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官员、法规执行官员、环境卫生官员、市检察官以及任何其他适当的政府实体,可以回应关于霉菌的投诉,并可以根据第26103条的 (a)、(b) 和 (c) 款以及第26105条的 (a)、(b) 和 (c) 款,执行部门采纳的标准,并执行由部门与特别工作组协商制定的第26147条和第26148条的披露要求。部门根据本条制定的披露执行指南应包括制定披露表格,以及因未能披露而可能施加的罚款(如有)。如果业主向租户提供的披露形式与部门制定的披露表格基本一致,则不应因业主未能根据第26147条进行披露而对其处以罚款。地方当局根据本条执行披露要求的权力,应在部门采纳符合第26147条和第26148条的披露执行指南至少六个月后,于其后的第一个1月1日或7月1日方可开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