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5531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承认,许多化工厂处理危险材料,如果意外释放,可能威胁公众健康和安全。它认识到爆炸、火灾和有毒化学品释放等潜在危险,这些都是全州关注的问题。虽然应对此类事件的能力正在增强,但法律强调预防是最有效的保护策略。它支持根据每个设施及其环境的特定危险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

该法律还承认根据《清洁空气法》设立的联邦方案,旨在预防危险物质的意外释放。它鼓励本州采纳这项联邦方案,并进行一些本州特有的修正,以有效降低风险并避免法规重复。本州旨在地方层面实施这项联邦风险管理方案。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1(a)  州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大量化学品制造和加工设施产生、储存、处理、操作、精炼、加工和运输危险材料。州立法机关进一步发现并宣布,由于这些设施所处理化学品的性质和数量,如果化学品意外释放,其中一些操作可能对公众健康和安全构成威胁。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1(b)  州立法机关认识到,存在爆炸、火灾或有毒化学品释放到环境中的可能性。保护公众免受危险材料的失控释放或爆炸是全州关注的问题。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1(c)  一旦有毒空气污染物和危险材料发生释放,我们有能力在日益增长的程度上将其影响降至最低并作出响应,并制定有效的计划以在这些排放或释放无法控制时疏散公民。然而,旨在预防这些事故的方案是保护社区健康和安全以及环境的最有效方式。这些方案应预见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情况,并要求采取必要的预防和先发制人措施,这应与设施处理的危险材料的性质和周围环境相符。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1(d)  根据1990年颁布的《清洁空气法》修正案 (P.L. 101-549) 的要求,环境保护局已制定了一项预防受管制物质意外释放的方案。在制定该方案时,环境保护局彻底审查了各种化学品和危险物质,以识别在意外释放事件中可能对公众健康或安全或环境构成风险的物质。环境保护局制定了一项方案,以预防那些被确定可能对公众和环境造成最大即时危害风险的物质的意外释放。联邦方案未向执行机构提供任何削弱联邦方案要求或适用性的选项。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1(e)  鉴于这项新的联邦方案,州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通过在本州实施联邦风险管理方案,并进行某些本州特有的修正,可以最好地实现降低受管制物质事故风险和消除监管方案重复的目标。因此,州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本州应寻求并获得根据联邦《清洁空气法》第112(r)条 (42 U.S.C. Section 7412(r)) 设立的联邦受管制物质意外释放预防方案的授权,通过实施环境保护局颁布的联邦方案,并进行某些本州特有的修正。

Section § 2553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人们有权了解可能影响其健康和安全的危险有害物质的潜在风险。

它强调公众应充分、及时地获取有关这些危害的信息,包括对在危险物质事故发生时可能需要采取行动的区域的潜在后果分析。

此外,公众应能参与关于如何降低这些风险以及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来减少此类事故发生几率或影响的决策。

立法机关认定并声明,公众有权了解可能影响其健康和安全的剧烈危险物质事故风险,且该权利包括充分及时地获取危害评估信息,包括对最可能危害的场外后果分析,该分析旨在识别在剧烈危险物质泄漏事件中可能需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场外区域。
立法机关进一步认定并声明,公众有权参与关于降低剧烈危险物质事故风险或严重程度的风险降低方案和措施的决策。

Section § 2553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正在加强其措施,以防止极度危险物质的意外释放,并与联邦计划保持一致。为了资助这些预防活动,已设立收费系统,并辅以潜在的联邦援助。处理危险材料的设施所有者必须积极识别和减轻与这些物质相关的风险,这与联邦安全标准类似。收到的任何联邦资金都将用于帮助减少受这些法规约束的设施的成本。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1.2(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随着本州根据本条实施联邦意外释放预防计划,该机构将在预防极度危险物质意外释放方面发挥至关重要且日益增长的作用。立法机关进一步发现并宣布,作为根据第6.11章(自第25404条起)设立的统一计划的一个要素,第25404.5条设立了单一收费系统附加费机制,以支付该机构根据本条所产生的费用。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利用这一现有权力,以及任何可能用于实施意外释放计划的联邦援助,全额资助该机构为实施本条所需的活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1.2(b) 立法机关进一步发现并宣布,生产、加工、处理或储存危险材料的固定源的所有者和经营者负有一般义务,以与《美国法典》第29篇第654条要求相同的方式和程度,使用适当的危害评估技术识别可能由释放引起的危害,设计和维护安全设施,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释放,并尽量减少已发生的意外释放的后果。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1.2(c) 该机构应使用收到的任何联邦援助来实施第6.11章(自第25404条起),以抵消为支付该机构根据本条所产生的费用而征收的任何费用或收费。

Section § 2553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管理化学品意外释放的相关定义。它澄清了诸如“意外释放”(即危险物质的意外排放)等术语。此处的“机构”是指加利福尼亚州环境保护局。“涵盖过程”涉及处理超过一定限量的化学品。“地方执行机构”是指负责紧急警报和通知的地方实体。

“修改后的固定源”是指设施的重大变更,而非轻微的产量增加。“人”一词涵盖了从个人到政府机构的各种实体。“过程”是指涉及危险物质的活动,包括储存和移动。“合格人员”可以验证风险管理计划(RMP)的完整性,而“受管制物质”则指通过联邦标准确定的对环境和健康有风险的化学品。

“受管制物质事故风险”表明意外释放可能造成的健康影响。“特殊需求人群”是指在紧急情况下需要额外帮助的个人,例如老年人或残疾人。“州阈值数量”是指触发监管的化学品数量,最初遵循联邦标准。最后,“固定源”定义了与这些化学过程相关的固定地点,而“阈值数量”则规定了法律管制的化学品数量。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条的解释适用以下定义: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2(a) “意外释放”是指受管制物质或其他极度危险物质从固定源意外排放到周围空气中。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2(b)  “机构”是指加利福尼亚州环境保护局。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2(c) “涵盖过程”是指存在受管制物质且数量超过阈值数量的过程。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2(d) “地方执行机构”是指由地方管理机构指定负责开发、实施和维护综合警报和通知系统的实体,其可包括地方执法或消防机构、联合权力机构、管理部门或实体,或其他地方机构。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2(e) “修改后的固定源”是指对固定源的增加或变更,且该增加或变更符合《联邦法规法典》第40卷第I章第C分章第68部分A分部(第68.1节起)中定义的“重大变更”。“修改后的固定源”不包括在源现有运行能力范围内的产量增加,或在根据第42300节授予的许可证授权的生产水平范围内的产量增加。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2(f) “人”是指个人、信托、商号、股份公司、商业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协会或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公司。“人”还包括任何市、县、市县、区、委员会、州或其任何部门、机构或政治分支机构、任何州际机构,以及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联邦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或机构。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2(g) “过程”是指涉及受管制物质的任何活动,包括受管制物质的任何使用、储存、制造、处理或现场移动,或这些活动的任何组合。就本定义而言,任何相互连接的容器组,或位置使得受管制物质可能涉及潜在释放的独立容器,应被视为单一过程。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2(h) “合格人员”是指至少有资格证明RMP完整性的人员。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2(i) “受管制物质”是指以下任一物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2(i)(1) 根据《联邦清洁空气法》(42 U.S.C. Sec. 7412(r)(3))第112节(r)款第(3)项,列于《联邦法规法典》第40卷第68.130节的受管制物质。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2(i)(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2(i)(2)(A) 列于《联邦法规法典》第40卷第I章第J分章第355部分(第355.1节起)附录A中的极度危险物质,且属于以下任一情况: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2(i)(2)(A)(i) 在标准温度和压力下为气体。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2(i)(2)(A)(ii) 在标准温度和压力下蒸气压等于或大于10毫米汞柱的液体。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2(i)(2)(A)(iii) 属于以下任一情况的固体: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2(i)(2)(A)(iii)(I) 呈溶液或熔融状态。
(II) 呈粉末状,粒径小于100微米。
(III) 具有美国国家消防协会2、3或4级反应性。
(i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2(i)(2)(A)(iv) 办公室根据(B)项(i)款(II)分款或根据第25543.3节确定可能构成受管制物质事故风险的物质。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2(i)(2)(A)(B)
(i)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2(i)(2)(A)(B)(i)  机构应与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协商,确定列于《联邦法规法典》第40卷第I章第J分章第355部分(第355.1节起)附录A中的哪些极度危险物质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2(i)(2)(A)(B)(i)(I) 符合(A)项(i)、(ii)或(iii)款中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标准。
(II) 考虑到第25543.1节(g)款中规定的因素,可能构成受管制物质事故风险,因此在根据第25543.3节(a)款完成审查之前,应保留在受管制物质清单上。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2(i)(2)(A)(B)(i)(ii) 机构应通过法规,采纳根据(i)款确定的极度危险物质清单。列入该清单的极度危险物质就本条而言为受管制物质。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2(j) “受管制物质事故风险”是指受管制物质意外释放到环境中,可能导致接触者遭受急性健康影响并造成严重伤害或死亡的显著可能性。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2(k) “RMP” 指根据《联邦法规汇编》第40卷第I章C分章第68部分(第68.1节起)以及本条文要求制定的风险管理计划。
(l)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2(l) “特殊需求人群” 指在事件发生前、发生期间和发生后,在功能领域可能需要额外响应援助的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保持独立性、沟通、交通、监督或医疗护理。需要额外响应援助的个人可能包括残疾人、居住在机构环境中的人、老年人、儿童、来自不同文化背景的人、英语水平有限或非英语使用者,或交通不便者。
(m)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2(m) “州阈值数量” 指在第 (i) 款第 (2) 项第 (A) 分项中描述的受管制物质的数量,经机构根据第25543.1节或第25543.3节采纳。在机构为受管制物质采纳州阈值数量之前,州阈值数量应为《联邦法规汇编》第40卷第I章J分章第355部分(第355.1节起)附录A中规定的受管制物质的阈值规划数量。
(n)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2(n) “固定源” 指《联邦法规汇编》第40卷第68.3节中定义的任何固定源。
(o)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2(o) “阈值数量” 指以《联邦法规汇编》第40卷第68.115节中规定的方式,经确定存在于固定源的受管制物质的数量,且为以下两者中较小者: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2(o)(1) 《联邦法规汇编》第40卷第68.130节中规定的受管制物质的阈值数量。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2(o)(2) 州阈值数量。
(p)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2(p) “流动人口” 指在其通常不住地点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火车站、办公楼、购物中心和大学,以及无家可归者。
(q)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2(q) “统一计划机构” 具有第25501节中规定的相同含义。

Section § 25533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的意外释放预防计划,该计划遵循美国环境保护局(EPA)制定的联邦指导方针,并包含额外的州特定规定。该计划旨在防止危险物质的意外释放,主要由州机构和地方统一计划机构管理。它要求与各种委员会和机构协调,以确保合规,例如化学安全委员会和空气质量区。地方机构负责核实处理受管制物质设施的注册和合规性等任务。如果地方机构未能有效执行这些法规,州机构有权介入并采取行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3(a) 美国环境保护局根据联邦《清洁空气法》第112条(r)款(42 U.S.C. Sec. 7412(r))通过的受管制物质意外释放预防计划,连同本条规定的附加条款,即为本州的意外释放预防计划。该计划应由该机构和统一计划机构实施。本州对美国环境保护局通过的联邦计划的实施不受《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章第3.5节(自第11340条起)的约束。尽管有本条或第26部(自第39000条起)的规定,该机构提交给美国环境保护局以获得实施联邦计划的联邦授权的意外释放预防计划,应仅包括美国环境保护局通过的法规中规定的受管制物质和阈值数量。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3(b) 该机构和统一计划机构应在最大可行范围内,与美国化学安全与危害调查委员会、州应急响应委员会和地方应急规划委员会、第25404条(c)款中规定的统一计划要素、空气质量管理区和空气污染控制区根据联邦《清洁空气法》第V分章(42 U.S.C. Sec. 7661 et seq.)实施的许可计划,以及第25404.2条中规定的其他机构,协调实施意外释放预防计划。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3(c) 第39602条不适用于根据联邦《清洁空气法》第112条(r)款(42 U.S.C. Sec. 7412(r))颁布和实施的意外释放预防计划。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3(d) 各管辖区的统一计划机构是负责实施和执行美国环境保护局规定的以及与以下任何一项相关的要求的机构: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3(d)(1) 核实固定源注册和提交风险管理计划(RMP)或修订后的RMP。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3(d)(2) 核实源提交的固定认证或合规时间表。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3(d)(3) 确保根据联邦《清洁空气法》第V分章(42 U.S.C. Sec. 7661 et seq.)获得许可的固定源符合本条要求的机制。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3(e) 尽管有第25404.1条(a)款第(2)项和(d)款的规定,如果该机构在公开听证后,认定某个统一计划机构未采取合理行动执行与受管制物质意外释放相关的法定条款和法规,该机构可以行使该统一计划机构的任何权力,以实施本条。

Section § 255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机构决定,使用某些危险化学品的设施是否可能因这些化学品而面临高事故风险。如果发现高风险,他们可以将该设施转移到一个更严格的安全计划中,并给予12个月的时间来遵守规定。如果没有高风险,他们可能会豁免该设施,或者将其转移到一个不那么严格的计划中。如果风险发生变化,他们也可以撤销这些决定。对于使用农药的农场,该机构在评估风险之前必须咨询农业部门。即使该设施根据联邦规定不需要提交风险管理计划,这项法律也适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4(a) 对于具有一个或多个涵盖流程的任何固定源,统一计划机构可以确定固定源使用受管制物质是否可能构成受管制物质事故风险的显著可能性。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4(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4(b)(1) (A) 如果统一计划机构根据本分节确定存在受管制物质事故风险的显著可能性,则可将涵盖流程从计划 2 重新分类至计划 3,具体按照《联邦法规》第40卷第I章C分章第68部分(第68.1条起)的规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4(b)(1)(B) 如果统一计划机构将涵盖流程重新分类至更高计划级别,则固定源应在收到统一计划机构关于重新分类的通知后12个月内,遵守适用于更高计划级别的所有要求。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4(b)(2) 如果统一计划机构根据本分节确定不存在受管制物质事故风险的显著可能性,则可采取以下任一措施: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4(b)(2)(A)
(i)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4(b)(2)(A)(i) 豁免该固定源遵守本条。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4(b)(2)(A)(i)(ii) 如果统一计划机构确定存在受管制物质事故风险的可能性,则可随时撤销根据本项提供的豁免。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4(b)(2)(A)(i)(iii) 如果统一计划机构撤销根据本项提供的豁免,则固定源应在12个月内遵守本条以及《加州法规》第19卷第2分部第4.5章(第2735.1条起)的所有适用要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4(b)(2)(B) 将涵盖流程从计划 3 重新分类至计划 2,或从计划 2 重新分类至计划 1,具体按照《联邦法规》第40卷第I章C分章第68部分(第68.1条起)的规定,除非涵盖流程的分类已在这些法规中明确规定。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4(b)(3) 如果统一计划机构根据本条确定农场或苗圃使用的农药(定义见《食品和农业法典》第12753条)可能构成受管制物质事故风险,则统一计划机构应首先咨询食品和农业部或县农业专员,以评估农场或苗圃使用该农药可能构成受管制物质事故风险的合理可能性。本款不限制统一计划机构根据本条履行职责的权力,也不禁止行使该权力。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4(c) 本节的要求适用于未根据《联邦法规》第40卷第I章C分章第68部分(第68.1条起)被要求提交风险管理计划(RMP)的固定源。

Section § 25534.1

Explanation

为设施制定风险管理计划 (RMP) 时,重要的是要考虑该设施与学校、居民区、医院、长期护理机构和日间护理中心之间的距离。这有助于确保在设施可能存在风险或危害时,这些地方能得到保护。“学校”指的是任何有12名以上从幼儿园到12年级儿童的地方。“综合急症护理医院”、“长期医疗护理机构”和“儿童日间护理机构”的定义见州法规中的具体条款。

根据本条规定需要编制的每个风险管理计划 (RMP) 应考虑设施或拟建设施与位于学校、居民区、综合急症护理医院、长期医疗护理机构和儿童日间护理机构内的人群的邻近性。就本节而言,“综合急症护理医院”的含义由第1250条 (a) 款规定,“长期医疗护理机构”的含义由第1418条 (a) 款规定,“儿童日间护理机构”的含义由第1596.750条规定。“学校”指用于教育12名以上儿童的任何学校,包括幼儿园或1至12年级的任何年级。

Section § 2553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新建或改造的设施(即固定源)需要制定风险管理计划(RMP),它还必须遵守《政府法典》第65850.2节中规定的规则。

Section § 25534.0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一个机构制定规则,规定某些被称为“固定源”的设施如何管理安全和风险。这些规则涵盖了这些固定源的注册、安全计划(称为RMPs)的处理,以及解决与地方监管机构之间的冲突。此外,还强调了使安全计划公开可用,并与联邦清洁空气法保持一致。法规还要求提供技术支持,并让地方当局参与选择危害分析方法。计划应考虑所有可能的外部威胁,例如地震。最后,地方机构将执行这些法规。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4.05(a) 该机构经与统一计划机构、行业、公众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协商,应当就以下所有活动制定法规: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4.05(a)(1) 受本条约束的固定源的登记。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4.05(a)(2) 风险管理计划(RMPs)的接收、审查、修订和审计。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4.05(a)(3) 解决固定源运营者与统一计划机构之间的分歧。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4.05(a)(4) 规定风险管理计划(RMPs)的公开可用性,符合联邦《清洁空气法》第114条(c)款(42 U.S.C. Sec. 7414(c))。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4.05(a)(5) 向受意外释放预防计划约束的固定源提供技术援助。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4.05(b) 法规还应当要求每个固定源与统一计划机构密切合作,以决定哪种过程危害审查技术最适合每个固定源的涵盖过程。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4.05(c) 法规应当规定,过程危害分析应包括对外部事件(如适用,包括地震事件)的考虑。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4.05(d) 法规还应当要求每个固定源与统一计划机构密切合作,为每个风险管理计划(RMP)确定《联邦法规法典》第40卷第68.150(a)节中规定的文件要素以及外部事件分析文档的适当详细程度。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4.05(e) 统一计划机构应当实施根据本节通过的法规。

Section § 25534.5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地方机构检查某些设施,以确保它们遵守安全和环境法规。如果被要求,设施必须向该机构提供任何必要信息。

Section § 25534.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的城市或县想要制定、修改或废止关于受管制物质的规定,他们必须在公开会议上进行。在会议之前,他们必须在当地报纸上发布通知,并解释做出这些改变的原因。他们还可以将通知发送给政府机构,由该机构在线发布。此外,他们可以将新规定的全文以及任何违规情况的详细信息提交给该机构,该机构随后会在其网站上公布这些信息。

Section § 25535

Explanation

如果您拥有或经营一个处理危险物质的设施,您需要在风险管理计划 (RMP) 经认证为完整后,将其提交给当地机构。该机构将对其进行审查,并可能让当地空气质量官员进行更详细的审查。如果他们发现问题,您将有60天时间解决(或在获得延期的情况下最多90天)。不解决问题即属违规。计划启动并运行后,请告知机构您为实施该计划所采取的步骤。

即使在通知机构后,也要继续遵循计划的指导方针,并确保计划中的所有内容在开始运营或开展涉及危险物质的新活动之前都已准备就绪。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5(a) 提交本条规定的风险管理计划 (RMP) 的固定源所有人或经营者,应在RMP经合格人员和固定源所有人或经营者认证为完整后,将其提交给统一计划机构。统一计划机构应审查RMP,并可授权固定源所在地的空气污染控制区或空气质量管理区对RMP进行技术审查。如果统一计划机构在审查以及(如有)空气污染控制区或空气质量管理区进行技术审查后,确定固定源的RMP存在任何缺陷,统一计划机构应将这些缺陷通知固定源。固定源应在收到缺陷通知后60天内提交一份修正后的RMP,除非统一计划机构批准一次性不超过30天的延期,以纠正RMP。未能完全遵守本通知或本节的统一计划,就第25540节而言,应被视为违反本条规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5(b) RMP实施后,固定源应通知统一计划机构RMP已实施,并应概述RMP准备和实施过程中采取的步骤。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5(c) 在根据 (b) 款通知统一计划机构后,固定源应继续在其固定源执行RMP中规定的计划和活动。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5(d) 固定源所有人或经营者应在运营开始前(对于新的固定源),或在开展任何涉及受管制物质的新活动之前(对于经过修改的固定源),实施RMP中的所有计划和活动。

Section § 25535.1

Explanation

工厂或生产设施等固定源,如果联邦法规或地方当局有要求,就需要制定一份风险管理计划(RMP)。这份计划通常需要提交给美国环境保护局(EPA)和地方机构。但如果只是地方机构单独要求,那么就只需要提交给地方机构。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5.1(a) 除本条另有规定外,固定源的所有者或运营者,如果根据《联邦法规》第40卷第I章C分章第68部分(第68.1节起)的规定要求RMP,或者如果统一计划机构根据第25534节的规定确定需要RMP,则应当准备一份RMP。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5.1(b) 根据本条规定需要准备RMP的固定源的所有者或运营者,应当将RMP提交给美国环境保护局和统一计划机构。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5.1(c) 尽管有(b)款规定,如果仅因统一计划机构根据第25534节的规定确定需要RMP,则RMP应仅提交给统一计划机构。

Section § 25535.2

Explanation

统一项目机构完成风险管理计划 (RMP) 后,必须将其向公众开放审查至少 (45) 天。在完成后的 (15) 天内,必须在当地报纸上刊登或在机构网站上发布通知,并发送给相关方,说明在哪里可以查阅风险管理计划。该机构还将根据具体法规审查公众对风险管理计划提出的任何意见。

在统一项目机构确定风险管理计划 (RMP) 完成后的 (15) 天内,该统一项目机构应将风险管理计划向公众开放,供其审查和评论,期限至少为 (45) 天。一份简要描述并说明风险管理计划可在特定地点供公众审查的通知,应刊登在当地日报上或发布在统一项目机构的互联网网站上,并邮寄给相关人员和组织。统一项目机构应根据第 (25534.05) 条 (a) 款通过的法规,审查风险管理计划以及收到的任何评论。

Section § 2553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对工厂等固定源收取的、用于支付旨在预防意外释放的计划成本的任何费用,必须通过统一的收费系统征收,正如法律的另一节所规定的。实质上,所有此类费用都整合到一个单一的支付系统中。

Section § 255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个人或企业,如果他们有某些存在风险的操作(称为“受涵盖流程”),必须在特定截止日期前遵守具体的规定。他们必须遵守联邦法规中特定部分规定的联邦指导方针。

此外,任何处理这些流程的设施,在开始处理超过一定数量的危险物质之前,必须准备并向相关的当地机构提交一份风险管理计划(RMP)。法律的另一部分也规定了例外情况。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6(a) 个人或具有一个或多个受涵盖流程的固定源,应当不迟于《联邦法规法典》第40卷第I章C分章第68部分A子部分(从第68.1节开始)中规定的最晚日期,遵守本条的规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6(b) 具有一个或多个受涵盖流程的固定源,应当遵守本条,并应当在受管制物质首次以高于《加州法规法典》第19卷第2770.5节所列阈值数量存在于流程中之日前,向统一项目机构提交一份RMP,第25534节另有规定的除外。

Section § 25536.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一家企业在1996年12月31日之前已被要求制定风险管理和预防计划,那么它需要继续执行该计划,直到提交新的风险管理计划(RMP)。

对于那些在1996年有此类要求但现在不再需要RMP的企业,它们只需遵守当前相关的规定。另一方面,如果一家企业在1996年没有被要求制定计划但现在需要RMP,则必须在联邦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制定并实施该计划。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6.5(a) 个人或固定源,根据本条在1996年12月31日时的规定被要求准备、提交和实施风险管理和预防计划,并且根据本条被要求准备和提交一份RMP的,应继续实施该风险管理和预防计划,直到该企业已按照本条规定提交RMP。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6.5(b) 个人或固定源,根据本条在1996年12月31日时的规定被要求准备、提交和实施风险管理和预防计划,并且根据本条不被要求准备RMP的,仅需遵守本章中适用于该企业的那些要求。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6.5(c) 个人或固定源,根据本条在1996年12月31日时的规定未被要求准备、提交和实施风险管理和预防计划,但根据本条被要求准备和提交RMP的,应不迟于《联邦法规》第40卷第7章第C分章第68部分第A分部(从第68.1节开始)中规定的截止日期提交并实施RMP。

Section § 25536.6

Explanation
该法律要求地方机构建立一个全面的预警系统,以便在炼油厂发生事故时通知附近社区。该系统应包括短信、电话、社交媒体警报和紧急警报等方式。其目的是通知学校和医院等区域。预警系统的开发和维护费用均由向炼油厂征收的费用支付。邻近的司法管辖区必须协调警报,特别是当事故可能影响多个区域时。如果未能在2018年1月1日前建立,则必须在2019年1月1日前制定该系统的计划。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6.6(a) 各地方执行机构应与地方应急管理机构、统一计划机构、地方第一响应机构、炼油厂和公众协调,开发一个综合预警和通知系统,用于在炼油厂发生需要使用自动通知系统的事件时,通知炼油厂周边社区。该综合预警和通知系统在被确定为适当并符合统一计划机构区域计划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6.6(a)(1) 短信。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6.6(a)(2) 拨打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6.6(a)(3) 启动紧急警报系统。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6.6(a)(4) 国家气象局向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无线电台发布的警报。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6.6(a)(5) 社交媒体通讯。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6.6(a)(6) 开发出的新技术。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6.6(a)(7) 声光报警。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6.6(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6.6(b)(1) 综合预警和通知系统应向炼油厂周边社区发出警报和通知,包括学校、公共设施、医院、流动人口和有特殊需求的人群,以及居家养老院。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6.6(b)(2) 应发出警报和通知的社区区域应由地方执行机构与统一计划机构、地方第一响应机构、炼油厂和公众协调确定。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6.6(c) 如果截至2018年1月1日尚未开发和实施综合预警和通知系统,地方执行机构应与统一计划机构、地方第一响应机构、炼油厂和公众协调,确定一个符合 (a) 和 (b) 款规定的适当综合预警和通知系统,并应在2019年1月1日或之前,制定开发和实施该综合预警和通知系统的时间表。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6.6(d) 地方执行机构应通过与统一计划机构和县级行动区域协调员之间的机构间协议或谅解备忘录,管理、运行、协调和维护根据 (a) 和 (b) 款开发的综合预警和通知系统。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6.6(e) 统一计划机构应确保根据 (a) 和 (b) 款要求的综合预警和通知系统被纳入或符合统一计划机构区域计划以及《加州法规》第19篇第2部第4.5章(自第2735.1节起)。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6.6(f) 炼油厂在发生需要使用综合预警和通知系统的事件时,应立即拨打紧急电话9-1-1,并根据第25510节通知统一计划机构。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6.6(g) 统一计划机构应根据《加州法规》第19篇第2775.5节的规定,在正常工作时间或通过预约,或两者兼有,在其办公室向公众提供炼油厂的RMP。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6.6(h) 统一计划机构应与地方执行机构协调,设立一项费用,由炼油厂支付,金额应足以覆盖根据 (a) 和 (b) 款开发的综合预警和通知系统的设计、建设和安装的合理必要成本。该费用应独立于根据第25404.5节征收的统一计划单一收费系统,并应由地方执行机构的管理机构批准。从该费用中收到的款项应转交给地方执行机构,用于根据 (a) 和 (b) 款开发的综合预警和通知系统的设计、建设和安装。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6.6(i) 统一计划机构应与地方执行机构协调,根据第25404.5节对炼油厂征收的统一计划单一收费系统的一部分,设立一项费用,金额应足以覆盖根据 (a) 和 (b) 款开发的综合预警和通知系统的持续运行和维护的合理必要成本。从该费用中收取的款项应转交给地方执行机构,用于运行和维护根据 (a) 和 (b) 款开发的综合预警和通知系统。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6.6(j) 该机构应与地方执行机构和统一计划机构合作,制定一份邻近司法管辖区之间的谅解备忘录范本,以整合跨司法管辖区运行的预警和通知系统。

Section § 25536.7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某些必须提交风险管理计划(RMP)的设施,在进行与施工相关的任务时,使用熟练且受过培训的劳动力。它不适用于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作业,也不适用于2014年之前签订的合同,除非这些合同被续签。熟练劳动力意味着使用受过培训的工人或学徒,其中一定比例的工人需要在特定截止日期前完成学徒计划。学徒标准司司长必须批准高风险工作的安全培训课程,这些课程可以由各种经批准的学徒计划或社区学院提供。

设施内的工人必须至少获得现行工资。因招聘大厅问题或紧急情况导致劳动力短缺的承包商可暂时豁免。此外,现有员工可以执行未外包的任务。“现场工作”等关键术语不包括某些特定活动,例如化学清洗。本法规不将这些设施的工作归类为“公共工程”,公共工程有其自身的法律考量。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6.7(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6.7(a)(1) 从事北美行业分类系统 (NAICS) 代码 324110 或 325110(以该代码在2014年1月1日的规定为准)所描述活动,且拥有一项或多项根据本条规定需要准备和提交风险管理计划 (RMP) 的受涵盖流程的固定源的业主或运营商,在签订固定源的建造、改造、拆除、安装、维修或维护工作合同时,应要求其承包商和任何分包商使用熟练且受过培训的劳动力,在建筑和建造行业的可学徒职业范围内执行所有现场工作。本节不适用于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作业。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6.7(a)(2) 工业关系部学徒标准司司长可批准针对高风险设施工人的经批准的高级安全培训的面对面课堂和实验室教学课程。该安全培训可由司长批准的学徒计划提供,或由加州社区学院系统校长提供的教学提供。司长应在2016年1月1日前根据本款批准课程,并应定期修订课程以反映当前的最佳实践。在收到学徒计划或社区学院的认证后,司长应向完成经批准课程的工人颁发证书。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6.7(a)(3) 为《劳动法》第3075条 (b) 款 (2) 项之目的,在确定现有学徒计划是否没有能力,或已忽视或拒绝向愿意遵守适用学徒标准的合格雇主派遣足够学徒时,应考虑本节所涵盖的固定源。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6.7(a)(4) 本节不适用于2014年1月1日之前授予的合同,除非该合同在该日期之后被延长或续签。
(5)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6.7(a)(5)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6.7(a)(5)(A) 本节不适用于固定源业主或运营商的雇员,也不妨碍固定源业主或运营商在承包商雇员在场工作时,使用自己的雇员执行任何未分配给承包商的工作。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6.7(a)(5)(A)(B) 司长批准的学徒计划可根据该计划的经批准的学徒标准,录取在本节所涵盖的固定源具有相关前期工作经验的申请人,并给予高级学分。
(6)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6.7(a)(6)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6.7(a)(6)(b) 款 (10) 项 (A) 目、(b) 款 (10) 项 (C) 目和 (b) 款 (11) 项 (B) 目的标准不适用于以下任一情况: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6.7(a)(6)(b)(A) 在承包商已向派遣可学徒职业工人的当地招聘大厅请求合格工人,但由于劳动力短缺,承包商在请求后的48小时内(周六、周日和节假日除外)无法获得足够的合格工人。本节不阻止承包商从任何来源获取工人。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6.7(a)(6)(b)(B) 在遵守不切实际的情况下,因为紧急情况需要立即采取行动以防止对公共健康或安全或环境造成损害,但一旦紧急情况结束或承包商获得合格劳动力变得可行,则该标准即适用。
(7)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6.7(a)(7)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6.7(a)(7)(1) 项中规定的熟练且受过培训的劳动力要求(如 (b) 款 (11) 项所定义)适用于每个个体承包商和分包商的现场劳动力。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6.7(a)(8) 本节不将受本节约束的固定源的建造、改造、拆除、安装、维修或维护工作视为《劳动法》第2部第7章第1章(第1720条起)意义上的公共工程。本节不排除使用根据《劳动法》第511条或第514条通过的替代工作周时间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6.7(b) 在本节中: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6.7(b)(1) “可学徒职业”是指司长根据《劳动法》第3075条批准了学徒计划的职业。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6.7(b)(2) “经批准的针对高风险设施工人的高级安全培训”是指司长根据 (a) 款 (2) 项批准的课程。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6.7(b)(3) “建筑和建造行业”与《劳动法》第3075.5条中的含义相同。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6.7(b)(4) “首席”指工业关系部学徒标准司的首席。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6.7(b)(5) “建造”、“改建”、“拆除”、“安装”、“维修”和“维护”的含义与《劳动法》第1720条和第1771条中的含义相同。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6.7(b)(6) “学徒计划毕业生”指以下任一情况: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6.7(b)(6)(A) 根据《劳动法》第3075条,在加利福尼亚学徒委员会或首席的授权下,因完成经首席批准的学徒计划而获得结业证书的个人。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6.7(b)(6)(B) 已完成位于加利福尼亚州境外,并根据联邦劳工部长通过的学徒条例获得联邦目的批准的学徒计划的个人。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6.7(b)(7) “现场工作”不包括催化剂处理和装载、化学清洗,或截至2013年1月1日未在工业关系总监发布的现行工资确定范围内的检查和测试。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6.7(b)(8) “现行每小时工资率”指工业关系总监根据《劳动法》第1773条和第1773.9条确定的每日工资的普遍现行费率,但不包括轮班津贴、差旅和食宿费或假日工资。尽管《劳动法》第1773.1条(c)款另有规定,雇主支付的款项不得减少支付现行每小时正常工作时间或加班工资的义务,但如果涵盖该工人的善意集体谈判协议另有规定,则此要求不适用。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6.7(b)(9) “注册学徒”指根据《劳动法》第3075条在经首席批准的学徒计划中注册的学徒,其正在执行该学徒计划标准所涵盖的工作,并接受该学徒计划标准要求的监督。
(10)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6.7(b)(10) “熟练技工”指符合以下所有标准的工人: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6.7(b)(10)(A) 该工人要么毕业于经首席批准的适用职业学徒计划,要么在适用职业中拥有至少与毕业于经首席批准的适用职业学徒计划所需的相同小时数的在职经验。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6.7(b)(10)(B) 该工人获得的报酬至少相当于适用职业和地理区域内技工的现行每小时工资率。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6.7(b)(10)(C) 该工人在过去三个日历年内完成了至少20小时的经批准的针对高风险设施工人的高级安全培训。此要求仅适用于2018年7月1日或之后进行的工作。
(1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6.7(b)(11) “熟练且受过培训的劳动力”指符合以下两项标准的劳动力: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6.7(b)(11)(A) 所有工人均为注册学徒或熟练技工。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6.7(b)(11)(B)
(i)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6.7(b)(11)(B)(i) 截至2014年1月1日,至少30%的熟练技工是适用职业学徒计划的毕业生。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6.7(b)(11)(B)(i)(ii) 截至2015年1月1日,至少45%的熟练技工是适用职业学徒计划的毕业生。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6.7(b)(11)(B)(i)(iii) 截至2016年1月1日,至少60%的熟练技工是适用职业学徒计划的毕业生。

Section § 25536.8

Explanation

如果您经营的设施属于氢气制造或生物燃料等特定行业,并且您需要提交风险管理计划,您必须确保您设施内的任何与施工相关的工作都由熟练且受过培训的劳动力完成。这包括建造、维修或维护结构等工作。该规定适用于 2024 年 1 月 1 日之后签订或更改的合同。它还与有关学徒计划的劳动法相关联。另一条款中的一些具体定义适用,但有一些例外。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6.8(a) 受 (e) 款的约束,第 25536.7 条 (b) 款中的定义适用于本条的目的,但第 25536.7 条 (b) 款第 (10) 项 (C) 目所述的标准不适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6.8(b) 从事 (c) 款所述活动,且其一个或多个受涵盖的流程需要根据本条准备和提交风险管理计划 (RMP) 的固定源的所有者或运营者,在签订合同以在固定源进行建造、改造、拆除、安装、维修或维护工作时,应当要求其承包商和任何分包商使用熟练且受过培训的劳动力,在建筑和施工行业的可学徒职业范围内执行所有现场工作。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6.8(c) 本条适用于以下为商业目的而进行的活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6.8(c)(1) 氢气制造。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6.8(c)(2) 生物燃料制造。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6.8(c)(3) 在盐水层或枯竭的油气藏中,或用于二氧化碳强化采油的油气藏中进行二氧化碳 (CO2) 捕获和封存。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6.8(c)(4) 制造以下任何化学品,无论是作为中间产品还是最终产品:氨、氯、氟化氢、二氧化硫或氯化氢。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6.8(d) 就《劳动法》第 3075 条 (b) 款第 (2) 项而言,在确定现有学徒计划是否没有能力,或已忽视或拒绝派遣足够的学徒给愿意遵守适用学徒标准的合格雇主时,应考虑本条所涵盖的固定源。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6.8(e) 第 25536.7 条 (a) 款第 (5)、(6)、(7) 和 (8) 项的规定适用于本条的目的。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6.8(f) 本条适用于 2024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授予、延长或续签的合同。

Section § 25536.9

Explanation
如果您拥有或经营某个设施,并且您认为该设施免于遵守特定的安全报告要求,您必须在2018年2月1日之前向当地监管机构提交两份相关合同的副本。其中一份完整副本,包含所有详细信息,将予以保密,不公开。另一份副本应进行编辑(涂黑),以保护敏感信息,但必须包含承包商的姓名、合同涵盖的内容、签订日期以及合同期限。这份编辑后的版本将可供公众查阅。

Section § 25537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负责统一项目的机构必须至少每三年检查一次根据本条注册的每一个固定源,以确保其符合相关规定。然而,本节不改变公共实体已享有的任何法律保护(豁免权),也不影响某些联邦审计豁免。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7(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7(a)(1) 统一项目机构应当至少每三年检查一次根据本条规定需要注册的每一个固定源,以确定该固定源是否符合本条规定。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7(a)(2) 本节的规定不改变或影响根据《政府法典》第818.6条授予公共实体的豁免权。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7(b)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7(b)(a)款不得解释为影响根据《联邦法规法典》第40卷第68.220(c)节设立的审计要求的豁免。

Section § 25537.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如果一个拥有特定工艺流程的设施遵守了另一相关条款下的特定要求,那么只要不与联邦法律冲突,它也被视为符合该条款的要求。选择这种合规方式的设施必须每年报告是否有任何需要通报的重大变更。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7.5(a) 如果一个固定源拥有一项或多项涵盖的工艺流程,并且针对同一种物质受制于第1条(自第25500节起)的要求,则遵守本条规定应被视为遵守针对该物质的第1条(自第25500节起)的要求,但不得与联邦法律和第1条(自第25500节起)相抵触。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7.5(b) 任何依赖(a)款以遵守第1条(自第25500节起)适用要求的固定源,应每年向统一计划机构提交一份声明,说明该固定源未进行根据第1条(自第25500节起)要求报告的任何变更,或指明所有应报告的变更。

Section § 2553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固定源向统一计划机构提供所需信息时,如何处理商业秘密的流程。如果企业声称其信息是商业秘密,必须书面通知该机构。然后,该机构会根据《加州公共记录法》审查该主张是否有效,并将真正的商业秘密与可公开的信息分开。

该机构不得披露经核实的商业秘密,除非是出于健康和安全职责需要向某些政府官员披露,并且必须保护这些信息的机密性。如果发生未经授权的披露,将处以罚款或监禁等处罚。法律还规定,联邦法规的限制优先适用。

此外,该机构会通知企业有关公共信息请求,并给予企业30天时间来证实其商业秘密主张。如果主张被驳回,企业可以在信息公开之前寻求法律行动以阻止披露。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8(a) 如果固定源认为根据本条规定需向统一计划机构报告、提交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的任何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披露,则该固定源应向统一计划机构提供该信息,并应书面告知统一计划机构其该信念。收到与RMP相关的商业秘密主张后,统一计划机构应审查该主张,并应根据《加州公共记录法》(《政府法典》第1篇第10部(自第7920.000节起))的规定,将经适当证实属实的商业秘密信息与应根据请求向公众提供的信息分离。在本节中,“商业秘密”的含义与《政府法典》第7924.510节 (f) 款和《证据法典》第1061节中的含义相同。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8(b) 除本节另有规定外,统一计划机构不得披露经固定源所有者或经营者如此指定的任何经适当证实属实的商业秘密。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8(c) 统一计划机构可以根据本条规定向其他政府机构的授权官员或雇员披露其收到的商业秘密,但仅限于该官员或雇员根据任何保护健康和安全的法律履行公务职责。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8(d) 统一计划机构或任何其他政府机构的任何官员或雇员或前官员或雇员,因其受雇或担任公职而持有或可获取根据本节指定为商业秘密的信息的,不得故意且蓄意以任何方式向任何未经本节授权接收该信息的人员披露该信息。尽管有第25515节的规定,任何违反本款规定,且明知本节禁止向公众披露此信息的人,一经定罪,应处以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六个月或处以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8(e) 根据任何联邦法规或规章禁止披露的任何信息,不得披露。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8(f) 本节不授权任何固定源拒绝向统一计划机构披露根据本条规定要求的任何信息。
(g)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8(g)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8(g)(1) 收到向公众发布信息的请求,且该请求包含固定源已根据 (a) 款告知统一计划机构为商业秘密的信息时,统一计划机构应通过挂号信(要求回执)书面通知固定源该请求。固定源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统一计划机构提供旨在补充根据 (a) 款提交的信息的任何材料或信息,以及证实商业秘密主张所需的材料或信息。统一计划机构应审查商业秘密主张,并应确定该主张是否已得到适当证实。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38(g)(2) 统一计划机构应通过挂号信(要求回执)书面告知固定源,统一计划机构关于商业秘密主张的部分或全部未经证实的任何决定。在固定源收到该决定通知之日起不早于30天后,统一计划机构应向公众发布该信息,除非在该30天期限届满之前,固定源在适当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宣告该信息受 (b) 款保护或请求禁止向公众披露该信息的禁令,并及时将该诉讼告知统一计划机构。

Section § 25539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该机构和每个统一计划机构在被要求时,必须与地方和州政府官员、应急规划委员会以及专业协会合作。

Section § 2554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违反危险材料相关安全法规的罚款和处罚。如果个人或设施在2018年12月31日或之前违反这些规定,最高罚款为每天2,000美元,除非是明知故犯的违规,则罚款可能提高到每天25,000美元。在2019年1月1日或之后,一般违规的罚款最高可达每天5,000美元,明知故犯的违规则为每天25,000美元。

如果违规行为导致或加剧了紧急情况,违规者还必须支付应急响应和清理费用。法律也指出了在2019年1月1日之后,某些特定条款不适用的例外情况。此外,任何执法行动都必须遵循特定的行政程序。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40(a) A person or stationary source that violates this article shall be civilly or administratively liable to the unified program agency in one of the following amounts, as applicable: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40(a)(1) For a violation that occurs on or before December 31, 2018, not more than two thousand dollars ($2,000) for each day in which the violation occurs, unless paragraph (3) applies.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40(a)(2) For a violation that occurs on or after January 1, 2019, not more than five thousand dollars ($5,000) for each day in which the violation occurs, unless paragraph (4) applies.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40(a)(3) For a violation committed knowingly after reasonable notice on or before December 31, 2018, not more than twenty-five thousand dollars ($25,000) for each day in which the violation occurs.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40(a)(4) For a violation committed knowingly on or after January 1, 2019, not more than twenty-five thousand dollars ($25,000) for each day in which the violation occurs.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40(b) If a violation of this article results in, or significantly contributes to, an emergency, including a fire, the person or stationary source shall also be assessed the full cost of the county or city emergency response, as well as the cost of cleaning up and disposing of any hazardous materials, in addition to the applicable amount require pursuant to subdivision (a).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40(c) Subdivisions (a) and (b) shall not apply for a violation of Section 25536.6, 25536.7, or 25536.9 that occurs on or after January 1, 2019.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40(d) When a unified program agency issues an enforcement order or assesses an administrative penalty, or both, for a violation of this article, the unified program agency shall utilize the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procedures, including the hearing procedures, specified in Sections 25404.1.1 and 25404.1.2.

Section § 25540.1

Explanation

如果个人或工厂等固定污染源在收到警告后仍继续违反本法律,他们可能会被指控犯有轻罪,这可能意味着最高一年的监禁。如果他们的行为造成或加剧了紧急情况,例如引发火灾,他们还将必须支付因涉及危险材料而由市或县承担的所有应急和清理费用。

个人或固定污染源在收到合理违规通知后,若明知故犯本条规定,则犯有轻罪,经定罪,可处以不超过一年的县监狱监禁。如果该违规行为导致或显著促成紧急情况,包括火灾,该个人或固定污染源还应承担县或市应急响应的全部费用,以及清理和处置任何危险材料的费用。

Section § 25540.5

Explanation

如果个人或企业违反了与空气质量相关的特定环保规定、许可证或要求,只要违规行为持续,他们每天可能被处以最高10,000美元的罚款。这适用于根据《清洁空气法》特定条款获得执行这些规定的监管授权的情况。罚款按天计算,并且是严格责任,这意味着无论是否有意或疏忽,只要发生违规行为就会导致处罚。

任何个人或固定源,违反根据本条规定设立的任何规章制度、排放限制、许可证条件、命令、费用要求、申报要求、允许或执行检查或监测活动的义务,或允许进入的义务,且已根据《清洁空气法》第112条第(l)款和第(r)款(42 U.S.C. 第7412(l)和7412(r)节)或根据该法案通过的法规获得实施和执行授权的委托或批准的,对违规行为发生的每一天承担严格责任,处以不超过一万美元($10,000)的民事罚款。

Section § 255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明知故犯地谎报或篡改与遵守特定法规相关的记录是违法的。如果被发现,可能会被处以每日最高25,000美元的罚款,或最高一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累犯将面临更严厉的处罚,包括更高的罚款和更长的监禁时间。

如果虚假陈述或文件篡改导致了火灾等紧急情况,责任方还必须支付所有紧急响应和与危险材料相关的清理费用。

任何人或固定污染源,明知而作出任何虚假的重要陈述、声明或证明,在为遵守本条规定而提交、保存或使用的任何记录、报告或其他文件中,或销毁、篡改或隐瞒任何此类为遵守本条规定而提交、保存或使用的记录、报告或其他文件,一经定罪,将被处以每日不超过两万五千美元($25,000)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罚款和监禁并处。
如果定罪是针对在本节项下首次定罪后所犯的违规行为,该人或固定污染源将被处以每日不少于两千美元($2,000)或不超过五万美元($50,000)的罚款,或依照《刑法典》第1170条(h)款的规定监禁一、二或三年,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罚款和监禁并处。
此外,如果该违规行为导致或显著促成县或市需要响应的紧急情况,包括火灾,该人或固定污染源还应被评估承担县或市紧急响应的全部费用,以及清理和处置剧毒有害物质的费用。

Section § 2554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个人或设施故意违反特定的空气质量规定,特别是涉及联邦执行的规定,或者篡改监测设备以报告不准确的数据,他们可能面临罚款。罚款金额可能高达每次违规每日一万美元。

任何人或固定源,如果故意违反本条的任何要求,包括任何费用或申报要求,且该要求已根据联邦《清洁空气法》(42 U.S.C. Sections 7412(l) and 7412(r))第112条的(l)款和(r)款获得联邦实施和执行授权的委托,或者故意使任何联邦要求的监测设备或方法失准,一经定罪,应处以每日不超过一万美元($10,000)的罚款。

Section § 25541.5

Explanation
如果个人或实体因违反某些健康和安全法规而被处以罚款,他们就不能因相同的违法行为再受到刑事指控。如果统一项目机构将案件移交检察机关提起刑事指控,并且这些指控已正式提出,那么任何与该相同违法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都必须撤销。

Section § 25542

Explanation

本法律旨在确保那些其风险管理计划(RMP)与联邦或州过程安全管理计划相关的设施,仅在一个计划下而非两个计划下受到处罚。如果设施违反了安全规定,应由联邦或州计划之一进行处罚,但不能同时由两者进行处罚。此外,它强调加州的职业安全官员需要与地方和州机构密切协调,以使他们的工作保持一致并提高效率。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42(a)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对于那些其风险管理计划(RMP)纳入了部分或全部联邦或州过程安全管理计划的设施,根据1970年联邦职业安全与健康法案 (29 U.S.C. Sec. 651 et seq.) 和1973年加州职业安全与健康法案 (《劳工法典》第5部第1章(第6300条起)),如果一项违规行为可能根据本条和过程安全管理计划受到处罚,则处罚应仅在一个计划下实施。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42(b) 立法机关的进一步意图是,对于(a)款所述的任何设施,工业关系部职业安全与健康司应在最大可行范围内,依照第25404.2条(a)款第(4)项的规定,与统一计划机构及其他机构进行协调。

Section § 255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某个特定机构必须负责加州的联邦意外释放预防计划。但是,仅因州法规而受管制的物质,不需要纳入该机构管理的联邦计划中。

该机构应获得并维持州对根据《美国法典》第42篇第7412节(r)款设立的联邦意外释放预防计划的授权。仅因其根据第25532节(i)分节(2)款和州阈值数量被视为受管制物质而受本条规定管制的物质,不应成为根据本节和第25533节(a)分节寻求联邦实施和执法授权的州计划的一部分。

Section § 25543.1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任何人请求更改受管制物质清单或用于安全合规的阈值数量。为此,他们必须提交一份申请和一笔费用,该费用用于支付评估申请的成本。机构将咨询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根据科学证据评估申请,并考虑健康风险和事故历史等因素。机构会通知相关机构和公众,征求意见并书面回复。在做出任何更改之前,机构会参考专家建议。同时,所有者或经营者在任何决定作出之前,必须遵守现有规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43.1(a) 任何人均可向机构提交请愿书,要求将某种物质添加至或从根据第25532条(i)款(2)项(B)目通过的受管制物质清单中删除,或修订用作注册和RMP合规标准的现有州阈值数量。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43.1(b) 根据(a)款提交的请愿书应附有提交费,该费用由机构与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协商确定。该费用应足以支付机构和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为执行本条规定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收到请愿书和费用后,机构应向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拨付足以支付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为执行本条规定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的资金。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43.1(c) 固定源的所有者或经营者不得因预期对将受管制物质除名或更改州阈值数量的请愿书作出裁决而延迟执行本条规定。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43.1(d) 机构应将添加或删除受管制物质或更改州阈值数量的请愿书通知统一计划机构,并征求统一计划机构对请愿书的意见。所有意见均应书面回复。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43.1(e) 机构应将添加或删除受管制物质或更改州阈值数量的请愿书通知公众,并征求公众对请愿书的意见。所有意见均应书面回复。
(f)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43.1(f)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43.1(f)(1) 机构应要求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审查请愿书并向机构提出关于请愿书的建议。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43.1(f)(2) 根据(1)项提出的每项建议应基于当前科学知识和健全、公开的科学审查,并应包含一项认定,即是否应将某种物质添加至或从受管制物质清单中删除,或是否应修订受管制物质的州阈值数量。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43.1(g) 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对请愿书的审查应考虑以下所有因素: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43.1(g)(1) 与物质意外释放相关的任何急性不良健康影响的严重程度。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43.1(g)(2) 物质意外释放的可能性。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43.1(g)(3) 人类暴露于物质意外释放的潜在程度。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43.1(g)(4) 对物质潜在风险的其他现有评估结果,这些评估考虑了(1)、(2)和(3)项中规定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美国环境保护局为遵守联邦清洁空气法(42 U.S.C. Sec. 7412 (r)(3))第112条(r)款(3)项而进行或代表其进行的研究。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43.1(g)(5) 该物质在本州被处理的可能性。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43.1(g)(6) 该物质的事故历史。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43.1(h) 收到根据(f)款提出的建议后,机构可以添加或删除物质,或更改现有州阈值数量,作为本条的规定。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43.1(i) 在根据本条审查请愿书时,机构应考虑已表示支持或反对请愿书的统一计划机构的意见。

Section § 25543.2

Explanation

如果使用受管制物质的设施计划进行可能增加危险物质数量或相关风险的修改,它们必须提前通知相关部门。理想情况下,它们应在进行任何更改前至少五天通知。如果无法做到,则需要在修改后48小时内通知。此外,它们必须制定与联邦标准相似的安全程序,并在这些程序到位后通知当局。修改后,它们有60天时间更新所有必要文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43.2(a) 意图修改设施的固定源,如果该修改可能导致设施处理的受管制物质数量显著增加,或处理受管制物质的风险显著增加,与设施风险管理计划(RMP)中就拟议修改的涵盖流程所确定的物质数量和风险量相比,则在运营修改后的设施之前,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43.2(a)(1) 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至少在实施任何修改前五个日历日,书面通知统一计划机构该固定源修改设施的意图。作为通知程序的一部分,固定源在确定风险管理计划(RMP)是否应审查和修订时,应咨询统一计划机构。如果预先通知不合理可行,固定源应在修改后不迟于48小时内向统一计划机构提供书面通知。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43.2(a)(2) 建立管理拟议修改的程序,该程序应与《联邦法规典籍》第29篇第1910.119节中规定的关于过程安全管理的程序基本相似,并通知统一计划机构这些程序已建立。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543.2(b) 固定源应根据 (a) 款的要求,迅速修订相关文件,但不迟于设施修改之日起60天。

Section § 2554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一个特定机构与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合作,定期审查和评估目前受管制的化学品。他们需要决定每种物质是应该继续受管制还是从清单中移除。此外,他们还必须审查并可能修订每种仍受管制物质的州定阈值。最后,根据他们的评估,他们必须制定法规来更新受管制物质清单及其相关的阈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