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520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加州危险废物管理相关的关键术语,例如“设施”、“产生者”以及根据其处理危险废物能力划分的各类储存和处理设施。“设施”包括任何经许可用于处理危险废物的结构和土地。“大型”、“小型”和“微型”设施是根据它们每月可以储存或处理的危险废物量进行分类的。

“产生者”指在特定地点产生危险废物的任何人。“土地处理”是指将危险废物施用于土壤以转化或控制它。废物的“处理”、“储存”和“处置”这些术语仅在有适当许可证的情况下适用。最后,该法律将某些做法(如临时储存)排除在“处置”和“储存”的定义之外。

就本条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1(a) “委员会”指州平衡委员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1(b) “设施”指任何单元或其他结构,以及所有相连土地,用于危险废物的处理、储存、处置或回收,且部门已根据第9条(自第25200节起)就该活动颁发了许可证或临时状态授权。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1(c) “大型储存设施”,在许可证、临时状态文件或设施的联邦A部分申请中规定了总储存容量的情况下,指具有储存1,000吨或以上危险废物能力的储存设施。在未如此规定的情况下,“大型储存设施”指在1991年7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当前报告期内任何一个月储存1,000吨或以上危险废物的储存设施。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1(d) “大型处理设施”,在许可证、临时状态文件或设施的联邦A部分申请中规定了总处理容量的情况下,指具有处理、土地处理或回收1,000吨或以上危险废物能力的设施。在未如此规定的情况下,“大型处理设施”指在1991年7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当前报告期内任何一个月处理、土地处理或回收1,000吨或以上危险废物的处理设施。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1(e) “产生者”指在1988年7月1日或之后在单一地点产生危险废物的人。产生者包括但不限于在联单上被识别为产生者且其识别号列于该联单上的人,如果该识别信息是由该人或该人的代理人或雇员提供的。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1(f) “微型储存设施”,在许可证、临时状态文件或设施的联邦A部分申请中规定了总储存容量的情况下,指具有储存0.5吨(1,000磅)或以下危险废物能力的储存设施。在未如此规定的情况下,“微型储存设施”指在1991年7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当前报告期内任何一个月储存0.5吨(1,000磅)或以下危险废物的储存设施。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1(g) “微型处理设施”,在许可证、临时状态文件或设施的联邦A部分申请中规定了总处理容量的情况下,指具有处理、土地处理或回收0.5吨(1,000磅)或以下危险废物能力的设施。在未如此规定的情况下,“微型处理设施”指在1991年7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当前报告期内任何一个月处理、土地处理或回收0.5吨(1,000磅)或以下危险废物的处理设施。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1(h) “场地”指产生危险废物的运营地点,且与产生者拥有的任何其他此类运营地点不相邻。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1(i) “小型储存设施”,在许可证、临时状态文件或设施的联邦A部分申请中规定了总储存容量的情况下,指具有储存超过0.5吨(1,000磅)但少于1,000吨危险废物能力的储存设施。在未如此规定的情况下,“小型储存设施”指在1991年7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当前报告期内任何一个月储存超过0.5吨(1,000磅)但少于1,000吨危险废物的储存设施。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1(j) “小型处理设施”,在许可证、临时状态文件或设施的联邦A部分申请中规定了总处理容量的情况下,指具有处理、土地处理或回收超过0.5吨(1,000磅)但少于1,000吨危险废物能力的设施。在未如此规定的情况下,“小型处理设施”指在1991年7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当前报告期内任何一个月处理、土地处理或回收超过0.5吨(1,000磅)但少于1,000吨危险废物的处理设施。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1(k) “单元”指部门通过的法规中定义的危险废物管理单元。如果某个区域在许可证中被指定为危险废物管理单元,则应决定性地推定该区域为“单元”。
(l)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1(l) “1类修改”、“2类修改”和“3类修改”具有部门通过的法规中规定的含义。
(m)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1(m) “危险废物”具有第25117条规定的含义。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危险废物的总吨位包括危险物质以及与危险物质混合的任何土壤或其他物质。
(n)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1(n) “土地处理”是指将危险废物施用于土壤表面或将其掺入土壤表面,其唯一明确目的是降解、转化或固定危险成分。
(o)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1(o) “处理”、“储存”和“处置”仅指根据部门依据第9条(自第25200条起)颁发的许可证或临时状态授权,在设施内进行的危险废物处理、储存或处置。无需此许可证或临时状态授权的处理、储存或处置,不应被视为本条目的处理、储存或处置。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1(o)(1) “处置”仅包括将危险废物置于地面上或地下进行永久性处置,且不包括将危险废物置于地表蓄水池(根据部门通过的法规定义)中,或仅为土地处理目的而将危险废物置于地面上或地下。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1(o)(2) “储存”不包括设施永久停止接收新的危险废物以置于地下或地表蓄水池后,危险废物在地下或地表蓄水池中的持续存在。

Section § 25205.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危险废物管理设施如何根据其处理的废物量进行分类和征税。设施根据其关闭后的废物容量分为小型、中型或大型。费用相应地有所不同,采用基本费率,并进一步取决于每个设施的储存、处理或处置功能等具体情况。对于持有关闭后许可证、标准化许可证的设施,或享有特定豁免(如豁免持有者或参与某些环保局指导行动的设施),适用不同的规定。所收取的费用将拨入指定的危险废物管理账户。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2(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2(a)(1) 为(c)和(d)分节之目的,如果关闭后残留的危险废物为0.5吨(1,000磅)或以下,则设施或单元为“小型”;如果关闭后残留的危险废物超过0.5吨(1,000磅)但少于1,000吨,则为“中型”;如果关闭后残留的危险废物为1,000吨或以上,则为“大型”。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2(a)(2) 除(h)和(k)分节另有规定外,并根据《税收和税费法典》第43152.6节的规定,设施运营者应根据本节规定的设施规模和类型,向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支付每个报告期或报告期任何部分的设施费。费率应为付款到期财政年度所确定的费率。在每个日历年的10月1日或之前,该部门应将所有已知的设施运营者按设施类型和规模通知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该部门还应在向运营者颁发许可证或临时状态授权之日起30天内,将任何获得许可证或临时状态授权的运营者通知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2(a)(3) 对于2022-23财政年度,本节规定的费率应适用。自2023年7月1日起,根据第25205.2.1节确定的费率应适用。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2(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2(b)(1) 本节规定的费用基本费率为九万四千九百一十美元($94,910)。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2(b)(2) 除(c)分节另有规定外,在计算设施费时,以下所有规定均适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2(b)(2)(A) 微型储存设施应支付的费用应等于基本设施费率的25%。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2(b)(2)(B) 小型储存设施应支付的费用应等于基本设施费率。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2(b)(2)(C) 大型储存设施应支付的费用应等于基本设施费率的两倍。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2(b)(2)(D) 微型处理设施应支付的费用应等于基本设施费率的50%。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2(b)(2)(E) 小型处理设施应支付的费用应等于基本设施费率的两倍。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2(b)(2)(F) 大型现场处理设施应支付的费用应等于基本设施费率的三倍。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2(b)(2)(G) 大型非现场处理设施应支付的费用应为基本设施费率的三倍。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2(b)(2)(H) 处置设施应支付的费用应等于基本设施费率的10倍。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2(c) 持有关闭后许可证的设施在关闭后期的前五年内应支付的费用为: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2(c)(1) 小型设施每年两万六千九百八十美元($26,980)。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2(c)(2) 中型设施每年五万三千九百六十美元($53,960)。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2(c)(3) 大型设施每年八万零九百四十美元($80,940)。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2(d) 持有关闭后许可证的设施在关闭后护理期的前五年之后应支付的费用为: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2(d)(1) 小型设施每年一万四千三百七十五美元($14,375)。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2(d)(2) 中型设施每年两万八千七百五十美元($28,750)。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2(d)(3) 大型设施每年四万八千五百五十美元($48,550)。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2(e) 如果一个设施属于(b)或(d)分节所列的多个类别,或任何类别的组合,或者如果单一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或临时状态授权下的多项操作属于(b)或(d)分节所列的多个类别,或任何类别的组合,则设施运营者应仅支付费率最高的设施类别的费用。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2(f) 尽管有(b)分节的规定,已获得标准化许可证的设施的费用应如下所示: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2(f)(1) 已获得A系列标准化许可证的设施应支付的费用为五万五千二百八十美元($55,280)。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2(f)(2) 已获得B系列标准化许可证的设施应支付的费用为两万五千九百一十美元($25,910)。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2(f)(3) 除(4)款另有规定外,已获得C系列标准化许可证的设施应支付的费用为两万一千七百六十美元($21,760)。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2(f)(4) 如果设施符合以下所有条件,则已获得C系列标准化许可证的设施的费用为一万零八百八十美元($10,880):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2(f)(4)(A) 该设施在任何一个日历月内处理的液态危险废物不超过1,500加仑,固态危险废物不超过3,000磅。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2(f)(4)(B) 设施的总储存容量不超过15,000加仑的液态危险废物和30,000磅的固态危险废物。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2(f)(4)(C) 如果设施同时处理和储存危险废物,则该设施对于每项单独活动不得超过分段 (A) 和 (B) 中规定的容量限制。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2(g) 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应将根据本节收取的所有费用存入危险废物控制账户中的危险废物设施账户。如此存入的费用可由该部门在立法机关拨款后,用于第25174.01节中规定的目的。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2(h) 尽管有分节 (a) 的规定,获得部门豁免免于获得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或临时状态授权要求的人,在部门批准豁免的报告期之后的任何报告期内,不受该费用的约束。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2(i) 根据本节承担设施费用责任的运营者应支付以下金额: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2(i)(1) 运营者应支付设施实际从事危险废物处理、储存或处置活动的每个报告期的适用设施费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2(i)(2) 运营者应支付紧随设施实际从事该处理或储存活动的最终报告期之后的一个额外报告期的适用设施费用。该额外报告期内设施的规模应被视为设施曾受该费用约束的最大规模。如果部门此前批准了设施的某个单元或部分用于豁免、关闭或按规则许可,则该报告期内设施的规模应被视为自部门批准以来其最大规模。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2(i)(3) 处置设施的运营者应支付紧随设施实际从事危险废物处置活动的最终报告期之后的一个额外报告期的两倍适用设施费用。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2(i)(4) 除非设施已实际停止处理、储存或处置危险废物活动并已通知部门其关闭意向,否则不应被视为已停止该活动。
(j)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2(j)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2(j)(1) 除第25404.5节另有规定外,根据按规则许可运营的设施或可移动处理单元的所有者或运营者,应向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支付每个设施或可移动处理单元在每个报告期或报告期部分内的费用。2022-23财政年度报告期的费用应为四千六百美元 ($4,600)。部门应通知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所有已知根据按规则许可运营且根据第25404.5节未获豁免此费用的所有者或运营者。部门还应在所有者或运营者获得授权后的60天内,通知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任何被授权根据按规则许可运营且根据第25404.5节未获豁免此费用的所有者或运营者。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2(j)(2) 除第25404.5节另有规定外,根据第25200.3节的条件授权运营的产生者,应向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支付每个设施在每个报告期或报告期部分内的费用,除非该产生者根据按规则许可需支付费用。2022-23财政年度报告期的费用应为四千六百美元 ($4,600)。部门应通知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所有已知根据第25200.3节的条件授权运营且根据第25404.5节未获豁免此费用的产生者。部门还应在收到通知后的60天内,通知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任何被授权根据条件授权运营且根据第25404.5节未获豁免此费用的产生者。

Section § 25205.2

Explanation

环境安全委员会负责制定与危险废物设施相关的费用表,自2023年7月1日起生效。他们每年可以调整一次这些费率,并会考虑费用收取和管理的成本。

收取的费用旨在覆盖立法机关为危险废物设施账户设定的成本,并且可以维持一定的储备金以避免收入短缺。每种类型的设施,无论是小型、中型、大型,还是持有特定许可证的设施,都有特定的费用上限。自2024-25财政年度起,这些费用上限将根据生活成本的变化进行调整。

如果收取的费用与预期不符,将进行调整。有关这些费用的法规可以作为紧急法规制定,这些法规对于保护公共福祉是必要的,并将保持有效直至被修改。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2(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2(a)(1) 环境安全委员会应通过法规,制定第25205.2条授权的费用费率表,自2023年7月1日起适用,此后每年调整费率表不超过一次,且不迟于环境安全委员会采纳费率表的任何年份的10月1日。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2(a)(2) 每年不迟于10月1日,环境安全委员会应向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提供根据本节已确定的费率。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2(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2(b)(1) 根据(a)款确定的费率表应基于以下两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2(b)(1)(A) 费用管理和收取的成本。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2(b)(1)(B) 该财政年度计入危险废物设施账户的全州一般行政成本。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2(b)(2) 每个财政年度收取的费用总额应与立法机关根据第25174.01条授权,从危险废物设施账户中为该财政年度拨款的支出金额相符。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2(b)(3) 费率应允许每年在危险废物设施账户中设立一笔储备金,其金额由环境安全委员会确定为足以确保所有由危险废物设施账户资助的项目不会因任何收入短缺或额外的基线支出调整而受到不利影响,但不得超过授权支出水平的10%。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2(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2(c)(1) 根据(a)款确定的费率不得超过以下费率: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2(c)(1)(A) 第25205.2条(b)款(1)项中的基本费率不得超过十八万九千八百二十美元 ($189,820)。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2(c)(1)(B) 第25205.2条(c)款(1)项中确定的拥有封场后许可证的小型设施在封场后期间前五年的费率不得超过五万三千九百六十美元 ($53,960)。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2(c)(1)(C) 第25205.2条(c)款(2)项中确定的拥有封场后许可证的中型设施在封场后期间前五年的费率不得超过十万七千九百二十美元 ($107,920)。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2(c)(1)(D) 第25205.2条(c)款(3)项中确定的拥有封场后许可证的大型设施在封场后期间前五年的费率不得超过十六万一千八百八十美元 ($161,880)。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2(c)(1)(E) 第25205.2条(d)款(1)项中确定的拥有封场后许可证的小型设施在封场后期间前五年之后的费率不得超过两万八千七百五十美元 ($28,750)。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2(c)(1)(F) 第25205.2条(d)款(2)项中确定的拥有封场后许可证的中型设施在封场后期间前五年之后的费率不得超过五万七千五百美元 ($57,500)。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2(c)(1)(G) 第25205.2条(d)款(3)项中确定的拥有封场后许可证的大型设施在封场后期间前五年之后的费率不得超过九万七千一百美元 ($97,100)。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2(c)(1)(H) 第25205.2条(f)款(1)项中确定的已获颁A系列标准化许可证的设施的费率不得超过十一万零五百六十美元 ($110,560)。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2(c)(1)(I) 第25205.2条(f)款(2)项中确定的已获颁B系列标准化许可证的设施的费率不得超过五万一千八百二十美元 ($51,820)。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2(c)(1)(J) 第25205.2条(f)款(3)项中确定的已获颁C系列标准化许可证的设施的费率不得超过四万三千五百二十美元 ($43,520)。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2(c)(1)(K) 第25205.2条(f)款(4)项中确定的已获颁C系列标准化许可证的设施的费率不得超过两万一千七百六十美元 ($21,760)。
(L)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2(c)(1)(L) 第25205.2条(j)款(1)项中确定的根据规则许可运行的可移动处理装置的费率不得超过九千二百美元 ($9,200)。

Section § 2520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在加州产生危险废物,您必须根据每年产生的废物量支付费用。如果您每年产生五吨或更多的危险废物,您就需要支付这项费用,2021日历年的费率为每吨49.25美元。从2023年7月1日起,将适用新的费率。如果您的场地持有许可证并支付年度设施费,您可以从费用计算中扣除暂时储存并送往其他设施进行处理或处置的某些废物。费用必须按照特定的税收和税务指南支付。这项法律于2022年1月1日生效,适用于2021年1月1日及之后产生的废物。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5(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5(a)(1) 除本节另有规定外,危险废物产生者应向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支付产生和处理费,针对每个日历年或日历年的部分产生量等于或超过五吨的每个产生者场地。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5(a)(2) 对于2022-23财政年度,在2021日历年产生的危险废物,费率为每吨或不足一吨的部分四十九美元二十五美分 ($49.25)。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5(a)(3) 自2023年7月1日起,根据第25205.5.01节确定的费率应适用于每吨(包括前五吨)或不足一吨并向上取整至最接近的整吨的危险废物产生量。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5(a)(4) 为计算根据第 (1) 款征收的费用金额之目的,获得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并按照第25205.2节的规定支付年度设施费用的危险废物产生者,可从每个日历年产生的、原本受本分节约束的危险废物量中扣除仅通过经许可的危险废物设施所在地储存、集中和转移的危险废物量,且该危险废物正在运往经授权可进行以下任何操作的另一设施: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5(a)(4)(A) 管理危险废物以进行回收和再生,包括在另一地点进行能源回收前的燃料混合。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5(a)(4)(B) 通过销毁方法或在另一地点处置前进行处理来管理危险废物。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5(a)(4)(C) 通过任何形式的处理来管理危险废物。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5(a)(4)(D) 处置危险废物。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5(b) 根据本节征收的费用应根据《税收和税务法典》第2部第22部分(自第43001节起)的规定支付。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5(c) 本节应于2022年1月1日生效,并适用于根据 (a) 分节征收的、针对2021年1月1日或之后产生的危险废物的产生和处理费。

Section § 25205.5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环境安全委员会通过法规制定并可能调整危险废物的费率表,自2023年7月1日起每年开始。费率必须涵盖管理、收取成本以及相关的全州成本,并在指定预算内,确保储备金不超过授权支出的10%。2023-24年度的费率不得超过98.50美元,此后每年根据生活成本变化进行调整。如果收入收取与立法拨款存在差异,将进行调整。法规可为公共福祉紧急颁布,并保持有效直至被明确废止。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5(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5(a)(1) 环境安全委员会应通过法规制定第25205.5条授权的费用费率表,自2023年7月1日起适用,此后每年调整费率表不超过一次,且不迟于环境安全委员会采纳费率表的任何一年的10月1日。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5(a)(2) 每年不迟于10月1日,委员会应向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提供根据本条修改的费率。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5(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5(b)(1) 根据(a)款制定的费率表应基于以下两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5(b)(1)(A) 费用管理和收取的成本。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5(b)(1)(B) 为此目的计入危险废物控制账户的全州一般行政成本。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5(b)(2) 每个财政年度收取的费用总额应符合立法机关为该财政年度从危险废物控制账户中拨款的金额,用于根据第25174条授权的支出。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5(b)(3) 费率应允许危险废物控制账户每年设立一笔储备金,其金额由环境安全委员会确定,足以确保由危险废物控制账户资助的所有项目不会因任何收入短缺或额外的基线支出调整而受到不利影响,但不得超过授权支出水平的10%。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5(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5(c)(1) 环境安全委员会根据(a)款制定的费率不得超过九十八美元五十美分 ($98.50)。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5(c)(2) 本款规定的费率上限是2023-24财政年度的上限。自2024-25财政年度起,以及此后的每个财政年度,费率上限应每年调整,以反映前一财政年度生活成本的增加或减少,该生活成本根据劳工关系部或其继承机构发布的消费者物价指数衡量。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5(d) 如果环境安全委员会确定前一年收取的费用收入大于或小于立法机关拨款的金额,环境安全委员会提议的费率应予调整,以弥补收入的超收或欠收。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5(e) 根据本条通过的法规可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作为紧急法规通过,且为该章的目的,包括《政府法典》第11349.6条,这些法规的通过属于紧急情况,应由行政法办公室视为为立即维护公共和平、健康、安全和普遍福祉所必需。尽管有《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定,部门根据本条通过的紧急法规应提交行政法办公室备案,但不得由其废止。根据本条通过的法规应保持有效,直至环境安全委员会废止。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5(f) 本条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Section § 25205.5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如果符合特定条件,可以通过法规免除灾害受害者缴纳某些有害废物费用。 如果有害废物是由于州长宣布的灾害造成的损害而产生,并且不是企业常规生产或有害废物处理设施管理的,则适用此项豁免。 受害者还必须符合部门设定的任何其他条件。本法律自2022年1月1日起生效,并影响2022年报告期及以后的费用。

Section § 25205.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对某些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产生者征收的费用。如果您从州长认证的环境项目中产生五吨或更多危险废物,您必须向有毒物质控制部支付处理费。这适用于提供至少 2,000 套新住房单元、具有特定经济适用房义务且清理工作在 2022 年 7 月 1 日之前开始的项目。

对于在 2021 年、2022 年或 2023 年产生的废物(不包括石棉),费用为每吨 5.72 美元。费用每年在 2 月 28 日之前到期。产生者必须提交反映费率的申报表,并向州机构提供具体的项目和废物详情。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5(a) 尽管有第 25205.5 条规定,源自符合 (b) 款规定的项目的危险废物的产生者,应向有毒物质控制部支付产生和处理费,对于每个产生量等于或超过五吨(每个日历年或日历年的部分时间)且符合 (c) 款规定的标准的危险废物产生者场地。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5(b) 根据本条征收的费用仅适用于符合以下所有标准的项目: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5(b)(1) 该项目经州长根据《公共资源法》第 21183 条认证为环境领导力发展项目。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5(b)(2) 该项目将提供至少 2,000 套新住房单元,并有法律义务生产最低数量的所需经济适用房单元,包括通过替代费的方式。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5(b)(3) 危险废物的产生者在 2022 年 7 月 1 日之前获得了产生危险废物的财产所有权,并在 2022 年 7 月 1 日之前开始了 (c) 款第 (1) 项所述的非 RCRA 危险废物的清理活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5(c) 根据本条征收的费用仅适用于符合以下所有标准的危险废物: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5(c)(1) 该危险废物产生于 2021 年、2022 年或 2023 日历年。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5(c)(2) 该危险废物是非 RCRA 危险废物,不包括石棉。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5(c)(3) 该危险废物产生于根据本章、第 6.65 章(自第 25260 条起)、第 6.7 章(自第 25280 条起)、第 6.75 章(自第 25299.10 条起)、原第 6.8 章(自第 25300 条起)或第 45 编(自第 78000 条起)采取的补救行动、清除行动或纠正行动中,或产生于根据上述章节批准的风险管理计划进行的土壤扰动中,或产生于任何其他强制性或自愿性清理、清除或补救活动中。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5(d) 以下所有规定均适用于根据本条征收的费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5(d)(1) 费用金额为每吨五美元七十二美分 ($5.72),包括前五吨,或不足一吨的部分按向上取整至最接近的吨数计算。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5(d)(2) 该费用应由有毒物质控制部收取和管理,并应在每个财政年度的 2 月 28 日或之前一次性支付。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5(d)(3) 为了计算根据第 (1) 项征收的费用金额,适用于根据第 25205.5 条征收的费用的所有豁免和排除条款均应适用。
(e)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5(e)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5(e)(1) 危险废物的产生者应提交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规定的年度申报表,并支付应付的正确费用金额。申报表应以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可能规定的形式或根据其规定的方法进行认证。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5(e)(2) 危险废物的产生者应修订在 2021–22 财政年度和 2022–23 财政年度提交的年度申报表,以反映根据第 25205.5 条和本条征收的适用于 2021 日历年产生的危险废物的适当费率。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5(e)(3) 危险废物的产生者应提交 2023–24 财政年度和 2024–25 财政年度的年度申报表,以反映根据第 25205.5 条和本条征收的适用于 2022 年和 2023 日历年产生的危险废物的适当费率。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5(f) 源自符合 (b) 款规定的项目的危险废物的产生者,应在征收费用所在财政年度的 1 月 1 日之前,向有毒物质控制部和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的负责人报告以下所有信息: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5(f)(1) 由有毒物质控制部或美国环境保护局发布的所有与符合 (b) 款规定的项目相关的识别号。如果一家公司使用多个识别号,则应包括该公司所有识别号。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5(f)(2) 由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发布的所有账号。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5(f)(3) 对于有毒物质控制部或美国环境保护局发布的每个识别号,源自符合 (b) 款规定的项目的危险废物总吨数,详细列出如下: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5(f)(3)(A) 产生的危险废物的类型和总吨位,通过联邦或州废物代码识别,以及导致废物具有危险性的有机或无机化学成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5(f)(3)(B) 产生者声称适用于所产生危险废物的任何豁免或排除,以及每项豁免所适用的总吨位。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5(g) 从符合分节 (b) 中所有标准但不符合分节 (c) 中所有标准的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应缴纳根据第 25205.5 条征收的费用,并应按照《税收和税务法典》第 2 编第 22 部分(自第 43001 条起)的规定支付。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5(h) 本节仅在 2026 年 1 月 1 日之前有效。

Section § 2520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制定规则,用于评估废物产生者申请豁免某项费用的请求。这些规则是在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的协助下,并在举行公开研讨会征求反馈意见后制定的。规则将明确豁免申请的标准以及申请人必须提供的必要信息。在某些情况下,这些规则可以通过更快的“紧急”程序通过。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5(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5(a)(1) 部门应制定法规,以建立一个流程,用于评估产生者根据25205.5条提出的费用豁免申请。部门应与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协商,并在举行一次或多次公开研讨会(部门为此提供公开通知并为所有利益相关方提供评论机会)之后,制定这些法规。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5(a)(2) 根据本节制定的法规应规定以下两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5(a)(2)(A) 评估豁免申请的标准和流程。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5(a)(2)(B) 申请人需向部门提交的信息。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5(b) 根据本节制定的法规可以根据25205.5.4条作为紧急法规通过。

Section § 2520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根据《行政程序法》的规定,制定、修改或废止为执行本条所列费用所需的规定。在制定新规定之前,部门必须与环境安全委员会协商,并举办公开研讨会。这些规定可以作为紧急规则颁布,以立即保护公共安宁、健康和安全,并且这些紧急规则将一直有效,直到部门决定废止它们。行政法办公室将参与其中,但不能撤销这些紧急规则。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5(a) 部门可以根据《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编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定,制定、修订或废止为执行根据本条征收的费用可能必要的法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5(b) 部门根据本条制定的法规应与环境安全委员会协商制定。在通过拟议法规之前,部门应举办一次或多次公开研讨会。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5(c) 部门根据本条和第25205.5.3条制定的法规可以根据《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编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作为紧急法规通过,并且就该法(包括《政府法典》第11349.6条)而言,这些法规的通过属于紧急情况,行政法办公室应将其视为立即维护公共安宁、健康、安全和普遍福祉所必需。尽管有《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编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定,部门根据本条通过的紧急法规应向行政法办公室备案,但不得由其废止,并应保持有效,直至由部门废止。

Section § 2520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某些处理危险材料的企业支付年费。费用根据员工人数而异:员工人数在100至249人之间的企业为1,261美元;250至499人之间的企业为2,706美元;500至999人之间的企业为16,000美元;1,000人或以上的企业为54,100美元。

这项费用旨在为联邦法律规定的环境清理工作提供资金。员工人数的计算基于前一年工作超过500小时的人员。此规定不适用于照护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非营利组织。该法规于2022年1月1日生效。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6(a) 就本节而言,“组织”指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6(b) 每年10月1日或之前,本部门应向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提供一份代码表,其中包含在本州使用、产生、储存或开展与第25501节所定义的危险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危险废物)相关活动的组织类型。该代码表应包含本部门认为合适的以下分类系统之一的识别代码: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6(b)(1) 美国商务部建立的标准行业分类(SIC)系统。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6(b)(2) 美国人口普查局采用的北美行业分类系统(NAICS)。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6(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6(c)(1) 根据(a)款通过的代码表中确定的每种类型的组织,应按照《税收和税务法典》第43152.9节的规定,支付其被评估财政年度的年费。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6(c)(2) 2022-23财政年度的年费金额应设定如下: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6(c)(2)(A) 员工人数在100人或以上但少于250人的组织,费用为一千二百六十一美元($1,261)。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6(c)(2)(B) 员工人数在250人或以上但少于500人的组织,费用为二千七百零六美元($2,706)。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6(c)(2)(C) 员工人数在500人或以上但少于1,000人的组织,费用为一万六千美元($16,000)。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6(c)(2)(D) 员工人数在1,000人或以上的组织,费用为五万四千一百美元($54,100)。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6(c)(3) 自2023年7月1日起,应适用根据第25205.6.1节确定的收费标准。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6(d) 根据本节征收的费用应由根据(b)款通过的代码表中确定的每个组织按照《税收和税务法典》第二部分(始于第43001节)的规定支付,并存入有毒物质控制账户。这些收入经立法机关拨款后,可用于第25173.6节(b)款规定的目的。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6(e) 就本节而言,一个组织雇用的员工人数是指在费用到期日所在日历年之前的日历年内,在本州工作超过500小时的人数。
(f)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6(f)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6(f)(1) 根据经修订的1980年联邦《综合环境响应、赔偿和责任法》(42 U.S.C. Sec. 9604(c)(3))第104节(c)款(3)项的规定,州有义务支付根据经修订的1980年联邦《综合环境响应、赔偿和责任法》(42 U.S.C. Sec. 9601 et seq.)开展的清除和补救行动的特定费用。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6(f)(2)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6(f)(2)(c)款中规定的收费标准旨在提供足够的收入,以资助第25173.6节(b)款的目的,包括在任何特定财政年度为资助州根据经修订的1980年联邦《综合环境响应、赔偿和责任法》(42 U.S.C. Sec. 9604(c)(3))第104节(c)款(3)项承担的义务而进行的拨款。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6(g) 本节不适用于主要从事为儿童、老年人和在自理能力方面有一定限制的特殊类别人员提供住宿社会和个人照护的非营利公司,如美国管理和预算办公室1987年版《标准行业分类(SIC)手册》中SIC代码8361所述,或如美国管理和预算办公室2017年版《北美行业分类系统(NAICS)》中代码623220、623312和623990所述。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6(h) 本节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Section § 25205.6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环境安全委员会必须制定一份与有毒物质管理相关的费用表,自2023年7月1日起生效。他们可以每年调整这些费率,并且必须在每年10月1日前将任何变更告知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

该费用表基于行政成本和州一般成本,并且必须与立法机关的拨款相符。它应保持一笔储备金,以应对预算短缺,但不得超过授权支出的10%。

费用根据组织规模设定:对雇员人数在100人到1,000人以上的组织设有具体上限。自2024-25财政年度起,这些上限将每年根据生活成本进行调整。

此外,任何法规变更都可以作为对公共健康和安全至关重要的紧急措施通过,除非被委员会废止,否则将持续有效。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6(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6(a)(1) 环境安全委员会应通过法规制定一份费率表,用于第25205.6节授权的费用,自2023年7月1日起适用,并可调整该费率表,每年不超过一次,且不迟于委员会采纳费率表的任何年份的10月1日。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6(a)(2) 每年10月1日之前,环境安全委员会应向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提供根据本节修改的费率。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6(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6(b)(1) 根据(a)款制定的费率表应基于以下两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6(b)(1)(A) 费用的管理和收取成本。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6(b)(1)(B) 该财政年度计入账户的全州一般行政成本。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6(b)(2) 每个财政年度收取的费用总额应与立法机关为该财政年度从有毒物质控制账户拨款用于根据第25173.6节授权的支出金额相符。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6(b)(3) 费率应允许有毒物质控制账户每年设立一笔储备金,其金额由委员会确定为足以确保所有由有毒物质控制账户资助的项目不会因任何收入短缺或额外的基线支出调整而受到不利影响,但不得超过授权支出水平的10%。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6(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6(c)(1) 根据(a)款设定的费率应为以下类别设定,且不得超过所列水平: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6(c)(1)(A) 雇员人数在100人或以上但少于250人的组织。此费用不得超过两千五百二十二美元 ($2,522)。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6(c)(1)(B) 雇员人数在250人或以上但少于500人的组织。此费用不得超过五千四百一十二美元 ($5,412)。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6(c)(1)(C) 雇员人数在500人或以上但少于1,000人的组织。此费用不得超过三万两千美元 ($32,000)。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6(c)(1)(D) 雇员人数在1,000人或以上的组织。此费用不得超过十万八千两百美元 ($108,200)。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6(c)(2) 本款中设定的费率上限是2023-24财政年度的上限。自2024-25财政年度起,以及此后的每个财政年度,费率上限应每年调整,以反映上一财政年度生活成本的增加或减少,其衡量标准为工业关系部或其继承机构发布的消费者物价指数。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6(d) 根据本节通过的法规可以作为紧急法规通过,依照《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部第3.5章(自第11340节起)的规定,且为该章的目的,包括《政府法典》第11349.6节,这些法规的通过属于紧急情况,应由行政法办公室视为对立即维护公共和平、健康、安全和普遍福祉所必需。尽管有《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部第3.5章(自第11340节起)的规定,部门根据本节通过的紧急法规应提交给行政法办公室,但不得由其废止。根据本节通过的法规应保持有效,直至被环境安全委员会废止。

Section § 2520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申请特定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或豁免的人,必须与相关部门签订书面协议,同意偿付部门处理申请所产生的费用。这包括新设施许可证、封场后许可证、续期、修改、豁免以及废物分类确定。在大多数情况下,申请人必须预付至少25%的费用,除非该设施由联邦机构所有。这些费用包括处理申请和监督必要的纠正措施。此外,申请人还必须承担遵守《加州环境质量法》的相关费用,除非项目获得豁免。所有偿付款项将存入危险废物控制账户。某些豁免和设施,例如公共机构运营的危险废物收集中心,则不受偿付要求的限制。这些规定适用于2016年4月1日之后提交的申请,并对2016年9月13日之前提交的申请有特殊规定。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7(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7(a)(1) 申请或请求以下任何一项的个人,应与部门签订书面协议,根据该协议,该个人应依照第9.2条(自第25206.1节起)向部门偿付部门在处理申请或回应请求时产生的费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7(a)(1)(A) 新的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包括标准化许可证。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7(a)(1)(B) 危险废物设施的封场后许可证。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7(a)(1)(C) 现有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的续期,包括标准化许可证或封场后许可证。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7(a)(1)(D) 现有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的2类或3类修改或临时状态的授予,包括标准化许可证或临时状态的授予或封场后许可证。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7(a)(1)(E) 豁免。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7(a)(1)(F) 废物分类确定。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7(a)(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7(a)(2)(A) 除子段 (B) 另有规定外,依照第 (1) 段要求的协议应规定至少25%的偿付款项在处理申请或回应请求之前预付。该25%的预付款应基于部门处理申请或回应请求的总估计费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7(a)(2)(A)(B) 子段 (A) 不适用于由联邦机构拥有的设施所签订的协议。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7(a)(3) 依照本节签订的协议,如适用,应包括部门审查和监督如 (b) 款所述的纠正措施的费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7(b) 依照 (a) 款第 (1) 段的申请人以及设施的所有者和运营者,应支付部门审查和监督根据第25201.6节 (c) 款第 (2) 段子段 (C) 在标准化许可证申请中描述的或根据第25200.10节 (b) 款要求的任何纠正措施计划的费用,以及审查和监督根据该纠正措施计划在设施进行的任何纠正措施工作的费用。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7(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7(c)(1) 依照 (a) 款第 (1) 段的申请人以及设施的所有者和运营者,应根据《公共资源法》第21089节,支付部门为遵守《加州环境质量法》(《公共资源法》第13部(自第21000节起))而产生的所有费用,结合 (a) 款中确定的任何活动的申请或请求,包括与纠正措施相关的任何活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7(c)(2) 第 (1) 段不适用于豁免于《加州环境质量法》(《公共资源法》第13部(自第21000节起))的项目。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7(d) 根据本节收到的偿付款项应存入危险废物控制账户,以便根据第25174节进行拨款。
(e)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7(e)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7(e)(a) 款不适用于根据《加州法规》第22篇第4.5部第13章第4条(自第66263.40节起)授予的豁免。
(f)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7(f)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7(f)(a) 款不适用于以下任何一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7(f)(1) 授予公共机构的豁免,用于为运营家庭危险废物收集设施而运输废物,或从家庭危险废物收集设施运输废物,该设施根据第10.8条(自第25218节起)接收家庭危险废物或极小量产生者的危险废物。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7(f)(2) 永久性家庭危险废物收集设施。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7(f)(3) 授予公共机构的豁免,用于开展农业废物收集计划。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7(g) 根据本节征收的费用应由部门管理和收取。
(h)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7(h)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7(h)(1) 2016年第340章法规对本节所作的修改适用于2016年4月1日及之后提交给部门的申请和请求。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7(h)(2) 如果在2016年4月1日及之后,申请人已根据 (d) 款(该款在2016年4月1日时的文本)提交申请并支付了费用,但在2016年9月13日之前,部门应确定申请人已支付金额与根据 (a) 款应付金额之间的差额,且该申请人应承担该差额。

Section § 25205.1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为根据“按规则许可”处理危险废物的设施设定了具体规定。对于1993年,这些设施必须在4月1日或处理开始前60天提交所需的通知。需要制定一份特殊的通知表格,该表格不受常规政府审查程序的约束,但必须就其举行一次公开研讨会。设施必须提供信息,证明它们不需要联邦许可证,列出近期针对它们的法律行动,并提供一份废物最小化证书。法律明确规定,这些设施只能处理在其自身场地产生的废物。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13(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或法规规定,对于1993年报告期,提交按规则许可的固定处理单元设施特定通知和单元特定通知的截止日期是1993年4月1日,或在该废物首次处理开始前60天,以较晚者为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13(b) 针对根据按规则许可运行的固定或可移动处理单元的通知表格的制定和发布,如《加州法规》第22篇第67450.2节(a)和(b)款所规定,不受《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编第3.5章(自第11340节起)的约束。该部门应就通知表格的制定至少举办一次公开研讨会。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13(c) 根据按规则许可运行的设施或可移动处理单元,应在根据《加州法规》第22篇第67450.2节(a)和(b)款要求提交的通知中提供以下信息: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13(c)(1) 确定根据联邦法案不需要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的依据。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13(c)(2) 过去三年内,任何地方、州或联邦环境或公共卫生执法机构就该设施运营采取行动所导致的任何定罪、判决、和解或命令的文件,这些文件应根据《加州公共记录法》(《政府法典》第1篇第10部(自第7920.000节起))或《1977年信息实践法》(《民法典》第4编第1.8篇第1章(自第1798节起))提供。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13(c)(3) 一份废物最小化证书,如第25202.9节所规定。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13(d) 根据按规则许可运行的设施或可移动处理单元,只能处理现场产生的废物。

Section § 25205.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涉及危险废物处理的实体,通过一个识别码认证系统,每年核实特定信息。这些实体包括危险废物的产生者、运输者以及获准处理、储存或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

必须提供或核实的信息包括公司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员工人数,以及他们从事的危险废物活动类型。他们还必须识别其最大的废物流,并提供相关的联邦或州废物代码。

如果任何实体未能提供所需信息,他们将面临识别码被暂停的风险,并可能面临额外的执法行动。这项法律于2022年1月1日生效。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16(a) 部门应建立一个识别码认证系统,以每年核实与危险废物产生者、运输者以及获准处理、储存或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相关信息的准确性。每个获得识别码的实体应在部门要求时,提供或核实第 (1) 至 (9) 款(含)中规定的信息。该系统应包括提供或核实以下所有信息: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16(a)(1) 从事危险废物活动的公司或组织的名称、邮寄地址、传真号码、虚构营业名称、联邦雇主识别号、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识别号、SIC代码、电子邮件地址(如有)和电话号码。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16(a)(2) 公司或组织所有者的名称、邮寄地址、传真号码和电话号码。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16(a)(3) 公司或组织联系人的姓名、职务、邮寄地址、传真号码和电话号码。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16(a)(4) 分配给公司或组织的识别码。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16(a)(5) 与第 (4) 款中提供的公司或组织的识别码相关联的场地位置地址或描述。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16(a)(6) 公司或组织的员工人数。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16(a)(7) 如果公司或组织是产生者,则需声明该产生者是产生RCRA危险废物还是非RCRA危险废物。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16(a)(8) 识别公司或组织所从事的以下任何危险废物活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16(a)(8)(A) 产生。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16(a)(8)(B) 运输。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16(a)(8)(C) 现场处理、储存或处置。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16(a)(9) 与公司或组织按体积计的四大危险废物流相关的废物代码。RCRA危险废物应核实联邦废物代码,非RCRA危险废物应核实加州废物代码。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16(b) 任何未能遵守本节规定,或未能提供部门要求的信息以核实危险废物活动数据准确性的产生者、运输者和设施运营者,应暂停分配给该产生者、运输者或设施运营者的任何及所有识别码,并应受到任何其他授权的执法行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16(c) 本节于2022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25205.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对于1994年之前持有许可证或临时状态文件的任何设施,如果其活动被指定为“储存”或“处理”,但未被指定为“处置”或“垃圾填埋场”,则在计算年度费用时,不应将其归类为“处置设施”。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对于1994年之前的任何报告期,如果某设施持有由该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临时状态文件,且该文件将该设施或其任何部分流程指定为“储存”或“处理”,而未将其指定为“处置”或“垃圾填埋场”,则该设施不应被视为就年度设施费而言的“处置设施”。

Section § 25205.1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危险废物设施的年度设施费如何根据其获准的储存或处理容量来确定。拥有固定容量的设施,其费用将相应计算,除非它们主动改变容量。

如果设施容量因许可证修改或所有者提交证明而发生变化,费用将在该报告期内调整以反映较高的容量。设施也可以通过提交一份承诺不超过特定较低容量的证明来减少其容量,从而影响其费用。违反此证明将构成违反危险废物法律。

本节还明确,这些规定不影响与设施关闭相关的费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18(a) 如果设施持有规定其处理或储存允许容量的许可证或临时状态文件,则根据第25205.2节计算年度设施费时,该设施的规模应基于该容量,但(d)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18(b) 如果设施的允许容量因许可证修改或根据(d)款提交证明而发生变化或首次确定,则在该变化发生的报告期内应缴的费用应为较高的费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18(c) 主管部门可以要求设施提交修改其许可证的申请,以规定允许容量。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18(d) 设施可以通过提交由所有者或运营者签署的证明来减少其允许容量,使其低于(a)款或(c)款规定的数量,其中所有者或运营者承诺该设施处理危险废物的容量不会超过证明中规定的数量。在这种情况下,在证明被撤回之前,根据第25205.2节计算年度设施费时,该设施的规模应基于证明中规定的容量。超出未撤回证明中规定的容量限制,将构成违反危险废物控制法,并可能使设施或其运营者根据本章规定受到罚款和纠正措施。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18(e) 本节与征收年度后期关闭设施费无关。

Section § 25205.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何评估涉及危险物质处理、储存或处置的设施的年度费用。如果一个设施有许可证并指明了其类型,那么通常就是根据这个类型来确定费用。但是,如果设施类型因修改而改变,费用变更将从下一个报告期开始生效。如果设施的许可证没有明确规定类型,可能需要申请修改许可证来确定类型。一个许可证可能列出多种设施类型或规模,但设施只需支付最高类型对应的费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19(a) 如果设施持有许可证或临时状态文件,且该文件根据第25205.1节规定了设施的类型为处理、储存或处置,则根据第25205.2节征收的年度设施费目的的设施类型,应可反驳地推定为该许可证或文件中所规定的类型。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19(b) 如果设施类型因许可证或临时状态修改而改变,年度设施费的任何变更应在修改生效后的下一个报告期生效。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19(c) 如果设施的许可证或临时状态文件未规定其类型,部门可以要求该设施提交修改许可证或临时状态文件的申请,以规定设施类型。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19(d) 许可证或临时状态文件可以规定一种以上的设施类型或规模。根据第25205.4节(d)款,该设施应仅受最高适用费用的约束。

Section § 25205.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政府机构运营的处置设施在报告期内未处置危险废物时,需要支付的设施费的上限。最高费用为12个月报告期10,000美元,6个月报告期5,000美元,适用于截至1998年12月31日的所有报告期。但是,这不影响他们支付年度封场后费用的义务,这部分费用由另一项法律单独规定。

Section § 25205.22

Explanation
从2022年1月1日开始,加州任何接收来自州外危险废物进行处理、回收或处置的设施,都必须支付特定的“产生和处理费”。这些规定适用于2022年及以后的费用。这些费用需要在报告期内以预付款形式支付,而最终的费用支付截止日期是次年的2月28日。

Section § 25205.23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对根据某些规定收取的费用有异议,他们可以要求与该部门举行一次非正式会议,尝试解决问题。如果他们在这次会议上就付款达成一致并支付了该款项,他们就不再需要为该争议支付任何费用。

尽管有《收入和税收法典》第2部第22章第3章(自第43151条起)的规定,应任何对根据本章或第45部第2章(自第78000条起)征收的任何费用提出异议的当事方的请求,该部门可以举行一次非正式会议,以尝试解决争议。在异议方与部门之间就争议费用责任达成一致的任何款项支付后,责任人应免除支付争议费用的任何进一步责任。

Section § 25205.25

Explanation

本法澄清,近期立法修改并未剥夺有毒物质控制部和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管理和收取与危险废物相关的处置费、产生者费和可移动处理单元费的权力。对于在过去特定日期前处置或产生的废物,这些费用将继续收取。它还说明了哪些豁免适用于某些费用,并重申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负责收取这些费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25(a) 立法机关特此认定并声明,对2021年第73章法规的Sections 28, 53, 54, and 64中规定的处置费、产生者费和可移动处理单元费的征收和管理所做的修改,并非旨在废除有毒物质控制部和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继续管理和收取这些费用的权力。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25(b) 根据 Section 25174.1(以该条款在 December 31, 2022 的文本为准)征收的、针对在或早于 June 30, 2022 处置且在或早于 June 30, 2022 到期应付的危险废物的处置费,应继续管理和收取。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25(c) 根据 Section 25205.5(以该条款在 December 31, 2021 的文本为准)征收的、针对在或早于 December 31, 2021 产生且在或早于 February 28, 2022 到期应付的危险废物的产生者费,应继续管理和收取。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25(d) 根据 Section 25205.14(以该条款在 December 31, 2022 的文本为准)征收的、针对在或早于 June 30, 2022 获得授权的每个设施或可移动处理单元且在或早于 December 31, 2022 到期应付的可移动处理单元费,应继续管理和收取。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25(e) 根据 Section 25174.7(以该条款在 December 31, 2022 的文本为准)和 Section 25205.5(以该条款在 December 31, 2021 的文本为准)授权的豁免和排除,仅适用于 (b) 和 (c) 款所述的费用。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05.25(f)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授权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根据 Revenue and Taxation Code 第2部 Part 22(从 Section 43001 开始)的规定,管理和收取本节中规定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