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机关认为: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00(a) 本州产生的危险废物数量日益增加,危险废物的产生者必须提供安全的处置方式。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00(b) 许多未经处理的危险废物通过填埋处置,以及危险废物的不当处理、储存、使用和处置,对公众健康以及空气和水质构成长期威胁。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00(c) 在处置之前,对多种危险废物进行安全处理、中和和销毁的广泛技术已经存在。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00(d) 通过应用现有的源头减量和回收技术,存在大量机会来减少本州产生的危险废物数量并节约资源。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00(e) 由于不当的危险废物处理和处置做法,本州人民面临巨大的成本。