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地下储罐清理地下储罐清理基金
Section § 25299.50
本节阐述了加州州金库中“地下储罐清理基金”的设立。如果立法机关批准,该基金的资金可由一个政府委员会使用,以处理本法律所涵盖的问题。委员会还可以设立不同的账户,以有效管理该基金。
该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立法机关拨付的款项、与地下储罐相关的费用和罚款、基金产生的利息、通过法律行动追回的款项,以及为纠正超额支付而追回的资金。
此外,如果已为特定清理行动预留的资金未使用,委员会可以将这些资金重新分配给其他类似的清理索赔。
Section § 25299.50
本法设立了地下储罐石油污染遗弃场地清理基金,用于处理无法确定责任方的场地所发生的石油污染。从 2008 年到 2011 年,每年有一千万美元从另一个基金划拨过来,如果联邦资金存入,划拨金额会相应减少。这笔资金用于清理主要由地下储罐造成的污染场地。如果涉及联邦资金,其使用必须符合联邦规定。某些年份未使用的资金将继续可供未来使用,并且该基金的补助金根据申请提交时间设定了具体上限,以确保清理工作的协调进行。
Section § 25299.50
这项法律设立了一个专门的学区账户,旨在帮助加州学区处理与地下储罐相关的索赔,这些学区具有特定的资金优先权。从2009年到2012年,每年有一千万美元被拨入该账户,用于处理与环境问题相关的索赔,例如影响学校的污染。负责的加州委员会必须与有毒物质控制部合作,决定如何分配这些资金。任何剩余资金将保留在账户中,但必须在2036年前使用,之后将归还至普通基金。索赔按提交日期支付。委员会的年度报告必须包含这些资金的使用详情,并估算未来需求。如果相关储罐自2003年1月1日以来一直处于非活动状态,则有特定的豁免要求规定。整个章节将于2036年1月1日废止。
Section § 25299.50
Section § 25299.50
本法案在加州财政部设立了场地清理子账户,用于资助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的调查和清理。这些资金可由各种政府实体用于处理此类污染,重点关注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威胁。在特定条件下,例如当责任方无力支付清理费用时,也可发放拨款。该法案概述了资金应如何分配,详细说明了拨款申请的年度审查和拨款标准。只有在2014年9月之后产生的必要费用才符合资格,虚假索赔可能导致拨款终止。未使用的资金保留在子账户中,所产生的利息也归入其中。总检察长可以通过对责任方采取法律行动来追回费用。
Section § 25299.50
这项法律设立了“快速索赔账户”,旨在加快支付被选入特殊试点项目的环境清理索赔。该账户最初获得1亿美元资金,将用于资助索赔,直至资金用尽。委员会将设立“快速索赔试点项目”,与利益相关者密切合作,寻找降低清理成本和时间的方法,例如采用多年期资金和加强协作。索赔将根据特定标准进行选择,包括对健康和环境的威胁。资金使用、索赔和报销的详细信息必须包含在年度报告中。在2018年1月1日之前,将报告并在线发布对试点项目有效性的分析。本节有效期至2036年1月1日。
Section § 25299.51
本法律说明了负责监督地下储罐的委员会如何使用其收取的资金。他们可以将资金用于多方面:支付与储罐法规相关的费用,支付费用收取的行政管理费,以及处理因有害物质泄漏(特别是储罐泄漏)而采取的纠正措施或清理工作。他们还可以向地方机构支付费用,以监督清理工作、处理与储罐相关的索赔、执行储罐规定,并将资金转入特定账户以进行进一步的财务管理或清理工作。对于某些特定任务,例如清理废弃储罐,可使用的金额设有上限,即不得超过基金每年总收款额的 25%。
Section § 25299.51
这项法律规定,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以及之后每五年,独立审计师必须对该基金进行计划审计和财务审计。这些审计结果应在完成后的90天内公布在委员会的网站上。审计还应包括对未来五年预计支出和收入的分析,并为该期间提出适当的费用金额。审计师可以与相关机构合作,收集用于此分析的信息。
Section § 25299.51
Section § 25299.51
这项法律要求在2016年6月1日之前进行一项审查,内容是关于如何对地下储罐清理索赔(特别是来自小型企业的索赔)进行支付排名。其目的是确保支付能力较弱的索赔人能够获得优先处理。
审查必须考虑是单个门店的收入还是燃料销售量应该影响排名,而不是公司的总收入。委员会需要让利益相关者参与审查,并从其他机构获取重要数据。审查完成后,结果必须在90天内在线公布。
Section § 25299.52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如何优先支付某些储罐所有人及经营者的索赔。每年都会制定一份优先清单,以决定谁先获得赔付。通常,小型企业、某些非营利组织以及市、县等特定公共实体会获得更高的优先权。法律还规定,如果某些群体未能获得足够的资金,必须为他们预留最低比例的资金。此外,如果索赔处理出现积压,法律要求通过特定的合同方式加快处理流程。法律还提供了“非营利组织”和“年度收入”等术语的定义,以明确资格。
Section § 25299.53
这项法律规定了区域委员会或地方机构在开始清理(纠正措施)地下储罐未经授权的泄漏之前必须采取的步骤。首先,他们需要将计划告知委员会。如果储罐的所有者、经营者或其他责任方尚未开始清理,该机构必须提交清理费用的估算,以供批准。委员会将核查费用是否合理,并且必须在清理开始前批准计划和费用。
如果委员会批准了费用,并且确定责任方未遵守清理泄漏的命令,委员会将承担清理费用。然而,为这些清理工作支付的任何款项最终将根据另一条款的规定予以追回。
Section § 25299.54
本加州法律条款规定了与地下储罐石油泄漏纠正措施相关的索赔申请规则。如果您是此类储罐的所有人或经营者,除非您违反了特定法规,或者在 1988 年之前已知悉泄漏但未及时采取行动,否则您可以申请索赔。
如果您未能遵守其他规定的行动,则无资格提出索赔。该法规还讨论了某些储罐所有人仍可提出索赔的情形,即使这些储罐是住宅用途或未用于农业。
如果有人购买了带有储罐的物业,除非符合特定标准,否则他们可能无法获得在拥有该物业之前发生的事件的报销。该法律还概述了何时可以由州政府报销索赔,以及当其他付款涵盖符合条件的费用时会发生什么。
最后,它描述了在法律责任方面谁被视为“关联方”,并规定了在特定协议或情况下从州基金获得补偿的条款。
Section § 25299.55
这项法律规定了与地下储罐石油泄漏相关的索赔提交要求。索赔人需要使用委员会制定的特定表格并遵循某些程序。他们必须宣誓核实索赔,提供政府来源的石油泄漏证据,并证明自1988年1月1日以来为纠正措施所产生的费用。
Section § 25299.56
这项法律解释了委员会如何处理在特定情况下与纠正措施或第三方索赔相关的经济援助和赔偿申请。委员会必须在 60 天内对这些申请作出决定,一旦资格得到确认,除非存在欺诈或虚假陈述,否则不得撤销。如果出现问题,委员会可能会暂停支付,直到问题解决,但一旦解决,申请人将优先获得报销。
如果申请人不同意资格或支付决定,他们可以要求复审,复审应在 30 天内完成。如果仍不满意,他们可以提交正式申请,委员会必须在 90 天内解决,如果导致法律程序,则在 270 天内解决。一旦委员会作出最终决定,该决定即被视为最终决定,但申请人如果愿意,有 30 天的时间通过法院提出上诉。所有程序均遵循特定的政府和证据法典。
Section § 25299.57
本法律概述了如何处理与清理地下储罐石油泄漏相关的费用索赔。委员会可以报销超出某些规定财务责任水平的清理费用,对于2015年之前的索赔,上限为150万美元;对于2015年及之后的索赔,上限为100万美元。它规定了资格标准,包括适当的许可、先前的纠正措施以及遵守费用和罚款要求。索赔人必须提交费用以供批准,且报销仅限于合理和必要的开支。对于被驳回的索赔,有相应的处理程序,并且对未来工作的预估费用有要求进行多方投标。对于涉及额外发现的污染或提交延迟超出索赔人控制范围的索赔,提到了特殊考虑和截止日期例外情况。
Section § 25299.58
本法律条款涉及报销因地下储罐石油泄漏造成的第三方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费用。报销上限为每次事件 1,000,000 美元,并适用于超出财务责任要求的情况。
要获得索赔支付,委员会必须认定发生了石油泄漏,索赔人对第三方损害负有责任,并且符合各项许可和监管要求。这些要求包括获得必要的许可、证明财务责任以及支付相关费用。
索赔可以涵盖医疗费用、收入损失、财产修复和财产价值损失。如果业主不知晓储罐的存在,则适用特殊条件,允许某些豁免。
Section § 25299.59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委员会如何处理从特定基金中支付与环境事件相关的纠正措施费用。如果委员会已从基金中支付了某些纠正费用,则不会再为相同的费用支付更多款项。在2014年12月31日或之前提交的索赔,最高可获得150万美元的报销,但需减去最低财务责任限额。从2015年1月1日起,每次事件的报销上限为100万美元。委员会可以审计任何索赔,如果任何费用不被批准,索赔人必须偿还。索赔人必须在最终付款后保留相关记录三年。
Section § 25299.60
委员会被限制支付超出特定基金可用总金额的索赔。只有在额外资金被收取或加入时,索赔才能获得支付。如果未偿索赔超出基金当前余额,委员会将依法支付。支付只能来自基金本身,不能来自任何其他州来源。
通常,任何索赔人收到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每年用于索赔拨款的5%,这包括支付给任何关联实体的款项。但是,如果满足某些条件,例如资金的公平使用、高效的清理计划以及遵守既定的优先排名,委员会可以批准此规则的例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