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131(a) 部门制定的霉菌修复指南应做到以下各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131(a)(1) 为清除霉菌以及消除室内环境中霉菌的根本原因和相关的水侵入及水损害提供实用指导。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131(a)(2) 保护公众健康。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131(a)(3) 尽管有 (2) 款规定,仍应在保护公众健康与技术和经济可行性之间取得平衡。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131(a)(4) 利用并包含毒理学报告、最新科学数据或权威机构采纳的霉菌修复现有标准。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131(a)(5) 为清除或清洁受污染材料提供实用指导,其方式应能保护执行清除工作的人员的健康。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131(a)(6) 包含个人防护设备的标准。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131(a)(7) 不要求房东、所有者、卖方或转让人接受专门培训或认证,或利用专门合格专业人员的服务来实施霉菌修复。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131(b) 部门在制定霉菌修复指南时,应考虑以下所有标准: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131(b)(1) 部门根据第 26103 条 (a) 和 (b) 款制定的霉菌允许暴露限值,或根据部门根据第 26105 条制定的指南,室内环境中可见、不可见或隐藏的霉菌存在所构成的健康威胁。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131(b)(2) 权威机构采纳的霉菌修复指南(如有)。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131(b)(3) 专业判断和实用性。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131(c) 部门不得要求商业、工业或住宅房东,或租赁单元或建筑物的公共实体对单元或建筑物进行空气或表面测试,以确定霉菌的存在是否超过第 26103 条 (a)、(b) 和 (c) 款规定的霉菌允许暴露限值。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131(d) 部门应在 2003 年 7 月 1 日之前向立法机构报告其在制定霉菌修复标准方面的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