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122(a) 由部门制定的识别指南应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122(a)(1) 避免对一般民众健康造成不利影响,具有足够的安全余量,并避免对公共健康造成任何重大风险。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122(a)(2) 尽管有 (1) 款规定,应平衡公共健康保护与技术和经济可行性。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122(a)(3)
利用并纳入最新科学数据或权威机构采纳的现有霉菌评估标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122(b) 部门在制定霉菌识别指南时应考虑以下所有标准: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122(b)(1) 由州卫生服务部根据第 26103 节 (a) 和 (b) 款制定的霉菌允许暴露限值,或根据部门根据第 26105 节制定的标准,在室内环境中,无论是可见的、不可见的还是隐藏的霉菌存在所构成的健康威胁。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122(b)(2) 权威机构采纳的霉菌识别标准(如果有的话)。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122(b)(3) 专业判断和实用性。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122(b)(4) 毒理学报告或其他科学证据。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122(c) 部门不得要求商业、工业或住宅房东或租赁单元或建筑物的公共实体对单元或建筑物进行空气或表面测试,以确定霉菌的存在是否超过第 26103 节 (a)、(b) 和 (c) 款规定的霉菌允许暴露限值。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122(d) 部门应制定一份建筑检查报告表,可用于记录霉菌的存在情况。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122(e) 部门应在 2003 年 7 月 1 日前向立法机构报告其在制定霉菌识别指南方面的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