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5249.1

Explanation

本节提供了加州高氯酸盐管理相关的定义。它解释说,“管理”包括高氯酸盐的任何处理,例如处置、储存和运输。“高氯酸盐”涵盖所有高氯酸盐化合物。“高氯酸盐设施”是指现在或过去曾管理高氯酸盐材料的场所,包括该物业上的所有必要结构。“高氯酸盐材料”指任何含有高氯酸盐的物质,包括废弃产品。最后,“公共饮用水井”的定义参照了另一条款。

为本条目的目的,以下定义适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9.1(a)  “管理”指处置、储存、包装、加工、抽吸、回收、再循环、运输、转运、处理、使用和再利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9.1(b)  “高氯酸盐”指所有含高氯酸盐的化合物。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9.1(c)  “高氯酸盐设施”指所有毗连土地,以及土地上已用于高氯酸盐材料管理的结构、附属物和改良物。高氯酸盐设施可由一个或多个单元,或单元组合构成,这些单元现在或过去曾用于高氯酸盐材料的管理。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9.1(d)  “高氯酸盐材料”指高氯酸盐和所有含高氯酸盐的物质,包括但不限于废弃高氯酸盐和含高氯酸盐的废物。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9.1(e)  “公共饮用水井”具有第25299.97条(a)款第(1)项所定义的相同含义。

Section § 25249.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位于受高氯酸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井附近的高氯酸盐设施的所有者或运营者,必须报告他们已进行的任何监测或清理活动。他们需要将这些信息提供给环境保护局,如果可能,应以电子形式提交。

在2004年7月1日或之前,位于公共饮用水井5英里半径范围内,且经任何州或地方机构认定已受高氯酸盐污染的高氯酸盐设施的所有者或运营者,应向环境保护局提交在该设施进行的任何地下和地下水监测、调查或修复工作的摘要。所有者或运营者应以电子形式提交该信息,如果该信息有电子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