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9.64(a) 就本条而言,下列定义适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9.64(a)(1) “基线浓度”指根据绩效合同采取纠正措施之前,关注物质的初始浓度。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9.64(a)(2) “关注物质”指存在于土壤或地下水中并需采取纠正措施的化学元素、化合物或组群,包括但不限于汽油中的总石油烃。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9.64(a)(3) “绩效合同”指经委员会批准的、索赔人与具备适当资质的承包商之间签订的书面协议,其中承包商同意以固定价格采取纠正措施,将指定关注物质的浓度降低至规定浓度。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9.64(a)(4) “修复里程碑”指通过纠正措施,关注物质浓度相对于基线浓度已达到规定降低量。该降低量以绩效合同要求的总降低量的百分比表示。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9.64(b) 如果委员会批准绩效合同符合本条规定,委员会可根据第25299.57节支付索赔,以报销绩效合同的费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9.64(c) 绩效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总固定价格金额、指定关注物质、基线浓度,以及(如适用)在达到规定修复里程碑时应支付金额的付款计划。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9.64(d) 委员会应根据指定关注物质浓度降低至规定浓度的情况进行支付。如果纠正措施预计需要六个月或更长时间才能达到这些浓度,且提议的修复技术是抽水处理或其他类型的机械修复技术,委员会可根据达到规定的修复里程碑或其他绩效参数,按以下方式支付部分固定价格: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9.64(d)(1) 首次付款应包括机械修复系统成功安装和启动后发生的资本成本金额。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9.64(d)(2) 第二次付款应等于达到25%修复里程碑时,合同总价中约定百分比的金额。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9.64(d)(3) 第三次付款应等于达到50%修复里程碑时,合同总价中约定百分比的金额。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9.64(d)(4) 第四次付款应等于达到75%修复里程碑时,合同总价中约定百分比的金额。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9.64(d)(5) 第五次付款应等于达到100%修复里程碑时,合同总价中约定百分比的金额。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99.64(d)(6) 最终付款应为剩余合同价格的金额,该金额应在所有主动修复停止后,100%修复里程碑保持一年后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