,也可以通过新的诉讼进行。起诉方可以尝试向另一被告认为也应该承担责任的任何一方追讨赔偿。

Section § 1171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在本分部下,与非法受管制物质相关的案件中,证据应如何呈现。如果你试图证明某人有责任,你需要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但案件的其他部分只需通过证据优势来证明。如果某人因根据州或联邦法律销售非法毒品而被刑事定罪,他们就不能否认参与了非法毒品市场,并且这项定罪可以作为初步证据,证明他们参与了相关特定毒品的交易。然而,即使某人没有被刑事定罪,你仍然可以根据另一相关法律条款对他们提起诉讼。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12(a)  根据本分部提起的诉讼中,责任证明应通过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予以证实。除非本分部另有规定,诉讼的其他要素应通过证据优势予以证实。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12(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12(b)(1)  根据禁止非法销售受管制物质的州法律或1970年《综合药物滥用预防和控制法》(Public Law 91-513, 84 Stats. 1236, codified at 21 U.S.C. Sec. 801 et seq.)被刑事定罪的被追索人,不得否认参与受管制物质的非法市场。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本分项不影响原告证明第11705条(b)分项第(2)款第(A)、(B)和(C)项的举证责任。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12(b)(2)  此类定罪也构成初步证据,证明该人参与了个体使用者所使用的特定非法受管制物质的销售,如果该定罪是基于该人销售同类非法受管制物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12(c)  根据(b)分项被追索人没有刑事定罪,不妨碍根据第11705条(b)分项第(1)款或第11706条对该人提起诉讼。

Section § 117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起诉方(原告)请求法院暂时控制被告的足够资产,以弥补他们可能赢得的潜在判决。这可以在案件判决前发生,但受制于另一法律条款中概述的某些条件。

提出此请求的具体规则和程序详见法律法规中从第 485.010 节开始的另一部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13(a)  本分部项下的原告,受制于 (c) 款,可以请求法院发出一项单方判决前扣押令,以扣押被告所有足以满足潜在裁决的资产。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13(b)  《民事诉讼法典》第 2 部分第 6.5 编第 5 章(自第 485.010 节起)应适用于本款项下的任何请求。

Section § 11714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与使用非法药物相关的法律索赔的时限。通常,你必须在非法药物被提供后的一年内提出索赔。时限从你意识到药物造成的损害并认识到该药物是损害的原因时开始计算。

对于提供药物的人,提出索赔的截止日期,要等到他们因与该药物相关的罪行被定罪一年后才结束,或者按照其他法律的规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14(a) 除非本节另有规定,根据本分部提出的索赔,不得在被告提供指定的非法管制物质之日起一年后提出。根据本分部,诉讼事由产生于可能获得赔偿的人有理由知道使用作为诉讼事由基础的非法管制物质所造成的损害,并且有理由知道非法管制物质的使用是造成该损害的原因之时。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14(b) 对于被告,本节规定的诉讼时效,在潜在被告被判犯有涉及非法管制物质的刑事罪行之日起一年后,或法律另有规定之前,不会届满。

Section § 11715

Explanation
如果政府机构参与调查或起诉非法毒品案件,任何相关的法律诉讼可以暂停,直到刑事调查或案件结束。

Section § 1171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您不能因为某人在本法律正式生效之前所做的任何事情而对其提起法律诉讼。

不得基于被告在本分部生效日期之前发生的任何行为而产生诉讼事由。

Section § 1171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其中一部分被认定无效,或不适用于特定的人或情况,那么法律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并将继续适用于其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