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项健康与安全规定地下储存危险物质
Section § 25280
这项法律强调了在加州各地地下储罐中储存危险物质的危害。它指出,这些储罐可能泄漏工业溶剂和石油等危险化学品到土壤中,威胁公众健康和供水。尽管过去的法律涉及清理工作,但没有关于建造和维护这些储罐的具体规定。立法机关旨在确保新建和现有地下储罐都符合安全标准,以防止未来泄漏,并保护本州人民和环境。
Section § 25280.5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虽然存在关于地下储罐的联邦规定,但各州可以选择管理自己的项目,而不是直接遵循联邦法规。加州希望控制自己的法规,以防止联邦政府直接干预其已监管的事项。
Section § 25280.6
这项法律规定,地下储罐的所有人和经营者都有责任遵守与该储罐相关的规定。如果储罐不符合法律规定,则双方均被视为违规。
Section § 25281
本节定义了与危险物质地下储罐相关的术语。“自动管线泄漏检测器”是一种系统,用于通知储罐所有者或操作者泄漏情况,能在特定压力下检测到每小时3加仑或以上的泄漏。“委员会”指的是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负责监督水质执法。“认证统一计划机构”(CUPA)和“统一计划机构”(UPA)是负责执行储罐法规的指定地方机构。“危险物质”包括受州和联邦法律管制的某些化学品和易燃材料。储罐的“所有者”和“操作者”是指负责其管理的人员。“一级”和“二级围堵”是指防止泄漏或溢出的系统。危险物质的“储存”涉及其临时或长期围堵,但排除了危险废物法规明确允许或控制的某些情况。最后,“地下储罐”涵盖了危险物质的储罐和连接系统,并根据容量和用途设有一些豁免。这些定义有助于规范危险物质储存的安全性和环境影响。
Section § 25281.5
本法律定义了用于储存危险物质的管道系统中的“管道”,包括阀门、泵送装置和计量站等部件。但它排除了州际管道、某些州内管道、可目视检查的软管以及不能滞留液体的管线。法律还明确,“地下储罐”不包括防止液体滞留的管线、经过目视检查的未埋设码头管道,以及定期检查的应急储罐系统管道。“应急储罐系统”被描述为用于柴油或煤油驱动的固定设备(如应急发电机、消防系统或蒸汽罐)的储罐。
Section § 25281.6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连接到应急储罐系统的地下储罐,如果满足特定条件,可以免于遵守本章的常规要求。这些条件包括储罐必须完全可见以便检查,可能需要借助摄像头或镜子,并且需要有连续的泄漏检测功能。此外,任何单壁储罐必须位于一个结构中,该结构在发生泄漏时能够容纳储罐的全部内容物。储罐必须在每次使用时或至少每月进行一次目视检查,并保留记录以供审查。此外,这些储罐的累计容量必须少于1,320加仑柴油。然而,这项豁免并不能使储罐免于遵守其他相关的法律或法规。
此外,如果颁布了关于这些储罐的新法规,这项豁免可能会被取代。
Section § 25282
这项法律要求相关部门创建并维护一份全面的危险物质清单。这份清单必须向公众开放,并最迟于1984年6月30日提供给地方机构。地方机构和地下储罐的所有者需要使用这份清单来确定哪些储罐需要许可证。
清单中包含物质名称,部门可根据需要进行更新。更新必须遵循政府制定法规的特定程序。
Section § 25283
这项法律解释了谁负责实施与地下储罐相关的环境法规。委员会、区域委员会和地方机构负责执行这些规定。“地方机构”通常是指统一计划机构,负责处理有关地下储罐的当地规定,并确保符合州指导方针。在2013年7月1日之前,市或县如果涉及地下储罐问题,可以实施某些行动。
在2013年7月1日之后,只有经过认证的市或县才能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的特定条款,处理地下储罐的当地监督和纠正措施。其目的是确保地方实体妥善管理和解决地下储罐造成的任何环境影响。
Section § 25283.1
Section § 25283.5
某些地下储罐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可免于遵守标准规定。首先,储罐的所有表面及其下方的地面必须易于目视。容纳储罐的结构必须具备经当地机构批准的二次围堵系统。储罐所有人必须每周检查并保留记录供当地机构审查。如果储罐是在2003年7月1日之后安装的,则必须符合更严格的标准,包括任何埋在地下的通气管、蒸汽回收管或灌装管线都应被视为“管道”进行处理。当地消防和建筑规范仍可由相关机构执行。
Section § 25284
本法律规定,未经适当许可,任何人不得拥有或运营地下储罐。如果储罐的运营人并非所有人,运营人也需要持有一份许可证副本。如果许可证是以他人名义签发的,该持证人必须与运营人签订协议,以监测储罐,提供有关法规遵守情况的信息,并在运营人变更时通知地方机构。
当储罐所有权发生变更时,新所有人必须填写一份表格,接受许可证的责任,并在30天内提交。如果已有有效许可证,新所有人仍有30天时间申请新许可证或接受转让的许可证。在此申请过程中,他们不会因未持有许可证而受到处罚。任何签发的许可证都必须遵守特定法规。
Section § 25284.1
这项法律要求州环境保护委员会采取具体措施,防止石油地下储罐发生泄漏。首先,委员会必须在2000年6月1日之前启动一项研究计划,分析储罐系统可能存在的泄漏并提出改进建议。这项计划需要在2002年6月1日之前完成。委员会随后利用研究结果,建议更新储罐设计和安全法规。
截至2001年1月1日,委员会应制定规则,强制要求储罐相关人员达到最低培训标准,并要求定期测试二次围堵系统。同样,公共饮用水井附近的储罐所有者必须在2001年7月1日之前,为其系统安装特定的围堵措施以防止溢出。
此外,任何在2002年1月1日之后安装或维护储罐监测设备的人员,都需要具备适当的执照和培训证书。符合要求的设备安装可获得贷款和补助金。还成立了一个小组,负责审查执法实践并提出改进建议,其建议应在2001年9月30日之前提交。
承包商州执照委员会需要在2001年7月1日之前审查并可能更新其储罐系统安装和拆除标准,以确保承包商的能力。
Section § 25284.2
Section § 25284.4
本法律规定,州内进行的任何储罐完整性测试必须由持证的储罐测试员执行。这些执照有效期为三年,并且必须续期。要获得执照,个人需要通过考试并具备相关的现场经验。
委员会可以为执照的颁发和续期设定标准和费用。违反规定,例如使用虚假信息或不当测试方法,可能导致民事和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或吊销执照。
Section § 25285
Section § 25285.1
这项法律规定,地方机构可以因特定原因撤销或更改地下储罐的许可证,例如违反许可证规定、虚报以获取许可证,或需要改变储罐操作的情况。
此外,如果储罐所有者或经营者在需要开始遵守特定法规之日起三个月后仍不遵守,则必须撤销其许可证。
Section § 25286
这项法律解释了申请或续期地下储罐操作许可证的流程。储罐所有人或经营者必须使用地方机构提供的标准表格并支付所需费用。他们必须将储罐使用情况的任何变更、新的危险物质储存、新的监测程序或储罐发生的未经授权的泄漏通知地方机构。
地方机构需要将已完成的许可证申请副本发送给委员会指定人员。委员会可以与承包商签订合同来管理许可证数据库,并承担其维护相关费用。申请必须包含储罐的详细信息、储存的物质、监测程序、所有人与经营者的姓名和地址,以及紧急联系人。如果储存新的危险物质,则必须在30天内申请新的或修订的许可证。
Section § 25287
本法律规定,申请或续期地下储罐操作许可证的个人必须向地方机构支付费用。此费用用于支付必要的成本,例如许可和检查,但政府机构的费用可能会被豁免。
费用中还包含一笔附加费,用于资助州和地方的职责,地方机构可保留一小部分用于收取附加费的成本。剩余部分将存入地下储罐基金,用于项目实施。
如果对申请人造成经济困难,地方机构可以豁免农场小型储罐的费用,但附加费仍须支付。某些人口范围内的县及其境内的城市,免除收取和转交附加费的义务。如果已实施单一收费系统,则不适用本费用要求。
Section § 25288
这项法律要求地方机构每年检查所有地下储罐系统,以确保它们符合特定的安全和监管标准。检查的重点是储罐系统是否经过适当设计、建造、监测、测试,以及是否安全运行。
检查后,地方机构必须准备一份合规报告,并将其发送给许可证持有人以及所有者或操作者(如果他们不是同一个人)。这份报告需要与其他要求的检查报告合并。或者,地方机构可以允许许可证持有人从提供的名单中聘请一名特别检查员进行检查,以替代地方机构的检查。
许可证持有人必须在 60 天内对合规报告作出回应,要么提出实施建议的计划,要么说明为何不应采纳这些建议。如果需要纠正,所采取的行动必须符合特定的纠正措施程序。
Section § 25289
本节赋予地方机构代表检查和监测地下储罐系统的权力。他们可以在任何设有此类储罐或保存相关记录的地点进行检查,也可以在距离此类地点2,000英尺范围内的物业上进行。
法律要求储罐所有者或运营者分享信息、进行检测并报告结果以确保合规,且这些活动必须是合理必要的。任何结果都必须在伪证罪的威胁下如实报告,且费用应与检测和监测的效益相关。
Section § 25290
本法律解释了在此背景下“商业秘密”的含义:它是指像配方或工艺这样的机密信息,能让企业在竞争中获得优势。法律还规定了这些秘密如何与政府机构共享,但要求严格的程序,以确保此类信息仅用于特定的法律职责,未经同意不得广泛传播。当个人提交信息时,他们必须清楚地标明他们认为是商业秘密的任何部分,否则这些信息将公开,除非其他法律另有规定。此外,如果涉及商业秘密物质,储存该物质的实体必须直接向委员会提供其详细信息,前提是当地有规定提供列出此类物质的替代方式。
Section § 25290.1
这项法律对2004年7月1日或之后安装的地下储罐设定了严格要求,以防止有害物质泄漏到环境中。储罐必须同时具备主容器和副容器系统,并且这些系统都必须“密封防漏”以阻止泄漏。如果主罐失效,副容器必须能够容纳所有内容物,并且必须防止水进入。
必须安装连续监测系统,以检测容器破损或水侵入。还必须有设备来防止溢出和过量填充。如果不同的有害物质储存在一起,它们必须分开存放,以避免危险反应。承压管道需要自动泄漏检测器。
在使用前,储罐系统必须使用特定的批准方法进行测试,以确保其“密封防漏”。此外,通风管线和加注管线作为系统的一部分也受到规范。在覆盖或使用之前,储罐还必须符合某些国家安全规范。
Section § 25290.1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利福尼亚州地方机构如何处理与未能保持必要真空或压力水平的地下储罐相关的违规行为。在法律生效后的179天内,机构只能针对违规行为发出合规通知。180天后,他们可以采取更广泛的执法行动。合规通知必须在检查期间书写,并清楚说明违规行为、纠正方法以及纠正时限,最长不超过60天。如果需要,可以再延长最多60天。
纠正违规行为后,责任人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证明已纠正;虚假证明将被视为轻罪。设施可以接受复检以确保合规,重复或故意违规可能导致进一步的行动。本法律不限制刑事诉讼或合规主张的文件要求。
Section § 25290.1
本法律条款涉及汽油站强化蒸汽回收系统设备的认证过程。此认证旨在确保这些系统符合特定要求。加利福尼亚州环境保护局负责监督此认证,认证过程需要委员会和州空气资源委员会之间的协作。他们必须在利用现有资源的同时,咨询地方机构和设备制造商等各种相关方。认证结果和支持文件将在其网站上公布。最后,这些程序的实施工作由各委员会的执行董事或其指定代表负责。
Section § 25290.2
本法律规定了在2003年7月1日至2004年7月1日之间安装的地下储罐的要求。这些储罐必须具备两层围堵,以确保它们能安全地储存危险物质。
主围堵层必须密闭并与所储存物质兼容,而副围堵层也必须密闭,以防止主罐泄漏和水进入。它必须足够大,以应对潜在的溢出。
此外,还应有一个监测系统来检测泄漏,并采取措施防止溢出和过量填充。可能发生危险反应的不同物质必须分开储存,所有地下管道都必须配备泄漏检测器并每年进行测试。储罐在使用前应符合特定的测试要求,以确认其防漏性能。
Section § 25291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1984年1月1日之后安装的地下储罐的规则。这些储罐必须具备一级和二级围堵,以防止危险物质泄漏。一级围堵必须密闭并与所储存物质兼容,二级围堵必须能够容纳泄漏物,以满足必要的回收时间,且不发生结构性弱化。如果只有一个储罐,二级围堵必须能容纳其容积的100%;如果是多个储罐,则必须容纳更多,并考虑降雨量。单壁储罐不符合这些要求,但双层壳体储罐如果配备泄漏检测系统则可能符合。
对于较旧的储罐,特别是用于机动车燃料的储罐,如果它们具有特定的泄漏检测和拦截系统以保护地下水,则可以使用不同的标准。所有地下储罐系统都必须配备监测系统,以检测危险物质从一级围堵进入二级围堵的情况。储罐还必须配备防止溢出和溢流的设备。如果储存在同一储罐中的不同物质混合可能引起火灾、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或导致容器劣化,则这些物质必须在一级和二级围堵中分开储存,以避免潜在的混合。
Section § 25292
这项加利福尼亚州法规要求,对于在1984年1月1日之前安装并用于储存危险物质的地下储罐(UST),其所有人或经营者必须在1985年7月1日之前安装一个监测系统,以检测泄漏。他们必须定期检查这些储罐,如果可行,可采用目视检查方法,或采用完整性测试或地下水监测等替代方法。对于机动车燃料储罐,必须进行每日计量和库存核对,对农业储罐则有特定条件。法规还要求在1998年12月22日之前对储罐进行改造,以防止腐蚀或溢出造成的泄漏。此外,所有加压管道必须在1990年12月之前配备泄漏检测器,并在1998年12月之前加装二次围堵,并每年进行密闭性测试,除非满足特定材料的某些条件。
Section § 25292.1
Section § 25292.2
Section § 25292.3
如果地下储罐系统存在重大违规,且对健康或环境构成威胁,地方机构或委员会可以在储罐的加注管上贴上红色标签作为警告。这禁止向储罐中添加或取出物质,除非是按照指令清空储罐。任何人不得篡改红色标签,例如移除或更改它。
所有者必须在七天内纠正违规行为。否则,机构可以强制贴上红色标签,并要求清空储罐。纠正后,将在五天内进行复检,如果违规行为已清除,则移除红色标签。委员会和地方机构必须在所有行动上合作,并且委员会负责制定关于何为重大违规的规则。
Section § 25292.4
如果您拥有或运营一个单壁地下储罐,且该储罐位于公共饮用水井1,000英尺范围内,那么自2000年11月1日起,您必须根据州法规开始实施强化泄漏检测或监测。
州委员会将通知您,并向地方机构提供受影响储罐系统的清单。这些泄漏检测计划的法规将在听取行业专家和社区团体的意见后制定。
如果检测到泄漏,您必须修复它并再次测试,直到确认不再有泄漏为止。
Section § 25292.05
这项法律要求某些地下储罐(USTs)的所有者或运营者在2025年12月31日之前永久关闭它们。如果一个地下储罐是在1984年1月1日之前安装的,或者不符合特定的建造标准,就必须关闭。关闭过程必须遵守第25298条及相关法规。
如果地下储罐对水质或公共健康构成重大风险,环保委员会可以强制要求提前关闭,但他们在制定这些规则之前必须先与利益相关方进行沟通。
Section § 25292.5
本法律要求位于公共饮用水井1,000英尺范围内的地下储罐系统的所有人或经营者,在2005年1月1日之前进行一次增强型泄漏检测。这是为了确保储罐不会将有害物质泄漏到地下水中。
州委员会必须在2003年6月1日之前通知受影响方这些测试责任,并向地方机构提供一份靠近公共水井的储罐清单。
如果测试发现泄漏,所有人必须修复泄漏,并继续测试直到系统不再泄漏。
Section § 25293
Section § 25294
Section § 25295
这项法律要求地下储罐系统的所有人或经营者报告任何未经授权的危险物质泄漏。如果发生泄漏或释放,且造成火灾危险、削弱围堵能力或缺乏二级围堵,则必须在发现后的24小时内向地方机构报告。一份详细的报告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交,说明泄漏情况、已采取或计划采取的补救措施以及时间表等详细信息。如果储罐系统被认为不安全,地方机构可能会审查并可能修改其许可证。
此外,区域委员会和地方机构必须向主委员会报告所有未经授权的泄漏,包括责任方、地点和已采取的行动等信息。这些信息将在线更新并可供查阅。委员会还可以制定电子报告的法规,并在必要时制定紧急规则。这些报告要求是对任何现有水相关报告义务的补充。
Section § 25295.5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加利福尼亚州,什么被视为有害物质的未经授权释放。如果有害物质在被放入地下储罐时发生溢出或过量填充,并且是由故障设备、不当使用或操作员失误造成的,则被视为未经授权的释放。如果发生溢出,责任人必须立即告知储罐的所有者或操作者,后者随后必须遵循特定的程序来处理溢出。值得注意的是,由这些情况导致的溢出不符合获得某些公共资金的条件。
Section § 25296
本法律允许对发生未经授权燃料泄漏的地下储罐进行维修,但需满足特定条件。如果储罐通过了确定其厚度和完整性的特定测试,则可以使用内部涂层工艺进行维修。对于玻璃纤维储罐,必须处理任何压缩或裂纹迹象;而钢制储罐则必须没有严重的腐蚀或穿孔。
维修材料必须与燃料兼容,并按照行业标准施工。在使用前,储罐必须通过最终测试以确保其结构完整性。该法律还详细规定了用于检测泄漏的监测系统的实施。
如果未发生未经授权的泄漏,储罐衬里可作为预防措施,但如果之后发生泄漏,则不得再次进行衬里。委员会可以制定关于维修流程和监测系统的额外法规。
Section § 25296.09
这项法律规定,圣克拉拉谷水区在2005年6月30日之前拥有临时权力,如同地方机构一样,负责监督某些环境任务。尽管其特定权力已于该日期终止,但在此之前采取的任何行动仍然有效,人们必须遵守。该法律还确认了州政府对该水区过去工作的财政支持。
它澄清,对该水区过去行动的批准仅适用于在协议下本应有效且符合适用法律的行动。然而,这不适用于截至2003年6月12日正在进行的民事诉讼所涉及的任何行动。
本节明确指出,该水区不拥有更广泛的监管权力,仅拥有先前协议中概述的特定权力。
Section § 25296.10
这项加州法规要求地下储罐的所有者或责任方,在发生未经授权的泄漏时必须采取行动。他们必须制定并遵循一份工作计划,以纠正任何环境或健康危害。该计划必须获得地方或区域委员会的批准,委员会可以协助监督现场的清理工作。如果这些方不采取行动,委员会可以介入并追回相关费用。
对于石油储罐,适用特殊程序,费用由委员会和地方机构直接管理。一旦清理工作圆满完成,将签发一份结案函,确认无需进一步行动。这项法律通过这些法规确保了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适当保护。
Section § 25296.15
Section § 25296.20
Section § 25296.25
这项法律允许石油泄漏场地的责任方,如果他们符合费用报销条件,可以请求暂停进一步的调查或纠正工作,但也有例外情况。某些活动,例如拆除储罐、清除受污染土壤或游离产品,以及持续监测,不能暂停,除非该场地被认定为紧急情况,对公共健康或饮用水构成即时威胁或污染风险。暂停将持续到责任方获得报销承诺、请求恢复工作或相关基金解散为止。在暂停任何纠正措施或调查工作之前,必须制定明确紧急威胁定义的法规。
Section § 25296.30
本法律要求加州委员会与州卫生服务部一道,制定用于调查和清理由MTBE和类似化学品引起的地下水污染的指导方针。这些指导方针应有助于确定污染是来自旧的储罐系统还是新的储罐系统。此外,他们必须制定针对MTBE污染的具体清理标准。
Section § 25296.35
法律要求建立并维护一个系统,用于追踪地下储罐石油泄漏的数据。该系统将通过使历史数据对政府和公众开放,并利用区域或地方委员会提交的报告,来帮助做出有关许可和土地使用的决策。如果一个场地被认定没有残留石油污染,一旦签发结案函,该场地将被如此标记。
“残留污染”是指在清理工作完成并达到现有法规中规定的标准后,场地中任何残留的石油。
Section § 25296.40
如果你拥有或运营地下储罐,并且认为你已经完成了所有必要的清理工作,但尚未获得官方的“全部清除”批准,你可以请求一个委员会审查你的案件以进行结案。如果一切都符合关于储罐清理的某些法规和法律,委员会可以结案。
在做出决定之前,如果你的储罐位于当地水务部门或机构的管辖范围内,委员会必须给予他们提供意见的机会。
如果你对委员会的最终决定不满意,你可以在 30 天内向高等法院提出质疑,但你需要按照另一法律条款详细规定的特定方式进行。错过这个截止日期意味着你以后不能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节不限制你根据其他州法律向委员会申请复审的权利。
Section § 25297
本法律允许地方机构请求特定的州部门或委员会协助清理从地下储罐泄漏的有害物质。有毒物质控制部可以将此类释放视为有害物质,而区域水务委员会可以将其视为废物,并根据水质法律采取必要的行动。
Section § 25297.01
这项法律设立了一个地方监督和管理地下储罐危险物质泄漏的计划。市或县必须获得认证才能运行此计划。认证依据多项因素,例如技术专长、人员和预算资源、培训、过往表现以及记录保存。2013年7月1日之后,只有获得认证的地方政府才能实施该计划。如果它们未获认证,其案件将被重新分配。委员会每三年审查一次获得认证的市/县,以确保其符合规定,如果它们不符合标准,委员会可以撤销其认证。即使认证被撤销,它们之前的指令仍然有效并可执行。
Section § 25297.1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与地方机构合作,管理地下储罐有害物质泄漏的清理和监督工作。截至2013年中期已与委员会合作的市县,如果获得认证,可以继续这项工作。对于2013年6月之后的新协议,市县必须获得认证。地方机构根据经验选择,必须遵守委员会的程序,并保留详细的费用记录,这些记录可由审计长每年审计。委员会在财政上支持地方机构,支付其在清理过程中产生的合理监督费用,而泄漏责任方可能被收取高达监督费用150%的费用。一个系统负责跟踪资金,并向责任方发出责任通知。可以就地方机构的行动向委员会提出上诉。向责任方追回的费用包括一系列监督活动,并为这些服务设定了具体的每小时费率。2013年之前的与水区签订的协议仍然有效。
Section § 25297.2
Section § 25297.3
本法律在州的普通基金中设立了“泄漏地下储罐成本回收基金”。它详细说明了该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从联邦行动中回收的资金、所赚取的利息以及委员会请求的转账。
该基金用于与含有石油的地下储罐相关的几个特定目的。这些目的包括执法行动、纠正措施和监督、成本回收、居民搬迁、提供水供应以及进行暴露评估。
委员会还可以使用这些资金来支付与这些活动相关的行政费用。此外,审计长可以使用这些资金在加利福尼亚州斯托克顿的一个场地进行特定的纠正措施。这些措施完成后,任何剩余资金将转入地下储罐清理基金。
Section § 25297.15
本法律条款阐明了处理与清理或关闭因地下储罐未经授权泄漏有害物质而受污染场地相关的提案的流程。地方机构不得就清理或场地关闭做出决定,除非场地所有当前业主已收到泄漏责任方的通知。
责任方必须向地方机构提供书面确认和所有业主的名单。此外,机构必须告知责任方其通知义务。地方机构还必须确保土地所有者能够参与,并考虑他们在清理过程中的意见。
Section § 25298
如果你在加州拥有地下储罐系统,你不能随意废弃或停止使用它,必须遵守特定规定。如果你暂时停止使用储罐但计划将来恢复使用,除非你满足某些条件,否则仍需遵守所有常规的检查和许可规定。如果你决定永久关闭它,你必须清除所有危险物质,妥善密封以确保安全,按要求进行维护,并向地方当局证明该场地没有发生任何泄漏或溢出。
Section § 25298.5
这项法律规定,为证明符合特定环境法规而进行的任何材料检测,必须由州卫生部门认可的实验室进行。
Section § 25299
这项加州法律条款规定了地下储罐系统运营者和所有者违反特定规则时的处罚。根据具体的违规行为,罚款金额可能从每个储罐每天 500 美元到 10,000 美元不等。违规行为包括无证运营、不报告泄漏以及伪造记录。某些违规行为还可能导致监禁。法律还详细规定了对违反纠正措施或篡改泄漏检测系统的处罚条件。当局在决定处罚时会考虑造成的损害和过去的违规行为等因素。收取的罚款用于支持环境执法活动。
Section § 25299.01
本法律条款允许市检察官、县法律顾问、地区检察官或总检察长等法律当局,请求高等法院阻止或预防违反特定环境法规或规定的行为。这些请求可以包括命令某人遵守法律或停止非法行为,法院可能会批准临时或永久禁令。此外,如果某些地方当局提起法律诉讼,他们必须在一周内迅速通知其他相关的法律当局。
Section § 25299.1
本法律规定,加州任何在1984年之前对地下储罐采取了特定保护措施的城市或县,必须在1991年1月1日之前遵守更新后的州法规。这些地方政府必须遵循特定程序,例如提交任何泄漏报告、收取并转交费用,并确保所有储罐许可证符合联邦和州法律。
如果这些地区尚未实施这些更新,它们仍必须履行最低要求,例如报告泄漏和颁发符合联邦规定的许可证。1991年1月之后,许可证必须遵守所有现行法规。该法律还允许城市和县在必要时制定额外规定。
Section § 25299.02
Section § 25299.2
Section § 25299.03
Section § 25299.3
这项法律要求管理委员会制定规则来实施本章。市县必须在1985年7月1日之前履行本章规定的职责,除非有其他条款适用。委员会制定的任何规则都必须符合州和联邦法律,并且在必要时可以包含更严格的规定。
Section § 25299.04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根据本章卷入民事诉讼,并且您正在申请法院命令以阻止某人做某事(例如临时或永久禁令),您无需证明如果该命令未获批准会发生损害。您也无需证明其他法律解决方案不足。法院可以在没有这些要求的情况下颁发这些命令。
Section § 25299.4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地方机构申请实施针对含有危险物质的地下储罐的附加标准,这些标准超出州法律的要求。如果他们能证明这些额外标准对于保护土壤和水是必要的,州委员会可以批准他们的请求。
许可证持有人也可以请求对现有合规标准进行场地特定调整,如果某些条件(如位置或设计)需要采取独特方法。这些豁免的申请涉及一个审查过程,包括公开听证会和环境考量。
此外,还有关于费用、豁免合规要求以及针对1985年前获得豁免的市或县的特定规则的程序。地方机构的参与受到鼓励,但对于这些豁免并非强制性。
Section § 25299.05
Section § 25299.7
委员会负责在本州执行联邦环境法律。它们可以制定并维护程序和计划,以确保这些法律得到遵守。这可以包括调查和公众参与。如果获得环境保护局(EPA)的批准,这些计划必须由地方机构和其他公共实体在采取法律行动时遵守。
委员会还负责制定必要的法规,以获得环境保护局的州项目批准。这些法规被视为紧急情况,并立即生效以保护公众健康和安全。在委员会决定修改它们之前,它们不能被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