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6120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该部门应在一个特定特别工作组的协助下,制定关于如何识别建筑物内部的霉菌、水损害或有害微生物化合物的指南。

Section § 2612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识别霉菌的正确方法,包括采集空气、表面和散装样本、目视识别、嗅闻识别、以及在实验室进行分析。它还涉及测量水分含量以确定霉菌是否存在,以及其他公认的科学霉菌检测方法。

Section § 261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制定霉菌识别指南,这些指南应优先考虑公共健康安全并纳入最新科学研究。这些指南必须权衡健康保护与技术和经济可行性。部门在制定这些指南时,需要考虑霉菌暴露限值、现有标准、专业判断和科学证据。

值得注意的是,房东或公共实体没有被强制要求对建筑物中的霉菌进行检测。相反,部门将提供一份检查表,用于记录霉菌的存在。此外,部门必须在某个日期前向立法机构报告其在制定这些指南方面的进展。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122(a)  由部门制定的识别指南应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122(a)(1)  避免对一般民众健康造成不利影响,具有足够的安全余量,并避免对公共健康造成任何重大风险。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122(a)(2)  尽管有 (1) 款规定,应平衡公共健康保护与技术和经济可行性。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122(a)(3)  利用并纳入最新科学数据或权威机构采纳的现有霉菌评估标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122(b)  部门在制定霉菌识别指南时应考虑以下所有标准: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122(b)(1)  由州卫生服务部根据第 26103 节 (a) 和 (b) 款制定的霉菌允许暴露限值,或根据部门根据第 26105 节制定的标准,在室内环境中,无论是可见的、不可见的还是隐藏的霉菌存在所构成的健康威胁。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122(b)(2)  权威机构采纳的霉菌识别标准(如果有的话)。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122(b)(3)  专业判断和实用性。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122(b)(4)  毒理学报告或其他科学证据。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122(c)  部门不得要求商业、工业或住宅房东或租赁单元或建筑物的公共实体对单元或建筑物进行空气或表面测试,以确定霉菌的存在是否超过第 26103 节 (a)、(b) 和 (c) 款规定的霉菌允许暴露限值。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122(d)  部门应制定一份建筑检查报告表,可用于记录霉菌的存在情况。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122(e)  部门应在 2003 年 7 月 1 日前向立法机构报告其在制定霉菌识别指南方面的进展。

Section § 261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该部门审查并可能采纳来自美国环境保护局或其他受尊敬组织的信息,以制定识别霉菌的国家标准。

Section § 261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在其网站上通知公众,当其开始制定霉菌识别指南时。该通知应描述或列出部门认为相关的文档。它还提供提交霉菌相关信息的联系方式和截止日期,这些信息将应要求向公众提供。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124(a)  部门应在其开始准备霉菌识别指南时,在其互联网网站上以电子方式发布一份通知,告知相关人员其已启动识别指南的编制工作。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124(b)  该通知应包括部门迄今已确定与霉菌识别指南的准备工作相关的技术文件或其他信息的简要说明或参考书目。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124(c)  该通知应告知希望提交霉菌识别信息的人员,可接收该信息的办公室人员的姓名和地址,部门在准备识别指南时必须收到该信息的截止日期,以及所有提交的信息将提供给任何提出请求的公众成员。

Section § 26125

Explanation
该部门必须每五年审查一次其霉菌识别指南,并根据需要进行更新,以纳入任何新的科学信息或有效的实践方法。
该部门发布的所有霉菌识别指南应至少每五年审查一次,并根据需要,基于新的科学数据或有效霉菌识别信息的可获得性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