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5100

Explanation

本法律强调了本州对危险废物的担忧。它指出,危险废物产生量正在增加,废物产生者必须确保其得到安全处置。此外,它还提到了未经处理的危险废物填埋对公众健康和环境造成的风险。法律还承认,现有技术可以安全处理和消除此类废物,并且通过回收等更好的做法,存在减少废物的机会。最后,它警告说,由于危险废物处理不当,人们将面临高昂的成本。

立法机关认为: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00(a)  本州产生的危险废物数量日益增加,危险废物的产生者必须提供安全的处置方式。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00(b)  许多未经处理的危险废物通过填埋处置,以及危险废物的不当处理、储存、使用和处置,对公众健康以及空气和水质构成长期威胁。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00(c)  在处置之前,对多种危险废物进行安全处理、中和和销毁的广泛技术已经存在。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00(d)  通过应用现有的源头减量和回收技术,存在大量机会来减少本州产生的危险废物数量并节约资源。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00(e)  由于不当的危险废物处理和处置做法,本州人民面临巨大的成本。

Section § 25101

Explanation

本节强调了妥善管理危险废物对公众健康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它呼吁制定法规以确保此类废物的安全处理和处置,并提议成立一个危险废物管理委员会来支持这项工作。

该法律强调,需要通过建议的保险和责任制度,确保受影响者获得充分赔偿,从而保护社区免受危险废物的影响。此外,立法机关旨在让加利福尼亚州通过获得必要的授权,运行自己的危险废物计划,取代联邦计划。

因此,立法机关声明: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01(a)  为了保护公众健康和环境,并节约自然资源,设立法规和激励措施以确保危险废物的产生者在处置前采用技术和管理实践安全处理、处置、回收和销毁其危险废物,符合公共利益。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01(b)  为了协助危险废物的产生者履行安全处置危险废物的责任,有必要设立危险废物管理委员会。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01(c)  立法机关进一步声明,为了保护本州公众,特别是危险废物处理和处置所在社区的公众,必须确保所有因危险废物而受伤或受损的人获得充分赔偿。因此,根据Section 25206设立的危险废物管理委员会,有必要就保险制度和建立责任机制提出建议以实现这一目标,正如Section 25208的subdivision (e)所要求的那样。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01(d)  为了加利福尼亚州人民的健康和安全,本州根据经修订的Public Law 94-580的Section 3006,即1976年资源保护和恢复法案 (42 U.S.C. 6926),获得并维持授权以管理一项州危险废物计划而非联邦计划,符合最佳利益。因此,立法机关的意图是,主管应拥有根据Public Law 94-580的Section 3006,即1976年资源保护和恢复法案 (42 U.S.C. 6926) 的要求,获得并维持州危险废物计划的临时和最终授权,并实施该计划以取代联邦计划所需的权力。

Section § 251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了公众查阅记录的重要性,尤其是在危险废物管理方面。它确保人们可以参与有关危险废物的决策,以保护健康和环境。

立法机关已认定,本州人民获取公共记录是一项基本且必要的权利。立法机关认为,有必要进一步保障公众获取与危险废物管理、信息和清理相关的公共记录的权利,以确保公众在许可和其他决策中获得最充分的参与机会,从而保护公众健康和环境。

Section § 25105

Explanation
本节的意思是,本章中的任何内容都不会剥夺州或地方机构执行或管理其被指定负责监督的其他法律的权力。

Section § 2510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除非另一部法律明确说明,本章不凌驾于或改变《政府法典》中与法规和规则制定相关的特定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